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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犯罪研究论文题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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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犯罪研究论文题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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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吴学涛网络犯罪的形态多种多样,网络犯罪分子的目的也各不相同的,有的是为了获得某些有价值的信息,也有的是为了取钱财,但直接的受害对象都是信息。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利用网络专门知识并使用计算机作为作案工具,行为人不论实施何种网络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只能是信息,而且这种信息仅限于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它可能是存储于系统中的,也可能是正在被传送的。 在此,我们排斥单机行为及对网络物理设备的侵犯于研究对象之外;这里指的犯罪为犯罪学上的概念,不以刑事法典规定的犯罪为限,而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为充分条件,刑事违法性为非必要条件。一、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网络犯罪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和破坏作用,它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正常秩序。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1999年对《财富》杂志五百大企业所做的调查,高达62%的企业网络曾遭非法侵入。故此,以计算机及网络的滥用为基本手段和特征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网络时代里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有关当局、各种商业和非商业机构的高度重视,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这种在虚拟空间里实施的犯罪与物理空间里实施的犯罪比较有如下一些特点 :1、主体的年轻化。据统计,网络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龄约为24岁。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CNNIC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56%的用户年龄在24岁以下。这些年轻人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2、具有跨国性。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阶级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天崖若比邻”,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上,信息传递的速度是以毫秒计时的,你从中国向美国传到一条信息花时不过600毫秒,即使向地球上最远的一个点传送,也不过花时1秒之内。这就意味着,在网络空间里,国内与国外、近与远的概念已变得十分模糊,跨国成为一种十分 首先你需要明白选题了一个所在。 因为你选题了,以后论文一个方向,就只能针对你选题的方向来写了 提问 选题理由 主题思想 ? 回答 首先你要有一个明确的一个方向吧。 更多5条 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网络信息的安全这几年备受人们的关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供巨大的信息含量和交互功能,提高了各个领域的工作效率,但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即影响网络稳定运行又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可以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网络的安全性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网络安全的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大家查看。  1、探讨计算机网络安全中的防火墙技术  2、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在大数据时代的探讨  3、网络型病毒与计算机网络安全  4、网络安全管理技术分析  5、浅谈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防火墙设计  6、网络安全信息关联分析技术的运用与问题阐述  7、美国网络安全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及其启示  8、基于威胁传播的多节点网络安全态势量化评估方法  9、基于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安全问题分析  10、信息化网络安全的建设与防护技术分析  11、空间信息网络安全协议综述  12、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技术研究  13、基于并行约简的网络安全态势要素提取方法  14、欧盟NIS指令研究对我国网络安全保障实施的启示  15、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6、浅析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及防范措施  17、网络安全中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探讨  18、基于攻防行为树的网络安全态势分析  19、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20、以色列的网络安全问题及其治理  (论文范文可到学术堂内自行查看)

新型网络犯罪研究论文范文大全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2) 罪名的欠缺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随着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 网络已成为青少年学习、交流、娱乐的重要平台。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也存在着让人痴迷的危险。调查显示,青少年用户上网目的分为实用目的、娱乐目的、网络技术使用和信息寻求。超过50%的使用率的功能有网络游戏(62%)和聊天室(5%),其次是使用电子邮件(6%)。约50%的青少年用户有保持电子邮件联系的朋友;2%的青少年用户在聊天室或BBS上经常发言;6%的青少年用户使用ICQ与认识或不认识的朋友联系。 由此看来,网络游戏已成为绝大多数人上网的主要目的。  网络游戏是一种近几年才兴起的娱乐形式,有的人从中获益,有的人因此颓废。我们不能看到有人获益就说它好,也不可以看到有人颓废而说不好。虽然网络游戏是在我们原始游戏基础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人类智慧在一定领域里的升华。网络游戏的利,是在于它能活跃人的思维和使人们紧张的神经能够得到暂时的放松,还有一点就是能够使创造者获得大量的财富。  网络游戏有他的吸引人之处,网络游戏不光是一个游戏,他是一个虚拟社会,这一点谁都知道。但是做游戏的时候谁会真正的象一个社会一样的社定一个游戏呢?虽然是虚拟的,现在的世面上有很多款游戏把游戏经济化了。比如卖装备等。那样虚拟的与结合现实,使人有一定的想法。有使人无穷无尽想法的游戏就是一个好游戏。网络游戏,如象整个社会一样,有家有房。有职业,有探险,有寻宝,有研究魔法剑技,有城与城之间的战争,保家为国的思想,在到后来服务器与服务器对战对攻(一定要对方服务器的装备比自己服务器的安逸,服务器可以在高级装备上有不同的样式,与能力,或者占领别的服务器有奖励,推动游戏积极性,经常战争不断,弱肉强食。现实。激发人最宝贵的品质团结)合理的激发人类的美德的游戏,那个游戏就有精神,有精神的游戏是不可被其他外界因数轻易击跨的。一个百玩不腻的游戏,那才是我们玩家最想得到的游戏。最重要的就是结合现实与虚幻,现实的社定,虚幻的世界。  那么, 网络游戏究竟是天使还是恶魔,作为一种现实存在,它的价值在哪里呢?  <一>网络游戏的弊端  首先,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最大的,由于心智还没有发育成熟,很容易被网络游戏所诱惑,而沉迷其中,荒废学业,即使是已满18岁的大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的也不少,这也是家长反对未成年子女玩网络游戏的最大原因。一旦玩网络游戏,很容易就上瘾,对于有些自制力较弱的学生则会影响学业;而一些暴力打斗的、不健康网游甚至会使未成年玩家产生暴力倾向,并诱发犯罪。网络游戏大多可以组建帮会门派一类的组织,不少玩家不仅是在游戏中拉帮结派,在现实社会中这些玩家同样也结成帮派。未成年玩家很容易就将虚拟世界里的恩怨带到现实社会中,而且目前不少网络游戏都宣扬暴力,因此网络游戏玩家在现实中斗殴的事情屡见不鲜。总体来说,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是相当大的,轻则影响学业,重则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其次, 正所谓玩物丧志,它的弊更是让我们不容忽视。网络游戏比较象是一种让人迷醉的毒品,一旦沾上就会让人欲罢不能。CS、传奇、奇迹、大话西游这些被人们津津乐道的网络游戏,很大程度上都在控制着那些游戏者的生活作息。多少人为了能够在网络游戏上有所“成就”,整日的沉迷其中。甚至已经有了学可以不学,班可以不上,游戏不可以放弃的“名言”。网络游戏的人群多数在30岁以下。这个年龄,是人们精力最旺盛也是最有魄力的阶段,是人生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关系着人们的命运与前途。多数人的成与败、得与失都是在这个阶段经历和体验的,如果把此精力都荒度于网络游戏中,那么你们觉得到底是前途重要还是娱乐重要呢?  <二>网络游戏的好处  首先,从促进产业发展高度的角度来说,网络游戏是一种新兴的无烟绿色朝阳产业,它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不会像传统的制造业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是破坏生态平衡。目前从事互联网游戏运营的企业有60余家,其中仅在上海正在运营和即将运营的网络游戏就超过30款,注册用户超过2亿,平均同时在线人数超过100万人。2003年,上海网络游戏销售收入约为13亿元,实现利润6亿元,比2002年约增长200%和250%,同时给电信、IT、媒体及传统出版带来150万元的相关收入。而上海仅仅只占据2003年全国网络游戏市场70%左右的份额。网络游戏市场的庞大规模由此可见一斑。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游戏市场的增长速度是相当惊人的,目前一直维持着20~30%的高增长速度。同时,以网络游戏为中心诞生了一系列相关职业和工作机会,比如新兴的GM、网管等,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 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网络游戏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精神文化享受。网游构建的虚拟的社会生存环境为普通大众带来全新的娱乐方式,通过游戏中的角色扮演,人们可以体验到另一种角色的别样人生,可谓乐趣无穷。针对个人游戏而言,在游戏的虚拟世界里也有着温馨的场面,动人的真情,目前盛行的网络游戏情感文章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对于有节制的游戏玩家来说一款好的网络游戏也可以达到缓解压力、放松身心的目的,尤其是压力较大的上班一族和学业繁重的高中学生,他们在休息时玩玩网络游戏还是相当不错而且经济实惠的娱乐方式。  其次,提供了一种新的休闲娱乐方式。这点无可厚非吧,尤其是在当前,为了让学生好好读书而把学生所有休闲娱乐方式封闭掉一大半的年头。二,刺激大脑发育。这点的利处也是坏处,目前的娱乐方式中,电脑是最消耗人能量的,大脑基本每秒都要多非常多的运算,是看书,做作业的几倍。现在双核也出了,为的就是多任务工作。这也可以看出人们在电脑前的习惯,几乎都是开两,三个程序同时进行的。像笔者我在电脑前吧,一个浏览器,两个通讯工具,几个文档,几个资源管理器,几乎每时每刻都要分析很多工作的问题,对于大脑,绝对高负荷的工作量。和读书远不能比,太累了。  <三>网络游戏的发展前景  网游产业作为现代电脑电子技术的产物,正在以其独特的魅力在全世界的娱乐领域占据主流位置,我们在承认广大休闲娱乐网民的选择空间狭小的同时,也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网络游戏本身所具有的强大吸引力。网络游戏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它在让玩家打发时间的同时,可以让人实现在现实中不能实现的理想,得到在现实中不能得到的东西。而且网游产业促动高科技技术不断升级,作为经济增长的一大支撑点,已经成为经济腾飞的“第四产业”。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我们还是应当慎重思考关于如何看待、如何发展网游产业的系列问题,以理性的态度来对待网络游戏的发展。只要沿着正确的道路和方向发展,相信网络游戏必能大大推动社会经济的迅速前进!

回答 吴学涛网络犯罪的形态多种多样,网络犯罪分子的目的也各不相同的,有的是为了获得某些有价值的信息,也有的是为了取钱财,但直接的受害对象都是信息。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利用网络专门知识并使用计算机作为作案工具,行为人不论实施何种网络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只能是信息,而且这种信息仅限于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它可能是存储于系统中的,也可能是正在被传送的。 在此,我们排斥单机行为及对网络物理设备的侵犯于研究对象之外;这里指的犯罪为犯罪学上的概念,不以刑事法典规定的犯罪为限,而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为充分条件,刑事违法性为非必要条件。一、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网络犯罪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和破坏作用,它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正常秩序。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1999年对《财富》杂志五百大企业所做的调查,高达62%的企业网络曾遭非法侵入。故此,以计算机及网络的滥用为基本手段和特征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网络时代里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有关当局、各种商业和非商业机构的高度重视,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这种在虚拟空间里实施的犯罪与物理空间里实施的犯罪比较有如下一些特点 :1、主体的年轻化。据统计,网络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龄约为24岁。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CNNIC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56%的用户年龄在24岁以下。这些年轻人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2、具有跨国性。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阶级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天崖若比邻”,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上,信息传递的速度是以毫秒计时的,你从中国向美国传到一条信息花时不过600毫秒,即使向地球上最远的一个点传送,也不过花时1秒之内。这就意味着,在网络空间里,国内与国外、近与远的概念已变得十分模糊,跨国成为一种十分 首先你需要明白选题了一个所在。 因为你选题了,以后论文一个方向,就只能针对你选题的方向来写了 提问 选题理由 主题思想 ? 回答 首先你要有一个明确的一个方向吧。 更多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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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网民数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了一些问题。目前,网络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性问题,而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的事件也日益增多。 网络层出不穷,比如,网购遭、网络电话集体违规运营、招聘网站、网络交友、信用卡等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网络事件的频频发生呢? 一,犯罪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 网络使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使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 二,技术难题尚存,程序存在漏洞,安全性低,给网络者以可乘之机 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给原本就有倾向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没有倾向的人产生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虚拟世界。 三,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 比如在网购如此火爆,各购物网站等相关厂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的今天,只强调了交易流程,而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一旦交易发生问题,消费者的权益肯定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四,网民缺乏辨别信息真假的能力,盲目相信互联网上的信息 有些招聘网站针对的就是是新手,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这类人求职心切,最容易上当,甚至卷入传销组织。 还有些购物网站,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所谓的“一元秒杀”,基本上是愚弄消费者的,势必造成顾客盲目付款,结果造成严重损失。 由此可见,网络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破坏,让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从!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问题,我提几点建议: 1、强化法律和技术监督。 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侵害网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双管齐下,坚决遏制行为的发生,对于网络者要予以严惩,给后人以警示。 2,加快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建设。 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规范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民权益、打击网络犯罪,争取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3,强化法制意识,提升网民的认识水平。 网民在上网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判断真伪网站的经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各类中奖信息, 网络虽然隐秘,但是只要不贪图便宜,不抱有侥幸心理,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质,免受其害。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在大型的网上商城购物,在进行支付时,最好找那些支持中间支付平台的卖家,避免只通过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 4,增强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 目前在网络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通过道德与法的结合,把网络道德的内容以法律和道德条例的形式,对网络人提出遵守网络规范的要求。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网络道德规范,加大道德约束力。 总之,网络形形色色,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法律规范、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力度,强化技术监督,网民自身也要提高警惕,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在社会主义大发展的今天,争取创建一个和谐、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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