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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官网联系方式怎么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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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官网联系方式怎么找

建国初期国家古籍文献保护研究建国后,各地纷纷搜集古籍文献,避免其散落、遗失。如:1956年7月内蒙古人民委员会颁发了蒙文社梁字第160号《关于征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学校概况湖北民族大学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省属综合性普通本科学校(国际代码10517),是湖北省重点建设高校、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校园面积近1600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35亿元,图书馆藏书180余万册,建有完备的现代电子图书系统。面向全国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本科和民族预科学生,现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民族预科生及留学生17000余人。●校园环境学校地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恩施市城区。恩施州东连荆楚,南接潇湘,西邻渝黔,北靠陕渝,沪蓉高速、沪渝高速、宜万铁路横贯境内,与学校毗邻的许家坪机场可通达全国主要城市。这里冬少严寒,夏无酷暑,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年均气温2℃,年均降水量1600毫米,是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地区之一。神奇的山水风光、多彩的民族文化、宜人的气候条件和独特的自然资源,使这里成为知名的生态文化旅游胜地,有“世界硒都”、“华中药库”、“鄂西林海”之称,被誉为祖国的“三大后花园”之一。学校依山傍水,花木繁茂,碧草如茵,环境幽雅,独具民族风格的校园建筑鳞次栉比,错落有致,与龙洞河美景交相辉映,相得益彰,是学生求学成长的理想之所。●学科专业 学校设有文学与传媒学院等19个二级学院(部),一所直属附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共61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学、教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艺术学等十大学科门类。现有民族学、数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林学、中医学、中国语言文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等8个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包含文艺学等39个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有临床医学、中医、能源动力、新闻与传播、会计、翻译共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点、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项目近10个;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项目9个,省级品牌专业4个,省级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计划项目7个,省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7个,试点学院1个;有湖北省“十三五”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2个,“十二五”湖北省重点(特色)学科3个,湖北省重点(培育)学科4个,国家民委重点学科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个,民族学一级学科被纳入湖北省协同创新计划;有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设岗学科12个;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产业技术创新基地和技术推广中心7个,国家民委人文社科基地2个,湖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042人,具有博士学位的286人,其中教授135人;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获得者等各级各类专家50余人。●科研成果学校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近五年来,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37项;获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研奖励23项;出版学术专著120部;发表学术论文6000余篇,其中SCI、EI、ISTP收录论文1200余篇;在近两届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近20余项,其中一等奖6项。●人才培养 学校秉承"博学、博爱、立人、达人"的校训和"艰苦奋斗、甘于奉献、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民大精神。近三年来,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近700余项,获授权专利19项,发表学术论文153篇,科研成果获省级奖项10项。在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学校学生在高脚竞速、板鞋竞速、陀螺和表演项目中共获得4个一等奖、6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学校先后为社会培养、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十余万人,毕业生凭勤奋扎实的作风和过硬的专业本领受到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国际合作交流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俄罗斯、芬兰和加拿大等国的高水平大学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并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汉语进修生,同时学校每年参加由教育厅组织的湖北高校优秀大学生海外游学计划。●校园文化学校推行“一院一品”、“一月一节”,校园文化活动异彩纷呈。每年举办辩论赛、歌手赛、主持人大赛、创业计划大赛、素质拓展活动等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形成了社团文化节、公寓文化节、民族文化节等校园文化品牌。学校师生组成的“土苗兄妹组合”在全国第十三届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获得原生态唱法金奖和观众最喜爱歌手奖。学生表演的湖北民俗歌舞《山乡春来早》曾亮相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学生连续九年受邀参加了中央电视台承办的“五月的鲜花---全国大学生校园文艺会演”,成功地展示了学校学生昂扬向上、充满活力的精神风貌,赢得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学校“多彩民族·和谐民院”民族文化节获得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成果一等奖。●录取规则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依此类推;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同考生生源省份规定的投档方式,按照生源省份艺术类投档规则投档,我校按照各省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对进档考生我校录取规则为:(1)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等专业按专业大类以综合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的40%与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乘以2。同分时,专业统考成绩高的优先。(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同分时,专业统考成绩高的优先。(3)舞蹈学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时,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高的优先。(4)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①贵州省、甘肃省己参加了生源省2020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统考的考生,报考我校该专业,认同其专业统考成绩,按生源省份投档成绩和计划数择优录取;②湖北省参加了2020年音乐学类或舞蹈学类统考的考生,报考我校该专业,认同其音乐学类或舞蹈学类统考成绩,按音乐学类或舞蹈学类的投档成绩择优对填报了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按计划数予以录取。同时满足《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要求》并提供《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自检情况说明》。以及在提前批次以高考文化的投档成绩对满足《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要求》并提供《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自检情况说明》的考生按计划数择优录取;③江西省参加了2020年音乐学类或舞蹈学类统考的考生,报考我校该专业,认同其音乐学类或舞蹈学类统考成绩,按生源省音乐学类或舞蹈学类的投档成绩和计划数择优对填报了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予以录取。同时满足《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要求》并提供《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自检情况说明》;④安徽省参加了2020年舞蹈学类统考的考生,报考我校该专业,认同其舞蹈学类统考成绩,按生源省舞蹈学类的投档成绩和计划数择优对填报了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予以录取。同时满足《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要求》并提供《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自检情况说明》;⑤湖南省参加了2020年音乐学类或舞蹈学类统考的考生,报考我校该专业,认同其音乐学类或舞蹈学类统考成绩,按综合成绩和计划数择优对填报了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予以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的70%与专业统考成绩的30%之和,同分时,专业统考成绩高的优先。同时满足《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要求》并提供《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自检情况说明》。艺术类招生几点说明艺术类专业不限科类,以各省份投档成绩和计划择优录取,不限制考生民族成份,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形象气质佳。我校艺术类专业科目在全国不组织校考,认同各省统考成绩,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若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录取资格线方可报考我校。音乐类专业中声乐课程以民族和美声唱法教学为主;器乐课程可选修的乐器除钢琴外还有二胡、古筝、古琴、琵琶、竹笛等。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有相关身体条件要求和规定,详见学校官网发布的《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要求》和《湖北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自检情况说明》,对于不满足条件和规定的考生不能填报。●●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同考生生源省份规定的投档方式,按照生源省份体育类投档规则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对进档考生中,录取规则为: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按综合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高考文化成绩的50%与专业成绩的75%之和,若同分时,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相关规定执行。外语类、艺术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少数民族预科班是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一个特殊层次,是向本科教育过渡的特殊教育阶段,该计划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2020年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2021年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优录加分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加分政策,在投档及分专业时适用,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各专业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各专业依次按数学、语文、英语、理科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技能高考各专业以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经济资助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我校建立起了“奖、贷、勤、助、补”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和服务机制:入学前,学生可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困难;入学时,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主要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200至4400元/年)、学校奖学金(500至5000元/年)等项目,助困的同时重在扶志;以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为辅助途径,学生可以通过劳动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改善学习生活,与此同时在实践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食宿条件学校实行公寓一体化管理,学生公寓与教学区联成一体。五个现代化学生食堂可容纳两万余名学生同时进餐,还有尊重民族习俗的清真食堂。●招生声明湖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是我校从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唯一机构,负责招生录取和招生政策及相关问题的咨询。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学校公开承诺不进行有偿招生,不违规招生。考生在填报志愿和查询录取结果时一定要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我校录取结果会在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通知书中注明考生号、录取专业等信息,盖“湖北民族大学”印章,用专用信封通过全国邮政特快专递投递。录取结束后,考生及家长应按照电子档案中填写的收信地址耐心等待录取通知书,并保持电子档案中登记的电话畅通,便于联系和沟通。校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编:445000电话:(0718)8277808;8269469;8299029;8456008。(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邮箱:

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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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被《新华文摘》2001年第6期转载;被《行政法学精粹》2002年卷转载。2.《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被《行政法学精粹》2004年卷转载。3.《论公共行政变革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5年第4期转载。4.《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被《新华文摘》索引。5.《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分析》,载《法学》2004年第4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6期转载。6.《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载《法学》2002年第9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3年第1期转载。7.《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1996年第3期转载。8.《论公共行政变革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载《行政法学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9.《试论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10.《论公共行政之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11.《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8期转载。《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五期。13.《试析行政诉讼中被告行使职权的限制》,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14.《对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析》,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四期。16.《试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载《楚天主人》1998年第2期。17.《试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18.《政府机构改革的行政法治保障》,载《行政与法》2000年第1期。19.《知识经济与行政法的互动适应》,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20.《几种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探讨》,载《江海学刊》2001年第1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年第3期转载。21.《行政与法关系的演变及其定位》,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6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1年第4期转载。22.《WTO对中国行政立法的影响》,载《当代法学》2001第7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年第9期转载。23.《对行政追偿中几个问题的探析》,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2期。24.《行政指导及其法制化探析》,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25.《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及其运作》,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2期。27.《对行政法治的几点思考》,载《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28.《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探析》,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29.《试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载《经济与法》2001年第8期。30.《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初论》,载《中南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31.《试论WTO与政府管理创新》,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32.《行政服务承诺制析论》,载《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33.《行政法治的法律价值思考》,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23日。34.《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关系的衔接与协调》,载《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35.《从管制行政到服务行政的制度建构》,载《中关村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36.《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1期。37.《地方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载《学习月刊》2003年第5期。38.《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探析》,载《江汉论坛》2003年第12期。39.《论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责任》,载《公法评论》(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0.《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引发的思考》,载《公法评论》(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1.《论行政复议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载《河南司法警察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42.《论WTO与中国行政立法律质量的提高》,载《江海学刊》2003年第6期。43.《论行政救济的有效化》,载《诉讼法研究》(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月版。44.《论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提升》,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5期。45.《论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完善》,载《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4期转载。46.《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47.《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48.《行政三分制——再造政府的有益探索》,载《学习月刊》2004年第3期。49.《论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3期。50.《试论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创新》,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51.《避免征收、征用权滥用要靠完善法制》,载《检察日报》2004年5月12日理论版。52.《政治文明与依法行政之契合》,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53.《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制度设计》,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6期。54.《论我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55.《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路径选择》,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2期。56.《论公共管理社会化与行政法的发展》,载《公法评论》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7.《论从国家行政主体向公共行政主体转换——发展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一种进路》,载《行政法的中国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8.《WTO与中国地方立法的回应及创新》,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4期。59.《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创新》,载《学习月刊》2005年第7期。60.《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探析》,载《武汉法学》2006年第1期。61.《论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62.《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方式演进》,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5 期。63.《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价值取向》,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64.《论城市房屋拆迁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6期。65.《论行政诉讼衔接宪法诉讼》,载《中国行政法治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66.《论行政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载《教育论坛》2007年第1期。67.《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方式探析》,载《公法评论》(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68.《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理念的内容探析》,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69.《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其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公法的含义、范围与功能探析》,载《社会转型与公法学的使命》(蒋碧昆先生八十华诞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出版社2007年9月版。71.《中部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研究》,载《武汉法学》2007年第2期。73.《论私有财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私法保护》,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74.《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观念转变》,载《法治论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7年第6期转载。75.《试论中部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的构建》 ,载《江汉论坛》2007年第11期。76.《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探析》,载《公法评论》(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77.《中国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初论》,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78.《论农村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保护》,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年第1期。79.《论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平补偿》,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80.《两型社会与地方立法的回应和创新》,载《楚天主人》2008年第7期。82.《论平等参与权及其行政法制保障》,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83.《法治视野下行政体制改革探索》,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年第4期。84.《论行政体制改革与宪政的契合》,载《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85.《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定位之求证》,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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