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首页 论文期刊知识库 问题

关于青少年体育的议论文

发布时间:

关于青少年体育的议论文

1 阳光体育运动的背景与意义   2006年9月,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10个部门联合进行的全国第二次国民体质检测结果对外公布。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身高、体重、胸围增长的同时,超重与肥胖检出率继续增加,成为影响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一大因素。与2000年相比,大、中、小学学生视力不良率均有所上升。学生各年龄组的肺活量水平继续下降,速度、爆发力、力量耐力素质水平进一步下降。我国学生各年龄组体质健康不容乐观的状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为此,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于2007年4月29日联合发出通知,号召在全国开展学生“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一些与生活方式相关的“文明病”发生在了青少年学生的身上,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问题。而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阳光体育”从本质上讲它更是学校体育的一种理念,它是让青少年更安全、更阳光的参加学校体育活动,从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阳光体育”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智力发育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广大青少年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并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在广大青少年中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2 阳光体育背景下学生体育权利现状  1 学生体育权利概述  随着体育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向纵深发展。但到底什么是学生体育权利?截止到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如“学生体育权利权利就是学生在校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和各个方面中所确认和应享有的权利[2]”、“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学生在有关体育活动中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度[3]”。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学生体育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根据我国法律对学生体育权利的规定,结合学校体育的实际,我们认为学生体育权利主要包括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参与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等几个方面的权利。  2 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制约因素  尽管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因此学生的体育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证和实现。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制约因素。  1 体育伤害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制约“阳光体育”和其他体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也是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主要制约因素。而在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首先要明确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从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监护人范围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定在近亲属,但并没有规定学校承担监护职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一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很显然,《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回答了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只是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在确定各方责任的时候首先就要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5]。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无疑要依法承担过错责任,但学校没有过错时,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6]。公平责任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在性质上仍然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7]。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则学校时刻面临着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8]。如果学校要对在正常的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学校对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就会非常谨慎

冬季的到来,给大家增加了几分寒意,清晨,闹钟在狂震,此刻你是否有种把它摔下去的冲动?冬天的被窝真诱人,真想在停留一分钟就好。所以面对一次次的冬季长跑锻炼,你退缩了,你愉懒了,你逃避了。孰不知你逃开的,不仅是跑步训练,还有关于你毅力的磨练,体格的锻炼。 现在,就让我们来听听专家怎么向我们阐述健身长跑的好处吧! 长跑更重要的是,能陶冶人的性格,锻炼吃苦耐劳,战胜困难的意志。 同学们,“阳光体育”冬季长跑的发令枪已打响,让我们拥抱冬季清晨的阳光,用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迎接生命中的每一天。 最后,请让我以奥林匹克运动的创始人顾拜旦先生的名言结束我的讲话:“如果你想变得睿智,跑步吧;如果你想保持健康,跑步吧;如果你想保持健美,跑步吧。” 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一起跑起来,让我们一起动起来吧。让我们坚信:我阳光,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 好习惯,益终生 时间是最平凡的,也是最珍贵的。金钱买不到它,地位留不住它。“时间是构成一个人生命的材料。”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同样,属于一个热闹的时间也是有限的,它一分一秒,稍纵即逝。 然而,时间是宝贵的。虽然它限制了人们的生命,但人们在有限的生命里可充分地利用它。鲁迅先生说过,时间,每天得到的都是二十四小时,可是一天的时间给勤劳的人带来智慧与力量,给懒散的人只能留下一片悔恨。我觉的这句话形象地写出了成功的人,珍惜每分每秒,成就辉煌,而失败的人正因为抱着“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的思想得过且过,消磨时间,在他们眼里时间是漫长和无谓的, 而当他们回过头之后,才发现时间如流水,一去不复返,才发现时间的可贵,可谓“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啊! 古往今来,有不少人惋惜:时间易逝,于是长叹曰:“光阴似箭催人老,日月如梭趱少年”。的确,时间的流速真另人难以估计,无法形容。树枯了,有再青的机会;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燕子去了,有再回来的时刻;然而,人的生命要是结束了,用完了自己有限的时间,就再也没有复活,挽救的机会了。正如“花有再开日,人无再少年”。时间就这样一步一步,永不返回。而这又正告诫我们莫把宝贵的光阴虚掷,要珍惜时间,爱护生命,利用每分每秒,不要虚耗它。犹如朱自清所说的:洗手的时候,日子从水盆里过去;吃饭的时候,日子从饭碗里过去;默默时,便从凝然的双眼里过去。我觉得时间去的匆匆了,伸出手摭挽时,它又从摭挽的手边过去;天黑时,我躺在床上,它伶伶俐俐的从我身上跨过,从我的脚边飞去了。当我睁开眼和太阳再见,这算又溜走了一日。我掩面叹息,但新来日子的影子又开始在叹息里闪过。这句话写出了时间无时无刻不在流逝,我们应该好好把握逝去的瞬间。 “未来”“现在”“过去”是时间的步伐:“未来”,忧郁地接近;“现在”,快如飞箭地消失;“过去”,永远地停止。在伟大的宇宙空间,人生仅是流星般的闪光;在无限的长河里,人生仅仅是微小的波浪。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珍惜生命中最可贵的东西---时间吧! 语言美,春风化雨润心田 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的体质关系民族的强盛和国家的未来。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每天运动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可是,现在学生的学业压力大,学生们除了每周的体育课,基本上没有太多时间来到操场尽情地玩耍。宽大的操场更多的时间是空置着。可是自“阳光体育”运动开展以来,操场上恢复了本该属于它的热闹。广播里的冲锋号声一响,孩子们都紧张而又开心地整队来到操场,大课间活动时间到了,这是大家最开心的时刻了。跳橡皮筋、呼啦圈、抖空竹、跳绳、竹竿舞、趣味游戏、踢毽……,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怎能不使人兴奋?活动时,孩子们就像只只雀跃的小鸟,在各自的活动项目中尽情地挥洒对体育运动的热情与钟爱。操场上玩呼拉圈的小朋友,将五彩的呼拉圈变着花样地玩,转圈、跳圈、钻圈、开火车、抓龙尾,玩得不亦乐乎;阳光小伙伴组,齐心协力,团结合作,大踏步向前;跳绳组长龙接力架势不小,水平也值得称赞;……整个校园洋溢着浓浓的快乐运动的气息。我和孩子们有时会玩贴烧饼的游戏,游戏前,需要先拉成一个大圆。我有时会和他们一起玩,有的孩子眼明手快,最先跑到我身边,拉起我的心,小手拉大手,大手拉小手,那一刹那,我和孩子都是快乐的。在那小小的游戏间,我和孩子之间也拉近了距离,增进了友谊。这样的阳光体育运动,不管是从孩子的心理还是生理,都是有益的,都更能够真正使他们健康快乐的生活、学习。在倡导阳光体育以来,学生们天天坚持着锻炼,紧张的学习后,给他们一个释放的空间,给他们一个展示的空间,给他们一个自我实现的空间,看到他们开心的笑着,快乐的玩着,做为老师的我们,也发自内心的开心和快乐!这缕快乐的阳光、健康的阳光每时每刻都在照耀着我们大家,让我们咧开嘴,一起微笑着享受它带来的快乐 蔡元培先生曾经说过:“完全人格,首为体育”。阳光体育让学生们个个情绪活泼欢畅、热情洋溢、朝气蓬勃地进行活动,不但让身体得到了锻炼,还潜移默化地培养了他们团结、合作、坚强和友爱的高尚情操,更培养了他们自强不息的精神和吃苦耐劳的意志。 非常欣喜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7年5月7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下发的关于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意见,并且明确提出开展全国亿万青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响亮地喊出了“健康第一”、“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活动口号,真是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的“及时雨”。

what are you doing? The fox

关于青少年体育锻炼的议论文

体育锻炼是指人们根据需要自我选择,运用各种体育手段,并结合自然力和卫生措施,以发展身体,增进健康,增强体质,调节精神,丰富文化生活和支配余暇时间为目的的体育活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锻炼机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助于身体健康。二、体育锻炼对心理的益处:1、体育锻炼具有调节人体紧张情绪的作用,能改善生理和心理状态,恢复体力和精力;2、体育锻炼能增进身体健康,使疲劳的身体得到积极的休息,使人精力充沛地投入学习、工作;3、舒展身心,有助安眠及消除读书带来的压力4、体育锻炼可以陶冶情操,保持健康的心态,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自信心和价值观,使个性在融洽的氛围中获得健康、和谐的发展;5、体育锻炼中的集体项目与竞赛活动可以培养人的团结、协作及集体主义精神。少年是人一生中身心发育趋向成熟的重要转折时期,这时你会惊异的发现,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变化,并明显的感到,我长大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我们要在体育运动中茁壮成长、在运动中保持健美。缺乏运动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因缺乏运动而引致的死亡人数,每年超过二百万 注意:不运动,会使身体的免疫能力下降,某些疾病和病毒不能得到有效免疫而诱发猝死。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如果小孩不进行足够多的体育锻炼的话,那他们的大脑发育也不会很好,就影响到智力稍微不明显的低下。

1 阳光体育运动的背景与意义   2006年9月,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10个部门联合进行的全国第二次国民体质检测结果对外公布。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身高、体重、胸围增长的同时,超重与肥胖检出率继续增加,成为影响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一大因素。与2000年相比,大、中、小学学生视力不良率均有所上升。学生各年龄组的肺活量水平继续下降,速度、爆发力、力量耐力素质水平进一步下降。我国学生各年龄组体质健康不容乐观的状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为此,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于2007年4月29日联合发出通知,号召在全国开展学生“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一些与生活方式相关的“文明病”发生在了青少年学生的身上,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问题。而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阳光体育”从本质上讲它更是学校体育的一种理念,它是让青少年更安全、更阳光的参加学校体育活动,从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阳光体育”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智力发育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广大青少年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并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在广大青少年中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2 阳光体育背景下学生体育权利现状  1 学生体育权利概述  随着体育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向纵深发展。但到底什么是学生体育权利?截止到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如“学生体育权利权利就是学生在校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和各个方面中所确认和应享有的权利[2]”、“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学生在有关体育活动中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度[3]”。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学生体育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根据我国法律对学生体育权利的规定,结合学校体育的实际,我们认为学生体育权利主要包括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参与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等几个方面的权利。  2 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制约因素  尽管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因此学生的体育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证和实现。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制约因素。  1 体育伤害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制约“阳光体育”和其他体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也是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主要制约因素。而在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首先要明确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从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监护人范围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定在近亲属,但并没有规定学校承担监护职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一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很显然,《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回答了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只是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在确定各方责任的时候首先就要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5]。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无疑要依法承担过错责任,但学校没有过错时,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6]。公平责任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在性质上仍然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7]。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则学校时刻面临着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8]。如果学校要对在正常的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学校对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就会非常谨慎

青少年体育议论文

绝对不同意、体育课可以让同学门疏散下压抑的情绪、现在初三都这样了那考研的不是要24小时拿着书了、

体育锻炼是指人们根据需要自我选择,运用各种体育手段,并结合自然力和卫生措施,以发展身体,增进健康,增强体质,调节精神,丰富文化生活和支配余暇时间为目的的体育活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锻炼机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助于身体健康。二、体育锻炼对心理的益处:1、体育锻炼具有调节人体紧张情绪的作用,能改善生理和心理状态,恢复体力和精力;2、体育锻炼能增进身体健康,使疲劳的身体得到积极的休息,使人精力充沛地投入学习、工作;3、舒展身心,有助安眠及消除读书带来的压力4、体育锻炼可以陶冶情操,保持健康的心态,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自信心和价值观,使个性在融洽的氛围中获得健康、和谐的发展;5、体育锻炼中的集体项目与竞赛活动可以培养人的团结、协作及集体主义精神。少年是人一生中身心发育趋向成熟的重要转折时期,这时你会惊异的发现,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变化,并明显的感到,我长大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我们要在体育运动中茁壮成长、在运动中保持健美。缺乏运动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因缺乏运动而引致的死亡人数,每年超过二百万 注意:不运动,会使身体的免疫能力下降,某些疾病和病毒不能得到有效免疫而诱发猝死。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如果小孩不进行足够多的体育锻炼的话,那他们的大脑发育也不会很好,就影响到智力稍微不明显的低下。

1 阳光体育运动的背景与意义   2006年9月,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10个部门联合进行的全国第二次国民体质检测结果对外公布。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身高、体重、胸围增长的同时,超重与肥胖检出率继续增加,成为影响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一大因素。与2000年相比,大、中、小学学生视力不良率均有所上升。学生各年龄组的肺活量水平继续下降,速度、爆发力、力量耐力素质水平进一步下降。我国学生各年龄组体质健康不容乐观的状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为此,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于2007年4月29日联合发出通知,号召在全国开展学生“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一些与生活方式相关的“文明病”发生在了青少年学生的身上,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问题。而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阳光体育”从本质上讲它更是学校体育的一种理念,它是让青少年更安全、更阳光的参加学校体育活动,从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阳光体育”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智力发育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广大青少年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并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在广大青少年中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2 阳光体育背景下学生体育权利现状  1 学生体育权利概述  随着体育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向纵深发展。但到底什么是学生体育权利?截止到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如“学生体育权利权利就是学生在校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和各个方面中所确认和应享有的权利[2]”、“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学生在有关体育活动中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度[3]”。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学生体育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根据我国法律对学生体育权利的规定,结合学校体育的实际,我们认为学生体育权利主要包括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参与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等几个方面的权利。  2 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制约因素  尽管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因此学生的体育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证和实现。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制约因素。  1 体育伤害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制约“阳光体育”和其他体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也是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主要制约因素。而在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首先要明确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从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监护人范围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定在近亲属,但并没有规定学校承担监护职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一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很显然,《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回答了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只是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在确定各方责任的时候首先就要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5]。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无疑要依法承担过错责任,但学校没有过错时,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6]。公平责任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在性质上仍然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7]。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则学校时刻面临着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8]。如果学校要对在正常的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学校对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就会非常谨慎

回答:1、不能取消体育课,没有健康的身体怎么能复习呢!2、体育课价值最大了,不是有句话:德、智、体、美、劳之言吗?体育还是排在第三位呢!价值高不高大家可想而知了。3、根据近年来的数据,不管是中考还是高考都离不开体育测试,而且每年分数比例是梯形上升,占的分数是不少的。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议论文

(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 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 ,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 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 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 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 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 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 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 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 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 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 起来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 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 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 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 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 ,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 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 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 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 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 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 、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 ;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 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 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 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 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 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年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 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 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 ,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 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 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 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 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 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 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 罪的目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都会遇到危险,我们身边的不安全因素太多了,还有很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但如果我们有了防范意识,就可以避免遭遇危险了。 前几天我在书上看见这样一个故事:一个贫穷的母亲和她的孩子相依为命。一天,房子突然燃起了火。情急之中,她问孩子:“我们该带上那些东西逃命?”儿子说:“应带上家中唯一的一枚硬币。”女儿说:“要带上衣服和食物。”于是他们便要冲到房间里去找,在浓浓烟雾中,母亲果断地大喊到:“孩子,快跟妈妈走吧,咱们什么都不要,只要保住生命就行啦!”在这个故事里,让我们明白了许多除了母爱的精神还有一个重要的:有了生命,就可以创造财富,有了生命,才会有完美的人生。 安全,对于每一个人都很重要,而对于我们这些尚未长大的小朋友,含苞未放的花朵尤其重要。可是,在我们身边,总有那么多的小朋友不注意安全,不珍惜生命,把老师的教导和家长的叮咛当作耳旁风,结果不仅受到了伤害,而且耽误了学习,有的甚至造成了残疾危及生命。比如有的小朋友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听从交警的指挥,横穿马路闯红灯;有的同学喜欢在楼梯旁追逐打闹,上下楼梯故意拥挤;有的小朋友喜欢玩锐利的剪刀、小刀;还有的小朋友放学不回家,喜欢在公共场所逗留,甚至吃小摊上不洁净的食物……以上都是一些不安全的行为。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我们要做到过马路要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就靠边行走。不能把鞭炮、打火机等易燃物带进学校或带在身边;不能跑到建筑工地或马路上去玩耍;不能一个人到河边游泳;乘车是不能把身子和手探车窗外去;风雨突然袭来时,不要垫起凳子去关窗,更不能站到窗台上去关;下雨的时候不能在大树下或高处凉亭里躲雨,要在装有避雷器的地方躲雨才安全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掌握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安全自救的方法,学会预防和应对各种灾难性事故。只有做到安全第一,我们才能远离危险,健康成长。怎样才能做到安全,生活中的安全知识太多了,书本上、报刊中、电视里到处都是是。只要你想学,只要你留心,只要你时刻想着安全、心理装着安全、行动注意安全,安全就会常伴你左右,我们就能拥有安全,就能远离危险,就会健康成长。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明天,担负着振兴中华的历史重任,理应得到关心和爱护,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但由于青少年心理发育不成熟,意志薄弱,较易受到社会上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走向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无穷的痛苦和伤心。所以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探讨有针对性的方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当前社会的重大课题,在这里我想就这一课题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一、青少年犯罪呈现三大特点(一)从犯罪方式看,青少年犯罪逐渐趋于团伙化。近几年来,青少年共同犯罪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5%,参与犯罪的青少年年轻气盛,血气方刚,但文化层次较低,自控能力差,易冲动。在他们中间,哥们义气盛行。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不计后果,一哄而上,社会危害性极大。(二)从犯罪手段看,青少年暴力犯罪已相当严重,个别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显威风,逞英雄,犯罪手段相当残忍。 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犯罪极少考虑后果,受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甚至追求血腥暴力的刺激,因此犯罪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三)从犯罪的目的来看,青少年实施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牟取利益。犯罪主要目的为非法获取财物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89%,这些参与犯罪的青少年家庭条件都不是太好,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没有劳动技能和固定的收入来源,但又不甘贫穷和寂寞,生活上追求高消费,他们在自身需要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满足时,为个人贪欲得到满足,他们往往不惜铤而走险,将罪恶之手伸向社会,从而走向犯罪道路。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自我预防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一是要加强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为人生做准备,即为人生打基础的教育。加强素质教育就是要让每个学生掌握“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劳动、学会审美”等基本技能。二是要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就目前来看,有些学生对法制教育存在模糊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一种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对付敌人的,与自己无关,不必学;二种认为法制教育是用来吓唬人的,是对有劣迹、表现不好的同学进行的教育,自己不属于这个“行列”;三种认为从将来职业考虑,长大后既不当法官,也不想从事其它执法工作,学不学法律知识无关紧要;四种认为反正自己不犯法,只要学好文化课,学不学法律没关系;五种认为自己年龄小,即是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被判刑坐牢。这些学生没有认识到接受法制教育,不仅是守法的需要,也是用法的需要,没有认识到,不知法、不懂法,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寸步难行。常言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园。”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无法可依,一个公民不懂法律就寸步难行,如走路开车有交通法,买卖东西有合同法,读书有教育法等等。一个法肓是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每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样就必须知法、懂法、守法。三是要增强青少年明辨是非能力和审美观念,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好、坏有时就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作为青少年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明辨是非、冷静地观察周围世界,对是与非,对与错有自己正确的见解,一旦发生对自己直接或间接侵害,无论是来自于思想意识的侵蚀,还是物质利益的诱惑,能自己辨别,主动回避。四是要增强青少年的道德意识,要加强道德意识的培养,增强其自觉抵御外界不良诱因的能力,使之在各种有害因素的引诱下,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能与不良现象作斗争。当学生真好,学生有希望,有明天”。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成长教育,应当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邓小平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就要从源头上抓起,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做好教育工作,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帮教引导工作,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贡献自己应有的一份力量。

关于写青年的议论文

所谓青春期就是泛指10-20岁的青少年,这一段时期都是人的发育第二高峰期,我们的身高会不断增加,并且在身体上也会有一些变化。但这些都是身体上的变化,而家长则恰恰忽略了孩子心理的变化。  心理变化是什么?其实,心理变化是一个非常隐秘的变化,因此家长也不易察觉,但是只要注意观察,就不难发现孩子在青春期的变化,比较常见的有:焦躁、抑郁、喜欢和异性接触、内向、易怒……  笔者今天主要围绕三点来描述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一、早恋问题  早恋问题恐怕是青春期最常见的心理问题,有些家长在孩子一进入青春期的时候就开始如临大敌,开始不断关注孩子的社交,有没有和女生有过激的行为……家长的担心其实并非没有道理,毕竟他们也是从这个年龄过来的人,都知道青春期的心理变化,但是如果过分干预就会导致适得其反。  青春期早恋的现象是非常正常的,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体内的雄性激素(荷尔蒙)就开始飞快的增加,从而导致对女生有一种本能的青睐,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笔者所处的班级就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比如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只要稍稍靠近一点,全班就会开始沸腾起来,然后流言蜚语就开始四起。而一些男生却是也对一些女生有好感,而班级同学的这些呼叫声,就会导致正常的同学交涉都无法进行下去。  班级同学的流言蜚语是一方面,更大的压力来源于家长,一旦步入青春期,家长都会教育孩子:“不要早恋!学习重要!”但是,这样反而会引发孩子在青春期的“禁果效应”就是和你对着干,因此,家长教育也要适当。

青春,是每个人都经历过的,青春,是人类的希望。的确,青年时代是人生的黄金时代,它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我记得高尔基说过;青春是有限的,智慧是无穷的,趁短暂的青春,去学无穷的智慧。这一点更是证明了“青年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代。''所以我时刻牢记这句名言。历史上有很多在人青年时期做出了成功的成绩。从文艺创作上来说,曹禺23岁写出了<<雷雨>>,是他的成名作,也是中国话剧的奠基作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名着<<生活与美学>>是他27岁是出版的学位论文。这篇论文是全世界美学研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自然科学上说,意大利科学家伽利略19岁是发现了单摆定律,29岁发明了空气温度计。牛顿19岁时用实验和理论的方式测量风速,23岁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数学大王高斯7岁就可以解级数和,17岁提出最小二乘法。24岁开创代数论。这些伟人能有如此大的成就不就正是他们没有虚度青春吗?然而,有的人却没有好好的珍惜它,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觉得自己的人生渐渐空虚,他们此时才醒悟;青年时期就是人生的黄金时期。但是时光是不等人的,他们将遗憾终生。一位名人说过;青春是美丽的,但一个人的青春可以因虚度而懊恼,也可以走向成功的殿堂。如何度过青春时代,我想每一个青年人都因做出一个清醒的决策。这篇议论文观点明确,开门见山提出了青春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观点,接下来主要运用例证法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论证层次清晰,结构明朗。论述语言有理有据。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