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首页 论文期刊知识库 问题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官网查询网址

发布时间: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官网查询网址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这样的题目太大,你要围绕任务的一个方面来写,这样才行,

王先俊副校长

有个古汉语报,内部期刊应该有,搞古文字的还是不多的,去复旦大学的古文字研究中心看看!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官网查询

刚刚访问了一下 被黑了

安庆大学最大非官方论坛

这样的题目太大,你要围绕任务的一个方面来写,这样才行,

有个古汉语报,内部期刊应该有,搞古文字的还是不多的,去复旦大学的古文字研究中心看看!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官网查询网址

一、重庆师范大学王牌专业介绍国家级特色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旅游管理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汉语言文学国家级“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食品质量与安全重庆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数学与应用数学、特殊教育重庆市“三特行动计划”特色专业: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前教育、生物科学、广播电视编导、特殊教育、小学教育、生物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重庆市重点建设学科“十二五”市级重点学科:运筹学与控制论、动物学、课程与教学论、中国现当代文学、人文地理学 、专门史、旅游管理、特殊教育学、文艺学、中国古代文学、系统理论“十一五”市级重点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特殊教育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门史、运筹学与控制论、人文地理学、动物学、旅游管理“十五”市级重点学科:文艺学、中国古代文学、人文地理学、系统理论二、重庆师范大学简介重庆师范大学创办于1954年,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是西部教师教育事业的重要基地之一,办学历史源于1906年官立川东师范学堂。学校1986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3年更名为重庆师范大学,2017年获批硕士研究生推免单位,2018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作为新中国最早创办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学校始终秉承“立教无类,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恪守“厚德、笃学、砺志、创新”的校训精神,立足西部、扎根重庆、服务全国,建立起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师资培养培训的完备教师教育体系。构建起师范教育和非师范教育“两轮驱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汉语国际教育“三驾马车”,文化传承与创新、决策咨询与公共服务、科技攻关与应用转化“三大板块”的特色办学格局。师道尊严,彬彬济济。学校现有17个二级学院,1个独立二级学院,在校学生3万余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25000余人、研究生4000余人、留学生570余人。在职教职工2000余人,其中正高职称和博士1000余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800余位。有国际系统与控制科学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理论人才、教育部科技委数理学部委员、“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海外杰青”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等国家级专门人才26人。有教育部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庆市重点人才工程人选210余人次。踵事增华,锐意兴革。学校学科建设体系完备,学校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硕士学位一级学科覆盖哲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等11个学科门类,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4个;2个重庆市“一流学科”,14个市级重点一级学科;现有17个二级学院,72个本科专业。有数学与信息科学、文博与艺术文化、生命科学与绿色生态、智能材料与新能源、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教师教育等6大优势学科群。学校科研成果颇丰。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185项;发表ESI热点、高被引论文、三大检索论文2660篇,出版高水平专著166部;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等标志性成果59项,其中,“向量最优化问题的理论研究”荣获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实现了我校在国家科技奖的重大突破。学校教学改革成效显著,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等8项、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6项、国家级规划教材7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64项。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三等奖,获国家及省部级教学竞赛奖100余人。学校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级卓越教师培养改革项目、国家级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项目、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国家级教师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级教学科研团队、国家级教师队伍建设示范项目等16个。学生在“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等各类重大赛事中获得全国奖项283项。26次获“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推动汉语国际教育,3次获“孔子学院先进中方合作机构”殊荣,在美国、英国、卢旺达、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举办“孔子学院”“汉语师范学院”,实现举办孔子学院的五大洲布局。学校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良,是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重庆市文明单位、德育工作先进集体、森林校园、美丽校园。含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北碚校区三个校区,总面积2688亩。纸质图书270余万册,本地镜像电子图书104万种,本地镜像资源容量达55TB,数据库46个等。编辑出版《重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哲学社会科学版)《地理教育》《当代幼教》等学术刊物。其中,《重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CD来源期刊、科技核心期刊,《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入选2014“中国人文社科期刊评价报告”扩展期刊。学校是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全国研究培训基地、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4次荣获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一等奖。拥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文教育基地”“教育部全国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国家汉语国际推广师资培训基地(重庆)”等3个国家级基地,是全国“中德(重庆)职教合作示范基地”,全国首批部校共建“重庆新闻学院”。

2001年到2013年,共承担科研项目1371项,其中承担国家“ 973 ”和“ 863 ”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58项,省部级项目527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8300余篇,其中被SCI、EI 、ISTP三大检索系统收录论文超过900篇。,出版著作528部(本),科技成果获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人文社科三等奖,重庆市自然科学一等奖、社科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79项。学校编辑出版《重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哲学社会科学版)、《地理教育》、《当代幼教》等学术刊物。其中,《重庆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被教育部社科司、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 截止到2013年11月12日,重庆师范大学拥有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教育部工程中心、5个市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8个市级重点实验室、8个市级创新团队、1个市级工程研究中心、1个市级协同创新中心。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最优化与控制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工程中心活性物质生物技术工程研究中心”。4个市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庆市小学教师教育研究基地、重庆市课程与教学研究基地、三峡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院、重庆市抗战文史研究基地。8个市级重点实验室重庆市运筹学与系统工程重点实验室、重庆高校运筹学与控制论重点实验室、重庆高校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重庆高校动物生物学重点实验室、重庆高校光学工程重点实验室、重庆高校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1个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重庆高校生物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庆旅游发展研究中心、特殊教育专题资源数据库(立项建设)、重庆市抗战文史专题资源数据库(立项建设)、空间整合社会科学(SISS)重点实验基地(立项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系统分析与仿真研究基地(立项建设)、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验研究基地(立项建设)、数字旅游实验室(立项建设)、现代英语与教师教育研究基地(立项建设)、幼儿教育研究基地(立项建设)。此外,学校拥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文教育基地”、“教育部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两个国家级基地,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基地、重庆市幼儿教育教师市级研修培训基地、重庆市特殊教育教师市级培训基地、重庆市汉语国际推广培训基地、中德(重庆)职业教育示范基地、重庆市职教师资培训集团、重庆市管乐师资培训基地等多个市级基地。以及重庆市运筹学会、重庆市文学学会等10多个学术团体。 截止到2013年11月12日,重庆师范大学有17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8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1个中职硕士学位授权、1个高师硕士学位授权,涵盖哲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等11个学科门类。“十二五”市级一级重点学科11个、“十五”、“十一五”市级重点学科11个。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市级特色专业建设点。部分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语言文学、系统科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光学工程。部分硕士学位授权点 伦理学 政治经济学 区域经济学 思想政治教育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教育学原理 课程与教学论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特殊教育学 文艺学 汉语言文字学 中国古代文学 中国现当代文学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中国古典文献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专门史 世界史 英语语言文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中国古代史 中国近现代史 基础数学 应用数学 运筹学与控制论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数量经济学 系统理论 系统分析与集成 管理科学与工程 人文地理学 自然地理学 动物学 植物学 水生生物学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生态学 微生物学 理论物理 光学工程 凝聚态物理 旅游管理 美术学 专业硕士学位(8个)教育硕士:教育管理、学科教学(语文)、学科教学(数学)、学科教学(英语)、 学科教学(政治)。农业推广硕士:养殖(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草业科学、蚕桑学、水产养殖、特种养殖)。中职硕士:旅游管理、课程与教学论、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管理科学与工程、区域经济学、数量经济学。2010年9月,新增专业硕士授权点六个: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旅游管理硕士。11个市级重点学科运筹学与控制论、动物学、课程与教学论、中国现当代文学、人文地理学 、专门史、旅游管理、特殊教育学、文艺学、中国古代文学、系统理论。校级重点学科区域经济学、教育学原理、考古学与博物馆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英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应用数学、凝聚态物理、自然地理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截止到2013年11月12日,重庆师范大学有19门市级精品课程和双语课程、12个市级教学团队、7个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个市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同时“重庆旅游学院”、“重庆音乐学院”、“重庆幼儿师范学院”、“重庆特殊教育学院”也依托学校设立。截止到2013年11月12日,学校教师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4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57项。学校学生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3项、全国二等奖14项、重庆市一等奖24项、重庆市二等奖66项;在全国电子设计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1项、全国二等奖3项、重庆市一等奖6项、重庆市二等奖3项、重庆市成功竞赛奖9项。共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重庆市教学成果奖21项,重庆市精品课程10门。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被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汉语言文学等3个专业被重庆市批准为市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地理科学实验教学中心、数字影视制作实验教学中心被批准为重庆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重庆师范大学校园面积2804亩,包括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和北碚校区。三个校区各有1个图书馆,纸质图书总量54 万册,电子图书24644GB。重庆师范大学老校区在沙坪坝区,现主体部分在大学城校区,另有北碚校区、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工程指挥部西南的校区、合川区学府路9号的涉外商贸学院等设施。校园网覆盖连接三个校区。大学城校区位于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重庆大学城内。

有全日制在校生19613人,其中普通本专科生17779人,硕士研究生1095人。重庆师范大学隶属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重庆。校园面积2804亩,包括大学城校区、沙坪坝老校区和北碚校区。大学城校区位于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重庆大学城内,背靠秀美的缙云山,地势平坦开阔,恢宏现代;沙坪坝老校区、北碚校区绿树成荫,雅致和谐,先后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单位”和“园林式单位”称号。 学校创办于1954年。50多年来,虽几经调整,学校始终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秉承“自强不息,躬行师道”的重师精神,践行“厚德、笃学、砺志、创新”的校训,立足重庆、面向西部,突出教师教育特色,多层次、多形式办学,多渠道服务社会,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现已发展成为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师范大学。 学校现有23个学院,有42个全日制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八大学科门类。有全日制在校生19613人,其中普通本专科生17779人,硕士研究生1095人。学校是国家第三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现有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5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是“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文教育基地”、“教育部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两个国家级基地依托单位。有重庆市市级重点学科11个,市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个,市级重点实验室1个,重庆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5个,重庆高校工程中心1个,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学校还设有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基地、重庆市幼儿教育教师市级研修培训基地、重庆市特殊教育教师市级培训基地、重庆市汉语国际推广培训基地,以及重庆市运筹学会、重庆市文学学会等10多个学术团体。 学校现有教职工1800余人,具有正高级职务教师145人、副高级职务教师345人, 4%的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国家级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得者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4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1人,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2人,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1人,全国优秀教师4人、模范教师1人,重庆市教学名师3人,重庆市高等学校“巴渝学者”特聘教授1人,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7人、后备人选11人。 学校抢抓机遇,建设大学城新校区,拓展办学空间,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教学基本设施齐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先进。三个校区各有1个图书馆,纸质图书总量28万册。校园网覆盖连接三个校区。 学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科学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构建了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及独立实践教学环节为主体的课程体系,形成了“通识教育+学科基础教育+教师教育+专业方向分流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建立了以“三主线”和“六环节”为基础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学管理,使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十五”以来,共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重庆市教学成果奖21项,重庆市精品课程10门。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被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汉语言文学等3个专业被重庆市批准为市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地理科学实验教学中心、数字影视制作实验教学中心被批准为重庆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学校的科研实力不断增强。“十五”以来,共承担科研项目1371项,其中国家级项目64项,省部级项目360项;共发表学术论文8300余篇,其中被SCI、EI、ISTP三大检索系统收录372篇,出版著作528部(本),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79项。学校编辑出版《重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哲学社会科学版)、《地理教育》、《今日教育·当代幼教》等学术刊物,其中《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被教育部社科司、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勤学善思,求是致用”的优良学风,推行大学生自我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近三年,学校累计在册学生社团80个。学生在“挑战杯”、“数学建模”等科技文化活动竞赛中获得全国性奖项206项。学校连续11年被评为“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 学校把握教育国际化趋势,坚持开放办学,先后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印度尼西亚、卢旺达等国创办“汉语师范学院”、“孔子学院”。特殊教育学院成为国际聋人高等教育网络组织(PEN项目)的成员。 50多年来,学校已为国家培养输送了近十万名各类毕业生。一大批毕业生已成为教育、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中坚骨干力量。据对重庆市的调查,全市一级示范幼儿园现任园长中90%为我校毕业生;主城区小学特级教师的50%、小学骨干教师的60%均为我校毕业生;沙坪坝区中小学中获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教师的3% 、拥有特级教师称号教师的5%和现任中小学校长的60%均为我校毕业生。毕业生的优秀代表有中科院院士、中国数学会理事长、华罗庚数学奖、陈省身数学奖获得者马志明等。 历经50多年的办学实践,学校形成了“立教无类,育师有道,构建完备教师教育体系,矢志服务巴蜀基础教育”和“修己达德,朋辈互喻,推行‘五自’教育,熔铸学生优秀特质”的鲜明特色。当前,学校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的“314总体部署”,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真落实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建成特色鲜明、西部前列、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而努力。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官网查询成绩

天下文章一大抄,没事。

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184)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837)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358)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291-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540-541)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368)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377)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79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800)《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55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对驳论观点依其顺序,逐一 予以论析。 首先,这里驳论有三点,其一说:“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只有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才有共犯中的教唆犯可言,这显然是就共犯的成立条件而言的,而不能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15](310-312)根据前面的介绍,日本学者齐藤金作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两种,第一个便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大谷实介绍平野龙一所说的实行从属性,也解释为是关于共犯的成立要件问题。可见在日本学者看来,教唆犯、从犯的成立条件从属于正犯的实行犯罪,是从犯从属性的表现之一。笔者的论断正是意图从共犯成立条件上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的一面,根据也就是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驳论者对此断然否认,显然与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相左。其二说:“只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不管是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犯,还是教唆犯之间构成共犯,都应当运用第1款。而在教唆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并没有实行犯,即没有实行犯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第1款,这说明第1款的规定只是与共同犯罪有关,而与从属性无关。”这一驳论也难以成立。如前所述,笔者将刑法第29条第1款分为两个方面论述,就“教唆他人犯罪”而言,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正是教唆犯构成共犯关系成立的条件,如同前面其一所说,它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并非与从属性无关。就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言,由于刑法规定按照他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驳论者所举的例子,认为可以适用第1款,都是就刑事责任来说的,这当然没有从属性。说它没有从属性,不正好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的独立性吗?其三说:“第29条第1款并没有说明,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而没有肯定教唆犯的从属性。”其实这种情况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由第29条第2款作了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正说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第1款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成立犯罪,并不能否定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是否成立

李慧敏的《中华颂》原文如下:有人问 哪里是你的家我回答 向东方走有个美丽的地方叫中华那是一方灵秀的土地盘古开天留下了久远的神话四大文明 有我中华四大发明 始于华夏星汉灿烂 筑起了多少璀璨的灯塔紫气东来 点染出江山如画翘首强汉 你能听到金戈铁马回眸盛唐 你会看到威仪天下可强汉盛唐只是先辈的潇洒青春中国 才是真正的风流年华是啊,改革开放一次大手笔的抒发宏大的谜面要用宏大的篇幅才能解答春天的故事唱响了一个辉煌的时代港澳回归 把屈辱的历史洗刷百年奥运是中国精神的升华嘹亮的国歌仿佛还回响在北京的盛夏 神七飞天留下了一段动人的佳话太空里的一面红旗你映红了地球上的万朵云霞也许那之前 你还看到了一场大灾难但大难之中你才真正了解我的中华就是那一刻全天下的龙族儿女成为了一家亿万人的牵手创造了一个感天动地的神话这就是我的中华五千年的史诗随你妙笔生花这就是我的华夏新时代的画卷任你挥洒勾画其实 复兴的谜底不难解答和谐社会一定能让中华民族繁荣强大我的中华你是世界民族之林的 喜玛拉雅我的中华你是炎黄子孙心底里永远的牵挂薪尽火传不要问我们忠诚是什么一声召唤龙族血脉都将会排列在你的旗帜下有人问 哪里是你的家我回答 向东方走有个美丽的地方叫中华记住了 中华是我的家中华是我们的家

《中 华 颂》原文:有人问 哪里是你的家我回答 向东方走有个美丽的地方叫中华那是一方灵秀的土地盘古开天留下了久远的神话黄河水在那里孕育了黄皮肤的儿女时代巨人缔造出社会主义国家四大文明 有我中华四大发明 始于华夏星汉灿烂 筑起了多少璀璨的灯塔紫气东来 点染出江山如画翘首强汉 你能听到金戈铁马回眸盛唐 你会看到威仪天下可强汉盛唐只是先辈的潇洒青春中国 才是真正的风流年华是啊,改革开放一次大手笔的抒发宏大的谜面要用宏大的篇幅才能解答春天的故事唱响了一个辉煌的时代港澳回归 把屈辱的历史洗刷百年奥运是中国精神的升华嘹亮的国歌仿佛还回响在北京的盛夏 神七飞天留下了一段动人的佳话太空里的一面红旗你映红了地球上的万朵云霞也许那之前 你还看到了一场大灾难但大难之中你才真正了解我的中华就是那一刻全天下的龙族儿女成为了一家亿万人的牵手创造了一个感天动地的神话这就是我的中华五千年的史诗随你妙笔生花这就是我的华夏新时代的画卷任你挥洒勾画其实 复兴的谜底不难解答和谐社会一定能让中华民族繁荣强大我的中华你是世界民族之林的 喜玛拉雅我的中华你是炎黄子孙心底里永远的牵挂薪尽火传不要问我们忠诚是什么一声召唤龙族血脉都将会排列在你的旗帜下有人问 哪里是你的家我回答 向东方走有个美丽的地方叫中华记住了 中华是我的家中华是我们的家李慧敏介绍: 博士 讲师北京语言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毕业研究方向为对外汉语教学与语法研究、汉语方言语法研究 论著1、参与撰写商务印书馆对外汉语本科系列教材《对外汉语本体教学概论》中《语音》一章,拟于2012年出版;2、主编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跟马小跳学汉语"教材第一册,拟于2012年4月出版;3、参与撰写《合肥方言》中《语法》一章,拟于2012年出版。论文1、空间隐喻与位移事件结构"去VP"中的"去",《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2、从英汉"龙"文化差异看跨文化交际,《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4)3、《对话语境与副词"可"的交互主观性》,《语言教学与研究》2009年(2)4、《儿童语言中"了"字句语用功能的发展》,《中国语言学报》2008年卷5、《乔姆斯基的简单性原则思想》,《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6、合肥话的"K-VP?"疑问句,《滁州学院学报》,2008(1)7、江淮官话的归属与特征研究概述,《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4(5)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官网电话查询

刚刚访问了一下 被黑了

我也是安庆的,以前去玩过,安庆大学论坛网址

一般是三天。在安庆师范大学学报投稿后,初审审稿的时间为3至10天。如果当期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稀少的话当天可能就初审通过了。

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