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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报官网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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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报官网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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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编制及其信效度;马粼,王希华;(漳州师范学院,363000);摘要:青少年期的失恋绝非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是对于;关键词:大学生;失恋;归因;信度;效度;THESCALECOMPLILATIONOFAN;ANDITSRELIABILITYANDVALI;MALin,WANGXi-hua;ZhangzhouNormalCollege,Z;Abs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编制及其信效度马 粼, 王希华(漳州师范学院,363000) 摘要:青少年期的失恋绝非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是对于成年亲密关系、友好关系、性关系、身份认证、自立性有着重要影响的事件。我国关于失恋题材的文献大多集中于文学作品中,从心理学的角度关注大学生恋爱、失恋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目前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过渡转型的时期,婚姻家庭制度、观念、习俗等正向着更符合人性的方面发展,人们的恋爱、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时代转型的势力必然对人格将近定型却也同样不稳定的大学生的观念造成影响。面对失恋事件,当代大学生是如何理解自己、对方、他人及社会的?本量表以福建省大学生为被试,介绍了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的编制过程。结果显示,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的内部一致性为83,分半信度为90,重测信度为76;结构效度良好。关键词: 大学生;失恋;归因;信度;效度 THE SCALE COMPLILATION OF ANALYSIS OF LOVELORN ATTRIBUTION OF COLLEGE STUDENTSAND ITS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MA Lin, WANG Xi-huaZhangzhou Normal College, Zhangzhou 363000,FuJian Province, China Abstract: lovelorn experience in adolescence are far from trivial and in fact are important for the maturation of intimacy, affiliation, sexuality, identity, and Literature about lovelorn mostly concentrate in literary works In our country, studies from the Angle of psychology about university students’ love, lovelorn is still in the primary At present, transformation from traditional to modern is taking place in our country,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ideas, customs, etc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humanized, people's concepts of love, marriage have been changed University students, whose personality nearly stable, however variable as well, must have been influence more or In the face of the lovelorn event, how the contemporary university students to understand themselves, each other, others and the society? The college-students in Fujian Province as subjects, this paper introduce the college students’ lovelorn attribution scale preparation The results showed, the college students lovelorn Attribution Scale's internal consistency was 83, split-half reliability was 90, the retest reliability of 76; and its structure validity fits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lovelorn; attribution; reliability; validity 一、问题提出(一) 大学生失恋的研究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与文化、传统习俗等方面差异的存在,东西方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意识形态也不尽相同。西方对婚恋的研究较我国起步早、数量多,对婚姻、性心理研究较多,对恋爱及失恋为主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我国关于失恋题材的文献大多集中于文学作品中。从心理学的角度关注大学生恋爱、失恋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我们正处在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时代,也叫“转型期”。人们的恋爱、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选择的恋爱、婚姻、家庭形式也呈多元化趋势。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下,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习俗、观念,向更符合人性的方面发展,而这种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这种时代转型的势力必然对人格将近定型却也同样不稳定的大学生的观念造成影响。面对失恋,大学生如何理解自己、对方、他人及社会?青少年期的失恋绝非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是对于成年亲密关系、友好关系、性关系、身份认证、自立性有着至关重要影响的事件。发展浪漫关系是青年期的正常任务。???大学生处在生命发展最旺盛的时期,在性生理方面已经成熟,异性对他们造成的吸引力强大而难以抗拒,且在有着象牙塔之称的高等学府不仅风景优美,学业压力较高中相比有着很大程度的宽松,所以大学被称为恋爱天堂不足为过也不足为奇。莘莘学子们在此温良环境里纷纷踏入爱河、将爱与性提上了人生日程。改革开放30余年后,我国国民的在生活水平、意识观念形态上都有较大尺度的变化与发展。时至本文落笔,大多数曾被争议的80后们早已担起各自的社会职责、从曾经被认为是问题百出的青涩学生转换为人父人母的角色。当今涌入大学校园的正是被认为更加让人“挠头”的90后。相比80后,90后在成长过程中受到的网络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他们所直接、间接接触到的事物更加纷繁复杂与良莠不齐。尤其在两性交往方面,部分90后以其观念突兀与行为大胆而让社会人士为其揪心。是否我国的这批新生力量在异性交往方面与我国传统的两性交往的理念完全脱节与背离?从网络、纸质问卷调查与个体访谈中得知,当今大学生恋爱的主流意识仍是健康的,他们敢于追求理想的爱情,恋爱观念更加开放,也更加注两性交往中的重精神生活。然而确实也有部分大学生并不了解什么是真正的爱情,将对爱情的探索局限在性行为层面,此外,在恋爱的观念态度上存在偏差、缺乏异性交往的能力的学生也为数不少。因此,很多学生在失恋后无法自拔甚至自杀。从媒体的报道中得知国内大学生因恋爱问题而自杀的比例高于因学业问题而导致的自杀事件,其中女生因恋爱问题而自杀的比例更高。(二) 失恋的界定《新华汉语词典》中对失恋的解释为:恋爱的一方失去另一方的爱情。查阅《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其对lovelorn的定义为:因你爱的人不爱你而悲伤。此外,通过搜集相关失恋的文献,得到如下对失恋的定义:恋爱对象否认或中断恋爱关系给恋爱者造成的挫折反应和痛苦体验,这种体验包括:失落感,失去了肉体和精神的寄托和依赖而产生的孤独和悔恨;虚无感,由感情失常和意识偏差而产生的悲观或绝望;耻辱感,好胜心和荣誉心受到打击而产生的羞耻和嫉恨。???恋爱行动者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知相恋后,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进人一定的情感困境,行为双方终结恋爱行为的过程。???失恋是指建立恋爱关系过程中处于恋爱状态下,恋爱的一方否认或终止恋爱关系对另一方造成的一种心理挫折感??? 失恋是一个经历过程,冲击感阶段和烦躁不???安的痛苦阶段是 两个必须需要面对和经历的过程。失恋是指恋爱的一方否认或中止恋爱关系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一种严重挫折。??? 与失恋高相关的恋爱受挫的定义为:在追求异性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求失败或在恋爱过程中,一方提出中断恋爱关系所造成的挫折心理。???综合己有研究,在此将失恋定义为:处于恋爱状态中的个体,因各种因素而导致双方进入情感困境、恋爱中断、停止交往和恋人的离散,并给恋爱的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心理挫折感的一种负性生活事件。(三) 失恋对大学生的不利影响失恋几乎是人类所能忍受的心里痛苦极限。真正忠诚于双方爱情的失恋会带来真实的情感上的极度痛苦与折磨。???? 青春期是人生中心理、生理状态均不稳定的时期,失恋是青春时期最为严重的一种挫折。根据埃里克森(EHErikson)的人格发展阶段理论,青春期(12-18???岁)的青少年正面临新的社会要求和自身与社会冲突,会感到困扰、混乱,此阶段青少年需要建立新的自我同一感,树立自己在别人眼中新的形象;成年早期(18-25岁)的人在具有自我同一性的基础上会与他人发展亲密关系,即把自己的同一性与他人的同一性融合,此过程中会存在自我的牺牲与损失,只有如此,才可以在恋爱中建立真正的亲密关系。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范围大体为18-25岁,正处于青春期末期成年期早期位置。虽然因成长环境的差异,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发展水平会存有差别,但在总体上,寻求心理的自我整合与亲密关系的建立是大学生们的主要任务,这也是大学生的心理过渡转型期,所以失恋事件对于他们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失恋影响大学生学业。失恋会使人精神恍惚、头脑空白,失恋影响人的饮食、睡眠等日常生活,进而造成求学过程中的大学生无心学习。处于失恋状态的大学生若不能及时对自身的不良状态进行控制、调节,必然较大程度的妨碍个人学业。失恋可以危及人的生命。失恋造成的伤害因个人情感投入程度、心理素质的差异而不同。大体而言,生活视野较为开阔、意志坚定、性格稳重、处事成熟者尚能经受住较为沉重的打击和挫折,而性格内向、情感脆弱、视野狭小、意志不坚定的个体,在遭受此类打击时会因为一时失控而情绪过激、精神失常进而做出自杀或报复杀人的极端行为。大学生失恋后能否尽快走出阴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失恋事件、对自己的认识。在心理重构的过程中,失恋的大学生对自身失恋现象的认识,无论从哪个层次来说,归因适当与否都会影响健康心理的重建。???? 二、研究方法(一)被试福建省不同地区6所高等院校学生,共发放问卷1500份,回收有效问卷1320份,总回收率为88%(表1)表1 正式量表被试样本构成学校 被试量 有效问卷 男生 女生厦门大学 300 265 87 178集美大学 300 243 58 185华侨大学 300 261 113 150福建农林大学 200 187 106 81漳州师范学院 200 177 51 126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200 187 110 77 总计 1500 1320 525 795 (二)测量工具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自编)(三)量表测试过程以班级为单位抽取被试,由心理学专业人员担任主试,采用统一指导语施测,时间约为10分钟。 三、量表编制过程(一)题目确定研究在理论构想基础上,以厦门大学赵瑞清《大学生恋爱归因调查问卷-B》为依托,结合开放型问卷资料,编制了大学生失恋归因的预测量表,最后确定预试量表共40个题目,将大学生失恋分归因分为“外在要求”(5题)、“内在要求”(10题)、“情感需求”(9题)、“精神追求”(7题)、“现实限制”(6题)、“莫名因素”(3题)六个维度。基于上述维度编失恋归因量表。问题的回答均采用五点计分,1-5分表示从不符合到符合的不同程度(1=不符合,2=较不符合,3=偶尔符合,4=较符合,5=符合),得分越高表示对认此条原因引发恋情逝去的认同程度越高。(二)题目筛选项目分析。采用CR(Critical ratio)值的方法,对量表题目的区分度分析,求各题项的临界比率以检验区分度。统计结果表明,各题目的CR值均达到01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各题目鉴别力良好。因素分析对本量表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以检验量表的理论构想,结果分析如下:(1)样本适合性考察。变量间的相关是进行因素分析的先决条件,失恋归因量表参与因素分析的变量为40个,变量间的相关特点用Bartlett球型检验,其值为41,P<01,说明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的变量内部有共享因素的可能性。KMO检验规定:本量表的KMO系数为856,较适合做因素分析。(2)因素抽取与命名。对40个题目进行初步探索性因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按以下标准删除量表中不合格的题目:①删除在一个因子上的项目负荷值小于3的题项;②删除在两个共同因子上的因素负荷值都很高的题项;③删除因素负荷少于三个题项的共同因子;④删除归类不当的题项。通过探索性因素分析,共删除4题,余下36题中再次抽取6个共同因子,这些因子可解释总变异的829%,KMO值856,P<01(表2)。 表2 探索性因素分析结果观测变量 因子一 因子二 因子三 因子四 因子五 因子六1 7652 69023 68015 67217 62628 5899 5608 48321 41527 64126 61212 56734 54024 53414 50135 48019 73929 736 25 707 31 54630 5384 67122 6673 59710 5676 4487 81713 78716 46620 54018 41036 67133 49232 4845 40711 405因子贡献率 820 046 999 305 141 518累计 解释率 820 866 865 170 311 829量表的6个因素解释了总方差的829%,其中第一个因子主要反应个人自身条件以及家庭背景、经济条件等对失恋事件产生的影响,定义为“个人资质”;第二个因子主要反应成长过程中形成的特质对失恋事件发生的影响,定义为“养成因素”;第三个因子主要反应对恋情忠诚度以及担当程度对恋情逝去产生的影响,定义为“担当因素”;第四个因子主要反应个体情感需求满意度对失恋事件发生的影响,定义为“情感因素”;第五个因子主要反应恋人的核心观念差异对失恋事件发生的影响,定义为“精神追求”;第六个因子主要反应一些客观现实且无法控制的因素对失恋事件产生的影响,定义为“无奈因素”。量表维度的修正将量表的探索性因素分析结果与理论建构的失恋归因结构相比,二者在维度上存在一定差异。最初对大学生失恋归因的结构进行理论分析时,分为“外在要求”、“内在要求”、“情感需求”、“精神追求”、“现实限制” 和“莫名因素”六个维度,而在探索性因素分析中“外在要求”和“内在要求”中的一些项目相结合,“现实限制”与“莫名因素”项目相结合,还有个别题项出现一些因子间跳动的变化,这可能与预试量表维度间的交叉题项存在有关,而这些因素形成一个新的维度。因此,对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的结构进行修正,新的结构为:“个人资质”、“养成因素”、“情感需求”、“精神追求”、“担当因素”与“无奈因素”。(三)信度分析在此,本量表的信度分析指标包括:分半信度、内部一致性信度和重测信度,分析结果见表3、表4;量表在间隔一个月后对部分初测样本进行重测,得到重测信度α=83。 表3 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维度分半信度总量表 个人资质 养成因素 情感需求 精神追求 担当因素 无奈因素 90 83 71 73 68 58 67表4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内部一致性信度;总体个人资质养成因素情感需求精神需求担当因素无奈;(四)效度分析;内容效度;该量表的理论构想是在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基础上提;结构效度;本研究在评价模型的拟合情况下,根据探索性因素分析;四、讨论;(一)量表结构;本量表的理论结构基于参考和研究厦门大学赵瑞清的硕;(二)量表题目编制;量表编制过程中,本研究采取了大样表4 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内部一致性信度总体 个人资质 养成因素 情感需求 精神需求 担当因素 无奈因素 Alpha值 78 74 82 63 73 63 66(四)效度分析内容效度该量表的理论构想是在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基础上提出的,量表各维度的设定基于网络开放问卷调查和现实访谈。问卷的样本取样涵盖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学校、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并采取随机整体抽样进行,基于以上两点,量表的内容效度是有所保证的。结构效度本研究在评价模型的拟合情况下,根据探索性因素分析的结构得出量表的模型,再选用A0统计软件用最大似然法对量表的因素结构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结果表明,RMSER小于08,表明量表在所有这些被试群体中的拟合效果均良好,量表结构稳定可靠。同时,验证性因素分析的结构方程模型拟合图显示,因子“个人资质”、“养成因素”、“”情感需求、“”精神追求、“担当因素”、“无奈因素”对总量表的载荷分别为69-87、56-71、 55-69、52-68、66-75、32-81和47-73,表明该模型拟合良好。 验证性因素分析表明,模型拟合基本符合测量学指标,该量表结构比较合理。并且总量表可以由以上六个维度的题项得分直接相加得到失恋归因的总分,从而也表明该量表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 四、讨 论(一)量表结构本量表的理论结构基于参考和研究厦门大学赵瑞清的硕士论文《大学生恋爱归因调查问卷(B)》提出,经过探索性因素分析确定其最终维度,并由验证性因素分析考察其在不同大学生被试群体中模型拟合,得到较好地拟合指标,结构上可以较好的反映出大学生恋爱归因状况。结果表明,本量表的各个维度之间即相互独立,又存在内在联系,6个维度共同组成了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的整体。本研究严格按照测量学的要求操作,其内在一致性信度、分半信度、重测信度、结构效度和内容效度等各项指标均显示出良好的稳定性、可靠性、一致性和有效性。(二)量表题目编制量表编制过程中,本研究采取了大样本的研究,选取福建省五个地方的不同类院校的大学生群体进行测试,因此本研究结果更能体现大学生对失恋归因的现实情况。项目分析的目的在于求出每一个题项的“决断值”(CR值,又称临界比)。临界比是根据测验总分区分出高分组与低分组后(高低分组各占总人数的27%),再求高、低二组在每个题项的平均差异显著性。进行鉴别力分析及各题项与量表总分的相关分析,删除不当题项。根据项目分析结果,将CR在05水平上不显著的题目及与量表总分相关不显著的题项予以删除。结果共删除4题,余36题,在项目分析的基础上,将各维度题项分别进行因素分析,删除只包含3个以下的不适宜单独构成一个因素的题项。再进行第二次因素分析,未发现少于3题的因素。共删除4题,余36题。(三)信度与效度信度。根据有关理论,若alpha值小于35为低信度,等于7尚可,大于7则属于高信度。本研究的个人资质、养成因素和精神追求维度alpha系数均大于7,但情感需求、担当因素和无奈因素维度alpha系数在63-66间,所以本量表具有一般的信度。效度。本量表是在开放式问卷、参考文献、预试量表基础上编制而成的,能较好地测出大学生失恋归因倾向,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量表各维度的内部一致性系三个维度高于70,三个维度介于60-70,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 五、结 论自编的“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包括六个维度:个人资质,养成因素,情感需求,精神追求,担当因素和无奈因素。本研究所编制的大学生失恋归因量表采用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半信度和重测信度作为检验量表的指标,采用内容效度和结构效度来考察量表的效度。检验结果表明该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参考文献:[1]迟书君新型城市移民—2003年深圳流动人口恋爱婚姻家庭状况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Jennifer Connolly, Caroline McI Adolescents’ explanations for romantic dissolutions: 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J]Journal of Adolescence2009(32):1209-1223??? Jamie E Banker ,Christine E Kaestle ,Katherine R A Dating is Hard work :A Narrative Approach to Understanding sexual and Romantic Relationships in Young Adulthood [J] Contemp Fam Ther 2010(32):173–191???车文博心理咨询大百科全书[M]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陈文超失恋过程:一个社会学的分析视角[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72-75???宋国萍,朱松,刘煌凡心理诊所[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203???袁立当代大学生恋爱态度调查与分析[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5(4):278-280???刘朝晖对失恋大学生异常心理的疏导与调适[J]教育与现代化,2008(2):55-59??? 许国彬,黄秀娟大学生心理测查与行为指导[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311[10]郭文杰中国大学生失恋报告[M]北京:作家出版社2008:119????郑学琴女大学生失恋归因与心理调适探析[J]云梦学刊,2010(5):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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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2012-2013)拟收录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经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指导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定,共179种) 本目录根据中文社会引文索引指导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确定的来源期刊收录的原则方法经讨论后审定,拟收录25个大类的学术期刊179种,按学科代码顺序分类排列。更多信息可以关注教育大论文下载中心 学科名称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管理学(10种) 1 科技管理研究 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 2 中国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3 科学观察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4 现代管理科学 江苏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5 工业工程与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 6 运筹与管理 中国运筹学会 7 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8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中共中央党校 9 中国改革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10 上海管理科学 上海市管理科学学会 马克思主义(1种) 1 毛泽东思想研究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哲 学(3种) 1 逻辑学研究 中山大学、中国逻辑学会 2 周易研究 山东大学、中国周易学会 3 管子学刊 山东理工大学齐文化研究院 宗教学(3种) 1 中国道教 中国道教协会 2 中国穆斯林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3 世界宗教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汉语类(3种) 1 汉语学习 延边大学 2 当代修辞学 复旦大学 3 华文教学与研究 暨南大学华文学院等 民族语言文字(1种) 1 满语研究 黑龙江省满语研究所 外语类(4种) 1 外语研究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3 上海翻译 上海市科技翻译学会 4 中国科技翻译 中国科学院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 外国文学(1种) 1 外国文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 中国文学(5种) 1 扬子江 江苏省作家协会 2 中国文学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 3 红楼梦学刊 中国艺术研究院 4 文艺评论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5 创作与评论 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艺术学(10种) 1 星海音乐学院学报 星海音乐学院 2 民族艺术研究 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等 3 艺术评论 中国艺术研究院 4 乐府新声 沈阳音乐学院 5 戏剧(中央戏剧学院学报) 中央戏剧学院 6 解放军艺术学院学报 解放军艺术学院 7 中国音乐教育 人民音乐出版社 8 戏剧艺术 上海戏剧学院 9 装饰 清华大学 1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历史学(4种) 1 古代文明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 2 中国史研究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3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东北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 4 中国地方志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考古学(5种) 1 华夏考古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考古学会 2 故宫博物院院刊 故宫博物馆 3 敦煌研究 敦煌研究院 4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 上海博物馆 5 中国历史文物 中国国家博物馆 经济学(23种) 1 税务与经济 吉林财经大学 2 科技与经济 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3 农村经济 四川省农业经济学会 4 工业技术经济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吉林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5 中国金融 中国金融出版社 6 技术经济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7 商业研究 哈尔滨商业大学、中国商业经济学会 8 消费经济 湘潭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师范大学 9 中国经济问题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10 经济问题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11 广东商学院学报 广东商学院 12 经济与管理 河北经贸大学 13 开放导报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14 中国发展观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5 经济研究参考 经济科学出版社 16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西安财经学院 17 调研世界 中国统计学会 18 生态经济 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19 金融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 中国流通经济 北京物资学院 21 国际经济合作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22 保险研究 中国保险学会 23 财务与会计 中国财政杂志出版社 政治学(16种) 1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天津行政学院 2 电子政务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3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4 行政论坛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5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6 理论与改革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7 日本问题研究 河北大学 8 红旗文稿 求是杂志社 9 甘肃理论学刊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10 阿拉伯世界研究 上海外国语大学 11 党的文献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 12 东南亚纵横 广西社会科学院东南亚研究所等 13 拉丁美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14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15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16 太平洋学报 中国太平洋学会 法学(8种) 1 政法论丛 山东政法学院 2 北方法学 黑龙江大学 3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4 河北法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 5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甘肃政法大学 6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7 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国海商法协会 8 证据科学 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学(4种) 1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 2 青少年犯罪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 3 人口与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社 4 社会保障研究 武汉大学 民族学与文化学(6种) 1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北方民族大学 2 黑龙江民族丛刊 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 3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西北民族大学 4 回族研究 宁夏社会科学院 5 民族教育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 6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湖北民族学院 新闻学与传播学(5种) 1 编辑学刊 上海编辑学会、上海文艺出版集团 2 传媒 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 3 新闻界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 4 新闻与写作 北京日报报业集团 5 中国图书评论 中国版协图书评论协会 图书馆、文献与情报学(5种) 1 图书馆学研究 吉林省图书馆 2 现代情报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等 3 新世纪图书馆 江苏省图书馆协会、南京图书馆 4 高校图书馆工作 湖南省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 5 四川图书馆学报 四川省图书馆协会 教育学(14种) 1 中国远程教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 高教发展与评估 武汉理工大学、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3 教育理论与实践 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等 4 教育科学研究 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等 5 黑龙江高教研究 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高教学会 6 外国中小学教育 上海师范大学 7 教育评论 福建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等 8 高校教育管理 江苏大学 9 思想教育研究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等 10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湖南师范大学 11 学前教育研究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等 12 现代教育管理 辽宁教育研究院 13 思想理论教育 上海市高校思想理论教育研究会 14 上海教育科研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体育学(3种) 1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成都体育学院 2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广州体育学院 3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沈阳体育学院 统计学(1种) 1 统计教育(休刊) 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等 心理学(2种) 1 应用心理学 浙江省心理学会、浙江大学 2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人文经济地理(3种) 1 地理研究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2 国际城市规划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 世界地理研究 中国地理学会 环境科学(3种) 1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等 2 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3 资源开发与市场 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 综合性社会科学(15种) 1 学术探索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 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 社会科学家 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4 西藏研究 西藏社会科学院 5 中国文化研究 北京语言大学 6 理论月刊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7 湖北社会科学 湖北省社科联、省社会科学院 8 兰州学刊 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兰州市社科联 9 中国文化 中国艺术研究院 10 科学·经济·社会 兰州大学 11 广西社会科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科界联合会 12 理论与现代化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13 晋阳学刊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14 重庆社会科学 重庆市社会科学院 15 中华文化论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高校综合学报(20种) 1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通大学 2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北京联合大学 3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京工业大学 4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天津大学 5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南大学 6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杭州师范大学 7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辽宁大学 8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扬州大学 9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河海大学 10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云南大学 11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苏州大学 12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3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交通大学 14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哈尔滨商业大学 15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广州大学 16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工业大学 17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西南交通大学 18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延边大学 19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河北师范大学 20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华南农业大学 21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福州大学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 201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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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试行)  一、A级学术期刊  A1级:(3)  《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A2级:(11)  《法学研究》、《管理世界》、《社会学研究》、《现代外语》、《数学学报》、《计算机学报》、《哲学研究》、《历史研究》、《经济学动态》、《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求是》  二、B级学术期刊  B1级:(43)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改革》、《经济学家》、《中国工业经济》、《中国农村经济》、《财贸经济》、《宏观经济研究》、《生态经济》、《消费经济》、《世界经济》、《财政研究》、《会计研究》、《金融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统计研究》、《税务研究》、《投资研究》、《审计研究》、《保险研究》ⅰ度丝谘芯俊贰ⅰ吨泄驳呈费芯俊贰ⅰ墩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高校理论战线》、《高等教育研究》、《文学评论》、《科研管\\理》、《应用数学学报》、《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中国法学》、《中国体育科技》、《中国图书馆学报》、《学术月刊》、《系统工程理论方法与应用》、《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电子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软科学》、《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  B2级:  经济学:(10) 《财经科学》、《经济科学》、《经济评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南开经济研究》、《中国经济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经济地理》、《当代经济科学》、《当代经济研究》  管理学:(10) 《南开管理评论》、《管理工程学报》、《战略与管理》、《中国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管理现代化》、《宏观经济管理》、《外国经济与管理》、《管理科学》、《市场营销导刊》  金融学:(8)《国际金融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银行与企业》、《农村金融研究》、《金融论坛》、《国际金融》、《金融与经济》  保险学:(6)《中国保险》、《保险理论与实践》、《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社会保障研究》、《上海保险》、《中国社会保障》  世界经济学与贸易经济学:(8) 《世界经济与政治》、《国际经济评论》、《世界经济文汇》、《国际经贸探索》、《国际贸易问题》、《中国流通经济》、《国际贸易》、《商业时代》(理论版)  农业经济学:(7)《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村观察》、《乡镇企业研究》、《农村经营管理》、《农村经济》、《农业技术经济》、《农业现代化研究》  财政税收学与投资学:(6)《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资产评估》、《中国财政》、《中国税务》、《涉外税务》、《税务与经济》  会计学:(8)《财务与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审计》、《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中国会计评论》、《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  统计学:(6)《数理统计与管理》、《中国统计》、《预测》、《统计与决策》、《统计与预测》、《统计与信息论坛》  法学与人口学:(8)《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中国人口科学》、《人口与经济》、《人口学刊》  政治学:(8)《科学社会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导刊》、《现代国际关系研究》、《国际问题研究》、《教学与研究》、《党建研究》  哲学:(7)《哲学动态》、《中国哲学史》、《现代哲学》、《道德与文明》、《自然辩证法研究》、《科学技术与辩证法》、《自然辩证法通讯》  语言学:(8)《当代语言学》、《中国翻译》、《中国比较文学》、《外国语》、《语言研究》、《外语界》、《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大学》  经济信息与系统工程:(7)《经济与信息》、《管理信息系统》、《中文信息学报》、《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学报》、《控制与决策》  计算机科学:(5)《软件学报》、《计算机应用》、《中国图像图形学报》、《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电子商务与电子技术:(8)《电子商务》、《中国金融电脑》、《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通信学报》、《电子技术应用》、《光电工程》、《计算机测量与控制》  数学:(12)《系统科学与数学》、《运筹学学报》、《应用数学》、《数理统计与应用概率》、《高校应用数学学报》、《计算数学》、《数学进展》、《应用概率统计》、《数学年刊·A辑》、《高等学校计算数学学报》、《数学研究与评论》、《数学的实践与认识》  教育学:(8) 《教育研究》、《课程·教材·教法》、《中国教学学刊》、《心理科学》、《心理发展与教育》、《中国高等教育》、《中国大学教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体育学:(4)《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体育科学》、《体育与科学》  图书、情报与档案学:(3)《大学图书馆学报》、《档案学研究》、《情报学报》  历史学:(3)《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  综合性社科:(12)《文史哲》、《民族研究》、《旅游学刊》、《城市发展研究》、《自然资源学报》、《资源科学》、《学术研究》、《中国科学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国外社会科学》、《中国劳动科学》  高校学报:(13)北京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吉林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南京大学学报、复旦学报、厦门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南开学报、四川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山东大学学报  中央各部委主办学术期刊(须入选CSSCI)  三、C级学术期刊  除以上A、B两类所列期刊之外,凡进入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期刊,均认定为C级学术期刊。

北京1篇5000字。其他省3篇3000字。多省文件规定:中级以后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详搜: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农经(会计、审计、统计、政工、工程、人力资源管理、教)师郑密路全国办等。论文查重率10-30%,2000-3000字以上,中级以后发表的在副高评审合格之前永远有效。未指定刊物名称。要求合法(有CN刊号且能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到)、正刊,不能是增刊、专刊、特刊。必须是第一作者,提前一年发表且能在在维普、知网、万方检索到。郑州论文大学郑密路全国办总结的职称评审经验:紧扣条件、大胆尝试。一、紧扣条件。评审的唯一依据是评审条件。愚蠢行为:背离评审条件。二、大胆尝试。不要被评审条件吓倒。不符合评审条件也可能评审合格。郑州论文大学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全国办总结的职称评审愚蠢行为:背离评审条件大道至简。评审思路简单:对照评审条件找差距。委托论文更简单:收刊物、付款、完了。但每年都有1%-3%的论文学员(全部是大龄底层愚蠢贫穷女性),背离最重要、最关键的评审条件。反而在评审条件之外的小事上计较,自造问题、自寻烦恼、搬石砸脚、挖坑自进。这就是职称评审愚蠢行为(背离评审条件)。我指导发表论文15年,指导学员200人以上。发现两个基本规律:规律一:凡是熟人或老学员介绍的、又要求0预付(承诺收到刊物再付款)的新学员,都是收到刊物后耍赖、拖欠。200名学员中出现4人,占2%:L晓H(原文是姓名,下同)、F向Q等。L晓H收到刊物后耍赖,F向Q收到刊物几个月后“忙的连微信付款的时间也没有”。他们这样搞的结果,就是断本单位后来学员的路,这就是我秒拒DXM的原因。还想干这事?不可能了。规律二:凡是不知道抓关键(评审条件)、委托后反悔、不懂还干涉、颠倒黑白、抓小放大、班门弄斧、评审前没事找事、把好事搞坏的,都是大龄底层愚蠢贫穷女性。200多名学员中出现6人。占3%。这种人是祸害、四害:一害自己,HL华已经5年评审不合格。人生有几个5年?二害同事,断了本单位后来学员发表权威刊物的路。三害编辑,浪费编辑半年的时间。四害我,浪费我半年精力。根本原因是:这种人缺乏高层思维、全局观念,没有识人用人能力和判断能力,不知道轻重缓急,不懂最重要的评审条件,再简单的事也会搞复杂、再好的机会也不知道珍惜、更抓不住,一生只会没事找事、计较小事。扒粪堆的鸡子上不了麦草垛。(一)是女性。没有一个男性干这事。(二)是大龄女性。没有一个年轻女性干这事。(三)是底层女性。没有一个中高层女性干这事。成为底层、中层、高层的根本原因是:对同一件事,思路、行动、结果不同。人由此分成三六九等。(四)贫穷。愚蠢导致贫穷(老底层),贫穷(老底层)导致愚蠢,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五)愚蠢。表现为:颠倒黑白。学报编辑审稿半年、决定发表了,HL华一句颠倒黑白的话把好事搞坏“学报名称不好听、季刊不如月刊、评审无效”。她这一句话不仅让编辑和我半年的努力白费,也害了她自己和同事。编辑把她列入黑名单并通知期刊联盟,她以后再难发表。期刊联盟特别是学报不再接受她单位的论文,也害了同事。她5年评审不合格。她不穷,谁穷?她不烂在单位最底层,谁烂?你现在就问任何一个论文老师:能否在学报发表?你很难找到。学报是标准的学术刊物,是最权威的。抓小放大。论文学员WYH收到刊物后开始研究标点符号:“这个标点符号是否用错、那个字是否用错”?结果评审不合格后问我“是否还要业绩”?她就愚蠢到这种程度。她不穷,谁穷?她不烂在单位最底层,谁烂?班门弄斧。外行指导内行,合作必败。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问题分析  李长健  一、必要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概念简析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显然,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权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涵义和属性,不利于“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探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前,有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所涉及的两组概念作一下区分。  (一)简析一:家庭与户  家族名起于猎。豕为家畜。屋下覆豕,实为私产的起源,有私家的观念,于是有私产之制度。 族之本义为矢族,后衍为亲族之宜。……族之所以为亲族者,大抵因血统相近,部落相邻之人,同事畋猎,或相争夺。于是各树旗帜,以供识别。凡在一旗帜之下者,即为一族。[2] 一般说来,社会学只把具有直系血缘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称为家庭无论是家族或家庭均是以血缘及姻亲关系为基础的,它们均带有浓重的宗法关系色彩。而户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所(套)房子内,少数几个共同生活的人所组成的集合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庭的外延和内涵要大于户。  (二)简析二: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依法享有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有权依照授权享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因此,家庭承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即农民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享有承包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畜牧或者养殖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承包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主体是农民,即发包方的成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户,即发包方内的农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社区成员权特性,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依法剥夺,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又如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从而依法剥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1]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肯定否定论及评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而持否定观点的人则相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形成两种主要的对立观点,即物权说和债权说。持物权说的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民法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直接利用、控制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持债权说的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转让等受到来自集体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等[2]。由此又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是:农村承包权是物权,而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物权,即是他物权;并且,是以对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故是一种用益物权。既然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那么,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所以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第二种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主要是: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而承包权又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3]。其实细细分析,两种观点的对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内容的用益物权,还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利,还是非财产权利。  在开始论及笔者的观点之前,有必要先对“权利”的继承问题作一番探讨。依据我国继承法,继承的客体需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按常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权利的一种,继承法没有规定可以直接作为继承内容的“权利”,其所指表面上看起来与继承法要求的遗产的形式和内容不相符合,但稍微细细分析其本质就会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土地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积极财产权利。一种“权利”能否被继承,关键看它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而不是仅仅从字面意义上加以辨别。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可以作为继承法第四条发生效力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原因在于:从法理依据上来说,(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为农地,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但却享有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承包人在这种非本身所有权的土地上发生的经营收益,是一种私有财产,而且对这种财产享有所有权。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并不影响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承包权。(2)虽然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自主权,但这种经营自主的内容却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财产权,使承包人基于经营自主权享有实实在在的占有、利用和控制承包土地的权利才是承包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其实,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抑或债权并由此决定能否继承的问题的争论上,是没有必要的。两种性质的权利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重合的,也即存在着“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更何况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律地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具体问题。早在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已经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所以不管是物权还是债权,只要它具有财产属性,其标的为财产,就应该可以作为继承法上遗产的继承内容之一。正如上文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向对象为土地财产,应该可以继承。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字眼,只是规定:“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此之前,1991年《水土保持法》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继承和1993年施行的《农业法》第13条第4款:“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方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之规定,可以说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但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和第50条非家庭承包方式“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很显然该法虽对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继承没设限制,但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仅限定为林权,而对林权以外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规定为只能继承收益。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科学和有失公正的。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今天,依据《继承法》第1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精神,我们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即不再区分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哪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因为这样做恰恰会导致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设立目的相背离。或许有人认为“一般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权(也即耕地承包经营权和草地承包经营权)强调的是福利和保障,如果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笔者认为,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并不会造成实践中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的损害,否则就很难理解现实中家庭部分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户组成成员的其他亲属没有向集体承包土地却在种植着集体发包土地的现象。恰恰相反,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将更加有利于降低土地收回再重新发包的成本,因为实践中承包期内死亡人口和新增人口变动是不规则的;更加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自由流转,吸引对土地投资的增加;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稳定农村经济。  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如果承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之外的方式承包了这些土地,那么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对荒地的治理,充分利用土地。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四荒地”所有权不明,导致其使用权流转不规范,如一些地方在“四荒地”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四荒地”使用权拍卖,致使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很多国有土地被当作集体土地拍卖出让,造成国有土地流失。因此,对“四荒地”应首先明确土地性质,明确“四荒地”用地权属,如果属于国有土地,则不应该再允许继承,一律收归国有,对于承包经营主体在该土地上承包经营收益所得及其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增加的投入等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且这种补偿能够使善意取得人得到一定心里抚慰。  三、多样化继承主体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体问题,归结起来目前学界的论述主要有:一是主张对继承人范围进行限制,主要又分为:单嗣继承制(即由独子继承,男女有同等继承权,留在本社区的子女优先继承)、农民继承、与被继承人共同承包的人继承、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指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的承包权)继承、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以继承人不超出法定继承范围为限,遗赠不允许);二是主张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属于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优先分得权;三是对继承人范围未作限定,但要求继承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目的。而在实践操作中,各个地方的做法又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各个地方应依据相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根据地方土地资源拥有量、农业经济特色、人口死亡、增加和流动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在总体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或政策。  (一)家庭成员死亡时的继承问题  关于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时会否发生继承的问题,通说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通常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形式取得的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发包地[4]。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通常以户为单位签订,但农户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个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应交纳的承包费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实质上是“人人有份,按户承包”[5]。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方式的继承其实是存在问题的。虽然家庭内部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享有是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是家庭内部的合伙,但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实行“人人有份”划分的,故家庭内部的每一个成员都对其按份划得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所以依照法理,当以家庭方式承包的部分成员死亡时(包括作为户的成员均死亡,但家庭仍然存在),其承包经营权自然成为遗产,家庭内部的其他成员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的享有法定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只是被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下去的法律事实掩盖了;只有在家庭承包成员死亡,家庭因此而消亡时才发生死亡绝户的问题,此时根本不会发生法定继承,关键应看最后的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死亡者有无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有,该承包经营权就由受遗赠人享有,当然受遗赠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若无,则应该将该土地收回,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终止。  (二)农转非人口、外迁人口继承问题  对于农转非人口和外迁人口,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和《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如果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当然指的是家庭承包方式),仅能通过流转取得承包经营权。从逻辑上说,既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以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由,否定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见对于农户迁家的继承分为两种情况,在小城镇落户,则可以继承;在设区的市,则不可以继承。立法者作此区分,或许是认为落户在小城镇的承包户的生活不一定有保障,而能够进入设区的市的承包户因有新的社会保障已不需要依赖承包地为生。笔者认为,若按照前述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观点去设计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继承制度,其结果必然是得不偿失, 比如如果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其全家又搬迁至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就无权取得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流转取得的且仍在承包期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样不仅会造成农民和非农民的权利不平等,还会造成非农民和非农民之间的不平等;不仅不利于土地的有效流通和土地的资本投入,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  (三)外嫁妇女继承问题  同样地,按照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和《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那些外嫁的妇女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就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其在新居住地暂时又未落户的,那么她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就均丧失了继承权。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妇女权益保护”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按照现行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通常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家庭的其他成员会在户的名义下分享该出嫁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带来的承包经营权,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该出嫁妇女并不可能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继承权,所以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定应更多的关注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方式其实也是存在弊端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享有继承权,不得任意剥夺,但考虑到这两种人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其继承权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根据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原则,土地资源不得被闲置、撂荒,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又无力从事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时,应授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处分其财产,并享有广泛的经营管理、修复、开发等权利,经营所得收益由双方协商,当然这种协商的结果应有利于被代理人,至少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并不是反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主体进行的限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资格条件本身无可厚非,但若以此同一标准来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否发生有违公平正义这一根本价值判断标准。总的来说,对于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继承问题,应贯彻两点:对于拥有成员权资格的成员来说,应尊重和保护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对于失去成员权资格的成员来说,应保证其在丧失成员权资格之前依法取得的在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则应当予以收回,但对于失去成员权资格却没有其他生存保障的成员,应保留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直到其拥有生存保障。  四、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原则  关于继承法的原则,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学界对此的认识又不完全一致,总的来说,应在贯彻《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兼顾实际中的善良风俗和民间习惯。主要包括:第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承包经营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丧失,而且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或组织所有,除非该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或该遗产已被被继承人捐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男女平等原则。此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的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具体包括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平等、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上男女平等、夫妻相互继承权平等。第三,照顾老人、残疾人、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老人、无自己劳动收入疯的未成年人及残疾人一般正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的妇女在承包经营继承分割中应予以适当照顾。第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和成本多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分割承包经营权中,主要指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五,胎儿继承份额预留原则。《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六,遗嘱优先原则。继承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被继承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七,有利生产、生活兼顾土地具体情况原则。继承人也有权本着协商的态度,共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分割事宜。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其客体是土地,在分割时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尽可能地不损害土地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尽可能地不因分割而使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影响。对不宜分割的,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6]。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方式  关于继承的方式,《继承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 作出了部分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如前所述,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其实就是家庭内部成员的个人承包,理论上说当家庭内部的个别成员死亡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进行分割。而当一户分为几户,一个“大家庭”析分为几个“小家庭”,多个继承人又要求分割继承权时,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但是应注意的是这种方式的可使用性,如果土地不容易分割,或者分割会导致土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降低甚至毁灭就应该采取其他办法。第二种方式就是共同继承。此方式是目前中国农村最通用的习惯的方式,当继承人仍然在同一户内共同生产经营,而且没有分割继承的意愿,或者分割不利于整个家庭的生产和生活,或者土地不宜分割就可以采用该方式。当然这种共同共有仍然是建立在每个继承人的应有份额基础之上的。第三,部分继承人继承。此种继承方式是指将承包权确定归部分继承人继承,由其继续承包,并对没有继承的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这里继续承包者一般应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四,流转他人,继承人分割转包费。当所有继承人均不愿意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将其转包、出租或转让给愿意承包的人,在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流转换的的费用。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解决方式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可能是多个,这就存在产生继承纠纷的可能,同时,继承权也可能遭受外来的非真正继承主体的侵犯。如何解决这些矛盾也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所要关注的。  真正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真正继承人是指真正享有被继承遗产权利的人,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真正继承人可能不只一个人,而是由多人享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律同时又赋予当事人极大的意思自由。《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真正继承人与非真正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所以“继承人得向任何根据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继承权而已从遗产中取得财物的人(遗产占有人),请求返还已取得的财物。”(《德国民法典》第2018条)当非真正继承人无故占有或支配真正继承人应得的继承财产时,真正继承人就享有不问非真正继承人的善、恶意及有无过失,均有权要求非真正继承人履行义务,回复其原来状态的权利,这就产生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真正继承人对继承资格纠纷,无需证明自身对继承财产的真实权利,而只需证明自己有继承权或对方无继承权的事实,继承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就存在于继承财产之中。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一种包括物上请求权的请求权,赋予真正权利人积极权利,实现了真正继承人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5] 丁关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辨析.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5):10-12,13.  [2] 王小映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物权化[J]中国农村经济,2000,(1):43-49.  [3] 程宗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若干问题.中国农村经济[J],2002(07):10.  [4] 顾昂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5):359.  [6] 蒋月、何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467.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变更地籍调查表原件(限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供);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限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变更登记提供);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出让红线图原件、土地出让金缴付凭据复印件(限出让合同变更或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变更登记提供);5、土地转让合同原件、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四)规划建设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等复印件(限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提供)。(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拆迁还房协议、继承公证书、房改房售(购)房合同等复印件;(六)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项目投资估价报告书、土地转让审批文件、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材料、土地座落变更证明材料等(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七)完税凭证或缓、免税材料、《土地登记纳税鉴定信息交换表》(单套房屋交易不需要提供)。(八)特殊情况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备注:单位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除身份证外)均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单位”,并加盖存放单位的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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