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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情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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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情报学论文

公安情报学是情报学理论与公安警务情报工作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特色情报学学科。文献[11]认为,“公安情报学是研究公安情报的产生、传递、存贮、检索、分析、利用的活动规律,以及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使公安情报流通过程、情报系统保持最佳效能状态的一门应用学科,属于新兴的、综合性交叉学科,与情报学、法学、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统计学、指挥学、决策学、控制论、语言学等诸多学科关系密切,其价值取向主要是为了指导和解决公安情报工作实际问题,本质上属于应用情报学范畴。”文献[12]将公安情报学的研究内容分为公安情报基本原理研究、应用研究(含情报搜集、情报传递、情报鉴别、情报存储、情报检索、情报分析、情报应用等7个方面)、公安情报工作管理研究三个方面。也有文献[13]将研究内容分为公安情报理论、公安情报活动、公安情报管理、公安情报学应用四个方面。构建公安情报学学科的关键是要把握公安情报活动的过程,突出公安情报工作的特殊性。在公安警务领域,情报的作用在于准确掌握犯罪分子的动向、情况,通过构筑一条从情报获取——情报传递——情报分析与研判——情报决策的“数据链”,实现对犯罪目标的快速反应和精确打击。公安情报的研究内容是要以“情报主导警务”这一主旨展开。以下为公安情报学的研究重点: 第一,公安情报的获取情报的获取是公安情报工作的基础,它为情报的分析与研判提供数据来源与支持,始终贯穿在整个情报活动中。公安情报的获取分为情报搜集和情报整理两个内容,情报搜集是对原始情报、数据的获取;情报整理是将原始情报、调查材料、案件档案按照情报来源的可靠性和情报内容的真实性定级,并按一定的信息组织规律保存,为侦查破案提供情报支援和“二次”获取。公安情报的获取的研究内容包括,公安情报源分布研究、公安情报的获取方法和手段、治安环境调查、公安基础性数据规划与情报数据库的建设、公安情报采集标准与鉴别、公安情报语言与编码学等。 第二,公安情报的分析与研判文献[14]认为,“情报的分析与研判是针对具体的目标行为,依据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对目标行为的现实性与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分析和推测。……是对目标未来发生的行为的预测和评估,……情报的分析与研判是情报工作的中心环节,也应当是情报学研究的中心。”不同领域的情报学的区别就在于运用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对情报的分析和决策。公安情报学专业的本科生应该既具有扎实的公安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多种情报处理分析工具和方法。情报分析与研判是实践性和能动性很强的工作,在教学方法上,要求掌握情报研究的方法和分析工具。在此基础上,更要突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在模拟情景中,培养学生的情报处理、分析、研判和决策的能力,案例的选取要覆盖公安警务的各个方面。这种教学方法也是符合情报学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这部分研究内容包括,公安情报分析方法、公安情报数量分析方法和建模、情报决策与博弈论、运筹学等。 第三,公安情报系统的设计开发通过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公安部门可以快速实现对情报的加工处理、存储组织、检索查询、传输共享这一情报交流过程。公安情报系统是对情报加工、处理、查询、传输、辅助决策的信息系统。自情报学学科的诞生,它始终是沿着信息技术发展的轨迹不断前进的,信息技术每向前发展一步,都将情报工作实践推向一个新水平,都会极大地丰富情报学的研究内容。信息技术的使用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既是情报学的发展动力,也是情报学所追求的目标。研究内容包括:公安情报系统设计与开发方法、犯罪情报分析系统、决策支持系统、重大事件调查及自然灾害支援工作系统、指纹识别系统、犯罪手段计算机系统、车辆与司机发牌资料系统、姓名身份索引计算机系统、多媒体情报系统、情报预警系统、智能情报系统、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技术、情报加工与组织、情报检索、公安情报联动共享机制研究等。 第四,公安情报安全管理与反情报工作公安机关为防止情报信息及情报机构工作状况、内部事项等泄密、被窃取或被破坏而有组织、有目的开展的一种积极防范、保卫的活动。主要探讨公安反情报工作的内容、特征及意义,情报安全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公安机关安全保密意识的培养和强化等[15]。研究内容包括:公安情报安全管理、情报安全风险评估、反情报方法、网络情报安全保障技术。 第五,公安情报制度与政策法规研究公安情报制度包括公安情报档案管理制度、情报机构管理制度、情报人员管理与保障制度、情报队伍教育建设制度。情报政策法规是对公安情报制度实现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的法令、措施和办法,是对公安情报制度法律化的过程。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公安情报制度比较、公安情报制度设计、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研究(如卧底侦查法律研究)、公安情报机构管理研究、基层公安情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公安情报教育研究等。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归纳和分析,可以看出公安情报学是一门集成化的学科。表现在:第一,运用公安情报学基础理论以及公安学、侦查学、统计学、分析决策学等专业公安业务知识和技能去获取、分析、研判情报内容,为决策、行动提供信息支持;第二,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等信息科学去设计开发情报系统和数据库,以实现对情报的加工、组织、传递、共享;第三,运用行政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管理学去制定公安情报工作制度,保障公安情报活动安全。 这就形成了公安情报学研究的三维结构——业务维度(情报的获取与分析)。包括公安情报的获取、公安情报的分析和研判;——技术维度(情报活动的技术支持)。包括公安情报系统的设计开发;——管理维度(情报工作的制度保障)。包括公安情报安全管理与反情报工作、公安情报制度与政策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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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化建设在公安工作中的意义如下:(一)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是积极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由之路。进入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深刻的变革。信息技术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为犯罪分子实施作案提供了便捷, 更为各类突发事件和敏感、有害信息的快速传播、扩大影响创造了条件。在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公安工作模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必须建立与信息化社会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建立健全覆盖各警种、横向集成、纵向贯通的情报信息网络,不断提升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科技含量,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才能真正推动公安事业在新世纪新阶段取得发展和进步。(二)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改善警力的重要途径。在不增加警力的情况下,通过科技手段提升警察素质,从而达到提升警务效能的目标。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警力不足是面临的最大困难。警力不足已经成为当前制约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需要增加警力,但警力增长毕竟是有限的,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较大的改善。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关键是要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强警之路,向科技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要坚持信息化为引领,大力提升民警的综合素质和队伍整体战斗力,以解决警力不足带来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实现增长警力的目标。(三)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机关核心战斗力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犯罪的动态化、智能化特征日趋明显,职业犯罪、高科技犯罪不断增多,诸多不稳定因素导致当前社会风险加大,打击、遏制和预防犯罪的任务空前加重。过去,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不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效果并不理想。信息化建设以来,公安机关逐步建立了网上排查、网上串并、网上追逃等新型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信息进行关联整合、比对,许多疑难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信息化手段已成为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四)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夯实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管住人才能管住治安,人口管理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薄弱的环节。特别是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管理是当前公安机关感到最头痛的问题。基础工作不扎实,人口管理失控很容易发生问题。过去,公安机关主要是以封闭状态下的人口管理为主,人的所有活动都在公安机关的有效管控之内。现在,在动态的环境下,社会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人的活动已经不能单靠传统手段来管理,否则,犯罪活动就很难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今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进大情报系统建设和应用,其目标就是通过对重点人员的动态管理,实现对社会治安的实时掌控。面对社会动态化、人口流动化的新形势,必须把信息化与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有机融合起来,使各类信息资源实现高度整合和共享,使公安机关在人口管理等基础工作方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掌握得了、控制得住,才能提高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实现对社会治安的有效掌控。当前, 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时期, 不稳定、不和谐、不安全因素大量存在, 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社会治安稳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管理方式带来了更加深刻的变革,同时也使传统的公安工作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深刻认识到信息化对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以信息化引领公安工作,才能真正把握主动权。

面对以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公安部党委正带领全国公安机关积极推进公安大数据战略,在科技创新、数据共享、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前瞻性布局,全面推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公安情报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  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  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 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  (一)“三职能说”。“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  (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在传统的三职能之外增加“法律监督”职能,并认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提出是我国诉讼职能理论的特色及与国外诉讼职能理论区分的关键。[5]四职能实际上只是根据我国诉讼权力(利)配置的独特情况而对三职能说进行了局部修正,但其分类的基本理论依据仍然来自三职能说,仍然坚持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思路。  (三)“五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将监督和协助司法,也作为刑事诉讼的职能之一,从而形成五职能说。该观点认为,一种科学的诉讼职能理论应当将所有参与诉讼的国家官员和个人的功能和角色都能概括进去,这样才能准确全面反映刑事诉讼制度的真实情况。据此,该观点主张,除了应将法律监督也列为诉讼职能之一外,还应将证人、鉴定人等角色在诉讼中的功能也列为一项诉讼职能,即协助司法职能。因为,证人、鉴定人本身一般与诉讼结果并无利害关系,它们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发现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结论。他们实际上是在担负着一种为刑事诉讼所不可或缺的协助司法职能。[6]五职能说主张的是一种泛化的诉讼职能观,它在检察院、法院和被告人等传统的诉讼主体的作用范围之外,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功能也列为独立的职能形式。  (四)“七职能说”。 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司法、诉讼监督。该观点认为,传统的“三职能说”是以狭义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有其理论缺陷,对刑事诉讼职能的确定与划分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由于司法领域分工越来越细,分权学说的影响、人权思想的发达以及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诉讼职能在不断的分化、发展并不断的整合,传统的审判中心主义已为诉讼阶段论所取代,刑事诉讼的程序、阶段增多,向前延伸,因此诉讼职能的划分应当反映和展现从立案到执行各个诉讼程序中所有主持或参加诉讼活动的主体的全部诉讼活动,而不能仅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的诉讼活动来进行职能的划分。第二,某一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能否归纳为一种独立的职能,应当从其担负的功能、作用、独立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程序保障综合进行考察,如果他们的功能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职能所包容、替代,就应当认定一种独立的职能。第三,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公诉机关,而且还要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诉讼监督、执行、协助司法等职能。[7]  根据不同的诉讼职能理论,对侦查职能的性质认识会有所不同。在“三职能说”、“四职能说”包括“五职能说”的理论框架下,没有侦查职能独立存在的理论可能性,侦查职能被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完全为控诉职能所吸收。而相反,根据“七职能说”,侦查职能的独立性则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被视为是一项独立于控诉职能的完整诉讼职能。在这里,争论哪一种观点正确,哪一种观点错误,是没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因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存在着建立各种分类研究体系的可能性,前面例举的关于诉讼职能的不同学说实际上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可以说都言之成理,都有其理论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一种分类标准更为科学,更能反映刑事诉讼结构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我们认为,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说,衡量一个社会功能系统独立与否,应当从该系统所担负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全面考察,如果其功能的内容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功能系统所包容、替代,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认为,侦查职能应当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具体而言:  (一)控、辩、审三职能不能涵括、指代刑事诉讼的所有职能。如同其他多数诉讼理论一样,刑事诉讼职能理论也是舶来品,从相关理论谱系来看,刑事诉讼职能是大陆法国家的诉讼法学者在对现代刑事诉讼与纠问式诉讼进行比较研究时使用的概念,而提出“刑事诉讼职能”概念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导出诉讼“职能区分”(或称“职能分开”)理论。根据国外学者的观点,“诉讼职能区分似乎是纠问式程序与控诉式程序(accusatorial procedure)之间的基本差异之一”。[8]在纠问式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这三项诉讼职能没有得到区分。控诉与裁判由同一司法机构承担,被告人只拥有极少的自我防御机会,辩护职能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控诉式程序中,这些职能却有必要进行分离。控诉职能由检察官承担,辩护职能属于被告人和他的辩护律师,而裁判则是独立于前两者中任何一个的法庭的职能。”[9]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实行的是“职能分开”原则,所谓职能分开是指,“负责进行追诉的司法官(检察官)完全被排除出审判法院;同时,同一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既行使预审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10]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认为,从历史发展来看,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前提显然是控辩式诉讼构造。而从控辩式诉讼构造出发,可以明确现行法的几项根本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采用国家追诉主义,诉讼程序由检察官的追诉行为开始。由此,法官与检察官的功能分离。因为法官不是追诉人,没有追诉的事实不能审理(不告不理原则),只有被起诉的被告人才是审判对象。[11]可见,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的核心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分化,而“刑事诉讼职能”这一概念从其产生伊始就是用来描述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的,刑事诉讼职能,实质上指的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而不是泛指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我们通常所指的“刑事诉讼职能”实际上指的是刑事诉讼主体的职能,即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它并不能排斥我们在控、辩、审三职能之外定位其他诉讼职能的可能性,像“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提出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之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就没有特定的任务和职责了。这就像我们讨论现代宪政国家的职能,通行的理论是说“三权”即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但实际上“三权”并不能涵扩国家所有的职能,不排除在三权之外定位其他国家职能的可能性。  同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传统的控、辩、审三职能说带有较强的“审判中心主义”色彩,它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并不能据此反对我们转换思路和角度,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考察,而从纵向角度看,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程序(不限于侦查职能),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程序。虽然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一样也具有诉讼特性,即侦查程序也是构造化的程序,但是侦查程序中的诉讼职能配置与审判阶段显然不同,在侦查程序中,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行使审判职能,但这里的审判职能不是一种实体性处罚职能,而带有程序性监督职能的特征,法院在侦查中的司法审查不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而是通过审查判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性侦查行为是否适当,是否需要对公民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检察院虽然也介入侦查,但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并不是控诉职能,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的角色不是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是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嫌疑人的人身,因此,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是侦查职能而非控诉职能,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功能是侦查官而非控诉官。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权限分为四类:(1)侦查权限,这是具有警察官特点的功能;(2)提起公诉的权限,这是具有法官特点的功能;(3)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等的权限,这是具有律师特点的功能;(4)指挥审判执行权限,这是具有矫正保护职员特点的功能。[12]可见,尽管检察官从侦查犯罪到执行刑罚,在所有刑事程序阶段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侦查程序阶段,检察院和检察官的权限主要是侦查权限而非控诉权限,行使的是类似警察官的侦查职能,而非司法官的控诉职能。因此,从侦查程序阶段来看,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构成了支撑侦查程序运行的基本诉讼职能,侦查职能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职能。  (二)控诉职能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传统的“三职能说”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认为,侦查只是为提起控诉作准备,因此,侦查职能不具有独立性,而只是控诉职能的从属或附庸。但是,我们认为,这一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在现代法治国家,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往往由检察院一力承担(警察机关只被视为检察院的辅助机关),从而出现主体重叠现象,但是主体重叠并不能抹煞两项诉讼职能在目的和内容上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而言,首先,从目的层面来看,侦查的目的并非是为公诉作准备,而是为了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因此,侦查的目的相对于公诉具有独立性,“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有否犯罪嫌疑,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为了提起公诉而做准备。对于许多自白案件,为了不起诉进行侦查活动、防御活动;对于重大案件和否认犯罪案件,开始时就以审判为前提展开侦查活动。在侦查时要考虑到决定起诉、不起诉与准备审判这两个方面,即侦查是具有两个目的的”。[13]既然侦查的目的并非为了控诉,那么就不能将侦查职能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既然侦查的目的具有独立性,那么作为这一目的的实现,侦查职能本身也应当是独立的;其次,从侦查程序的结构来看,侦查程序的结构独立于控诉程序。任何一个独立的系统都有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结构表示系统的构造,功能表示行为方式或作用,这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结构是系统的恒定方面,功能是系统结构的行为,结构决定功能,它是行为的载体。[14]因此,独立的结构必然拥有独立的功能。侦查程序与控诉程序虽然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但侦查程序作为一个由犯罪嫌疑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被害人等多种角色构成的相对封闭的制度化体系,仍然是一个独立、自治的程序结构,它拥有自己的独立的功能系统(这一功能系统由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构成)。再次,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控诉职能具体包涵以下权能:公诉的提起(或不起诉)、公诉的支持、公诉的变更以及抗诉等。这些权能都与“诉权”相关,与控诉权本质上是一种“刑罚请求权”的特征是密不可分的。而侦查职能则包括以下权能: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等。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只有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带有为控诉作准备的性质,而制止犯罪、查明犯罪等功能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这与侦查权不完全是一项司法权,而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可见,无论是从目的层面上,还是权能内容上,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控诉职能并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侦查职能保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二、分化与整合:侦查职能的形成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社会发展过程就是结构的进步性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系统形态之间一重要不同之处便在于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程度有异。传统农业社会的特征在于地方群体稳定化、流动空间有限化、职业分化比较简单以及低差异的“泛能化”。而现代工业社会的的内部分化极大,存在众多个体角色和组织角色,且每一角色往往形式一种功能甚至发挥多种功能。现代社会与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即是社会结构中各种角色(包括个体角色与组织角色)高度分化与各自功能专一化,国家机器及其功能作为整体也相应高度分化,机构数量众多且功能各异。[15]诉讼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历程,本质上也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历史地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正是诉讼功能和结构日渐分化、整合的结果  同志,看看对不对,我以经尽最大努力  希望采纳  谢谢

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公安情报学是情报学理论、方法运用到公安警务领域,并在公安情报工作实践中抽象、总结原理规律而形成的一门具有部门行业特征的应用情报学科。探讨和阐明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的关系,是确立公安情报学学科体系的基础,是明确公安情报学其特有理论结构、性质和功能,掌握公安情报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特点、方向及其演化规律的前提。情报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二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情报成几何级数增长。为了应对与解决“情报爆炸”问题,促进科学交流,提高研究效率,学者们开始关注并研究情报交流、情报离散、情报检索等问题,并产生了一系列情报学理论著作。美国的萨拉塞维奇在《情报科学引论》(1970年)中认为,情报学是专门研究人类交流现象和交流系统特性的科学[1]。前苏联情报学家米哈依洛夫在其经典著作《科学交流与情报学》(1976年)中认为情报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科学交流的理论[2]。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情报学教材《情报学概论》(严怡民,1983年)中也认为[3]“情报学,是以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现象的情报和整个情报交流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情报学是专门研究科学情报的构成和特性,以及研究科学交流全过程的规律性的科学学科。”此外,哥夫曼的情报传染理论[4]、费桑的微观情报传播理论[5]、维克利的情报传递理论[6]、丰成君的“信息栈”与信息交流对数变换理论[7]已经将情报交流从科技领域扩大到社会信息范围,重视传播过程的研究,从而发展了科学情报交流理论。直到今天,交流理论是我国情报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之一。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情报学进入发展低谷,这一期间,许多刊物停刊,发文量锐减[8]。为此,情报学界就情报学学科建设进行了一次大讨论,讨论的重点是把“情报”扩展到“信息”概念,把“情报学”延伸到“信息管理学”领域。文献[9]统计表明,我国情报学期刊发文论文以“情报”或“情报学”打头的论文正在逐渐减少。这种迷茫和阵痛一方面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从历史上,我国情报学专业是依附于图书馆学、文献学等传统学科,在图书情报领域颇有成果,而对于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行业,包括公安情报领域,学科积累不多。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情报学专业设置特色并不突出,各校的情报学专业的发展方向集中在图书情报、竞争情报两个领域。笔者查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共检索出公安情报学类有效论文73篇[①],其中以“公安”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35篇(含公安情报理论5篇,公安情报工作18篇,公安院校图书馆建设12篇);以“犯罪”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26篇,无重复25篇;以“情报”与“刑事”(或“侦查”)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共26篇,无重复13篇。73篇论文中有12篇是传统图书情报内容,所以与公安情报领域完全相关论文共61篇。统计发现,公安情报类论文几乎全部集中发表在公安警务类期刊上。公安情报类专业教材也为数不多,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情报学与刑事侦查情报学,如王志华的《犯罪情报资料教程》、于凤玲等编著的《刑事侦查情报学》、倪德源、龚里的《公安基层情报信息分析》等。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本以“公安情报学”命名的专业基础教材。这些都表明公安情报学学科的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门学科既有它的普遍性、一般性,也有它的特殊性、专门性。当代情报学研究可以尝试划分具体领域行业来研究,每一个行业有该行业的情报工作特征,对情报的处理、分析也必须具有该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情报学理论是支撑整个各项社会情报工作的“骨架”,是指导情报实践的方法论;公安情报学是众多情报种类的一种,它是“血肉”。光有“骨架”而无“血肉”,情报学的研究就只能在纯理论世界中徘徊,这也是我国当前情报学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情报学基础理论方法加之公安专业知识是我们构建公安情报学科的原则。公安情报学要紧紧围绕这一原则来进行学科的构建,唯有这样才能办出学科特色。情报学是一门方法论科学,它指导着具体的情报实践,是一切情报工作的基础,具体从事某个方面的情报工作就必须掌握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情报学教育是旨在让人们掌握情报运动过程的规律,建立情报思维,培养情报素质,使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情报学的理论与方法手段去分析解决问题[10]。

就是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知道违法乱纪的行为,公民有义务配合警方进行举报和说出所看到的事情.

在不、能不能看到、你会写文章吗、情报信息类、

公安情报学论文1500字

公安情报学是情报学理论与公安警务情报工作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特色情报学学科。文献[11]认为,“公安情报学是研究公安情报的产生、传递、存贮、检索、分析、利用的活动规律,以及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使公安情报流通过程、情报系统保持最佳效能状态的一门应用学科,属于新兴的、综合性交叉学科,与情报学、法学、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统计学、指挥学、决策学、控制论、语言学等诸多学科关系密切,其价值取向主要是为了指导和解决公安情报工作实际问题,本质上属于应用情报学范畴。”文献[12]将公安情报学的研究内容分为公安情报基本原理研究、应用研究(含情报搜集、情报传递、情报鉴别、情报存储、情报检索、情报分析、情报应用等7个方面)、公安情报工作管理研究三个方面。也有文献[13]将研究内容分为公安情报理论、公安情报活动、公安情报管理、公安情报学应用四个方面。构建公安情报学学科的关键是要把握公安情报活动的过程,突出公安情报工作的特殊性。在公安警务领域,情报的作用在于准确掌握犯罪分子的动向、情况,通过构筑一条从情报获取——情报传递——情报分析与研判——情报决策的“数据链”,实现对犯罪目标的快速反应和精确打击。公安情报的研究内容是要以“情报主导警务”这一主旨展开。以下为公安情报学的研究重点: 第一,公安情报的获取情报的获取是公安情报工作的基础,它为情报的分析与研判提供数据来源与支持,始终贯穿在整个情报活动中。公安情报的获取分为情报搜集和情报整理两个内容,情报搜集是对原始情报、数据的获取;情报整理是将原始情报、调查材料、案件档案按照情报来源的可靠性和情报内容的真实性定级,并按一定的信息组织规律保存,为侦查破案提供情报支援和“二次”获取。公安情报的获取的研究内容包括,公安情报源分布研究、公安情报的获取方法和手段、治安环境调查、公安基础性数据规划与情报数据库的建设、公安情报采集标准与鉴别、公安情报语言与编码学等。 第二,公安情报的分析与研判文献[14]认为,“情报的分析与研判是针对具体的目标行为,依据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对目标行为的现实性与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分析和推测。……是对目标未来发生的行为的预测和评估,……情报的分析与研判是情报工作的中心环节,也应当是情报学研究的中心。”不同领域的情报学的区别就在于运用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对情报的分析和决策。公安情报学专业的本科生应该既具有扎实的公安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多种情报处理分析工具和方法。情报分析与研判是实践性和能动性很强的工作,在教学方法上,要求掌握情报研究的方法和分析工具。在此基础上,更要突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在模拟情景中,培养学生的情报处理、分析、研判和决策的能力,案例的选取要覆盖公安警务的各个方面。这种教学方法也是符合情报学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这部分研究内容包括,公安情报分析方法、公安情报数量分析方法和建模、情报决策与博弈论、运筹学等。 第三,公安情报系统的设计开发通过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公安部门可以快速实现对情报的加工处理、存储组织、检索查询、传输共享这一情报交流过程。公安情报系统是对情报加工、处理、查询、传输、辅助决策的信息系统。自情报学学科的诞生,它始终是沿着信息技术发展的轨迹不断前进的,信息技术每向前发展一步,都将情报工作实践推向一个新水平,都会极大地丰富情报学的研究内容。信息技术的使用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既是情报学的发展动力,也是情报学所追求的目标。研究内容包括:公安情报系统设计与开发方法、犯罪情报分析系统、决策支持系统、重大事件调查及自然灾害支援工作系统、指纹识别系统、犯罪手段计算机系统、车辆与司机发牌资料系统、姓名身份索引计算机系统、多媒体情报系统、情报预警系统、智能情报系统、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技术、情报加工与组织、情报检索、公安情报联动共享机制研究等。 第四,公安情报安全管理与反情报工作公安机关为防止情报信息及情报机构工作状况、内部事项等泄密、被窃取或被破坏而有组织、有目的开展的一种积极防范、保卫的活动。主要探讨公安反情报工作的内容、特征及意义,情报安全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公安机关安全保密意识的培养和强化等[15]。研究内容包括:公安情报安全管理、情报安全风险评估、反情报方法、网络情报安全保障技术。 第五,公安情报制度与政策法规研究公安情报制度包括公安情报档案管理制度、情报机构管理制度、情报人员管理与保障制度、情报队伍教育建设制度。情报政策法规是对公安情报制度实现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的法令、措施和办法,是对公安情报制度法律化的过程。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公安情报制度比较、公安情报制度设计、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研究(如卧底侦查法律研究)、公安情报机构管理研究、基层公安情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公安情报教育研究等。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归纳和分析,可以看出公安情报学是一门集成化的学科。表现在:第一,运用公安情报学基础理论以及公安学、侦查学、统计学、分析决策学等专业公安业务知识和技能去获取、分析、研判情报内容,为决策、行动提供信息支持;第二,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等信息科学去设计开发情报系统和数据库,以实现对情报的加工、组织、传递、共享;第三,运用行政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管理学去制定公安情报工作制度,保障公安情报活动安全。 这就形成了公安情报学研究的三维结构——业务维度(情报的获取与分析)。包括公安情报的获取、公安情报的分析和研判;——技术维度(情报活动的技术支持)。包括公安情报系统的设计开发;——管理维度(情报工作的制度保障)。包括公安情报安全管理与反情报工作、公安情报制度与政策法规研究。

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公安情报学是情报学理论、方法运用到公安警务领域,并在公安情报工作实践中抽象、总结原理规律而形成的一门具有部门行业特征的应用情报学科。探讨和阐明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的关系,是确立公安情报学学科体系的基础,是明确公安情报学其特有理论结构、性质和功能,掌握公安情报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特点、方向及其演化规律的前提。情报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二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情报成几何级数增长。为了应对与解决“情报爆炸”问题,促进科学交流,提高研究效率,学者们开始关注并研究情报交流、情报离散、情报检索等问题,并产生了一系列情报学理论著作。美国的萨拉塞维奇在《情报科学引论》(1970年)中认为,情报学是专门研究人类交流现象和交流系统特性的科学[1]。前苏联情报学家米哈依洛夫在其经典著作《科学交流与情报学》(1976年)中认为情报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科学交流的理论[2]。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情报学教材《情报学概论》(严怡民,1983年)中也认为[3]“情报学,是以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现象的情报和整个情报交流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情报学是专门研究科学情报的构成和特性,以及研究科学交流全过程的规律性的科学学科。”此外,哥夫曼的情报传染理论[4]、费桑的微观情报传播理论[5]、维克利的情报传递理论[6]、丰成君的“信息栈”与信息交流对数变换理论[7]已经将情报交流从科技领域扩大到社会信息范围,重视传播过程的研究,从而发展了科学情报交流理论。直到今天,交流理论是我国情报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之一。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情报学进入发展低谷,这一期间,许多刊物停刊,发文量锐减[8]。为此,情报学界就情报学学科建设进行了一次大讨论,讨论的重点是把“情报”扩展到“信息”概念,把“情报学”延伸到“信息管理学”领域。文献[9]统计表明,我国情报学期刊发文论文以“情报”或“情报学”打头的论文正在逐渐减少。这种迷茫和阵痛一方面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从历史上,我国情报学专业是依附于图书馆学、文献学等传统学科,在图书情报领域颇有成果,而对于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行业,包括公安情报领域,学科积累不多。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情报学专业设置特色并不突出,各校的情报学专业的发展方向集中在图书情报、竞争情报两个领域。笔者查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共检索出公安情报学类有效论文73篇[①],其中以“公安”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35篇(含公安情报理论5篇,公安情报工作18篇,公安院校图书馆建设12篇);以“犯罪”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26篇,无重复25篇;以“情报”与“刑事”(或“侦查”)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共26篇,无重复13篇。73篇论文中有12篇是传统图书情报内容,所以与公安情报领域完全相关论文共61篇。统计发现,公安情报类论文几乎全部集中发表在公安警务类期刊上。公安情报类专业教材也为数不多,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情报学与刑事侦查情报学,如王志华的《犯罪情报资料教程》、于凤玲等编著的《刑事侦查情报学》、倪德源、龚里的《公安基层情报信息分析》等。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本以“公安情报学”命名的专业基础教材。这些都表明公安情报学学科的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门学科既有它的普遍性、一般性,也有它的特殊性、专门性。当代情报学研究可以尝试划分具体领域行业来研究,每一个行业有该行业的情报工作特征,对情报的处理、分析也必须具有该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情报学理论是支撑整个各项社会情报工作的“骨架”,是指导情报实践的方法论;公安情报学是众多情报种类的一种,它是“血肉”。光有“骨架”而无“血肉”,情报学的研究就只能在纯理论世界中徘徊,这也是我国当前情报学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情报学基础理论方法加之公安专业知识是我们构建公安情报学科的原则。公安情报学要紧紧围绕这一原则来进行学科的构建,唯有这样才能办出学科特色。情报学是一门方法论科学,它指导着具体的情报实践,是一切情报工作的基础,具体从事某个方面的情报工作就必须掌握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情报学教育是旨在让人们掌握情报运动过程的规律,建立情报思维,培养情报素质,使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情报学的理论与方法手段去分析解决问题[10]。

公安情报学论文大纲

公安警务活动要实现快速反应、精确打击犯罪活动需要依靠一条严密科学高效的情报数据链,基于此,公安部门提出了“情报主导警务”的口号。根据公安情报工作实践的特点,将公安情报学研究的重点内容分为公安情报的获取、公安情报的分析和研判、公安情报系统的设计开发、公安情报安全管理与反情报工作、公安情报制度与政策法规研究五个方面,并构建出公安情报学学科研究的三维结构,即业务维、技术维和管理维。并针对公安情报学研究的三维结构拟制公安情报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方案。

这个写的方面有很多,,来我有写好的 亲

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公安情报学是情报学理论、方法运用到公安警务领域,并在公安情报工作实践中抽象、总结原理规律而形成的一门具有部门行业特征的应用情报学科。探讨和阐明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的关系,是确立公安情报学学科体系的基础,是明确公安情报学其特有理论结构、性质和功能,掌握公安情报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特点、方向及其演化规律的前提。情报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二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情报成几何级数增长。为了应对与解决“情报爆炸”问题,促进科学交流,提高研究效率,学者们开始关注并研究情报交流、情报离散、情报检索等问题,并产生了一系列情报学理论著作。美国的萨拉塞维奇在《情报科学引论》(1970年)中认为,情报学是专门研究人类交流现象和交流系统特性的科学[1]。前苏联情报学家米哈依洛夫在其经典著作《科学交流与情报学》(1976年)中认为情报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科学交流的理论[2]。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情报学教材《情报学概论》(严怡民,1983年)中也认为[3]“情报学,是以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现象的情报和整个情报交流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情报学是专门研究科学情报的构成和特性,以及研究科学交流全过程的规律性的科学学科。”此外,哥夫曼的情报传染理论[4]、费桑的微观情报传播理论[5]、维克利的情报传递理论[6]、丰成君的“信息栈”与信息交流对数变换理论[7]已经将情报交流从科技领域扩大到社会信息范围,重视传播过程的研究,从而发展了科学情报交流理论。直到今天,交流理论是我国情报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之一。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情报学进入发展低谷,这一期间,许多刊物停刊,发文量锐减[8]。为此,情报学界就情报学学科建设进行了一次大讨论,讨论的重点是把“情报”扩展到“信息”概念,把“情报学”延伸到“信息管理学”领域。文献[9]统计表明,我国情报学期刊发文论文以“情报”或“情报学”打头的论文正在逐渐减少。这种迷茫和阵痛一方面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从历史上,我国情报学专业是依附于图书馆学、文献学等传统学科,在图书情报领域颇有成果,而对于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行业,包括公安情报领域,学科积累不多。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情报学专业设置特色并不突出,各校的情报学专业的发展方向集中在图书情报、竞争情报两个领域。笔者查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共检索出公安情报学类有效论文73篇[①],其中以“公安”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35篇(含公安情报理论5篇,公安情报工作18篇,公安院校图书馆建设12篇);以“犯罪”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26篇,无重复25篇;以“情报”与“刑事”(或“侦查”)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共26篇,无重复13篇。73篇论文中有12篇是传统图书情报内容,所以与公安情报领域完全相关论文共61篇。统计发现,公安情报类论文几乎全部集中发表在公安警务类期刊上。公安情报类专业教材也为数不多,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情报学与刑事侦查情报学,如王志华的《犯罪情报资料教程》、于凤玲等编著的《刑事侦查情报学》、倪德源、龚里的《公安基层情报信息分析》等。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本以“公安情报学”命名的专业基础教材。这些都表明公安情报学学科的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门学科既有它的普遍性、一般性,也有它的特殊性、专门性。当代情报学研究可以尝试划分具体领域行业来研究,每一个行业有该行业的情报工作特征,对情报的处理、分析也必须具有该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情报学理论是支撑整个各项社会情报工作的“骨架”,是指导情报实践的方法论;公安情报学是众多情报种类的一种,它是“血肉”。光有“骨架”而无“血肉”,情报学的研究就只能在纯理论世界中徘徊,这也是我国当前情报学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情报学基础理论方法加之公安专业知识是我们构建公安情报学科的原则。公安情报学要紧紧围绕这一原则来进行学科的构建,唯有这样才能办出学科特色。情报学是一门方法论科学,它指导着具体的情报实践,是一切情报工作的基础,具体从事某个方面的情报工作就必须掌握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情报学教育是旨在让人们掌握情报运动过程的规律,建立情报思维,培养情报素质,使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情报学的理论与方法手段去分析解决问题[10]。

公安情报学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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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嗯哼,,可以拿

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公安情报学是情报学理论、方法运用到公安警务领域,并在公安情报工作实践中抽象、总结原理规律而形成的一门具有部门行业特征的应用情报学科。探讨和阐明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的关系,是确立公安情报学学科体系的基础,是明确公安情报学其特有理论结构、性质和功能,掌握公安情报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特点、方向及其演化规律的前提。情报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二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情报成几何级数增长。为了应对与解决“情报爆炸”问题,促进科学交流,提高研究效率,学者们开始关注并研究情报交流、情报离散、情报检索等问题,并产生了一系列情报学理论著作。美国的萨拉塞维奇在《情报科学引论》(1970年)中认为,情报学是专门研究人类交流现象和交流系统特性的科学[1]。前苏联情报学家米哈依洛夫在其经典著作《科学交流与情报学》(1976年)中认为情报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科学交流的理论[2]。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情报学教材《情报学概论》(严怡民,1983年)中也认为[3]“情报学,是以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现象的情报和整个情报交流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情报学是专门研究科学情报的构成和特性,以及研究科学交流全过程的规律性的科学学科。”此外,哥夫曼的情报传染理论[4]、费桑的微观情报传播理论[5]、维克利的情报传递理论[6]、丰成君的“信息栈”与信息交流对数变换理论[7]已经将情报交流从科技领域扩大到社会信息范围,重视传播过程的研究,从而发展了科学情报交流理论。直到今天,交流理论是我国情报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之一。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情报学进入发展低谷,这一期间,许多刊物停刊,发文量锐减[8]。为此,情报学界就情报学学科建设进行了一次大讨论,讨论的重点是把“情报”扩展到“信息”概念,把“情报学”延伸到“信息管理学”领域。文献[9]统计表明,我国情报学期刊发文论文以“情报”或“情报学”打头的论文正在逐渐减少。这种迷茫和阵痛一方面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从历史上,我国情报学专业是依附于图书馆学、文献学等传统学科,在图书情报领域颇有成果,而对于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行业,包括公安情报领域,学科积累不多。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情报学专业设置特色并不突出,各校的情报学专业的发展方向集中在图书情报、竞争情报两个领域。笔者查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共检索出公安情报学类有效论文73篇[①],其中以“公安”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35篇(含公安情报理论5篇,公安情报工作18篇,公安院校图书馆建设12篇);以“犯罪”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26篇,无重复25篇;以“情报”与“刑事”(或“侦查”)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共26篇,无重复13篇。73篇论文中有12篇是传统图书情报内容,所以与公安情报领域完全相关论文共61篇。统计发现,公安情报类论文几乎全部集中发表在公安警务类期刊上。公安情报类专业教材也为数不多,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情报学与刑事侦查情报学,如王志华的《犯罪情报资料教程》、于凤玲等编著的《刑事侦查情报学》、倪德源、龚里的《公安基层情报信息分析》等。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本以“公安情报学”命名的专业基础教材。这些都表明公安情报学学科的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门学科既有它的普遍性、一般性,也有它的特殊性、专门性。当代情报学研究可以尝试划分具体领域行业来研究,每一个行业有该行业的情报工作特征,对情报的处理、分析也必须具有该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情报学理论是支撑整个各项社会情报工作的“骨架”,是指导情报实践的方法论;公安情报学是众多情报种类的一种,它是“血肉”。光有“骨架”而无“血肉”,情报学的研究就只能在纯理论世界中徘徊,这也是我国当前情报学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情报学基础理论方法加之公安专业知识是我们构建公安情报学科的原则。公安情报学要紧紧围绕这一原则来进行学科的构建,唯有这样才能办出学科特色。情报学是一门方法论科学,它指导着具体的情报实践,是一切情报工作的基础,具体从事某个方面的情报工作就必须掌握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情报学教育是旨在让人们掌握情报运动过程的规律,建立情报思维,培养情报素质,使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情报学的理论与方法手段去分析解决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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