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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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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论文的相关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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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部分1、 会计假设的历史演变及其未来发展2、 谈谈会计国际化问题3、 略论我国会计模式的构建4、 论知识经济时代会计重心的转移5、 浅谈人力资源的计量方法6、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职能的转变7、 浅谈市场经济与会计的服务职能8、 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的特殊性9、 从虚拟公司的兴起谈会计主体假设10、 论环境会计主体的内涵及表现形式11、 从会计环境的变化看我国实证会计范式的发展12、 浅析实证会计理论13、 论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及管理14、 浅论人力资源会计15、 论21世纪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面临新的挑战16、 论会计控制对象──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17、 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基础及其确认与计量18、 试论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应用19、 构建宏观会计与战略会计的初步设想20、 论稳健性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21、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22、 浅谈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核算方法23、 切实加快传统会计教学模式改革24、 中国传统会计文化的若干特征25、 浅析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确定26、 知识经济与会计创新--人力资源、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探讨27、 刍议权责发生制28、 试论会计信息的失真29、 论商誉及其会计处理30、 初探会计与财务管理的平行、互动关系31、 浅谈我国会计服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32、 虚拟公司对传统会计的挑战33、 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探析34、 知识经济对会计报告模式的挑战35、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识别与防范36、 虚假会计信息探源与对策37、 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理论的挑战38、 会计国际化的新格局及我们的对策39、 浅谈经济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40、 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41、 会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42、 浅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43、 会计信息本身的局限性及其对策44、 证券市场发展对会计的影响45、 我国会计现代化的哲学思考46、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47、 试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48、 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49、 非货币交易会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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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第一、提出问题一是宏观经济的基本概念和含义二是宏观经济相关的组成部分三是宏观经济的作用和意义第二、分析问题一是宏观经济的发展现状(基本数据、基本情况、成绩)二是宏观经济发展积累的经验三是宏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列举)四是宏观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五是国外宏观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第一、 解决问题一是解决宏观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的思路、方针和预期目标二是解决宏观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的具体措施三是解决宏观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的过程中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以宏观经济学原理分析税收政策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 按:本文仅以曼昆《宏观经济学原理(第三版)》(Principles Of Macroeconomics, Third Edition, N Gregory Mankiw)中有关税收归属(Tax Incidence)和弹性系数(Elasticity)的最基本原理来为大家分析当前中国税收(广义税收)政策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主要分析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商品房政策的影响。 弹性系数(Elasticity):它是指商品的供应量或需求量根据其决定因素(首变因素)的改变而作出反应的程度。其数学计算公式为: 弹性系数 = 商品数量的变化百分率 / 决定因素(首变因素)的变化百分率 一般情况下,商品数量可分为商品供应数量和商品需求数量,而决定因素(首变因素)可以是商品价格等因素。我们都知道,商品的供应数量和商品的需求数量都是与商品价格相关的。价格升高,供应数量就相对变大,因为供应者觉得有更大的利润可图,所以加大生产量,但需求数量会越小,因为需求者觉得难以负担;价格降低,供应数量会相对减少,因为供应者认为利润比较低,减小生产规模,但需求数量会增加,因为需求者认为划算。那么供应和需求就是必须以价格为核心内容,找准一个价格平衡点,使得在这个价格点上,供应数量和需求数量相等,这样某种特定商品,其社会所生产量正好等于社会消耗量,就达到了供需平衡。这也就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最经典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提出的“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起的作用。那么根据以上这个公式,我们又引申出来两个概念: 1、供应价格弹性系数 = 商品供应数量变化百分率 / 价格变化百分率 2、需求价格弹性系数 = 商品需求数量变化百分率 / 价格变化百分率 如果,某种商品的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大于1,也就是说供应数量的变化百分率大与价格变化百分率,那么说明这种商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变化非常敏感,小额的价格变化会导致大额的供应数量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商品的叫做弹性供应。如果小于1,也就是说供应数量的变化百分率小于价格变化百分率,那么说明这种商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变化不敏感,即使比较大额的价格变化也只能导致小额的数量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商品叫做非弹性供应。 同理,我们可以根据商品的需求数量对价格的敏感程度。如果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大于1,则需求数量变化对价格变化敏感,则为弹性需求。如果小于1,则需求数量变化对价格变化不敏感,则为非弹性需求。 那么,哪些商品是弹性供应或非弹性供应呢?哪些商品是弹性需求或非弹性需求呢? 一般而言,奢侈品是非弹性供应并且弹性需求的。因为奢侈品(如2万美圆的天价手机、钻石戒指、劳斯来斯的汽车等)利润比较高,而且奢侈品的供应商不容易转型,所以奢侈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的变化相对不敏感,大额的价格变化也只能引起小额的供应数量变化,即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小于1。但奢侈品对需求者而言,不是生活必需的,是可有可无的,并且很容易找到替代品。比如当劳斯来斯的汽车猛涨价的时候,其消费者很可能就不买劳斯来斯,转而去买奔驰或宝马。钻石戒指猛涨价了,可能消费者就转而去买红宝石的戒指了。故奢侈品的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非常敏感,小额的价格变化可能引起需求数量上大额的变化,即弹性系数大于1。 而生活必须品与奢侈品相反,是弹性供应并且非弹性需求的。因为生活必须品(大米、衣服、房子等)是人人都需要的(供应者和需求者都需要)。如果生活必须品的有价格上的变化,供应数量会有更大的变化,比如农民是大米的供应者,如果大米的价格跌了,那么农民会认为卖掉自己辛苦种出来的大米不划算,再加上大米对他自己也是必须的,那么他很可能把大米全部留在自己家里供自己吃,这样供应量就急剧减少了;而如果大米涨价,农民认为赚的钱多,那么很可能他连自己的口粮也要卖掉一部分。这样来说,生活必须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的变化相对敏感,小额的价格变化可能引起供应数量上大额的变化,即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大于1。但生活必需品确是非弹性需求的,因为人人都要吃饭、穿衣、住房,没有这些人就会饿死冻死,所以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数量对价格的变化相对不敏感,大额的价格变化也只能引起小额的需求数量变化,即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小于1。 弄清了弹性系数(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和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以及那些商品是弹性供应而非弹性需求,哪些商品是非弹性供应而弹性需求之后,我们再回顾一下税收归属(Tax Incidence)的基本原理。 曼昆认为,经济学十大原理之一就是,政府行为能够改变市场收益。税收显然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本文中,我指的税收都是广义的税收(把社会保险费、商品房的登记费、过户费、贷款利息等都算进税收范畴)。那么税收最终是由谁来负担呢? 我们举一个卖冰淇淋的例子。现假设有这样一个市场环境,由若干个冰淇淋的供应者和冰淇淋的消费者组成。如果冰淇淋价格是10元一个的时候,供应者愿意生产的冰淇淋是1000个,需求者愿意购买的冰淇淋也是1000个,这样就达到了供需平衡。但是突然政府出台了一个政策,要在每个冰淇淋上征收1元的生产税,由供应者完税。那么供应者为了保证相同的利润,不得不把冰淇淋的价格由原来的10元抬高到11元(其中1元是完税的,实际销售额还是10元一个,保证了与原来相同的利润。)这样在相同的利润刺激下,供应者愿意生产的冰淇淋是1000个,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但需求者却因此而为每个冰淇淋多支付1元,所以需求数量会减少,由原来的1000个需求数量降低为800个了。这样供需就失去了平衡,生产出来1000个冰淇淋只卖出去800个,冰淇淋剩余了。显然,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都受了损失。供应者因为产品剩余而受损失,需求者因为产品涨价而受损失。 为了避免损失,供应者和需求者都会想办法。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使供需重新达到平衡。于是供应者将冰淇淋的价格又由11元降低到5元(注意,根据政府的税法,其中1元要完税,供应者的实际销售额是5元一个,利润与原来10元一个相比较降低了5元),那么在利润降低的情况下,供应者的生产积极性受挫,只愿意生产出来900个冰淇淋了。而对需求者而言,5元的价格,比最开始的10元(在这个价格点上,需求量是1000个)要多一点,但毕竟比11元(在这个价格点上,需求量是800个)要少一点,相对于最初的10元一个的价格,需求者要多付出5元,我们就假设在5元的价格点上,需求量也是900个吧。这样供应量与需求量相等,冰淇淋又重新达到了供需平衡。 有意思的事情出现了:当供需再次在5元这个价格点上达到平衡的时候,供应者和需求者还是双方都受到了损失,只不过这种损失要比11元价格点上的损失小一些。在5元价格点上,供应者的利润比原来降低了5元,而需求者的负担比原来又多出5元。那么双方的损失之合,即1元,就被政府以税收的名义征用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来,虽然政府是面向供应者征收的生产税,但经过市场调节,最终税收归属却同时落在供应者和需求者头上。 如果政府征收的不是生产税,而是消费税,情况会如何呢?再来看看吧: 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我们可以再举例,还是当冰淇淋价格是10元一个的时候,供应者愿意生产的冰淇淋是1000个,需求者愿意购买的冰淇淋也是1000个,达到供需平衡。这时政府出政策了,要在每个冰淇淋上征收1元的消费税,由需求者完税。那么对需求者而言,10元买一个冰淇淋,还要再完税1元,相当于冰淇淋的实际价格涨成了11元。11元的价格点上,供应量不变(因为供应者卖出的实际价格还是10元,利润不变),但需求量降低到了800个,供需不平衡,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都受了损失。供应者因为产品剩余而受损失,需求者因为产品“涨价”(实际上是多负担1元的消费税)而受损失。 于是供应者不得不被迫将价格由10元降低为5元。在利润降低的情况下,供应者的生产积极性受挫,只愿意生产出来900个冰淇淋了。而需求者除了每个冰淇淋要负担5元之外,还要多负担1元的消费税,所以实际消费价格为5元,相对于最初的10元一个的价格,需求者要多付出5元,,需求量由1000个变为900个。这样供需又平衡了 来看看吧:同样的市场环境下,第一次政府征收1元的生产税,是由供应者负担,结果最后造成供应者和需求者各负担了5元。第二次政府不征收生产税了,征收1元的消费税,是由需求者负担,结果最后还是造成供应者和需求者各负担5元。这就是税收的真正归属问题,即不论政府是向供方还是向需方征税,最终税收必定会由双方承担,谁也讨不了好!(这里顺便说明一下,前段时间有人在天涯经济论坛上发的帖子《谁在为增值税买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你可以用公式推导出来增值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根据本贴所论述,实际上还是生产、流通、消费三方共同承担了,只不过承担的比例不一样而已。) 那么我已经用了那么长的篇幅,帮助大家复习了一下弹性系数和税收归属的基本定义和原理,下面我们可以就具体问题展开论述了。 第一、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我们把这些看成广义的税收):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仅城镇户口)、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仅城镇户口)和生育保险(男女都交)五种。全国各地的缴费比例不一样,一般而言,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是其工资的11%左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该劳动者工资的30%左右(有地区差异)。一般的老百姓可能就认为,国家的政策这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单位缴费是个人缴费的3倍左右。同样,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但最终都存如劳动者的帐户。所以又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也是国家政策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个人占了单位的便宜。但根据我们已经论证过的,税收不论是向用人单位征集的还是向劳动者征集的,最终都会由双方承担。在自由市场中,哪一方也占不到便宜。而且根据我下文的论述,你会发现,问题简直会更加糟糕。因为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占了便宜,而劳动者没有得到丝毫的好处。 把劳动关系看成一个商品市场,我们有两条思路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思路是在这个商品市场中,认为劳动者是供应者,用人单位是需求者,那么很显然,商品就是劳动力(即劳动者提供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劳动),货币就是单位提供的工资加福利。劳动力这种商品,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实不是必需品,而是具有奢侈品的性质。奢侈品有哪些性质?我们再回顾一下,奢侈品的供应者不容易转型,在本例中就表现为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的质量在短期内不容易发生改变,比如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短期内可能只能提供法律方面的劳动,你让他提供IT方面的劳动,他得经过长期转型(培训或上研究生)才行,而一般的工人,只能提供力气活的,你让他成为技术蓝领,他也要经过长期培训。奢侈品还有对需求者而言还有一个性质就是可有可无,并且有替代品,我们看看劳动力对用人单位是不是可有可无的呢?如果雇工人成本(工资、保险、公积金等)太高,工厂完全可以不雇佣工人,它可以买全自动化的生产线,只请几个高技术的管理人员。反之,如果雇工人成本低,低于全自动化的生产线,那么工厂也许就会实施密集型劳动力的发展路子。这也正是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最主要原因。 那么在这个思路中,商品市场上的商品——劳动力,是奢侈品,也就符合我们讨论过的奢侈品的性质,是非弹性供应并且弹性需求的。当劳动力的价格(工资、保险、公积金等)有一定变化的时候,其供应量变化不大,但其需求量变化会比较大。所以国家政策是强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相当于国家强制提高劳动力的价格,这样在市场上,求职的劳动者数量不会有太大变化,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相对大幅度地减少。劳动力形成供大于求的局面,于是乎就通过社会平均工资大额降低的方式来降低劳动力价格(工资只是劳动力价格的一部分,因为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广义的税收,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社会平均工资降低的情况下,劳动力价格也相应降低,劳动力供应数量不会有大的变化,但用人单位读劳动力的需求就会大幅度增加,于是就形成当今这种“人人有口饭吃,但工资都不高”的局面。更有甚者,工资过低、劳动力需求过大的情况下,形成民工荒的局面。 所以从第一个思路分析来看,广义的税收(社会保险、公积金)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负担的,而且劳动者负担的份额更多!劳动者丝毫没占到用人单位的便宜,用人单位也丝毫没为劳动者多付出工资外的福利,反而承担了美名! 我们也可以用第二种思路来分析劳动力市场,得出的结论也是一样的。也可以认为这个市场中,用人单位是供应者,劳动者是需求者,商品是工资和福利,货币是劳动力。很显然,从这个角度而言,商品就成了生活必须品。生活必须品的性质是我们讨论过,是弹性供应并且非弹性需求的。同样得出劳动者负担广义税收份额更多的结论!(具体分析不再赘述了,原理和方法与第一种思路都是一样的。) 所以,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时,我们以劳动力市场来做分析,通过两种不同的思路(其实是以两种相反方向的眼光来分析问题),得出的结论都是:不论向谁征收,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而且劳动者承担得更多! 二、商品房政策(商品房的登记费、过户费、贷款利息等) 同样,商品房市场上,如果把商品房看成商品,把人民币看成货币,那么对供应者(政府、开发商、炒房者)和需求者(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子是生活必须品,弹性供应并且非弹性需求的。那么针对房子的一切广义税收,大部分是由需求者(普通老百姓)承担。如果用另一种思路,把人民币看成商品,把房子看成货币,那么普通老百姓就成了供应者,政府、开发商和炒房者就成了需求者。这时的商品——人民币符合奢侈品的特征,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因此,中央银行两次提高住房贷款利息,各地政府出台政策对炒房者征收高额的过户费等措施,表面上看好象是限制房价,实际上经过我们的分析,最终而言还是普通老百姓承担了大头! 通过以上两个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商品房市场的分析),我们都得出老百姓承担税收大头的结论。这个结论可以推导出一条普遍的原理:供应者和需求者共同承担了政府税收,但非弹性的一方承担得更多!这从原理上也很好解释清楚,因为非弹性的一方就意味着数量对价格的变化不敏感,所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而弹性的一方意味着数量对价格变化敏感,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因此非弹性的弱势地位者吃亏就不足为奇了! 那么从这些经济学原理里边,大家也看清楚了,不论国家政策表面上是如何偏向普通老百姓,其实质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甚至我们可以更大胆地下结论,与普通劳动者无关的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应负担的税收,本来是企业的成本,实际上最终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而且由于劳动者的非弹性特点,大部分都落在了劳动者的头上。 顺便再说说我在文中一笔带过的增值税问题。根据我们的结论,表面上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了,但实际上还是生产、流通、消费者三方承担的。把生产房与流通方的供需看成一个市场,再把流通方与消费者的供需看成另一个市场,就能分析出三方承担的结论了。所以大家也不要那么愤怒,认为增值税完全是由我们普通老百姓承担;但大家也更不要有什么欣慰,因为对非弹性特点的消费者而言,承担的是增值税的大头。 把我上一段话中的“增值税”三个字换成任何一种国内的税收、福利、保险、社会公共利益等,这句话都可以成立,哪怕是表面上与老百姓完全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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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论文经济法课程教学论文:  提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在从事专业研究中撰写的用以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硕士学位论文集中体现了硕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学术训练中积累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在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选择学位论文题目是撰写学位论文的前置性工作,选题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学位论文本身质量的优劣。在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历史上,具有卓越学术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选题上独具匠心,所选论题大多既能够契合时代发展的脉搏,又符合知识生产的自身规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能否取得预期的绩效,主要依靠硕士研究生自 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张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zoos级硕士研究生。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与学科点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规划工作也是紧密联系的。选定起点高、有创新、有意义、难度适中,符合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论文题目,是学科点选题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是我国法学类国家级重点学科,拥有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经济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学科基地,长期以来,在李昌麟教授的带领下,一直十分重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业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近年来,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导师人数与学生人数的比例逐渐拉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之间的学术能力差别较大;读研的功利目的凸显等。因此,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工作也需要直面现实,不断探索新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提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选题仓促  由于一些硕士研究生平时对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开题只是“走形式”,不认真对待,因此,相当一部分硕士研究生平时不注意专业论题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谈不上认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级第二学期末准备开题时,才感到时间仓促,只好“临阵磨枪”,仓促选择一个论题,而对所选题目的研究现状以及是否还有研究价值缺乏应有的了解。一些学生称:“选什么题目在效果上实际上是一样的,因为研究生期间的学习并没有重点,所以选什么题目都无所谓。”  (二)消极选题  一部分学生不善于自己发现问题,仍然固守旧的学习模式,消极等待导师向其提供论文题目,在选题上丧失了主,充分调动硕士研究生的主动性是选题成功与否的关键。学者王国维曾有过“善自命题”的佳话。他在《尔雅草本虫鱼鸟兽释例》自序中,记载了大学者沈曾植与自己的一段对话:“方伯莞然日:‘君为学,乃善自命题。何不多命数题,为我辈遣日之资乎?’因相视大笑。”可见,“善自命题”就是要善于发现问题,要在广泛的阅读和比较中,发现现实中存在的真问题,从而通过研究此类问题取得显著的成果。但反观目前的一些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他们在学位论文选题中连起码的主动性都没有,逞论“善自命题”。  (三)选题不当  一部分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在选题时容易出现两种较为极端的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视了自身学术能力的局限。如,并没有系统的经济学知识训练,而以经济学分析为论文主题。二是选题过于平淡,拘泥于旧有的理论框架,不敢创新,无法体现开拓性。如,在既没有研究方法创新,也没有研究内容创新的情形下,把经济法学界已有定论的某些经济法问题作为论题进行探讨。  (四)态度不端  某些硕士生在选题时马虎应付、态度浮躁,抄袭严重,缺乏应有的学位论文写作态度。还有些学生对所选文题热情高涨,但往往是一时兴趣所致,由于对困难估计不足,最终败兴而终,临近毕业时往往还仓促改题。这也是一种不严谨的学术态度。  (五)师生之间欠缺沟通,缺乏对于学位论文的长远规划 对于科研能力和主动性较强的硕士研究生而言,通过与导师的主动接触,有助于其选题的形成,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动性较差,对导师的研究领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晓。师生之间欠缺沟通的总体情形直接影响到了学位论文选题的长远规划。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包括社会外界的影响因素、学术 640评价体制自身因素、导师和学生个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针对上述问题,不能幻想在整体上和短时间内完全根治。但是,为了提高经济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我们仍可以在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以弥补制度上的缺漏。、加强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选题指导工作的途径  (一)建立导师组制度 目前,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制是一位硕士生导师指导和管理多名学生,这是历史延续下来的导师制度,在较长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如,有利于强化导师的责任以监督硕士生自主学习,导师可以带领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学生能够更加熟悉导师的研究领域。但这是与当时的历史情形相适应的;在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扩招之前,一位导师一届招收三四名学生,而如今一位导师每届多则招收十几名学生,少则也要带八九名学生,部分导师还要指导博士研究生,还要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观上虽希望提高能动性,但客观上却没有精力像以前那样与硕士生紧密联系,倾注大量精力指导研究生开展经济法学术研究。因此,可以考虑将“一对多”的导师制改革为导师组制度,即由多位导师组成导师组,对研究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对于学科方向划分较少的院校的学科点,可以将硕士生导师组合为经济法专业导师组;对于学科方向划分较多的院校的学科点,如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可以将不同大类研究方向的导师成立多个导师组,由导师组集体管理硕士生。当然,为了防止出现集体的“不作为”,还需要辅以工作量登记和考核等相关具体制度的协调配合。这种导师组制度既有助于学生开阔学术视野,在多位导师的指导中博采众家之长,也有利于形成开放式的学术研究样态和研 641究生培养方式,还可避免导师重复指导学生而造成的学术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  (二)尽早开展选题规划工作 选择一个适当的学位论文题目非一日之功,需要在平时的学习中一点一滴地积累。尽早确定选题方向,将有助于学生在较长时间内搜集和积累相关研究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提前开展选题规划对学位论文的撰写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我认为,在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一年级下学期,即可要求学生确定选题的大体方向,再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学习积累,在研究生二年级下学期初即可在之前的选题方向中确定一个更为具体的最终选题。这样就可使经济法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成为一项有的放矢的工作。  (三)导师组及时向学生推荐可选论题 一般而言,受学力和知识面等因素的限制,只有较少的硕士研究生具有自主恰当选择学位论文题目的能力。加之经济法学研究往往涉及经济学、政治理论和社会学等其他学科领域,一些硕士研究生在选题时容易误入其他学科范畴。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有必要结合大多数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特点,由导师组根据学科研究方向,尽早向学生推荐可选学位论文题目。这可以避免研究生选题的盲目性,有助于引导学生向未知领域探索。当然,这项工作的目的只是辅助经济法硕士研究生自主选题,并不能否定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选题中的主体地位;之所以强调这一点,仅仅是着眼于从规划的角度为硕士生的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学术指导。这也是导师组制在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体现。  (四)组织学生读书小组  在经济法学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内,要提倡读经典、读论文、读时事,读多了自然就会提高学术素养,产生学术自觉性,找到合适的选题也就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了。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可在研究生一年级成立读书小组,由导师组确定推荐阅读书目。通过阅读,可以使学生掌握相关研究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难点,以此在学科点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学生创作灵感,为学位论文的选脱规划提供丰富的知识储备。  (五)举办经验交流会  经过选题、开题以及撰写学位论文等一系列程序的即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的准备和写作中既有成功的经脸,也有失败的教训。对于尚未开始选题的一年级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而言,这些都是宝贵的可以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因此,要发挥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的“传、帮、带”作用。可以考虑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请高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讲述自己在选题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与下届研究生进行选题方面的交流。  (六)充分利用网络集道  随着教学科研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如今网络已进人学校尤其是学生宿舍。网络成为教师和学生联系、沟通的盆要集道;应充分利用网络在信息传递中的作用,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提供交流的渠道。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的“师生互动平台”就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交流的网上平台。鉴于硕士学位论文选厄的重要性,可以在“师生互动平台”BBS上增设“学位论文选题探讨”栏目。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对于选题的各种问题可以发表在该栏月中,导师和学生能够通过它共同探讨某一选题的可行性,以此形成师生间的教研互动机制。  (七)开展学生课题研究计划 学位论文选题作为硕士研究生在校学术活动的一部分,必须与其平时所受的学术训练相联系。为激发硕士研究生的学术热情,提高他们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学位论文选题提供充分的准备条件,经济法学科点可以在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中鼓励开展自主申报学生课题的计划,支持研究生团结协作,优势互补,申报 “了圣济i清气It I与自身研究方向相吻合的课题进行学术研究。此类学生课题由导师组盲审后批准立项,学科点提供适当的研究经费。这项活动可以为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提供“孵化器”的作用。我院学科点已于今年初首次尝试了该项计划,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学生们的普遍欢迎;在2005级硕士研究生中,就有近10名硕士研究生将其获准承担的课题作为了其学位论文选题。  (八)提倡调查研究 经济法研究不能脱离实际,选题要和学科发展的现状相联系。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选择契合时代脉搏的真问题展开研究,应提倡开展调查研究的学术风气。这里所说的调查研究是广义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阅读专业理论书籍获得间接的知识积累;二是通过外在的社会调查实践取得第一手资料。在经济法学研究工作中,这两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不可偏废。当然,对于不同的研究方向,学生在上述两者间的着力点可以有所不同,如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选题,更需要通过阅读大量的理论书籍,在前人的知识生产积累上进行学术创新;而对于十分强调应用性的经济法分论选题而言,不仅要阅读相关理论书籍,更需要结合实际,发现真问题。经济法学科点应当鼓励研究生根据自己选题的大致方向,进行广泛而且深人地调查研究活动,如,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点组织的经济法学术会议,或与导师一同进行社会实践,或提倡研究生在学生课题中增加实践环节的内容,等等。

[摘要] 本文剖析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反思了学术界研究经济法主体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目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式”化的危害,并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方法做出了新的尝试。 [关键词] 经济主体,主体价值、主体分类,抽象与具体层面,静态与动态角度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补充: 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补充: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督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平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补充: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5]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政府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平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权利的维护者,强调以权利来界定和约束权利,以实现主体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权利和权力来限定和制约行政权力,以实现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政府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政府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政府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和谐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和谐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 补充: 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6]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7]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补充: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监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代表,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权力”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权利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和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补充: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组织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11]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组织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组织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补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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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高质量发展作为“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中国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为世界创造了更多机遇、注入了更多活力。国际人士指出,拥有14亿多人口的中国坚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是对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体现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②中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投资环境。从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首次突破6万亿美元,到引资规模再创历史新高,再到与140多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③中国积极融入世界经济,不断以自身发展推动实现合作共赢。与此同时,中国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商签更多高标准自贸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积极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为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包容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关于环境保护的投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现阶段我国环保投资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无论从投资规模还是社会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来看,仍然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我国环保投资还不足以达到可以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的水平………在(世界经济探索)里你自己可以查看下

中国经济现状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7-8-21 16:01 | 提问者:金79 | 检举  下面是我偶然看到的对2005年中国经济的一篇文章的一些部分且不论积极或者消极,就一事实的角度谁有没有对于现在的2007年的经济情况的文章?很想知道中国经济现状,就在物价飞涨的现在  几点评论是:1、这无非是说,世界人口第一、国土面积第三、矿产资源第三的国家,总产值不过名列第7,比意大利小、比巴西大;2、扣除超高投入的资源、环境成本,实际居于世界后列;3、所谓综合国力指针与人民福祉无关,仅能满足统治者的霸权欲望和民众的大国心态;4、增长速度存在统计上不实;5、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式的高速增长得不偿失,除了维持就业换取政权稳定外,实为中国经济之痼疾。在内部,控制速度一直是历届政府的努力目标,对外宣传时才变成自我炫耀的成就。  令人绝望的数字却很关键:1、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的比例递减。200年前,大清帝国极盛时期(1800年),中国的产品占全球总量的33%,欧洲占28%,美国只占8%;100年前清朝崩溃前夕(1900年),中国占全球生产总量的2%;经历二战、内战、韩战连续破坏之后,建政之初的1955年,GDP尚占世界总数7%;97年,占全球GDP的比例跌至5%---以世界第一的增速干了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GDP占全球的比例不升反降,更远不及衰败的晚清。数字传递的信息是,赶超半世纪,与先进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越拉越大。原因是中国经济效益极差,无论是与世界横比,还是与不同时期的纵比,无论实物、资金、还是劳动力等各方面,投入产出效益都不好,甚至越来越差。  2、人均财富居于世界后列:人均所得为世界第81名,以购买力计算,也只占第65名,比拉脱维亚少、牙买加多。用联合国“人发展指针”综合比较,中国落到107名,在阿尔巴尼亚之后。据WB研究,全球参加评估的120个国家中,中国人均GDP居第96位;教育经费和第三产业产值占GNP比例分别为102、113位。按WB95年推出的衡量国家财富的新计算法(把自然资源货币化列入财富总量),中国的人均财富仅名列世界第162,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13。前一组数字说明,中国人仍是当今世界的穷人;后一组数字说,由于资源奇缺,中国人未来可能更穷。  把以上数字综合起来,可归结为三句话:1、中国是一个处于世界后列的贫穷大国,是一个资源极度匮乏因而后劲严重不足的贫穷大国;2、经过长达半世纪的高速赶超,中国和自己所曾达到过的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距离越拉越远;3、如果再考虑到人口、资源、科技、教育等因素,中国将永无出头之日。问题补充:  崩溃,要怎么做啊  最佳答案 2005年---中国经济之现状  --------------------------------------------------------------------------------  近年来,至少在中文媒体上,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似乎已成为唾手可得的现实。这种使中国人热血沸腾的预言,不完全是出口转内销式的炒作。中国的经济改革20多年来在西方激起了一波又一波中国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93年5月10日《时代》在《中国:下一个世界强权》总标题下的14篇文章。周刊总编热情洋溢地写道,艾默生曾称中国为木乃伊与纪念碑,而今天,这一古迹正显示出震撼世界的活力。  可以说,20世纪最后的10多年间,中国崛起的论调席卷世界。在这只开始起跳的超级老虎(德国《趋势》杂志语)面前,许多对*****政治和自由市场保持坚定信念的人士大惑不解,缄口难言。  官方经济学界更是一片乐观。权威的中科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预测,2020-2030年,中国的经济总量将达到世界第一;2040-2050年,人均GDP将达到目前发达国家的水平;21世纪末,人均GDP和人均社会发展水平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报告作者以坚定而豪迈的口吻宣告,21世纪将是中国兴起和腾飞的世纪。  只有少数研究者指出:中国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虚假繁荣。事实上,一个问题就令人看法实质所在:能源、资源与环境容量能否支撑起一个中国世纪?  中科院的预测是,2050年GDP为89万亿,是90年的50倍。但难以逾越的障碍是资源不足。权威人士证实,建国后40多年来,GNP增长10多倍,矿产资源消耗量却增长40多倍。高消耗、低产出的经济模式可谓举世无双,假设GNP再增长50倍,就必须消耗200倍的资源。  中科院学者的预测全部建立在资源低耗型的国民经济体系之上,这当然不是事实,而像是一道命令。退一步讲,即便发生某种奇迹,真的建立了资源低耗型经济,但中国,甚至全球的资源能否支持中国的经济规模再增长50倍?最深刻的悲剧可能是---中国进行了长达近半个世纪的试验之后,惊骇地发现本国的资源已接近枯竭,而且,全球经济总规模不断扩大,世界的资源总量已所剩无几。据“世界观察环保组织的《1998年世界现状》报告指出,如不改变目前的发展模式,全球的土地及水资源将不敷中国对谷物的需求,石油资源也不够用。世界再也无法依目前的发展脚步继续走下去了。  再谈谈中国日趋紧迫的环境容量和超高速增长的污染。学者证实,50年代初到80年代中期的30多年间,社会总产值增加了15倍,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增加了100多倍---即是说社会总产值增长1倍,污染量就要增加6-7倍。按此比例算下来,中国经济总量再增长50倍,污染要增长300倍。就算污染率随经济发展而减轻,GNP增长50倍污染量仅增长100倍,中国也绝不是人类可以存活的国度。或者,奇迹般地赶上高科技列车,经济结构转型,污染再增加10倍,地球环境也不再适宜人类生存。  简化地说,如果超过了几个主要的生态指针---森林覆盖率警戒线20%、人均淡水资源警戒线1000立方米、人均耕地面积警戒线8亩等,生态系统便可视为突破了生态环境容量,超载运行,趋于崩溃---这正是中国面临的噩梦。  事实上,中国的当务之急并非讨论如何赶超,实现强国梦,而是如何挽救。官方经济学界常夸耀的数字有两个---GDP名列世界第七,GDP增长速度世界第一。  几点评论是:1、这无非是说,世界人口第一、国土面积第三、矿产资源第三的国家,总产值不过名列第7,比意大利小、比巴西大;2、扣除超高投入的资源、环境成本,实际居于世界后列;3、所谓综合国力指针与人民福祉无关,仅能满足统治者的霸权欲望和民众的大国心态;4、增长速度存在统计上不实;5、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式的高速增长得不偿失,除了维持就业换取政权稳定外,实为中国经济之痼疾。在内部,控制速度一直是历届政府的努力目标,对外宣传时才变成自我炫耀的成就。  令人绝望的数字却很关键:1、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的比例递减。200年前,大清帝国极盛时期(1800年),中国的产品占全球总量的33%,欧洲占28%,美国只占8%;100年前清朝崩溃前夕(1900年),中国占全球生产总量的2%;经历二战、内战、韩战连续破坏之后,建政之初的1955年,GDP尚占世界总数7%;97年,占全球GDP的比例跌至5%---以世界第一的增速干了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GDP占全球的比例不升反降,更远不及衰败的晚清。数字传递的信息是,赶超半世纪,与先进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越拉越大。原因是中国经济效益极差,无论是与世界横比,还是与不同时期的纵比,无论实物、资金、还是劳动力等各方面,投入产出效益都不好,甚至越来越差。  2、人均财富居于世界后列:人均所得为世界第81名,以购买力计算,也只占第65名,比拉脱维亚少、牙买加多。用联合国“人发展指针”综合比较,中国落到107名,在阿尔巴尼亚之后。据WB研究,全球参加评估的120个国家中,中国人均GDP居第96位;教育经费和第三产业产值占GNP比例分别为102、113位。按WB95年推出的衡量国家财富的新计算法(把自然资源货币化列入财富总量),中国的人均财富仅名列世界第162,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13。前一组数字说明,中国人仍是当今世界的穷人;后一组数字说,由于资源奇缺,中国人未来可能更穷。  把以上数字综合起来,可归结为三句话:1、中国是一个处于世界后列的贫穷大国,是一个资源极度匮乏因而后劲严重不足的贫穷大国;2、经过长达半世纪的高速赶超,中国和自己所曾达到过的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距离越拉越远;3、如果再考虑到人口、资源、科技、教育等因素,中国将永无出头之日。  对洋溢于官方媒体上的乐观,有经济学家如此解释,少数经济学家与权力资本和外国资本结合,获得了特殊地位,在中国繁荣(不管是真繁荣还是假繁荣)时可以分享大份额,在危机发生时却不必分担成本。他们乐观得很,并为人民描绘了一幅玫瑰色的图案---增长速度就是一切,经济发展可以自动解决一切社会矛盾。 经济学家海耶克曾说,他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忽视了时间因素。他认为,学术界对时间的领会迟钝,远不像政客、运动员和演员那样深知适当的时机就是一切。他的很多经济学著作都试图引入时间的因素,而一般经济学著作中,时间的关键作用却完全被忽略了,事情何时发生?因果之间可能有多长时间?  这同样是中国人将深感痛切的教训。我们知道,许多事情可能会发生,如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时代可能到来之类,但却忽视了时间---我们还有多长时间?梦想成为现实之际,我们还剩下什么?以沉船为例,到全体乘客可以投票表决、立即抢修之际,我们还剩下多少船板?挽救生态崩溃的关键同样是时间---在国土承载力耗尽之前,我们能否扭转资源与环境容量急速枯竭的大趋势?  从资源超载的角度看,国土承载力的最大极限大约为15-16亿人,没有官员或学者提出更高的上限。按人口增长趋势,距离这一经济-生态总崩溃的临界点还有15年。就限制人口增长而言,政府采取了世界上最严厉的政策,今后怕已无能为力了。  从污染超载的角度,美国派驻北京的环保官员估算,如果96年开始投入巨资,04年前须紧急投入3万亿美元,才能彻底解决环保问题。数字相当于建政后前40年财政收入总和的7-8倍。分10年投入,每年要投入3000亿美元---这种规模的投入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再考虑到每年国有资产加速外流,事情就更令人绝望。这也是在说时间---可能来不及了。我们甚至用不着去讨论21世纪是否是中国的世纪,那是一种奢侈。我们可以把期望值降到最低:21世纪中国有没有水喝?  中国人均淡水仅是世界人均值的1/4-1/5,江河湖泊全部污染,地下水严重透支。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半数以上城市缺水,缺水城市的半数以上严重缺水,特大城市几乎全部缺水,50个城市已进入危机状态,情况还在继续恶化。  以中国人特别能忍受的国民素质,渐进、常规性的缺水可以一直维持下去,并非必定导致社会解体。而渐进灾变中的急性爆发将是社会承受力崩塌的关节点。不必等到遥远的未来,在今日的严重水危机上,只要加上一个持续数年的大旱,就可能导致社会解体。历史上,1638-1641年发生在中原地区的持续三年大旱,致使流寇蜂起,社会动荡不宁,饥民组成军队,终于推翻了强大的明朝政府。  如果发生一个持续三年的大旱,其打击点正好在承受力最低的华北地区,后果难以设想,京、津、唐、保等地区是贫水中国的特贫水区。外来观光者只看见高楼大厦林立,却不知道这片城市群的淡水量人均已不足300立方米,在国际人均水资源警戒线(1000立方米)的1/3以下,为世界人均数的1/30,比世界著名的干旱区阿拉伯半岛还要低,也低于以色列(人均水资源370立方米)---可以这样概括,以北京市为圆心,800公里半径之内(200万平方公里,超过1/5国土)已没有一条常流河,地表水基本枯竭,地下水全部严重超采,最深的水井已达300-400米。早在10年之前,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吴国昌就发出警讯:如果供水问题未有改善,只要再来一次大的旱灾,华北地区的经济都可能崩溃。目前,大北京地区完全具备了被水危机摧毁的必要条件;为使首都脱离险境,专家正在紧张讨论从1000公里之遥的南方调水的种种应急方案,甚至会迁都。为数众多的生态学家是悲观的:一切应急的工程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危机,21世纪将是中国无水可喝的世纪。水仅仅是资源环境灾难的一个侧面,21世纪将是中国走向崩溃的世纪。大难临头之际,就可能爆发实行世界范围内资源再分配的战争。  难道没有挽救之途了吗?当然有,比如尽快实行私有制,让每一块土地、每一片森林、每一座矿山都有自己的主人;比如尽快实行市场经济,用市场的力量限制资源(包括环境资源)无节制的挥霍;比如放弃狂妄的赶超战略,从人口基数过于庞大、人均资源极为贫乏、环境容量极为窄小等国情出发,走一条有限增长的道路等。  但问题仍然是:还有时间吗?也许还有一点时间,也许一切都太晚了。任何一个中国政府都很难在这种创造性的毁灭之上重组社会,重建家园。退一步讲,即便奇迹式的完成较为彻底的制度转型,生态灾难也有其巨大的惯性。如俄国、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交替时期,生态加速恶化。而且,生态平衡的恢复也需要漫长的周期。  更何况,我们所谈到的仅仅是水资源危机、能源危机和环境容量危机。而中国早已陷入全面危机:腐败、资源枯竭、环境恶化、通货膨胀、股市畸形、泡沫经济、国企破产、工人失业、农民贫苦、金融混乱、治安失控;在社会的大系统中,任何一环都脆弱到可能猝然断裂。任何一环的断裂都可能引发整个大系统的雪崩,堵无可堵,防不胜防---一些中国人已预感形势危如累卵。  21世纪梦精神胜利的另一面是,官宦豪强早已把不义之财转移国外,外国护照在手,随时准备开溜。知情有限的升斗小民则把血汗钱存入早已资不抵债的国有银行,以备大难临头时保命之需。大船将倾人人都想抢块大点的船板,只苦了那些什么都抢不到手的黎民百姓。看今日之中国,短视气息弥漫,人们及时行乐,无一不创当今世界之最。这是末日之前最后的盛宴,是灾难的直觉。  公有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两权分离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毁灭中国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制度性根源。公有制使山河土地失去了守护者,给破坏性使用大开方便之门。在完全公有制下,劳动者没有生产的动力,一般也没有破坏的动力。 以种种承包制为代表的两权分离制不仅同样剥夺人民对山河土地森林矿山的所有权,还为破坏性使用注入了内驱力。正如公用的自行车,注定损坏最严重、最迅速。邓小 平创造的史所未见的公有私营制,自行车仍然公有,不同者是使用者可以合法地带私货。这样一来,可以想见破坏性使用之烈!帝王时代,江山社稷为帝王所有,传之万世,无人敢破坏,每一具体的土地森林作坊工场,也有具人格的主人守护。经典社会主义时代,资源财产完全公有,虽然难以避免经济学上公有财产悲剧,但劳动者没有破坏性使用的动力。最坏的是公有私营制,山河无主且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这样的制度条件下,增长就意味着破坏,高速增长就意味着高速破坏。  既然损失巨痛,何以还要不惜代价地追求高速增长?政府和经济学界并不弱智。虽然在公开宣传中对高速增长沾沾自喜,私下却不断要求控制速度。官员早就明白,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式的高速增长不是好事,而是经济的灾难,因此并非一味追求高速,而仅仅要求适当的高速---速度越高,损失越惨重;速度不高,优越性则无从体现,且失业激增,政权不稳。看来,其中的秘密是,高速增长是政权稳定的唯一可能。  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实践后,经济学界摸索出一条规律,必须保持6%以上的高速增长,才能解决每年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因此,6%以上的高速增长就成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证明,现在更成了政权稳定的保证。速度问题不光是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尖锐的政治问题。只能高速度,才能战胜资本主义;只能高速度,才能在新的基础上加强工农联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不过,优越性的论证似乎开始受到普遍怀疑,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全力推动经济繁荣,花钱买稳定。这种局势下,人民和政权之间似乎达成了某种默契:可以放弃长子继承权,但总得给碗红豆粥。新的实践证明,只能维持(统计意义上的)8%以上的高速增长,才能缓解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和维持繁荣景像,8%增长率又成了死守必保的生命线。  经济学家深谙个中的奥妙。杨帆一针见血地指出,为什么一定要达到8%?经济学家说是为了保证就业、维持信心。经济增长速度在国际上本来一个预测数字,到中国竟然不可更改、不可怀疑,因与现实反差太大,反而强化到人人谈论的程度。这也证明,经济增长速度已成为政权稳定的主要源泉。  经济学家程晓农说,经济效益每况愈下,国家还鼓励企事业单位一味增加工资奖金、扩大福利,掏空国家财政和企业的积累,旨在用高收入、高福利来换取民众的支持。为维持一个政府的稳定,我们所付出的成本是否过于高昂?谁能告诉我,代价是必须支付的?令人倍感沉痛的是,为产生合法性而投入的高昂成本,并非人民币、美元或黄金,而是我们民族的基本生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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