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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法学是几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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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法学是几类期刊

在综合大学算法学实力很不错的。

1、专著类(1)《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4月出版(2)《民事诉讼标的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12月出版(3)《民法请求权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7月出版(4)《证明评价影响因素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8年3月出版(5)《海峡两岸民事司法协助研究》(合著第二作者)海峡出版社 2005年9月出版(6)《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理论与实务》(合著副主编) 上海社科出版社 2005年9月出版2、论文类(1)论身份权请求权 《法学研究》 2006年第5期(2)法官造法与司法权威 《政治与法律》 2004年第5期(3)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政治与法律》 2004年第6期(4)请求权竞合研究 《法学评论》 2005年第2期(5)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学》 2006年第1期(6)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涉及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7)论证明责任与证明评价的相互制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4期(8)民事诉讼标的与民法请求权之关系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006年第4期(9)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与实践的背离和统一《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007年第4期(10)海峡两岸民事管辖权冲突研究《金陵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特刊)》 2004秋季号(11)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评价的实践互动与制度协调《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12)审判权分享机制对法官证明评价的影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13)论证明对象对法官证明评价活动的影响 《法律适用》 2008年第2期(14)论民事裁判方法——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探寻 《法律适用》 2006第第5期(15)既判力理论与民事抗诉机制之改造 《人民检察》 2006年第7期(16)民事行政检察证据问题研究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2期(17)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之相互制约 《中国检察官》 2007年第8期(18)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 《民商法论丛》第33卷 法律出版社 2005年出版(19)共同诉讼研究——以诉讼标的理论为方法《诉讼法论丛》第11卷 法律出版社 2006年出版(20)诉讼标的的实践 《民事诉讼法论坛》第1卷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年出版3.获奖情况(1)2005年获得复旦大学法学院年度教学优秀奖(2)2007年获得复旦大学法学院年度科研工作二等奖(3)2007年与章武生教授、谢佑平教授共同获得复旦大学教学成果二等奖(列在章武生教授和谢佑平教授之后)(4)2006年,论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学,2006第1期)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涉及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第1期)分别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优秀检察理论研究三等奖。4、主持项目:(1)教育部2009年度规划项目:“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编号:09YJA820009(2)上海市教委2009年度重点项目:“证明评价原理——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这个问题该如何说呢,全国只要是个本科院校几乎都有这个专业。中央民大法学实力在北京这片说实话都难拿得出手,只因好学校太多,只因开设的学校太多,实力中肯的说一般吧。 法学还分很多类,如法理是北大、吉大等;法史学如中国政法、华东政法等;刑法如北大、武大等…… 据我所知,中央民族大学在民族法学这块有特色,应该算是数一数二的地位,民族法学研究的学者民大最多。其他方面如刑法、民法……很一般。 个人以为学法学,还是最早的五院四系(中国政法、华东政法、西北政法、西南政法、中南政法,北大、人大、武大、吉大)最好,底蕴最好。当然清华法学等后来靠学者拉动的院校也很显眼。 当然说回来,学校是一方面,自己能力最重要。

海峡药学属于几类期刊

不是核心期刊海峡药学《海峡药学》(月刊)创刊于1988年,是中国药学会福建分会主办,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来源期刊。获奖情况:2006-2010年连续五年被主为福建省优秀期刊。 《海峡药学》主主管主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药学会福建分会快捷分类:医学医药卫生综合 医药卫生科技出版发行:福建  月刊  A4期刊刊号:1006-3765, 35-1173/R创刊时间:1988  影响因子 166审稿时间:1-3个月期刊级别: 国家级期刊

海峡药学系中国药学会福建分会主办,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

省级 500左右,时间比较长

海峡法学期刊

“法律教育的多元化走向”,载于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45页,杨贝为第二作者。 王军:“教学之道在于教会学习”,载于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8页。 “侵权法上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载于《法学》2011年第11期。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综述(1995-2010年)”,载于《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09-2010年》,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补贴措施案’述评”,载于《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09-2010年》,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二作者为戴萍。 “比较法语境下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载于《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未成年人过失认定标准比较研究”,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5-267页,刘鹏为第二作者。 “经济危机下我国开展反补贴研究的重要意义”,载于《国际贸易问题》,2009年第11期,第62页,官松为第二作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2009年12月),与张文显等共18人共同撰写。 “精神障碍者过失认定标准比较研究”,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2009年10月),第25页,刘鹏为第二作者。 “英国人身伤害之非金钱损失赔偿制度研究”,载于《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第19页,第一作者(与刘春梅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9年第5期全文转载。 “对国际化法学培养模式的再思考”,载于《高等教育问题研究》2009年第1期,第48页,第一作者(与杨贝合作)。 “德国侵权法上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利益权衡原则”,载于《山西大学学报》,2008年11月,第31卷第6期,第80页,第一作者(与王梦晗合作)。 “德国侵权法上的人身伤害抚慰金制度”,载于《暨南学报》,2008年第6卷,第30卷第6期,第27页,第一作者(与粟撒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9年第3期全文转载。 “论中国立法吸纳外国法方式之演变”,载于王卫国主编:《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9-445页,第一作者(与高建学合作)。 “侵权法上损害证明的确定性”,载于《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与王秀转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8年第12期全文转载。 “过错能否取代违法性”,载于《检察日报》2008年10月9日。 “现代保险体制下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的责任比较研究”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三期,第一作者(与高英伟合作)。 “欧盟法中的公共政策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9卷,2008年5月,第一作者(与高英伟)。 “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载于《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第一作者(与王轩合作)。 “侵权受害人因侵权而获益的后果”载于《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年第12期,第一作者(与沈雨青合作)。 “机动车造成行人损害保险人该承担何种责任”,载于2007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周末》第3版。 “道路交通法的修改应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一致”,载于2007年11月11日《法制日报·周末》第2版。 “过失的概念研究”,载于游劝荣主编:《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权益保障研究》(2006年8月中国法学会主办、两岸三地共11家法学组织和法律机构承办“第四届海峡法学论坛”会议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25页,第一作者(与高建学)。 “欧盟保险法的统一进程”,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2007年8月,第一作者,(与沈雨青合作)。 “欧盟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演进”,载于《清华法学》(创刊号)2007年5月,第1卷(总第1期),第一作者(与王秀转合作)。 “依法确认民事诉讼主体正确确定案件审理范围”,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4日,第5版。 “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2007年3月,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与谢琳合作)。 “侵权法上‘物的行为’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2006年5月。 “美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8卷,2006年10月第一作者。 “大陆法系侵权法上严格责任比较研究”(第二部分),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7卷,2005年3月。 “大陆法系侵权法上严格责任比较研究”(第一部分),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6卷,2004年8月。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第一作者),载于《山西大学学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2004年第4卷第69页。 “国际商法的研究对象”,载于《国际商务》,2004年增刊,第88页。 “在我国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两个基本问题”,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13页。 “略论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兼收并蓄”,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2月27日“理论专刊”。 “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适用”,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5卷,2003年6月。 “关于在法学类理论课程中进行‘讨论教学’的设想”,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2002年4月。 “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仲裁案例两则述评”,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3卷,2001年5月。 “评我国新合同法上合同转让的原则”,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2000年8月。 “关于在中国法律教育中进行案例教学的思考”,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1999年9月。 “Punitive and Compensatory Contract Damag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UCC,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Law”,Loyola Law Review,

福建江夏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于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发展历史如下:2003年12月28日,在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组建的江夏学院在闽侯大学城奠基。2004年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江夏学院(筹)。2010年3月18日,经教育部批准,在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福建江夏学院,同时撤消四所学校的建制 。2011年,福建江夏学院签署《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高校联盟协议书》,参与组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高校联盟(教育联盟)。2013年11月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8年1月,学校获批为省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

不敢说不好,只能说平庸,毕竟本科像草一样越长越多,学校一多,生源质量师资质量等各方面都会被稀释,以前福建本科学校就几所,生源质量是被除数,本科学校的间数是除数,这样就一目了然

海峡法学是核心期刊吗

“法律教育的多元化走向”,载于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45页,杨贝为第二作者。 王军:“教学之道在于教会学习”,载于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8页。 “侵权法上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载于《法学》2011年第11期。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综述(1995-2010年)”,载于《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09-2010年》,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补贴措施案’述评”,载于《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09-2010年》,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二作者为戴萍。 “比较法语境下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载于《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未成年人过失认定标准比较研究”,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5-267页,刘鹏为第二作者。 “经济危机下我国开展反补贴研究的重要意义”,载于《国际贸易问题》,2009年第11期,第62页,官松为第二作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2009年12月),与张文显等共18人共同撰写。 “精神障碍者过失认定标准比较研究”,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2009年10月),第25页,刘鹏为第二作者。 “英国人身伤害之非金钱损失赔偿制度研究”,载于《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第19页,第一作者(与刘春梅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9年第5期全文转载。 “对国际化法学培养模式的再思考”,载于《高等教育问题研究》2009年第1期,第48页,第一作者(与杨贝合作)。 “德国侵权法上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利益权衡原则”,载于《山西大学学报》,2008年11月,第31卷第6期,第80页,第一作者(与王梦晗合作)。 “德国侵权法上的人身伤害抚慰金制度”,载于《暨南学报》,2008年第6卷,第30卷第6期,第27页,第一作者(与粟撒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9年第3期全文转载。 “论中国立法吸纳外国法方式之演变”,载于王卫国主编:《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9-445页,第一作者(与高建学合作)。 “侵权法上损害证明的确定性”,载于《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与王秀转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8年第12期全文转载。 “过错能否取代违法性”,载于《检察日报》2008年10月9日。 “现代保险体制下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的责任比较研究”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三期,第一作者(与高英伟合作)。 “欧盟法中的公共政策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9卷,2008年5月,第一作者(与高英伟)。 “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载于《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第一作者(与王轩合作)。 “侵权受害人因侵权而获益的后果”载于《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年第12期,第一作者(与沈雨青合作)。 “机动车造成行人损害保险人该承担何种责任”,载于2007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周末》第3版。 “道路交通法的修改应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一致”,载于2007年11月11日《法制日报·周末》第2版。 “过失的概念研究”,载于游劝荣主编:《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权益保障研究》(2006年8月中国法学会主办、两岸三地共11家法学组织和法律机构承办“第四届海峡法学论坛”会议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25页,第一作者(与高建学)。 “欧盟保险法的统一进程”,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2007年8月,第一作者,(与沈雨青合作)。 “欧盟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演进”,载于《清华法学》(创刊号)2007年5月,第1卷(总第1期),第一作者(与王秀转合作)。 “依法确认民事诉讼主体正确确定案件审理范围”,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4日,第5版。 “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2007年3月,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与谢琳合作)。 “侵权法上‘物的行为’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2006年5月。 “美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8卷,2006年10月第一作者。 “大陆法系侵权法上严格责任比较研究”(第二部分),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7卷,2005年3月。 “大陆法系侵权法上严格责任比较研究”(第一部分),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6卷,2004年8月。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第一作者),载于《山西大学学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2004年第4卷第69页。 “国际商法的研究对象”,载于《国际商务》,2004年增刊,第88页。 “在我国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两个基本问题”,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13页。 “略论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兼收并蓄”,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2月27日“理论专刊”。 “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适用”,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5卷,2003年6月。 “关于在法学类理论课程中进行‘讨论教学’的设想”,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2002年4月。 “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仲裁案例两则述评”,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3卷,2001年5月。 “评我国新合同法上合同转让的原则”,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2000年8月。 “关于在中国法律教育中进行案例教学的思考”,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1999年9月。 “Punitive and Compensatory Contract Damag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UCC,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Law”,Loyola Law Review,

12海里以外是公海吗?不能算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钓鱼岛12海里以外都是公海。但是国际法规定,岛屿200海里内都能算作专属经济区。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所以,对于钓鱼岛海域周边进行巡航,是出于维护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也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着现实意义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海军在本国管辖海域巡航,是完全正当合法、无可非议的。保卫国家海洋国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国海军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我国 渔政船连续 十一年赴北太平洋公海执行渔政巡航任务,意义重大 。通过连续多年的北太巡航,加强了我国对北太鱿钓渔场管理,深化了与美方的执法交流活动,展现了我负责任渔业大国良好形象。通过公海 渔政巡航,强化了相关海域渔政巡航管理,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了渔民合法权益。

中国的海岸线12海里以外是公海。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扩展资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航行自由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建设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各国有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包括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这种人工设施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围划定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捕鱼自由捕鱼自由各国都有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这类条约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主要是双边、区域性或就某个种群订立的条约。如《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办法公约》、《关于管理捕鲸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等。科学研究自由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利。必须遵守以下规则:(一)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二)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利和利益(三)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有关规则。

12海里=224千米中国的海岸线12海里以外是公海。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扩展资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  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  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

海峡药学是几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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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期刊,不是核心《海峡药学》前身系《福建药学杂志》,创办于1988年11月,季刊。1994年更名为《海峡药学》,国内外公开发行。国内刊号:CN35-1173/R,国际刊号:ISSN1006-3765。2003年改为双月刊,2007年改为月刊,大16开。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省药学会主办。 主要设有:综述与讲座、药理、药剂、中药与天然药物、药品检验与分析、药物与临床、闽台医药、药物合成、药物经济学、临床药学、实验研究、药物不良反应、教学探讨、经营与管理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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