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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老年病的认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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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老年病的认识论文

通过这几个月的临床实践,我认识到老年病护理应大致概况为以下几点: 对老年病人病情的勤观察及早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老年人对药物耐受 性、敏感性均与年轻人不同,忽视护理工作中应注意给药安全,加强用药的管理。 对老年病人的饮食问题应饮食清淡易消化食物不宜吃油腻煎炸、干硬以及 刺激性大的食物。老人的早餐安排在8点半至9点比较合适应先在床上平躺15~30分 钟,再起来喝杯温水清理肠胃中的垃圾。最好早上吃容易消化的热、柔软食物,尤 其适宜喝点粥,最好在粥中加些莲子、红枣、山药、桂圆和薏米等。另外,早餐不 要过量,以免超过胃肠的消化功能,导致消化功能下降。 对老年病人的心理护理老年人尽管理解衰老是生物体不可抗拒的规律,但 一般都希望自己尽量健康长寿。他们自己不服老,也不希望别人说自己衰老。老年 人一般都有慢性或老化性疾病,所以当某种疾病较重而就医时,他们对病情估计多 为悲观,心理上也突出表现为无价值感和孤独感。有的情感变得幼稚起来,甚至和 小孩一样,为不顺心的小事而哭泣,为某处照顾不周而生气。他们突出的要求是被 重视、受尊敬。因此,对老年患者的尊重是护理人员的重要品德。对他们的称呼须 有尊敬之意,谈话要不怕麻烦,常谈谈他们的往事;听他们说话时要专心,回答询 问要慢,声音要大些。老年患者一般都盼望亲人来访,护理人员要有意识地告诉家 人多来看望,带些老人喜欢吃的东西等。对丧偶或无儿无女的老人,护士应倍加关 心,格外尊重。老年患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健忘、耳聋和眼花,护理人员要勤快、 细心、耐心、周到、不怕麻烦。老人的生活方式刻板,看问题有时也固执,除治疗 饮食的需要以外,要尽量照顾他们的习惯。如有的爱吃甜的,有的爱吃面食,有的 爱吃米饭等等。护理人员的辛勤劳动将换来这些老年患者良好的心境,做到医患配 合,更好地促进他们病体康复。 对老年病人的口腔护理保持口腔清洁:老年人要坚持每天早晚用温水刷牙, 临睡前刷牙比早晨刷牙更重要。此外,一日三餐后要用清水漱口,漱口时要借用水 的冲力尽量将牙缝中的食物残渣清除。如嵌得很紧,也可用牙签除掉。应定期去医 院除去牙面上的结石,以防止牙周炎的发生大致概况包括为: 叩齿咽津、用力咬合、 鼓励漱口、按摩牙龈、正确咀嚼、茶水漱口饮食护齿此外,饮食时也要注意保护牙 齿,如:忌过多食用酸辣食物,以防牙釉受侵蚀而破坏。 对老年病人的安全管理主要为病房内外的安全管理 老年病人易发生易外,在护理工作中要重视病人的安全问题管理。 鼓励病人积极锻炼身体,增强体质。老年人可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爱好, 适当进行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如练深呼吸、练气功、打太极拳、慢跑、饭后 散步等。这样可使呼吸加深加快,有利于肺部的气体交换,增加氧气的摄入和代谢 废物的排出,以改善肺功能、增强机体免疫力和主动排痰的能力。 此外对于慢性支气管炎的病人的冬节护理认识如下: 要有良好的居住环境:1房间保持适宜的温湿度;2经常开窗通风换气;3 避免有害及刺激性气体刺激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1戒烟;2加强营养;3适当着衣,注意保暖;4 积极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掌握正确的排痰方法:1雾化吸入法;2翻身、叩背法 鼓励病人根据自己的病情进行合理的运动。

共情艺术与老年护理【关键词】 老年护理 当今世界已经历着一个史无前例的人口转变。据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从现在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数将从大约6亿增加到20亿左右。老龄化标志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同时也给护理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内有调查发现,患有躯体疾病的老年个体常并存情绪障碍〔1〕,其实质为创伤的恐惧、分离的哀伤和爱的缺乏,使得从事 老年护理的护士面临更为复杂的护理环境。将共情艺术应用于老年护理,有助于护士更加理解老年患者,并因此促进他们的健康,同时还可避免护士情感的耗竭。 1 共情的概念 共情(empathy)是能体验他人的精神世界,就好像是自身的精神世界一样的一种能力〔2〕。共情是能够理解和分担对方精神世界中各种负荷的能力,要求护士能够进入病人的精神世界,就如同自己的精神世界一样,以期更好地理解需要帮助的个体。共情是所有护患沟通的精髓。 共情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能力。作为态度,它表现为一种对病人的关切、接受、理解、珍惜和尊重。作为一种能力,它表现为能充分理解病人的心事,并把这种理解以关切、温暖、尊重的方式表达出来。 2 老年护理的新观念 老年护理是以老年人为主体,从老年人身心社会文化的需要出发,去考虑他的健康问题及护理措施,解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3〕。老年护理不单局限于疾病的护理和生活照顾,还需从深层次的情感护理入手,使老年人身心愉快。 3 护患共情 1 走进病房,走近病人 理解病人的需要、情感和所处的环境或状态,对保证护理实践的有效性来说是基本的要素〔4〕。老年患者刚住院时,由于对环境的陌生和不适应,易产生忧虑、紧张和恐惧等负性心理。如果护士能以笑脸主动相迎,亲切地直呼其名,说:“我就是您在医院的熟人,有事请找我。”作为一位患者,听到这句贴心的话时,那份意外的感动和心理满足是难以名状的。护患之间的距离一下就拉近了,有助于和谐护患关系的建立。老年人往往对自己的疾病能否治愈和经济支出过分担忧,故十分注意观察家属对其疾病的态度和医护人员对其隐瞒疾病的严重程度。护士可把掌握的专业知识化作一份理解、一种智慧和极大的关爱,采取个体化健康教育,使患者获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并与其家属联系,让他们多来看望病中的老人,使老年患者获得更多的倾诉和经济支持。 老年人是健康最脆弱的群体,普遍多病共存。我科为老年科病区,长期瘫痪在床的病人占有相当比例。春节前的一次晨间护理,见一位新入院老年患者愁眉枯涩,久久地望着窗外。护士长以其敏锐、细腻的眼光读懂了患者的需要、痛苦和渴望,即在下班后买来了红灯笼、红辣椒等小挂件,赶在春节前把每个病房装扮得喜气又温馨,让病人感受到了家的温暖。护士愿意花费时间了解作为一个个体的病人,与病人之间的共情关系的结果是促进并维持病人身体、情感的良好状态,使病人有能力应对并帮助他们调整生活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人至暮年,渐渐感到死亡的来临,老年人总是喜欢谈及往事,以此给自己的人生定位。护士应把老年病人看成是一个整体的人,一个正在完成他全部生命过程中重要阶段的人,他们从心理上需要理解、关心、安慰和帮助。护士可将倾听贯穿于整个护理工作中,倾听时不要左顾右盼,不要随便插话,慎重与细心地把握老人微妙的情感过程,用恰当的表现和手势迎合老人,说明在认真地听,老人会更有兴致,以达到情感的宣泄。 2 提高共情能力,避免情感耗竭 美学修养、个人的经验、成熟程度有助于护士对老年病人的理解。人到老年,这是人一生中最后也是最艰难的一站。护士站在人生最后一个驿站的道口,每天都在直面死亡。随着病人一个个离去,护士自己也会陷入到失落中,有时很长一段时间都沉浸在逝去的情境中无法自拔。工作的时候,可以始终坚持对病人微笑,但心里却害怕与他们在一起,感觉他们随时都可能走了,自己说不定哪天也这样离开。共情能使护士意识到与病人之间有差别,避免由于同情而不是共情导致的个人情感的耗竭的护士不恰当的感情卷入,从而作出适当的职业反应。 将共情艺术贯穿于日常护理点滴工作中,让老年患者感受到护士的真诚关怀照顾、精神上的安慰和治疗性的支持,提高了护理质量,又可避免护士情感的耗竭。老年患者对护士价值的认可能进一步激发护士的工作热情,让护士觉得护理工作更有意义、动力与成就感。 〔参考文献〕 1 刘玉春离休老龄人情绪障碍调查及护理对策中国康复医学杂志,2001,16(4): 2 王长虹,丛中临床心理治疗学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55-56, 3 王建荣,刘玉春,马燕兰老年护理新观念及老年人特殊问题的护理中华护理杂志,2003,38(12): 4 Olson JKRelationships between nurseexpressed empathy,patientperceived empathy and patient Journal of Nursing Scholarship,1995,27(4):317- 作者单位: 200241 上海,上海市闵行区吴泾医院 作者:汪芳 老年护理需求与护理教育改革的思考作者:王娟 作者单位:130000长春市第二医院 【关键词】 老年 护理需求 护理教育 改革 老年护理需求现状 ①目前我国的状况是老龄人口多,对老年护理社会化服务程度低。②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的同时存在着另一个社会问题,即家庭小型化。③当前社区卫生建设在老年社会化护理方面的作用尚未完全得到,且这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要,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农村更为突出。④医疗保险改革并不能很好解决老年人口的医疗问题:没有形成医院自身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的内在机制,卫生资源的不足和浪费并存;现有的医疗体制“重治疗轻预防”,没有把疾病预防放在应有的位置;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口享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条件;城镇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群对卫生资源的享用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老年护理事业发展滞后。 发展老年护理院势在必行 ①老年医疗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年保障的重要方面。老年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反映。随着家庭小型化结构的出现,过去老年人养老以家庭为主的模式必然走向社会化服务为主和家庭相集合的模式。②发达国家在养老、救助、护理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程度比较高,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建立老年医院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在一些发达国家,老年病医院、老年病医疗中心已相当普遍,这些为老年病预防、诊断、治疗及社会化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跟不上人口状况的发展,养老护老的社会化服务程度非常低,目前建立的老年护理院数量极少。③老年医疗和老年护理有紧密联系,又有一定差异,综合性医院收治的病人与护理院收治的病人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需住院治疗的重病人,是综合性收治的对象,而因老年性疾病或重病后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生活不能自理者,是护理院收治的主要对象。所以老年护理院是老年病人较为适宜的医疗场所。但是当前老年护理院发展缓慢,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落后现实的需求。而正是由于发展落后,使一些综合医院承担了部分护理院的职能,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大力发展老年护理院事业。 开发和完善老年人护理保险业务 ①按中国的传统,照料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但是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和日益小型化的家庭结构,使得这种美德难以为继。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仅靠家庭成员护理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显得力不从心。②老年护理是在老年人的病情稳定后进行的,它需要的时间较长,所花费的人力也较多,费用难以控制。护理质量直接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但究竟应该提供何种水平的护理,不仅是个道德问题,更直接关系到护理费的多少。老年护理的这种特殊性和费用不确定性,使得整个社会有必要在老年医疗之外,建立独立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③护理保险是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护的重要部分,它既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又适当减轻社会保险的负担。随着人口老龄化及医疗费上涨趋势的加剧,其意义将日益突出。④从我国目前的保险现状来看,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的仅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改革还未完全成熟,且存在许多与现象,还无法覆盖所有老年人,它仅提供给工薪阶层,而无法满足多层次、多方面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⑤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已先后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健康保险市场上最为重要的产品之一。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在咖啡老年人护理保险上的成功经验,在此方面作为相应的努力。 护理教育改革 积极更新护理概念,将当前的人口结果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护理人员在老年护理中的重要地位进行广泛宣传,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老年护理人员培养的重视,逐步建立、健全各层次教育体制及人员专业教育。 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育管理部门应针对当前社会需求及老年护理人员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老年护理人员培养目标,并根据培养目标,在借鉴国外老年护理教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现有护理院校或专业的教育计划,制定合理的老年护理专业教学计划。 编撰合适教材:需要编撰时候我国特点的老年护理学教材,要突出老年人群的特点,反映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领域中的新动向、新成就、新技术,体现多学科交叉和渗透,既要考虑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同时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加强教学实践:老年护理学是注重实践的学科,因此要加大对学生能力的培养,重点抓各项护理服务技能培训。课程安排上,在注重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老年护理教育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一支高学历、高水平的老年护理专业教师队伍。应当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培训,尽快提高老年护理教育师资水平。 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护理的科研工作:在我国,老年护理教育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如何规范教学需要进行广泛研究,才能更好地实践老年护理学的教学工作。 总之,要很好地解决老年护理这一社会问题,对老年护理人员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一面,只有培养大量品学兼优的老年护理人员,才能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实现健康老龄化。【参考文献】 1 郭薇,对社会康复中老年康复的思考,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2:615- 2 王艳梅浅淡老年护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及培养对象中国健康理论与实践,2003,9:511- 3 王伯莹,赵艳梅认同、倾听、亲情-老年护理新观点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2003,22:14- 我的回答你满意吗?

关于老年病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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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几个月的临床实践,我认识到老年病护理应大致概况为以下几点: 对老年病人病情的勤观察及早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老年人对药物耐受 性、敏感性均与年轻人不同,忽视护理工作中应注意给药安全,加强用药的管理。 对老年病人的饮食问题应饮食清淡易消化食物不宜吃油腻煎炸、干硬以及 刺激性大的食物。老人的早餐安排在8点半至9点比较合适应先在床上平躺15~30分 钟,再起来喝杯温水清理肠胃中的垃圾。最好早上吃容易消化的热、柔软食物,尤 其适宜喝点粥,最好在粥中加些莲子、红枣、山药、桂圆和薏米等。另外,早餐不 要过量,以免超过胃肠的消化功能,导致消化功能下降。 对老年病人的心理护理老年人尽管理解衰老是生物体不可抗拒的规律,但 一般都希望自己尽量健康长寿。他们自己不服老,也不希望别人说自己衰老。老年 人一般都有慢性或老化性疾病,所以当某种疾病较重而就医时,他们对病情估计多 为悲观,心理上也突出表现为无价值感和孤独感。有的情感变得幼稚起来,甚至和 小孩一样,为不顺心的小事而哭泣,为某处照顾不周而生气。他们突出的要求是被 重视、受尊敬。因此,对老年患者的尊重是护理人员的重要品德。对他们的称呼须 有尊敬之意,谈话要不怕麻烦,常谈谈他们的往事;听他们说话时要专心,回答询 问要慢,声音要大些。老年患者一般都盼望亲人来访,护理人员要有意识地告诉家 人多来看望,带些老人喜欢吃的东西等。对丧偶或无儿无女的老人,护士应倍加关 心,格外尊重。老年患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健忘、耳聋和眼花,护理人员要勤快、 细心、耐心、周到、不怕麻烦。老人的生活方式刻板,看问题有时也固执,除治疗 饮食的需要以外,要尽量照顾他们的习惯。如有的爱吃甜的,有的爱吃面食,有的 爱吃米饭等等。护理人员的辛勤劳动将换来这些老年患者良好的心境,做到医患配 合,更好地促进他们病体康复。 对老年病人的口腔护理保持口腔清洁:老年人要坚持每天早晚用温水刷牙, 临睡前刷牙比早晨刷牙更重要。此外,一日三餐后要用清水漱口,漱口时要借用水 的冲力尽量将牙缝中的食物残渣清除。如嵌得很紧,也可用牙签除掉。应定期去医 院除去牙面上的结石,以防止牙周炎的发生大致概况包括为: 叩齿咽津、用力咬合、 鼓励漱口、按摩牙龈、正确咀嚼、茶水漱口饮食护齿此外,饮食时也要注意保护牙 齿,如:忌过多食用酸辣食物,以防牙釉受侵蚀而破坏。 对老年病人的安全管理主要为病房内外的安全管理 老年病人易发生易外,在护理工作中要重视病人的安全问题管理。 鼓励病人积极锻炼身体,增强体质。老年人可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爱好, 适当进行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如练深呼吸、练气功、打太极拳、慢跑、饭后 散步等。这样可使呼吸加深加快,有利于肺部的气体交换,增加氧气的摄入和代谢 废物的排出,以改善肺功能、增强机体免疫力和主动排痰的能力。 此外对于慢性支气管炎的病人的冬节护理认识如下: 要有良好的居住环境:1房间保持适宜的温湿度;2经常开窗通风换气;3 避免有害及刺激性气体刺激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1戒烟;2加强营养;3适当着衣,注意保暖;4 积极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掌握正确的排痰方法:1雾化吸入法;2翻身、叩背法 鼓励病人根据自己的病情进行合理的运动。

共情艺术与老年护理【关键词】 老年护理 当今世界已经历着一个史无前例的人口转变。据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从现在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数将从大约6亿增加到20亿左右。老龄化标志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同时也给护理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内有调查发现,患有躯体疾病的老年个体常并存情绪障碍〔1〕,其实质为创伤的恐惧、分离的哀伤和爱的缺乏,使得从事 老年护理的护士面临更为复杂的护理环境。将共情艺术应用于老年护理,有助于护士更加理解老年患者,并因此促进他们的健康,同时还可避免护士情感的耗竭。 1 共情的概念 共情(empathy)是能体验他人的精神世界,就好像是自身的精神世界一样的一种能力〔2〕。共情是能够理解和分担对方精神世界中各种负荷的能力,要求护士能够进入病人的精神世界,就如同自己的精神世界一样,以期更好地理解需要帮助的个体。共情是所有护患沟通的精髓。 共情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能力。作为态度,它表现为一种对病人的关切、接受、理解、珍惜和尊重。作为一种能力,它表现为能充分理解病人的心事,并把这种理解以关切、温暖、尊重的方式表达出来。 2 老年护理的新观念 老年护理是以老年人为主体,从老年人身心社会文化的需要出发,去考虑他的健康问题及护理措施,解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3〕。老年护理不单局限于疾病的护理和生活照顾,还需从深层次的情感护理入手,使老年人身心愉快。 3 护患共情 1 走进病房,走近病人 理解病人的需要、情感和所处的环境或状态,对保证护理实践的有效性来说是基本的要素〔4〕。老年患者刚住院时,由于对环境的陌生和不适应,易产生忧虑、紧张和恐惧等负性心理。如果护士能以笑脸主动相迎,亲切地直呼其名,说:“我就是您在医院的熟人,有事请找我。”作为一位患者,听到这句贴心的话时,那份意外的感动和心理满足是难以名状的。护患之间的距离一下就拉近了,有助于和谐护患关系的建立。老年人往往对自己的疾病能否治愈和经济支出过分担忧,故十分注意观察家属对其疾病的态度和医护人员对其隐瞒疾病的严重程度。护士可把掌握的专业知识化作一份理解、一种智慧和极大的关爱,采取个体化健康教育,使患者获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并与其家属联系,让他们多来看望病中的老人,使老年患者获得更多的倾诉和经济支持。 老年人是健康最脆弱的群体,普遍多病共存。我科为老年科病区,长期瘫痪在床的病人占有相当比例。春节前的一次晨间护理,见一位新入院老年患者愁眉枯涩,久久地望着窗外。护士长以其敏锐、细腻的眼光读懂了患者的需要、痛苦和渴望,即在下班后买来了红灯笼、红辣椒等小挂件,赶在春节前把每个病房装扮得喜气又温馨,让病人感受到了家的温暖。护士愿意花费时间了解作为一个个体的病人,与病人之间的共情关系的结果是促进并维持病人身体、情感的良好状态,使病人有能力应对并帮助他们调整生活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人至暮年,渐渐感到死亡的来临,老年人总是喜欢谈及往事,以此给自己的人生定位。护士应把老年病人看成是一个整体的人,一个正在完成他全部生命过程中重要阶段的人,他们从心理上需要理解、关心、安慰和帮助。护士可将倾听贯穿于整个护理工作中,倾听时不要左顾右盼,不要随便插话,慎重与细心地把握老人微妙的情感过程,用恰当的表现和手势迎合老人,说明在认真地听,老人会更有兴致,以达到情感的宣泄。 2 提高共情能力,避免情感耗竭 美学修养、个人的经验、成熟程度有助于护士对老年病人的理解。人到老年,这是人一生中最后也是最艰难的一站。护士站在人生最后一个驿站的道口,每天都在直面死亡。随着病人一个个离去,护士自己也会陷入到失落中,有时很长一段时间都沉浸在逝去的情境中无法自拔。工作的时候,可以始终坚持对病人微笑,但心里却害怕与他们在一起,感觉他们随时都可能走了,自己说不定哪天也这样离开。共情能使护士意识到与病人之间有差别,避免由于同情而不是共情导致的个人情感的耗竭的护士不恰当的感情卷入,从而作出适当的职业反应。 将共情艺术贯穿于日常护理点滴工作中,让老年患者感受到护士的真诚关怀照顾、精神上的安慰和治疗性的支持,提高了护理质量,又可避免护士情感的耗竭。老年患者对护士价值的认可能进一步激发护士的工作热情,让护士觉得护理工作更有意义、动力与成就感。 〔参考文献〕 1 刘玉春离休老龄人情绪障碍调查及护理对策中国康复医学杂志,2001,16(4): 2 王长虹,丛中临床心理治疗学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55-56, 3 王建荣,刘玉春,马燕兰老年护理新观念及老年人特殊问题的护理中华护理杂志,2003,38(12): 4 Olson JKRelationships between nurseexpressed empathy,patientperceived empathy and patient Journal of Nursing Scholarship,1995,27(4):317- 作者单位: 200241 上海,上海市闵行区吴泾医院 作者:汪芳 老年护理需求与护理教育改革的思考作者:王娟 作者单位:130000长春市第二医院 【关键词】 老年 护理需求 护理教育 改革 老年护理需求现状 ①目前我国的状况是老龄人口多,对老年护理社会化服务程度低。②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的同时存在着另一个社会问题,即家庭小型化。③当前社区卫生建设在老年社会化护理方面的作用尚未完全得到,且这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要,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农村更为突出。④医疗保险改革并不能很好解决老年人口的医疗问题:没有形成医院自身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的内在机制,卫生资源的不足和浪费并存;现有的医疗体制“重治疗轻预防”,没有把疾病预防放在应有的位置;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口享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条件;城镇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群对卫生资源的享用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老年护理事业发展滞后。 发展老年护理院势在必行 ①老年医疗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年保障的重要方面。老年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反映。随着家庭小型化结构的出现,过去老年人养老以家庭为主的模式必然走向社会化服务为主和家庭相集合的模式。②发达国家在养老、救助、护理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程度比较高,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建立老年医院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在一些发达国家,老年病医院、老年病医疗中心已相当普遍,这些为老年病预防、诊断、治疗及社会化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跟不上人口状况的发展,养老护老的社会化服务程度非常低,目前建立的老年护理院数量极少。③老年医疗和老年护理有紧密联系,又有一定差异,综合性医院收治的病人与护理院收治的病人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需住院治疗的重病人,是综合性收治的对象,而因老年性疾病或重病后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生活不能自理者,是护理院收治的主要对象。所以老年护理院是老年病人较为适宜的医疗场所。但是当前老年护理院发展缓慢,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落后现实的需求。而正是由于发展落后,使一些综合医院承担了部分护理院的职能,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大力发展老年护理院事业。 开发和完善老年人护理保险业务 ①按中国的传统,照料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但是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和日益小型化的家庭结构,使得这种美德难以为继。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仅靠家庭成员护理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显得力不从心。②老年护理是在老年人的病情稳定后进行的,它需要的时间较长,所花费的人力也较多,费用难以控制。护理质量直接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但究竟应该提供何种水平的护理,不仅是个道德问题,更直接关系到护理费的多少。老年护理的这种特殊性和费用不确定性,使得整个社会有必要在老年医疗之外,建立独立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③护理保险是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护的重要部分,它既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又适当减轻社会保险的负担。随着人口老龄化及医疗费上涨趋势的加剧,其意义将日益突出。④从我国目前的保险现状来看,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的仅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改革还未完全成熟,且存在许多与现象,还无法覆盖所有老年人,它仅提供给工薪阶层,而无法满足多层次、多方面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⑤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已先后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健康保险市场上最为重要的产品之一。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在咖啡老年人护理保险上的成功经验,在此方面作为相应的努力。 护理教育改革 积极更新护理概念,将当前的人口结果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护理人员在老年护理中的重要地位进行广泛宣传,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老年护理人员培养的重视,逐步建立、健全各层次教育体制及人员专业教育。 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育管理部门应针对当前社会需求及老年护理人员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老年护理人员培养目标,并根据培养目标,在借鉴国外老年护理教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现有护理院校或专业的教育计划,制定合理的老年护理专业教学计划。 编撰合适教材:需要编撰时候我国特点的老年护理学教材,要突出老年人群的特点,反映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领域中的新动向、新成就、新技术,体现多学科交叉和渗透,既要考虑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同时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加强教学实践:老年护理学是注重实践的学科,因此要加大对学生能力的培养,重点抓各项护理服务技能培训。课程安排上,在注重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老年护理教育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一支高学历、高水平的老年护理专业教师队伍。应当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培训,尽快提高老年护理教育师资水平。 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护理的科研工作:在我国,老年护理教育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如何规范教学需要进行广泛研究,才能更好地实践老年护理学的教学工作。 总之,要很好地解决老年护理这一社会问题,对老年护理人员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一面,只有培养大量品学兼优的老年护理人员,才能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实现健康老龄化。【参考文献】 1 郭薇,对社会康复中老年康复的思考,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2:615- 2 王艳梅浅淡老年护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及培养对象中国健康理论与实践,2003,9:511- 3 王伯莹,赵艳梅认同、倾听、亲情-老年护理新观点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2003,22:14- 我的回答你满意吗?

关于对婚姻认识的论文

我只能给你一些资料啦  你可以把它们拼凑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啊  说起婚姻基础,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结婚前的事情。我发现,所谓的婚姻基础是支持这个婚姻的一种力量,象建筑物的基础一样。在婚姻的过程中,这个基础是变化的,具体的生活对他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可以使之越来越坚实,牢固,象两个藤搅在一起时间长了,越来越难以分开;也可以使之损坏,脆弱。  就人性来讲,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对对方的习惯,动作,长相,都了如指掌,这本身就构成人的一种习惯,一种安全感,只要不是特别反感,在婚姻生活的过程中,这种不断强化,加深的依赖性,是婚姻的基础随之更牢固。这也就是很多的包办婚姻很美满的原因所在。  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几大历史性变革,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权利社会与民主、自由社会,以及从统治国家向治理国家转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以具体时代的社会背景为依托,而社会背景的良性变迁则为法律地发展提供了契机。根据发展观的理论,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相应的人们对婚姻本质的认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转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婚姻正当性法哲学基础所经历的发展过程。那么,如何界定婚姻正当性更符合当代社会发展对婚姻的要求呢?本文将就此内容作简要地分析,学识有限,不免纰漏,但求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缔结婚姻——婚姻正当性的诸种学说及评析  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男女两性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是正当的呢?历史实证分析的答案肯定是婚姻,而婚姻的正当性又何在呢?总结国内外各种学说,大致形成了五种理论。一是家族利益论。《礼记。昏义》有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父母双方的意志,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该理论背景之下,个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而是某个家族的一分子,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族利益。这一理论在中国古代非常盛行。二是神学理论。在教会人士看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性欲旺盛的男女提供一种在一起的形式,以防止偷奸行为的发生。“日耳曼法均对于妻课以贞操之义务。尤其如日耳曼法,虽夫于发现妻之奸通时,当场杀之不为罪,然无所谓夫之贞操观念。教会则主张夫亦负有贞操之义务(性欲之忠实义务),其违反也,称之夫之通奸。”1可见神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就是为男女的性生活找到合法的形式和约束机制。三是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也可以约定解除婚约。1791年,法国宪法承认婚姻是一种形式契约;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婚姻是一种契约,不仅自愿而且平等。法律赋予人们两种自由:婚姻的自由以及由婚姻产生有关事务的自由。我国婚姻法的许多规定也与此理论相暗合。四是爱情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正如著名诗人裴多菲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拥有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才具有正当性。黑格尔又将爱情作了限定,他认为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那种冲动的爱,而是具有伦理性的爱。恩格斯也认为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东西而成为婚姻的基础。五是经济分析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会使男女双方的境况都有所改善,增加双方的收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各根据一系列经济模型分析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婚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人们在家庭之外难以获得的或者获得所需要成本过于巨大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夫妻一方或双方觉得现有婚姻是无效用的或是低效用的,就不如离婚更有效用。  对于婚姻的正当性的追问,因为不同社会时期对婚姻要求和立论的角度不同而存在差异,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以今天的观点看来,诸种学说却有其需要修正的地方。第一,就家族利益理论而言,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个人主义思潮已将个体的人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家族利益中独立出来,婚姻自由逐渐成为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权。当今社会,男女缔结婚姻仍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也许存在特例,就普遍性而言,家族利益已不可能成为婚姻正当性的基础,家族利益论不可能具有主流话语权。换句话说,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权利社会,不可能接受家族利益作为婚姻存在的根由。第二,就神学理论而言,婚姻并不能有效保障男女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法治社会再也不能允许夫妻中任何一方采取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解决通奸的问题。当今法律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以及“婚外恋”等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婚姻忠实义务之违背的事后补救措施,反观之,婚姻为两性关系提供了合法形式却不能成为忠实义务的约束机制。第三,就契约理论而言,其存在诸多合理性因素。表现为:1、契约理论以自由为基础,强调婚姻的自由性和自主性。2、契约理论以平衡为核心,强调男女双方地位平等。3、契约理论以自愿为构成要件,男女双方都愿意和对方结为夫妻。4、契约理论使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具有了可操作,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相当于一种要式契约,如果一方违约(如家庭暴力)要承担违约责任。5、婚姻契约解决了婚姻财产公证的正当性,同时也保证了婚后财产约定制度的合理性,有利于解决婚姻财产问题。但婚姻契约理论有一个终极问题:民法理念能否允许人们用契约的形式对人身权利加以处分。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的原因。第四,就爱情论而言,如果婚姻把爱情作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就意味着婚姻仅仅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爱即是感觉,即是在一切方面都允许存在偶然性,这使得婚姻缔结或解除程序都变得异常复杂、难以把握,也使得草率离婚具有合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生产单位,如果一个国家“肌体”允许她的每个“细胞”都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这个国家想要保持和谐稳定是不可能的。第五,就经济分析理论而言,婚姻涉及到伦理,涉及到感情,这些事物都无法用货币来确定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经济学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进行不同价值之间的转换,如谁能说出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值多少钱呢?婚姻需要有物质基础,但若一切都用金钱来衡量,这个社会将不可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温情的社会。放弃对经济利益之外的价值追求,人类将会最终失去精神的家园。  二、时代的变迁——以私法公法化为特定角度  社会发展史表明,每一种社会观念都与时代的发展状况和人们对社会的构成及认识的方法论有关。时代不同,其占主流的方法论亦不同,受此影响的时代主流观念也就不同,婚姻的法哲学观念作为社会观念的一种,也必然受时代的主流方法论及社会观的影响,因此,探讨作为婚姻正当性基础的方法论,深化对婚姻正当性的探究,弄清与其他主流观念的关系,将有利于正确认识婚姻正当性。人们认识社会的方法论主要有两种,即个体主义的冲突论与整体主义的和谐论。现代社会社会化程度之高,社会分工之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之强,使得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从文艺复兴以来的个体主义的冲突论向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转化。了解这一转化不仅有利于理解现代社会的观念,而且有利于把握以此观念为支撑所构建的制度规范。按整体主义的和谐论来理解社会,意味着现代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有机体,其由众多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内在地相互联系的。它们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但和谐居于主流地位,否则社会将处于动荡不安之中。  以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观念来理解婚姻可以发现,婚姻是“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社会关系。”2由此,对婚姻的法律调整方法也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私法领域,而是需要公法与私法相协调,体现私法公法化,即对原来属于私法调整的内容实施干预。用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有两种方法:一是从外部对司法权利进行干预;另一种是将社会公法义务内化于私法权利内部,使其成为私法的组成部分。进而言之,婚姻法私法化的过程也是私法公法化或者民法社会化的过程。民法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民法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为“在社会生活中仅仅依靠孤立的抽象的个人观念既无法维持个人的尊严更不能促进人格的自由发展。要使每个人都能维护其个人的尊严,发展其人格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社会成员应认识到自由观念是达成共同目的的必要条件,并承认社会利益乃是个人利益的可能性,或个人利益之中包含着社会的连带性。二是国家必须保障或确保人权的自由行使所必须的各种条件。简言之,个人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动力,而个人利益必须以社会的连带性为先决条件。” 3当然民法以社会为中心并不意味着社会利益可以任意侵入个体权利,而是体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统一,即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赋予其作用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社会利益只有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和前提,只有尊重权利才具有价值。  由此可见,在民法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过程中,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婚姻法也会反映出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性以及对弱者的不平等保护等内容。具体而言,婚姻法应体现社会本位,协调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体现公法化的倾向,不能过分的强调其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4婚姻法是身份法,其派生的财产关系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主要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婚姻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道德化的法律,它的触角伸入到了人心中的道德原则、自律要求甚至情感世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化倾向,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将人们的婚姻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保护弱者等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  (一)思想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一直以来,统治者在巩固政权的同时重视对夫妻关系的维护,不同时期看法不同,封建社会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为指导思想,夫妻关系成立后妻子人格附属丈夫从而导致财产、生活、劳作的依附。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人生而平等”思想使婚姻契约理论出现,承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妇女解放运动不再是口号而落实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随着妇女经济的独立,妇女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如家庭暴力。因此,唤醒广大妇女的自觉、自知、自卫和自尊意识,不仅要从各方面消除实现男女平等过程中的消极因素,更要适时、适度、不间断地宣传平等的思想,真正使妇女从法律上的平等步入实际生活中平等。  (二)法律基础。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是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统一,应是对本人、双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组合家庭,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多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中也体现了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姻法〉更是以调整夫妻关系为基本出发点和立法的指导思想。  婚姻缔结的法律特征首先是主体必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其相互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平等的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所以,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双方可充分享有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助法律武器,夫妻婚姻关系有了保障,如婚前存续期间合法财产的共有,夫妻互尽义务等。但如果背离法律原则,个人随意将权利义务扩大或限制,或违背法律任意创设方式或使用其他手段进行婚姻的约束加以保障个人婚姻则是不可取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善良公俗、法律原则下对个人婚姻进行双方私下的互负权利以为创设方式方法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如同前面所提的文章,应该值得大家思考。  (三)物质基础。爱情和面包都是夫妻关存续期间的保障,物质条件决定精神生活,由此物质基础是婚姻关系的一大基石。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与以往时期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由弱变强,各自可以拥有“私房钱”,保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使双方在生活、工作上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其次,夫妻独立经济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妻个人财产得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夫妻财产也须置于法律监督下,一方面只有夫妻共同体解体后这种状态才能结束;另一方面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人们未完全在感情与金钱之间构建桥梁,相当一部分人未就夫妻财产进行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默认实行法定共同制和个人财产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势,有意将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意市场经济条件下懂得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个人占有、处分。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财产制,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或损害有了可执行的物质基础。  婚姻基础由思想、法律、物质组建而成,三者互相依存不可或缺,并在不同时期受到不同社会因素的冲击。单靠一纸契约或一种基础难以维系更不能持久。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组建家庭过程中慎重而慎重,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出发草率结婚、离婚,以至发生类似前文所述离奇婚事,从而巩固夫妻关系,实现家庭稳定、社会安定。  虽然很多啦  但你耐心看一下吧  应该对你的论文有帮助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  (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  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  (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关于对法律的认识的论文

法,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然而,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是从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外,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为法的渊源之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才有权制定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讨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人们的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和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 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意识的组成部分。在夺取政权以前,无产阶级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是反对和废除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上升到统治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成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制定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本人是法律本科毕业,针对如何学习法律知识,本人有几点思路可供参考:1、每天看“焦点访谈”“今日关注”“法律讲堂”“中国法庭”“法律在线”等电视节目增加法律素养2、在书店买一些法律案例书籍看看,最好是有案例分析那种3、平时有空可去法院旁听法庭审判

通过自己的生活实践谈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修养并运用到现实的体会。  在这个告别中学时代,刚迈进大学校门,迎来崭新生活的时刻,系统学习了一科从前没有系统学过的知识——法律知识,明确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使命感具有重要意义。  从青年大学生自身发展状况看,我们青年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我们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思想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比如在成才问题上,一方面具有强烈的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勇攀科技高峰、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  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亦是获益匪浅的: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  法律知识通过对法律形成、组成、设立、应用、执行、监督的介绍,使我对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作为一个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领会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运行对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是做为一个新世纪的大学生所必备的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培养社会主义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是作为新世纪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我们所需的基本条件。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对宪法的特征和规则,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的了解;对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行政、民商、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认识;对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行政诉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和调解制度的理解是未来从事各项社会活动所需的前提条件,对于进入社会后进行各项工作,从事各种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是我们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1  下面讲讲我对课内知识的体会。如第八章中的诉讼法,其中第二节讲到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超过诉讼时效,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这让我想起曾经在网上看到的一则案例,大体内容是某初三毕业班一位姓刘的女生,9年前上幼儿园时在一次玩耍中,因为带班老师的不注意,使她从楼梯滑下摔断无名指。后来由于幼儿园及时送其到医院,并多次到医院探望,家长很感激,也就打消了要求赔偿的念头。但后来那位女生在毕业填报某音乐学院时却因为无名指留下残疾而不能填报,她的父母才想到要起诉,可是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使用短期诉讼时效,时期是一年。但是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她的损害赔偿。她可以起诉,但法院只能判决她败诉。这则案例无不说明法律知识薄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到那时即使你想挽回也是不可能的了。由此,我们应该学好法律知识,来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  作为当今时代的大学生,如果只会懂法而不会用法,无疑是失败的。现实的生活要求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懂得用法,学会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单位侵犯时,应运用所学的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侵权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小学四年级开始,我就开始关注法律,那时的我还是一个幼稚而天真的小孩可是不知怎么,看到里面的法制故事,我就情不自禁关注起了这个那时令我似懂非懂的名词——“法律”。那时我们小孩子最喜欢的是少儿频道的动画片,而我是个例外,偏偏喜欢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我几乎每天都会收看这个节目,近乎到了痴迷的程度,每天中午,节目一开始,我便一手捧着饭碗,一边目不转睛的盯者屏幕,生怕会错过每一个镜头就这样,时光飞逝,转眼间法律已经陪伴我度过了四个春夏秋冬,这时的我已经是一个中学生了,但是收看《今日说法》依旧是我每天的家常便饭,是我每天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近几年的法律事故频频出现,老师对我们的法律教育渐渐增多,中学生们不得不对法律重视和关注起来观看《今日说法》,不但可以了解这十年来祖国法制社会的变迁,而且可以增加许多法律知识看了这么多年的《今日说法》,我也应该是它的忠实观众了吧,有许多法制故事令我记忆随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中国成了一个法治社会,所谓依法治国,各种宪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相继出台,现在我们老百姓更应该知法懂法。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更要有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78 12下一条回答周围人还关注怎样让女生喜欢男生如何自学法律三亚游艇租赁聊天时候的套路哥凡尼水晶画招商聊天如何套路别人房产行业律师游船11条评论爱评论的人运气都不太差发布小迪xing 1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准则,只有有了法律,才能保证我们更加幸福,更加安全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关于对教育的认识的论文

捧着叶圣陶先生的《教育与人生》,细细读来,我对“改变人生的方法—— 圣贤教育”这一点感触颇深。  在《教育与人生》中,叶圣陶先生具体阐述了他的教育思想,提到了以教育认识自己、以教育革新自己、以教育成就自己,这三个教育与主体的人和客观的世界构成的人生关系。三大观点不仅体现着深刻的教育改革思想的痕迹,更是想告诉我们,在将来的教育中,我们要引导学生认识自身“人”的特性和客体环境,理解精神境界的真正意义,明确心灵深处的真正诉求,而不仅仅局限于表层的物质等功利性追求。  《教育与人生》中所体现的叶圣陶先生“教是为了不需要教”的观点让我想到了肖川教授在《教育的理想与信念》中提到的一段话“良好的教育一定致力于引领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用自己的心灵去领悟,用自己的头脑去判别,用自己的语言去表达。良好的教育使得一个人成为真正的人,成为他自己,成为一个不可替代的、立于天地之间的大写的人。良好的教育一定能够给无助的心灵带来希望,给稚嫩的双手带来力量,给迷蒙的双眼带来清明,给孱弱的身躯带来强健,给弯曲的脊梁带来挺拔,给卑琐的人们带来自信。而一个拥有希望、力量和自信的人,最有可能成为幸福生活的创造者和美好社会的建设者。”当时读完这句话并未深入思考,如今,再看叶圣陶先生的《教育与人生》,才发现叶先生的书,便是对这句话最好的注解。我也从书中体会到了教师的“教”的真正内涵。“教是为了不教”这句话中,“教”是前提、手段,“不教”是目的。叶老说得很明白:“教师当然须教,而尤宜致力于导……导者,多方设法,使学生能逐渐自求得之,率至于不待教师教授之谓也……”也就是说,所谓“教”,重点不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启发、引导,培养能力。所谓“不教”,是在教师的引导训练下,学生拥有自己学习的能力了,能独立探索实践、解决问题。这也就达到了“教”的目的。  读到这里我才深刻明白《教育与人生》这本书真正的启示意义,真正意识到教育者要以深入认识其自身为前提,在认识自我和环境的基础上去革新自己,革新掉不正确、不适应时代发展的习惯和观念,建立起新观点。接着,学会用教育的成果来丰富成就自己的人生,发挥自身优势,将有意义的人生境界变为现实,实现人生价值。我想这样才是我们教育的最根本目的,因为其解答了人的生存意义问题。

对中国现代教育制度的看法 “我们的学校为何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就是著名的钱学森之问。在考虑这个问题的同时,我想,关于对中国当代教育制度的思考与分析是必不可少的 我觉得中国的教育制度虽然比我国以前古代科举考试大有进步并且现在也在学习西方先进教育的制度与体制,但是我们的教育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与不足。 首先,我们的教育理念貌似是以培养全能学生为目标,总想着要以后的孩子什么都行。这就给儿童教育时期的他们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他们没有快乐的童年,没有自由的青春,有的只是家长,老师,学校给安排的一次次辅导与考试。还无法辨别对错的他们在千万父母铺就的相似道路上跌跌撞撞的过了小学,过了中学,然后他们大多数离开了父母,来到了寄宿的高中,远离父母的他们丝毫得不到清闲,他们又被赋予了高考的重任,在书本摞成的教室里掌握做题技巧、考试方法,然后高考,在有地域保护这个不公平的条件下,有的人去了清华,有人进了专科。不公平的教育条件下又有不公平的选拔制度,造就了一部分人去了天堂一部分人下了地狱。 另外,伴随着大学的扩招,大学的教育方法和理念的缺点也暴露无疑。让我们来看一下现代大学生的学习状况和生活状况。现在大学生的学习出发点就不对——学习就是为了考试,与考试有关的就学,与考试无关的就不学;还有的同学干脆就没学,天天沉迷在游戏中,浪费时间,浪费生命;大学生在考场上作弊成风,每次考完试,地上总是撒满了缩印版的小抄——现代科技为广大学子们“造福”啊!有一大部分学生没有踏踏实实的将自己本专业的学识与技能学好,而是靠着浑水摸鱼,投机取巧通过考试,而且大学也没有多少活动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务实精神。 中国的教育是极为刻板的,因为在中国教育首先意味着对权威的顺从。在中国的这种教育制度下,撑死也出不了爱因斯坦这样的人的,因为中国的学生只敢去想老师教过的知识,老师没教过的知识,那是从来不敢想的。如果你自己有了什么新的想法,一定想在试卷上显摆一下,马上就会被打上一个红红的大叉。在中国的中小学教育中,有许许多多的大笑话。比如中学的现代文阅读,有一位作家(余华)他的一篇文章被选做了现代文阅读题的材料,他的儿子被题目难住了,就让爸爸帮着做,结果爸爸全做错了!真的,各位如果不相信,你们立马去弄一份高考的试卷,把现代文阅读做一下,凭你什么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的,全部叫你人仰马翻!你就是鲁迅、郭沬若来了也白搭。老师的答案是不容争辩的。还有我们的政治课,那哪里有一点严肃可言,简直就是世上下流和弱智的同义词。真难为这些老师这么些年是怎么教过来的。就是自然科学,它的死板与教条也让人难于忍受。只要是高考中曾出现过的题目,只要是高考曾经定下的答题标准,你就不能有任何改动,明明你是对的都不行! 在这样的一种氛围之下,我们怎么能出什么诺贝尔奖?除了教出一大批亦步亦趋的蠢货之外,这样的教育还能干什么?这一切的根源在哪里,就在于儒教对权威的迷信和对师道尊严的盲目提倡。而这又是儒教“明人伦”理念的恶果之一。 所以说在我们当今的教育制度下还残存着封建教育的阴影和束缚。 对于最近闹得满城风雨的南科大事件,我想就是教育的一次非常好的探索,虽然努力的是一位老人而不是中国政府,但是,这也告诉我们中国教育的探索还是永无止境的,中国的教育还不是一潭死水。 希望能给个好评综上所述,我觉得,在现今的教育制度下中国教育机构应该反省反思而后学习先进、符合创造人才的教育体制与理念,将中国教育、科教兴国方案提升到一个新的领域。

1建议你到百度文库、微盘,知网等资源共享区搜索论文资源,以及到各个高等学校官网的“校园聚焦”、“校园文化”等版块查询相关大学机构精选出的关于大学教育的论文。2建议你查阅、阅读各个高等学校开学典礼及毕业典礼的名家演讲。北大,复旦等高校的校长多是成功的教育家,且著作颇丰。如蔡元培先生的《蔡元培教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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