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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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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论文选题

论转化犯 论“携带凶器抢夺”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 论危险犯的终止 论结果加重犯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论原因自由行为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居住权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海商法的行吗?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事实行为  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  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  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  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  人体器官犯罪研究  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  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  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事实物权  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  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  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司法行政论文选题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  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  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  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  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  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  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  12、论合同罪  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  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  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题目很多:以司法为民思想指导行政审判工作行政许可法回顾与前瞻论行政许可及其规范化实施《行政许可法》任重而道远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研究行政机关应当对“授牌行为”负责浅议行政执法承诺制论费税关系及行政收费法治化传染病防治法当修改 等等。参考网址:_html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司法行政论文选题方向

回答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解答,我是百度问一问合作的老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请不要结束咨询,[作揖][作揖]给您整理好的答案等下就到[开心][开心][开心]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法学论文选题哪方面好答: 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 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法学论文选题有哪些要点 一、 论文的题目要规范 ,言简意核 选题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题目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力求简括、高度浓缩。 二、论文的选题要有实用价值,不能脱离实际 有些大学认为,学问越深越好,选一些别人陌生的领域去研究。其实不然,论文的选题要和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要和大众关心的话题中去挖掘,引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论文整体面貌和特点。 三、论文的选题包括的范围要小、要具体 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 四、论文的选题还要从自己感兴趣的方面着手 对于自己感兴趣的选题,自己平时有所关注和积累资料,才能比较好的去掌控和把握,去潜心研究和挖掘。论文写作是一个时间相对较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又很辛苦,没有兴趣或有反感的情绪是很难顺利完成。 五、 论文的选题要新颖,要有独到见解 一篇成功的毕业论文,选题要有新意。论文中要有新观点、新看法、新见解,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灵魂,好的标题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只有这才能达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六、 建议关注热点,切入点要新颖 从何处入手,怎样选择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大学生特别注重的问题,因为选题的切入点恰当与否、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毕业论文的质量。研究的重点、难点要鲜明地列出,研究内容观点新颖、重点突出、难点明晰,创新见解要基本形成,不能让观点淹没在内容中 。  一、从学术空白中选题 一个选题,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它必须尚属学术空白,有待创新。它或者是在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或者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或者属于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已有人撰写但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具体包括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法律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过去没有的法律问题,今天可能会有;今天没有的问题,明天可能会出现。但是,任何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都必然有它的端倪。如果能敏锐地捕捉这些端倪,法学论文的选题就能开拓出一块全新的领域。 比如有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年降雨量不断减少,一刮风就到处尘土飞扬,且影响工农业正常生产,人工降雨技术应运而生。相应的法律新问题也随之产生:人工降雨时,开发商正在盖楼房,农民正在晒麦子,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赔偿?谁具有人工影响天气权?权利主体应如何行使该权利?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什么?从人工降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中选题进行研究,无疑是对法律研究学术空白的填补,此选题不题不仅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二是老题新论或旧题新作的题目。已有的法律法律学术理论或研究成果反映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任何真理性的认识,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研究视野的拓宽,某些法学理论观点在新的时空条件下,就可能有失偏颇,或显现出漏洞、疑点,甚至由真理变成谬误。研究者如果注意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就容易发现其中有意义的研究论题。把原有理论中的遗漏、破绽、谬误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或补充,或修正,或从新的角度,或用新的方法去论证,便能得出新的见解、新的结论。 在法律学术研究上,许多论题是古老而又常新的,选题时只要把握住老论题的新意义,那么这种选题也值得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比如,关于商业贿赂,笼统地谈这方面的选题就比较陈旧,但是在这个老题目中仍然有具体的东西可挖掘出新的题目。如收受象牙、恐龙蛋化石,如何进行量刑?象牙、恐龙蛋化石的价值如何认定?这方面的选题研究既有实践意义,也不乏理论价值。 三是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比如关于刑事和解,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际操作了,如果还就其可行性进行选题,就未免过于落伍。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的视角,确定一个关于刑事和解成本收益分析的题目进行研究,这个选题不仅不落伍,而且还会有―定的创新,对丰富和发展刑事和解的理论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法学论文的题目要有新意、有创见、有特色,从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地带选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恩格斯就曾说过,科学在两门学科的交界处是最有前途的。 二、从本人专长,兴趣爱好中选题 论文选题无论具有多大的应用价值或者理论价值,但如果作者力不从心,无法完成或无法圆满完成,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在选题时,除了考虑其价值需要的必要性外,还要考虑其撰写的可能性。 一方面要考虑本人专长和学术素养。对于一般的法律研究者而言:要对庞大的法学理论体系都有精深的研究是不太现实的,而只能在普遍了解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专注于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法律学科领域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围或专攻领域。通过自己对某个领域的知识积累和深入钻孰悉,而且对遗留、争论的问题也较为清楚。在本人研究的领域中,存在哪些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和问题的症结是什么?论争各方的代表性观点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有无漏洞?哪些法律制度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应该进行更新?哪些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空缺的,需要弥补?当前法律领域中有哪些研究的薄弱环节及尚待开拓的领域?在哪些方面仍有研究的必要和广阔的前景?等等。 对这些问题,都应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头脑清醒,方向明确,避免选题的盲目性,发挥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优势及自己的学术潜力和能量,研究也才能深入下去。相反,如果去搞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即使很有价值,也只能是事倍功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知难就退,对于虽有一定难度,但通过努力又有成功可能的选题应有知难而上的进取精神。 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是最好的老师,是促使人进行某种活动的重要内部动力,能使人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发出潜在的创造力,能引导人不辞劳苦地去探索自然和社会的奥秘,以苦为乐,满腔热情地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保持旺盛的斗志,直至完成任务达到目的。因此,兴趣爱好是论文选题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是研究法学的,可能有的人喜欢钻研理论性较强的问题,有的人则更关心实务性的问题;有的人喜欢钻研微观问题, 三、从社会热点中选题 社会热点,是指社会需要解决的普遍问题,或是社会成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选题能否急社会之所急适应社会各领域之所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作者的学术良知。撰写法学论文,不是为写论文而写论文,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问题。理论的力量存在于对实践的指导之中:有价值的法学论文选题,应该能够回应法律实践提出的难题,解决司法、立法实践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能够为其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思路。因此,顺应社会需要是法学论文选题的重要依据,选题越贴近现实社会的法律生活,其意义与价值越易于突出。 当前我国立法部门面临立法技术立法方法等大量的立法难题,司法部门也面临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实践上不仅要求法律研究者做出相应的理论回应,而且要求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法制实践的这些迫切需要,给法律学术研究及法学论文选题既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量,也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有时代感,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人,是有充分的条件来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学论题进行研究的。 比如,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日渐活跃,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案件明显增加,农民就土地流转问题上访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运用法律规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土地流转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等,就可以成为法学论文中很好的选题。这些选题既有利于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社会热点很多,还有如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平息、突发灾害救援、生产安全等问题中都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这些社会热点中选题,将会直接推动法律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从社会热点、时代呼唤中选题,要强化选题的严肃性,摒弃随意性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政策法规。违法违规的文章不能写;二是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好文章能陶冶情操、鞭策后进,催人奋起;三是要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好文章气势如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高瞻远瞩、胸怀全局,或治愈社会痼疾,或培养社会新松,或强盛社会脊梁,最终影响、造就一代甚至几代人,迎来一个新的时代。否则,撰写的论文就会为社会所摒弃。 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您可继续咨询,多多包涵。[大红花]~[开心][开心][开心][开心] 更多35条 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54 宪法研究 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论宪法意识 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论宪法惯例 论宪法解释 论宪法变迁 论宪法的修改 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论迁徙自由 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论直接选举 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浅论行政知情权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礼与法"的思考 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论法律漏洞 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试论"潜规则" 论法,理,情的关系 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论违宪审查制度 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论清末预备立宪 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清末修律初探 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论神明裁判 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论共同危险行为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浅谈雇主责任 合同监督人探析 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配偶权研究 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同性"婚姻"研究 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论离婚损害赔偿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再婚问题研究 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亲权制度研究 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协议离婚探析 论离婚扶养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论物上请求权 居住权制度初探 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论最高额质押 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论优先权担保 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有限合伙评析 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论股东知情权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票据抗辩研究 票据的无因性 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论共同海损 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论非法拘禁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罚金刑制度研究 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海商法的行吗?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  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  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  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  9、逃税罪研究  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  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  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14、论交通肇事罪  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司法行政论文选题意义

首先就法学论文的写作技巧提出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即写作意义与基本分类、选题与标题、基本结构、叙述背景、段落安排与层次划分、对域外资料的用法、如何使论文语句通顺、一气呵成、天衣无缝和基本行文规范。随后,赵教授就“选题与标题”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阐述。“什么样的选题是好选题”?“好选题的标准是什么”?赵教授以学生中常见的两种观点,即“大的、宏观层面的选题就是好选题”和“新的、热门的选题就是好选题”为切入口,分析了其合理性与缺陷性,并建议初步涉足法学论文写作的人,要从小选题入手积累经验,做到循序渐进。赵教授还就法学随笔的写作指出了三个“法宝”:即小选题、大视野、深挖掘,并对每个“法宝”都进行了详尽而认真的阐述。

海商法的行吗?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创造了震惊世界的发展奇迹。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中,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也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谱写了人类法治史上光彩夺目的辉煌篇章。  一、在创建新中国的进程中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我们党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我们党领导人民,围绕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迅速着手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彻底摒弃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提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首先,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其次,创立了比较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同志深刻揭示了国体和政体的科学内涵与阶级本质,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思想。他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第四,确立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则。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坚决废除国民党旧法统,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毛泽东同志曾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确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旧的国家机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土崩瓦解,建立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任务。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从《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的颁布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施行,新中国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了由多党合作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系的平稳过渡,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得以建立。  初步建立起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研究体系,培养了10多万法学法律人才。在全面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新中国也抛弃了旧的法学教育制度,在学习借鉴苏联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队伍。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10个全国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毕业生达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轮训了10多万名司法干部。同时,各法学学科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出版、发表了很多著作和论文,一些法学刊物纷纷创刊。这些成就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改革开放以后法学教育研究的迅速恢复重建打下了重要基础。  二、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恢复和发展法治,确立法律的崇高地位和权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革”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上来,并围绕这一重大转变致力于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  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文革”结束后,痛定思痛,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新的历史飞跃。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  重点抓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颁布了三资企业法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规598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立健全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文革”期间,我国法律机构基本瘫痪。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恢复整顿,1979年9月重建司法部。随着行政管理领域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工商、税务、土地、卫生等行政执法机构恢复运转。同时,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也得以重建。到1982年底,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基本得以恢复和建立,全国法律工作人员超过了100万。  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和研究,持续实施五年普法规划。“文革”结束后,受到重创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迅速恢复,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大繁荣局面。一个比较完整、以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大学法学院(系)学位教育为主的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建立。各级法学会、各种法学研究机构、各类法学法制报刊应运而生。法学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得到快速发展,成果丰硕。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了4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通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民普法工作,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提出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 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实行法治越来越重要而紧迫。1996年,江 泽 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  加强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环节,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公司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等各类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重要立法陆续颁布,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出台,《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综合性行政法律颁布实施。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件,行政法规353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1993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行政。此后,我国规范行政行为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规范行政执法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力度明显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进展。1999年11月,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开始向重在“治官”和全方位推进转变。  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维护国家主权,妥善处理国际经济政治关系。根据《宪法》,先后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依据宪法和上述两个基本法于1997年和1999年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有力推动了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2001年,我国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开始更加主动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外经济关系和经济纠纷,大规模清理、修订、废除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法治在促进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确立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位一体推进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 锦 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确立依法执政,实现了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与法治的关系既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党的建设及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关键问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执政经验和法治建设经验上,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作出的一个战略性论断。胡 锦 涛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提出,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科学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  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颁布宪法修正案14条,修正条文数是现行宪法4次修改之最,并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制定《监督法》、《反分裂国家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89件(含修改),《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180件。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共七大部门的重要法律都已基本制定完成,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基本健全。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提出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指明了前进方向。2005年底,党 中 央在总结我国法治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2007年底,党中央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适应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2004年3月,国 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步入全面规划和整体实施的新阶段,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国 务院又先后重点抓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市县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在2008年5月颁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法治建设,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智慧和不懈探索实践的心血。其间虽有曲折和坎坷,但最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地位和法律权威得到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中国共产党人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规划和加快推进新世纪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到新水平和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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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论文题目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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