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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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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取消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而建立的。 1988年开始筹建,1994年正式成立。国家行政学院是负责培养高中级公务员、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才,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开展公共管理等领域理论研究的正部级机构,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一、承担对政府系统部分省部级、司局级和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承担对部分优秀中青年司局级、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承担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培训高级公务员的工作;承担接受外国政府高中级公务员来华培训。二、承担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四、向中央国家机关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员。五、研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六、负责本院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编译工作。七、围绕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教学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部分师资的培训工作。九、开展与外国(地区)行政院校、公务员管理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等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学院领导:院长由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担任,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姜异康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党委委员、副院长唐铁汉、陈伟兰、洪毅、袁曙宏、韩康,党委委员、人事局局长杨文明。   主体班次: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司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进修班、专题培训班和专门业务培训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班,青年干部培训班,港澳公务员研修班和外国公务员研修班等。2007年学院举办各类培训班次151期,培训人数6620人次。   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学院现有教职工386人,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66人,获得硕士学位的66人,占全体人员的2%。学院按照德才兼备、素质优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分级设岗、竞争上岗、按岗取酬的岗位管理制度。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现有专兼职教师210人。学院大力加强学科建设,逐步形成了以公共管理为重点,以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政府经济学、政治学为主要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学科体系。   科研咨询:建院以来,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已成为中国研究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科研基地。承担了大量国家和省部级委托咨询课题,成为政府公共管理领域重要的咨询中心。1999年创刊《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截至目前被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并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IC)来源期刊”。  国际合作:目前已与44个国家(地区)的行政院校和有关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国家行政学院是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会员和该组织负责亚洲地区事务的副主席单位,是亚太地区行政院校联合会主席单位。学院已聘请了20余位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高级官员和资深专家担任名誉教授。学院每年都派出省部级和司局级学员赴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进行短期培训。   校园设施:学院位于北京西郊绿化带,占地面积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4983平方米。拥有教学办公楼、图书馆、电教中心、学术报告厅、会议中心、学员公寓、学员餐厅、文体中心、综合服务楼、国勤楼等设施。

你问的是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是什么级别刊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创刊于1999年,是由国家行政学院主管,面向发行的的CSSCI南大期刊(双月刊)。国际刊号:1008-9314,国内刊号:11-4079/D。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给刊物划分级别,所谓的刊物级别只是期刊行业的一种认识和一些社会机构推出期刊目录。虽然没有划分,可有些评审部门对期刊级别有要求,期刊的级别高,适合晋升的级别也是相对较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收录:万方收录(中)、知网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中国人文社科学报优秀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等。《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其中主要栏目有:政治与行政、政治与公共管理、21世纪中国经济、法治经纬、学者视野、调查与思教、决策咨询与参考、比较与借鉴。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目录最新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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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不少,。

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任进  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法律地位和范围  (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  公共管理组织,是指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和满足公众的要求,依法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政府组织及其他公共组织。  传统观念认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仅属于国家所有,即“公共管理”局限于“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是惟一的公共管理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公共事务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务特别是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公共事务,逐渐由国家行政机关转移或下放给各种非政府公共组织(NGO)管理或参与管理。因此, 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行使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非营利性的行业、专业协会组织)的行政。(注:罗豪才:“行政法与依法行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2000年第1期,第53页。)相应地, 公共管理组织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这在许多西方国家表现得比较明显。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原先由政府行使的公共管理职能逐步转移、下放或还给某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甚至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使。这些公共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并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被称为“准公共管理组织”。  关于非政府公共组织, 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Lester MSalamon教授的定义,一般将具有以下7个属性的组织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这7个属性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 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注:王名:“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上)”,《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2—33页。)  在我国,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和范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就是指政府以外的其它公共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某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甚至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但企业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组织;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似乎不太符合国际上“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般属性如非营利性、民间性等。有学者认为,从中国有关规定来看,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与国际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定义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比如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另外的三种属性,即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在有关规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因此,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中,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注:王名:“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上)”,《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3—34页。)  (二)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  从一般意义而言,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具有准公共管理主体、公共管理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三种法律地位和身份。  1、作为准公共管理主体  从其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而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准公共管理主体,但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  2、作为公共管理相对人  从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而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公共管理相对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  3、作为民事主体  从其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是合伙或个体性质,依法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三)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范围  根据“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般定义和属性,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主要有: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社会团体成为公共管理组织, 需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而社会团体成为公共管理主体,还需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职能。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2条的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之一是:“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2、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  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经合法登记后成为公共管理组织;而他们参与公共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中介服务,还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35条和第37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向其注册的会计师申请并办理注册或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有依法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权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又如《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规定,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同社会团体一样,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先进行合法登记,然后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而成为公共管理主体。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1条规定,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有些组织未进行合法登记并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就按照各自的组织规则、自治章程、会员大会决定或内部规章制度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这些组织不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也不具有公共管理的主体资格。  二、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  非政府公共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关机关或组织的委托,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职能。这种授权或委托,有的是概括性的,如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必须执行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的是专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门授权或委托规定,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主要有:  (一)行业管理和服务  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是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主要职能。如《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制定行业规章、章程或规则  非政府公共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自律性规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2条和167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履行“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等职责。这类规章、章程或规则经批准、备案或批转,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管理或参与管理价格  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有一定程度管理各自价格的职能。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又如1998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中规定,对削价竞争严重,并对行业发展造成危害的工业品,由国家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国家计委同意,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范围。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  (四)审批或许可  审批或许可一般由行政机关作出,但在少数情况下,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可根据公共管理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批文或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事项或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行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五)审查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因商务和其他私人事务出国(境),归口由市、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六)日常监督检查  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具有对公共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如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七)注册登记  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依法履行注册登记管理职能。如《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负责办理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八)协调  如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进出口商会承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市场、客户(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协调职能;由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承担海外承包工程招标的协调职能。  (九)奖励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  (十)对违反行业自律性章程的成员的惩戒  许多非政府组织的自律性章程有对违章者惩戒的规定。如根据《出口商品行业商会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出口商会章程的会员,出口商会理事会有权批评、警告、通报;对严重违反者,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建议外经贸部有限期地停止其出口活动。  三、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其公共管理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非政府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数量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将日益增长和扩大。为了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除了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外,还由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其公共管理行为的各项制度。这些制度大致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与主管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另一个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与其所管理的事务关系以及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方面。  (一)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程序,这是其得到国家认可、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政府公共组织成立的必备条件、登记管理的机关及必经程序。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该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条件和必经程序。  (二)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业务指导  如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对经核准登记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包括通报对外经济贸易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根据需要和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对社会团体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文件。有关出版、印刷和广播电影电视等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全国性的出版、印刷、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三)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其成立、变更、注销的过程,还体现在其活动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以及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因此法律、法规在规定非政府公共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必经程序的同时,还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此外,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也有这方面的类似规定。如《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民办高等学校校长的任命,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有关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非政府公共组织违反公共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制度。这种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种类有:(1)行政责任:包括警告、 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撤销登记、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以及取消从业资格、罚款等;(2)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3)刑事责任。 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分别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有关管理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1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公共管理职能和权限的确认、委托或授予  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共管理主体,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权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有权对本项目的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有权管理全国的单项体育竞赛,有权对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六)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决策的参与  非政府公共组织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主体,要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作为代表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言人,也要参与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公共管理的决策,因此法律规定了有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和行政决策的参与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关于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规定,以及对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社会团体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公共管理行为不服的救济  当非政府公共组织处于公共管理主体地位时,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时,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救济  当非政府公共组织处于公共管理相对人地位时,如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条件的行业协会的设立申请,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者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职能极其广泛,非政府公共组织只有很小的活动空间。改革开放以后,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有所发展。除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等。  但总的来说,现有的立法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需要,一是立法不健全。一些应当制定的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制定,如结社法;对有些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问题,没有及时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以后,从政府机构转移、下放或还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许多职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等等。二是立法不完善。有的立法带有较重的政治与行政色彩;有的规定不够规范;有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一些本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往往由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规定,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效力;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得多,对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不够;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规定得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有理论研究不够的原因,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机制,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首先,要正确认识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一方面,它既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其联系的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转变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些偏见,如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看作是政府的附属物,或把它作为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而处于与政府对立地位的认识。  其次,要加强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要弄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意义、范围、法律地位及其与有关各方的关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职能和权限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清哪些职能和权限只应由政府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既可以由政府行使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宜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加强对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其有益形式为我所用。特别是要加强对我国加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WTO等组织对我国公共管理影响的研究。  再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适时制定《结社法》,以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制定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在立法中既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又要加强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建立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行为不服时的救济制度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并引入公法人制度;针对长期以来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中存在的政治和行政痕迹,在立法中不仅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和监督,还应更多地体现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自治能力的培育,反映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总之,要通过加强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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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邮政编码:100089

因为不太理解你所说的哪个好一点的具体含义,所以将知道的跟你比较下:1,中国行政管理是国务院办公室主管,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主办的国家级刊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是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级别上前者肯定高;2、中国行政管理是协会主办的,栏目设置上偏上政府和政策的报告和研究;而学报是学校主办的偏向理论研究;具体的杂志详细信息可以上查询对比,希望有帮到你

国家行政教育学院学报

没在那上面发表过。不过现在的期刊,发表文章审稿费,发表费等几乎哪个都少不了,给的稿费还不够零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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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 营销管理 非营利机构管理 营销思想史 高科技企业管理主要讲授课程营销管理 营销思想史 国际营销 非营利机构营销 服务营销 近十年发表论文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7,45-50市场细分,服务行业新战略(李海洋、郭国庆) 政策与管理 2002(7)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市场营销》,2003(3)20-22入世后中国高校的环境变革与营销战略研究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1-10市场营销教育的现状与未来 群言2002-5,23-24海峡两岸IT产业合作与发展趋势研究·中国科技论坛·2003·1,131-134论民营高科技企业成长及其理论创新 肇庆学院学报2003-1,1-4营销方式新进展:从CRM到交叉销售·管理评论·2003·2,40-44推进管理创新 实施模式转变·中国政协·2003·2,56-57市场营销最吃香 政协的贡献实难忘·人民政协报·2003·2·24·A2正视中介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光明日报·2003·2·20·C3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成长约束·群言·2003·3,17-18透视中介服务业六大问题·人民政协报·2003·3·10·D2论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成长模式与环境优化·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5,49-54筑牢连接企业与市场的桥梁·人民日报·2003·4·24·9从“一字之差”看畅通的民主渠道·群言·2003·5·25-26营销管理:国有企业管理创新的关键·群言·2003·9·23-24国外非营利机构的发展及其管理趋势·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4·50-54论社会中介组织的内部营销·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5·39-42CRM与交叉销售在美国金融业的应用及其启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79-84房地产营销价值分析(高世昌)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1·24-28企业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陈凯) 法制日报2004-4-11(2)产权交易市场亟待统一(王海龙)中国经济时报2004-4-8(5)试析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王海龙)中国经济时报2004-4-20(5)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属性与运行机制(陈凯) 中国科技论坛 2004(5),75-77论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与管理创新(杨学成)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4(3),1-5产权交易规范化中的政府介入(钱明辉)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4(6),24论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与创新(高世昌) 云南财经学院学报 2004(3),17-19以城市营销提升核心竞争力(刘彦平)·人民日报·2004-5-25(9)试论产权交易的法制化问题(喇绍华) 产权导刊2004(3),7-8基于考生需求偏好的招生营销对策研究(王宏伟) 中国软科学 2004(7),1-6顾客容忍区理论评述及扩展(孟捷、寇小萱) 管理评论 2004(8)32-36民营科技企业的决策机制(陈凯)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4 (8),47-51论不成熟消费市场影响顾客理性购买行为的原因 消费经济 2004(3),20-23( 孟捷、郭国庆)高素质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基础与保证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4(7):86-87试论消费者理性与忠诚的均衡(孟捷) 财贸经济 2004(11),87-91交叉销售在中国金融业的应用前景研究:美国的经验及启示(吴剑峰、钱明辉) 南开管理评论 2005(1) ,47-51非营利机构服务质量感知放大效应分析(孟捷、寇小萱)管理学报2005,V2(2),206-209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困境与对策(郭国庆、王海龙)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2),28-31论产权市场的功能、管理与法制化建设(郭国庆、吴剑峰)当代经济管理2005(2),4-8,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F13《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月刊2005(6)树立城市营销理念 警惕城市经营陷阱(郭国庆、刘彦平)光明日报2005-3-15(8)营销科学的新论题:便利(王霞、杨学成)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5(4),46-48非营利机构服务传递与感知中的信息滞后分析(郭国庆、孟捷、焦家良)管理评论 2005(4),63-69服务营销组合中的人员管理(郭国庆、王霞、李祺)企业管理2005(4),103-104跨国制药公司发展趋势及政府对策(郭国庆、陈凯)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5),51-54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郭国庆、钱明辉、吴剑峰)财贸经济 2005(5),80-84商品交易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郭国庆)人民日报2005-6-15(9)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社会资本分析(汪晓凡) 管理评论 2005(11),58-62服务营销推动员工价值创造(李祺)商业研究2005(24),66-68非营利机构服务质量传递系统的过滤模型(孟捷)管理学报2006(1),24-26城市营销的机会分析(郭国庆刘彦平钱明辉),财贸经济2006(1),51-56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郭国庆、陈凯、焦家良)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1),47-50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郭国庆、陈凯、焦家良) 新华文摘2006(6),14-17市场中介组织的规范与发展(郭国庆、王海龙)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6(2),37-41城市营销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及启示(郭国庆、刘彦平) 当代经济管理 2006(2),5-12消费者对服务便利的感知:以超市购物为背景的实证研究(郭国庆杨学成) 管理评论2006 V18(8),21-27服务便利理论在零售企业中的应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的便利需求分析(郭国庆何秀超杨学成) 南开管理评论 2006(2),52-57研究生市场营销课程的新特点及其改革方向:来自15所大学商学院的实证分析 中国经济评论 2006 V6,1-8 ISSN1536-9056郭国庆.加快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交叉销售 应对全球竞争挑战.中国科技产业,2006(7)互联网时代的口碑营销及应用策略(郭国庆/杨学成)财贸经济2006(9),56-59城市价值的营销学思考(郭国庆、刘彦平)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6(4),46-49优化企业自主创新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5),24-27口碑传播对消费者态度的影响:一个理论模型(郭国庆、杨学成、张杨) 管理评论2007(3) 20-26郭国庆、 李祺. 客户组合:关系营销新视角.企业管理,2007(3)中国市场营销课程的发展与研究生市场营销课程现状分析(郭国庆、何秀超、孟捷)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7(7) 36-41企业知识库、技术探索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基于美国电子医疗设备行业的实证分析(郭国庆、吴剑峰) 南开管理评论 2007(7),87-93交叉销售调节下的顾客忠诚:来自医药零售企业的实证分析(郭国庆、钱明辉、孟捷) 财贸经济 2007 (9),111-116我国农村商品流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郭国庆、钱明辉)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7(5),18-20打造城市品牌 提升城市形象 人民日报2007-9-3顾客知识管理视角下的交叉销售绩效研究(郭国庆、孟捷、钱明辉) 江西社会科学2007 (10)154-161加强营销创新 构建和谐社会(郭国庆、钱明辉)中国流通经济2008(3)53-55中国高校贷款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郭国庆、汪晓凡、赵军)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1),72-76中国高校银行“问题贷款”的根源与对策研究(郭国庆、汪晓凡)中国软科学 2008(4) 33-39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改善民生.北京观察,2008(6)体验营销:与顾客实现多方位互动 (郭国庆、汪晓凡) 经济日报2008-6-26(11)高校贷款现状分析及对策 (郭国庆、汪晓凡、赵军) 中国财政 2009(2):43-45郭国庆/钱明辉/李光明 关于开展城市品牌管理的战略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9(3),60-63郭国庆\汪晓凡\李屹松 非营利组织体验营销的特征及组合策略研究 当代经济管理 2009 (3):17-21服务补救可控特征对顾客口碑传播意向的影响 (杨学成、郭国庆、汪晓凡、陈栋) 管理评论 2009(7),56-64杨学成\张中科\汪晓凡 口碑信息与产品涉入对消费者品牌转换意愿影响的实证研究财贸经济 2009(7):107-111郭国庆\李屹松\汪晓凡调适性销售战略的影响因素及其成功关键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9(7):63-68郭国庆 中国营销教育的挑战与出路 市场营销导刊2009(4): 68-消费者增权理论的最新进展及其启示 郭国庆、李光明中国流通经济 2010(8),58-61消费者在线评论可信度的影响因素研究(郭国庆、陈凯、何飞)当代经济管理 2010(10),17-23口碑传播对消费者品牌转换意愿的影响:主观规范的中介效应研究(郭国庆 张中科 陈凯 汪晓凡) 管理评论 2010-12:86-92外部诱因对消费者正面网络口碑传播意愿的影响研究(郭国庆、汪晓凡、曾艳)财贸经济 2010-12:127-132郭国庆、孙乃娟 服务营销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及其启示 当代经济管理 2011(10)郭国庆、姚亚男、贾淼磊 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市场营销策略分析 当代经济管理 2011(7)品牌体验对品牌忠诚驱动效应的实证研究:以不同产品卷入度品牌为例 郭国庆、牛海鹏、刘婷婷、姚亚男 经济与管理评论 2012消费体验、体验价值和顾客忠诚的关系研究 郭国庆、牛海鹏、胡晶晶、孙乃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 2012 V14(1),81-87。郭国庆、李光明 网络购物环境下的消费者体验价值和满意度——网站交互性的影响 中国流通经济 2012(2),1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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