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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法律文献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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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法律文献有哪些特点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法律渊源流长,独具特色,在唐代时还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系。中国的法律文化跨出国界,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的众多国家。许多国家,比如日本、越南等等,都受中华法系的影响颇远。欧美的法律文化最早产生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之中,古罗马法律体现着当时欧洲立法的最高水平,《十二铜表法》更是影响深远。罗马还产生了大量的法学专家,这些法学专家的著作后来经罗马帝国皇帝的批准而具有了法律效力。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9世纪开始,欧洲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时期。直到13世纪,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人们又开始关注起来了罗马法,史称罗马法复兴。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欧美社会出现了两大法系,一大法系是法典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主,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另一大法系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主,称为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国家里,法院的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而奉行大陆法系的国家里,其法典的最早渊源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法律。由于中国文化的起源远早于欧洲,在中国率先进入文明社会时,其主要的生产工具是青铜器,这种生产工具的性能要低于铁器,从而导致了生产效率的相对落后和生产力的相对不发达,于是在由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完成以后,中国社会依然保留了氏族公社时期的某些痕迹,比如说,家庭制度和宗法制度可以说,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家长制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结构而西方国家在形成文明社会时,铁器技术早已由东方传入了西方,于是西方国家在一开始进入了阶级社会时,其主要的生产工具就是铁器了,由于铁器的相对先进性,使得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迅速瓦解,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家庭成为了社会的细胞,成为了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同时,铁器技术导致的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也使得社会分化出商业,并逐渐形成了发达的商业经济这与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的现象有很大的区别经济基础上的差异,必然要通过上层建筑体现出来而法律是上层建筑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由于宗族家长制的原因,中国的法律重视整体利益,重视家族利益以及由此延伸而出的国家利益,重视刑法而轻视民商事法律,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的法律是融合了伦理在里面,所谓"以礼入法,礼法合一"。在周朝时,周公旦编写了《周礼》,当时周礼既是一部指导社会成员行为的道德规范,也是一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春秋战国时期,礼法制度受到了破坏,法家的地位上升,以商鞅\申不害等一批人为代表的法家人士被统治阶级所重用。法家思想也成为了秦代的主流思想,秦律深深地体现了这种法家思想,如实行严刑峻法,"什伍连坐"等等秦朝的迅速灭亡,让汉朝的统治者从秦朝迅速灭亡的原因中反思他们发现,秦律中有很多规定并不适合中国社会的实情,比如说"二男必须分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行推行小家庭制,但却与中国现实的家族宗法的现状相矛盾。于是汉朝废除了秦律中的很多规定,开始了我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得法律开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来制定,体现着越来越强的儒法合一的趋势纵观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一直非常深,宗法制度对法律的影响一直非常深所以西方某些学者称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伦理法"。由于宗法制度的存在,使得中国古代社会更讲究家族利益,以及由家族利益延伸而出的国家利益,所以个人利益相对不受重视,法律重视义务而轻视权利,即所谓的"义务重心"而再看西方的法律,由于西方国家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确立了相对发达的商业经济,同时还确立了现代家庭制的雏形,没有宗族家长制,故西方法律在古罗马时期就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并重的特点,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特点。罗马法共分十三编,其中大部分篇幅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包括亲属编,债权编,家长制编,等等这与中国古代的法典"重刑轻民"体现出鲜明的对比。同时,在古罗马时期,就确立了弹劾制的诉讼模式,首次对程序法作出了规定欧洲近代的法律,特别是法典法系的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颇深,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特点最后要说的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其实是中西方文化差异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价值观上的差异所以我们在移植外国的法律加强我们自己的法制建设的时候,一定要重视这种差异,一定要注意所移植的法律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是否在中国行得通,是否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我们只能借鉴当代法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而绝不能照搬照抄他们的法律制度。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的特点有哪些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法律渊源流长,独具特色,在唐代时还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系。中国的法律文化跨出国界,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的众多国家。许多国家,比如日本、越南等等,都受中华法系的影响颇远。欧美的法律文化最早产生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之中,古罗马法律体现着当时欧洲立法的最高水平,《十二铜表法》更是影响深远。罗马还产生了大量的法学专家,这些法学专家的著作后来经罗马帝国皇帝的批准而具有了法律效力。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9世纪开始,欧洲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时期。直到13世纪,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人们又开始关注起来了罗马法,史称罗马法复兴。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欧美社会出现了两大法系,一大法系是法典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主,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另一大法系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主,称为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国家里,法院的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而奉行大陆法系的国家里,其法典的最早渊源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法律。由于中国文化的起源远早于欧洲,在中国率先进入文明社会时,其主要的生产工具是青铜器,这种生产工具的性能要低于铁器,从而导致了生产效率的相对落后和生产力的相对不发达,于是在由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完成以后,中国社会依然保留了氏族公社时期的某些痕迹,比如说,家庭制度和宗法制度可以说,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家长制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结构而西方国家在形成文明社会时,铁器技术早已由东方传入了西方,于是西方国家在一开始进入了阶级社会时,其主要的生产工具就是铁器了,由于铁器的相对先进性,使得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迅速瓦解,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家庭成为了社会的细胞,成为了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同时,铁器技术导致的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也使得社会分化出商业,并逐渐形成了发达的商业经济这与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的现象有很大的区别经济基础上的差异,必然要通过上层建筑体现出来而法律是上层建筑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由于宗族家长制的原因,中国的法律重视整体利益,重视家族利益以及由此延伸而出的国家利益,重视刑法而轻视民商事法律,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的法律是融合了伦理在里面,所谓"以礼入法,礼法合一"。在周朝时,周公旦编写了《周礼》,当时周礼既是一部指导社会成员行为的道德规范,也是一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春秋战国时期,礼法制度受到了破坏,法家的地位上升,以商鞅\申不害等一批人为代表的法家人士被统治阶级所重用。法家思想也成为了秦代的主流思想,秦律深深地体现了这种法家思想,如实行严刑峻法,"什伍连坐"等等秦朝的迅速灭亡,让汉朝的统治者从秦朝迅速灭亡的原因中反思他们发现,秦律中有很多规定并不适合中国社会的实情,比如说"二男必须分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行推行小家庭制,但却与中国现实的家族宗法的现状相矛盾。于是汉朝废除了秦律中的很多规定,开始了我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得法律开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来制定,体现着越来越强的儒法合一的趋势纵观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一直非常深,宗法制度对法律的影响一直非常深所以西方某些学者称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伦理法"。由于宗法制度的存在,使得中国古代社会更讲究家族利益,以及由家族利益延伸而出的国家利益,所以个人利益相对不受重视,法律重视义务而轻视权利,即所谓的"义务重心"而再看西方的法律,由于西方国家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确立了相对发达的商业经济,同时还确立了现代家庭制的雏形,没有宗族家长制,故西方法律在古罗马时期就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并重的特点,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特点。罗马法共分十三编,其中大部分篇幅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包括亲属编,债权编,家长制编,等等这与中国古代的法典"重刑轻民"体现出鲜明的对比。同时,在古罗马时期,就确立了弹劾制的诉讼模式,首次对程序法作出了规定欧洲近代的法律,特别是法典法系的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颇深,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特点最后要说的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其实是中西方文化差异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价值观上的差异所以我们在移植外国的法律加强我们自己的法制建设的时候,一定要重视这种差异,一定要注意所移植的法律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是否在中国行得通,是否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我们只能借鉴当代法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而绝不能照搬照抄他们的法律制度。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的特点有哪些英文

Article类型论文一般指研究者对于研究成果进行全局性的详细阐述;Review类型论文一般指研究者对前人的实验结果或某一特定研究领域科研成果的总结与评述;Letter类型论文被称为“快报”,更为注重时效性,主要是一些研究者新发现的初步结果或者一种新机制,这些初步成果可能有待进一步阐述,新机制也可能正处于研究过程之中。

他似乎有过敏引用法律评论文章,或任何其他来源的境外机构的法院的发表意见,是一个鲜明的特点,罗伯茨的做法。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罗伯茨,前执行总编辑的哈佛法律评论,引用只是一个单一的法律评论文章,一写法官亨利友好,为他keso对联邦上诉法院在纽约举行。这是一个尖端的帽子在他的首意见。

第一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法官权限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第五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letter就是老板出了啥成果先发了篇再说很有时效性article就是一个对实验的综合性叙述一般有着详细的讨论什么的account不懂+1一般整理一篇article要很久就可以先发篇letter再说,你懂的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的特点是哪些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

第一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法官权限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第五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法律渊源流长,独具特色,在唐代时还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系。中国的法律文化跨出国界,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的众多国家。许多国家,比如日本、越南等等,都受中华法系的影响颇远。欧美的法律文化最早产生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之中,古罗马法律体现着当时欧洲立法的最高水平,《十二铜表法》更是影响深远。罗马还产生了大量的法学专家,这些法学专家的著作后来经罗马帝国皇帝的批准而具有了法律效力。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9世纪开始,欧洲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时期。直到13世纪,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人们又开始关注起来了罗马法,史称罗马法复兴。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欧美社会出现了两大法系,一大法系是法典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主,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另一大法系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主,称为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国家里,法院的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而奉行大陆法系的国家里,其法典的最早渊源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法律。由于中国文化的起源远早于欧洲,在中国率先进入文明社会时,其主要的生产工具是青铜器,这种生产工具的性能要低于铁器,从而导致了生产效率的相对落后和生产力的相对不发达,于是在由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完成以后,中国社会依然保留了氏族公社时期的某些痕迹,比如说,家庭制度和宗法制度可以说,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家长制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结构而西方国家在形成文明社会时,铁器技术早已由东方传入了西方,于是西方国家在一开始进入了阶级社会时,其主要的生产工具就是铁器了,由于铁器的相对先进性,使得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迅速瓦解,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家庭成为了社会的细胞,成为了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同时,铁器技术导致的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也使得社会分化出商业,并逐渐形成了发达的商业经济这与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的现象有很大的区别经济基础上的差异,必然要通过上层建筑体现出来而法律是上层建筑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由于宗族家长制的原因,中国的法律重视整体利益,重视家族利益以及由此延伸而出的国家利益,重视刑法而轻视民商事法律,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的法律是融合了伦理在里面,所谓"以礼入法,礼法合一"。在周朝时,周公旦编写了《周礼》,当时周礼既是一部指导社会成员行为的道德规范,也是一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春秋战国时期,礼法制度受到了破坏,法家的地位上升,以商鞅\申不害等一批人为代表的法家人士被统治阶级所重用。法家思想也成为了秦代的主流思想,秦律深深地体现了这种法家思想,如实行严刑峻法,"什伍连坐"等等秦朝的迅速灭亡,让汉朝的统治者从秦朝迅速灭亡的原因中反思他们发现,秦律中有很多规定并不适合中国社会的实情,比如说"二男必须分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行推行小家庭制,但却与中国现实的家族宗法的现状相矛盾。于是汉朝废除了秦律中的很多规定,开始了我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得法律开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来制定,体现着越来越强的儒法合一的趋势纵观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一直非常深,宗法制度对法律的影响一直非常深所以西方某些学者称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伦理法"。由于宗法制度的存在,使得中国古代社会更讲究家族利益,以及由家族利益延伸而出的国家利益,所以个人利益相对不受重视,法律重视义务而轻视权利,即所谓的"义务重心"而再看西方的法律,由于西方国家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确立了相对发达的商业经济,同时还确立了现代家庭制的雏形,没有宗族家长制,故西方法律在古罗马时期就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并重的特点,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特点。罗马法共分十三编,其中大部分篇幅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包括亲属编,债权编,家长制编,等等这与中国古代的法典"重刑轻民"体现出鲜明的对比。同时,在古罗马时期,就确立了弹劾制的诉讼模式,首次对程序法作出了规定欧洲近代的法律,特别是法典法系的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颇深,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特点最后要说的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其实是中西方文化差异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价值观上的差异所以我们在移植外国的法律加强我们自己的法制建设的时候,一定要重视这种差异,一定要注意所移植的法律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是否在中国行得通,是否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我们只能借鉴当代法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而绝不能照搬照抄他们的法律制度。

欧洲的法律文献有哪些英文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 is a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of 18 December [1] REACH addresses the production and use of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their potential impacts on both human health and the Its 849 pages took seven years to pass, and it has been described as the most complex legislation in the Union's history[2] and the most important in 20 [3] It is the strictest law to date regulating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will impact industries throughout the [4] REACH entered into force in June 2007, with a phased implementation over the next OverviewWhen REACH is fully in force, it will require all companies manufacturing or importing chemical substances into the European Union in quantities of one tonne or more per year to register these substances with a new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in Helsinki, F Because REACH applies to some substances that are contained in objects ('articles' in REACH terminology), any company importing goods into Europe could be [4]About 143,000 chemical substances marketed in the European Union were pre-registered by the 1 December 2008 Although pre-registering was not mandatory, it allows potential registrants much more time before they have to fully Supply of substances to the European market which have not been pre-registered or registered is illegal (known in REACH as "no data, no market")REACH also addresses the continued use of chemical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 because of their potential negative impacts on human health or the From 1 June 2011, the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must be notified of the presence of SVHCs in articles if the total quantity used is more than one tonne per year and the SVHC is present at more than 1% of the mass of the Some uses of SVHCs may be subject to prior authoris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and applicants for authorisation will have to include plans to replace the use of the SVHC with a safer alternative (or, if no safer alternative exists, the applicant must work to find one) - known as 'substitution' As of March 2009, there are fifteen SVHC[5]REACH applies to all chemicals imported or produced in the EU, in contrast to the US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which only applies to chemicals newly coming into The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will manage the technical, scientific and administrative aspects of the REACH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supports businesses affected by REACH by handing out - free of charge - a software application (IUCLID), which simplifies capturing, managing and submitting of data on chemical properties and HistoryREACH is the product of a wide-ranging overhaul of EU chemical It passed the first reading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17 November 2005, and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reached a political agreement for a common position on 13 December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pproved REACH on 13 December 2006 and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formally adopted it on 18 December Weighing up expenditure versus profit has always been a significant issue, with the estimated cost of compliance being around 5 billion euro over 11 years, and the assumed health benefits of saved billions of euro in healthcare [6] However, there have been different studies on the estimated cost which vary considerably in the A separate regulation – the CLP Regulation (for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Packaging") – implements the United Nations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HS) and will steadily replace the previ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and Dangerous Preparations D It came into force on 20 January 2009, and will be fully implemented by [edit] Reason behind REACH The legislation was proposed under dual reasoning: protection of human health and protection of the Using potentially toxic substances (such as phthalates or brominated flame retardants) is deemed undesirable and REACH will force the use of certain of these substances to be phased Using potentially toxic substances in products other than those ingested by humans (such as electronic devices) may seem to be safe, but there are several ways in which chemicals can enter the human body and the Substances can leave articles during consumer use, for example into the air where they can be inhaled or Even where they might not do direct harm to humans, they can contaminate the air or water, and can enter the food chain through plants, fish or other According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little safety information exists for 99 percent of the tens of thousands of chemicals placed on the market before [4] There were 100,106 chemicals in use in the EU in 1981, when the last survey was Of these only 3,000 have been tested and over 800 are known to be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to These are listed in the Annex 1 of the Danger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now Annex 3 of the CLP Regulation)Continued use of many toxic chemicals is sometimes justified because 'at very low levels they are not a concern to health'[7] However, many of these substances may bioaccumulate in the human body, thus reaching dangerous They may also chemically react with one another,[8] producing new substances with new [edit] Controversy Apart from the potential costs to industry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new law, REACH has also attracted concern because of the potential for a very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animal testing under the [9] Animal tests on vertebrates are allowed only once per one substance, and where suitable alternatives can't be If a company pays for these tests, it must sell the rights to the results for a "reasonable" price (although this is not defined) There are additional concerns that access to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may prove very costly for potential registrants needing to purchase A opinion in Nature in 2009 by Thomas Hartung & Constanza Rovida estimated that 54 million vertebrate animals would be used under REACH and that the costs would amount to 5 billion Euros[10] Hartnung is the former head of European Centre for the Validation of Alternative Methods (ECVAM) ECHA responded by criticising the assumptions made in Hartnung and Rovida's calculations, causing them to overestimate the number of animals used by a factor of [11]On 8 June 2006 the REACH proposal came under criticism from a group of nation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India and Brazil claiming that the bill would hamper global [12][edit] Fraud Non-EU consultancies offer “Only Representative” services, though according to REACH it is not possible to register a substance if your company is not based in the EUThe SIEFs will bring new Some ‘pre-registrants’ may simply be consultants hoping for work (“gold diggers”) while others may be aiming to charge exorbitant rates for the data they have to offer (“jackals”)[13]

英国的《权利法案》,应该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宪法,法国的就多了《人权宣言》,拿破仑的3部法律民商刑法典等,美国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宅地法》,《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1789年宪法等意义不言而喻了!

使它们分别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只不过英国是具有‘君主立宪制’的资本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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