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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文证据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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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文证据三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合法性: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准确地讲,你的问题应该是:复印的借条能否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我认为,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根据证据学理论,证据应该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缺一不可。一般地,作为一张复印的借条,后两性应该没问题的,因此,此不赘述。那么,能否得到采信,关键就看它的真实性了。因为,从技术上讲,复印件是可以伪造的,因此,如以上几为专家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的真实性无法确定。那就是说,三性中少了一性。但我们也注意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强调,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那就是说,如果只有一张复印件,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了,这张复印件将不能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但反过来说,如果有其他的传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包括当时人本人客观可信的陈述等),能与该复印件相互印证,那就是说,形成了证据锁链,这张复印件就有可能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根据法律理论及法律规定,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但实践中,许多案件是缺乏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往往只有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但没有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不代表案件的死亡,如果我们能收集一定量的传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且相互印证,完全有可能挽回案件的。我曾打个比方,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好比大人,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好比小孩,一个大人往往一个人能搬动一样东西,而当没有大人的时候,如果有几个小孩,也能把这样东西搬动(比喻如果不恰当,望诸位勿笑。),那就是说,几个传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有可能抵得上一个原始证据或者直接证据的效力因此,当没有原始证据(本案中为借条原件),而只有传来证据(本案中为借条复印件)的时候,你也不要灰心,请你认真考虑,能否收集到以上提到的其他传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以实现你的诉讼目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妥之处,望诸位批评指正。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一、合法性判断。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判断。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三、关联性判断。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拓展资料: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的三性论文

证据分为广义的证据和狭义的证据,其中狭义的证据就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有法定来源的根据或凭据。所以我认为,要想成为证据的基本条件应该具备该定义所要求的几点~1、经过查证属实2、有法定的来源3、根据和凭据~同时,从内容和实质来讲,他必须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从证据形式和来源讲,他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从证明过程讲他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证据需要具备的基本特征有三个: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质证一般从证据的三性上来发表意见,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是否是真实的,如果证据是虚构的或者是伪造的,则对方等于没有提供证据,而且涉嫌伪证罪。 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如果证据的取得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手段,则该证据本身不合法。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争议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如果对方所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无关,则也等于对方没有举证。 对于所主张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通常讲的就是败诉。 当然质证还需要具体就证据的证明力发表意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证,主要就单一证据能否完整的证明所指称的事实,是否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如果对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所争议的事实,也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能的判决结果就是部分败诉。

怎样写科学小论文  全国青少年创造发明和科学讨论会,自1982年在上海市举办以来,每2年举行一届,迄今已历10届(从2000年第十届起,改名为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会),成为中小学科技活动的传统项目和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好多同学的优秀作品在全国各地报刊上发表,有的还在全国甚至国际上获了奖呢!  一、什么是科学小论文  有些同学把写科学小论文看得很神秘,认为是科学工作者的事,对我们少年儿童是高不可攀的。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同学们不仅能写而且可以写出质量较高的论文来。  科学工作者写的科学论文,是指作者根据所制定的科研项目和确定的科研课题,通过实验、观察等手段,获得大量的科学数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科学结论,从而写出的科研报告。同学们写的科学小论文,比科学工作者写的科学论文要短一些、浅一些。  科学小论文实际上是同学们在课内外学科学活动中进行科学观察、实验或考察后一种成果的书面总结。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对某一事物进行细致观察和深入思考后得出结论;可以是动手实验后分析得出的结论;也可以是对某地进行考察后的总结;还可以靠逻辑推理得出结论……  那么,科学小论文有没有质量标准呢?有。它必须具备“三性”。  1、科学性。科学性是科学小论文有别于其他各类体裁文章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科学小论文的生命。它要求选题科学,研究的方法正确,论据确凿,论证合理且符合逻辑,文字简洁准确。  2、创造性。小论文的选题、主要观点要有自己新的发现、独特的见解,而且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同样的小论文没有参加过各级科学讨论会,也没有在各级报刊上发表过。当然,你如果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出新颖、独到而又论据充分、言之有理的见解也是可行的,不失创造性。  3、实践性。论文选题必须是作者本人在科学探索活动中发现的;支持主要观点的论据必须是作者通过观察、考察、实验等研究手段亲自获得的,有实践依据;论文必须是作者本人撰写的。不能有凭空捏造、猜测、成人包办代替的迹象。  以上“三性”是衡量科学小论文的质量标准。如写“太阳花”,尽管你的观察细致入微,它的姿态描写得栩栩如生,它的品格剖析得完美无缺,但如果没有获得科学的、有意义的结论,那最多只能算是一篇好的散文或观察日记,而不是科学小论文。  写科学小论文是一件很艰辛的工作,更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活动。成功属于勇于探索、不懈追求的青少年朋友!  二、科学小论文的类型  科学小论文最常见的形式有科学观察小论文、科学实验小论文、科学考察小论文和科学说明小论文。  (一)科学观察小论文  科学观察小论文,是指青少年对某事物或自然现象通过周密细致的观察,并对取得的材料和数据进行认真的分析、综合研究后得出结论,作出科学的解释和描述。  湖南廖郝同学的爸爸经常咳嗽,他通过长期、反复的观察,发现了风向与爸爸咳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并查出了“罪魁祸首”--湖南橡胶厂的大烟囱里飘来很多烟气,里面含有二氧化硫,爸爸一闻到它,咽喉部就产生过敏反应,反射性地引起咳嗽。他的《爸爸的咳嗽》这篇小论文主要是利用观察这一研究方式得出结论,属于科学观察小论文,获得了第二届全国青少年科学讨论会三等奖。  需要注意的是,科学观察小论文中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事物或现象,是在自然发光的条件下不加以人为控制发生的,所以文中所描述的内容应是作者所观察的对象、过程和它产生的条件、各种现象,不能附加人为的任何条件或个人偏见。另外,观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反复进行的活动,需要作者耐心、细致、锲而不舍的精神。  (二)科学实验小论文  科学实验小论文,有时也称“实验报告”,是青少年对研究的对象创设特定的条件,经过反复实验,对获取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分析、综合得出结论而写出的文章。它着眼于对实验过程的客观叙述以及实验现象的科学解释。  爬山虎能爬墙,这是许多同学所知道的。但是,爬山虎为什么能爬墙呢?武汉的熊斌同学通过观察发现这与爬山虎的“触角”有关,接着他测算了平均每一米长的爬山虎茎干上有25个吸附在墙上的“触角”,并作了“触角的拉力测定和吸附作用”实验,实验目的明确,实验步骤详尽,数据准确,说明力强,得出的结论真实可信,不失为一篇优秀的科学实验小论文。  (三)科学考察小论文  你想研究某一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水域污染程度、某地的空气污染源,弄清某奇石奇山的演化过程、某范围动植物资源及分布情况等,你就得实地考察。通过调查、访问、实地勘探等考察方式为主要研究手段写出的小论文称为科学考察小论文。有时也称为“科学考察报告”、“科学调查报告”。  荣获第五届全国青少年科学讨论会一等奖的《愿胜天水库的水常绿》一文中,小作者们对水库的地理生态环境、库容等作了实地考察,并力所能及地进行了实测,找出水库存在的隐患,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建议。文中除写明了考察时间、对象、内容及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外,还绘出了“胜天水库集雨图”、“强烈侵蚀中山示意图”,加上一些实际数据,使读者对考察对象有比较概括清晰的认识。  写科学考察小论文时,有时还应将有关动植物、岩石、土壤等标本或照片附在文后,以增强说服力。  (四)科学说明小论文  科学说明小论文是指作者通过利用翔实可靠的资料对某一自然现象或自然事物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一类小论文。一般来说,它并不直接采用观察、实验、考察等研究手段,而主要是从书刊资料、师长等地方获取丰富的第二手材料,并经过自己的综合分析、逻辑推理,用自己所理解的语言阐明某一观点。  《为什么说贵阳是祖国的第二春城》是获第二届全国青少年科学讨论会三等奖的小论文,该文作者的研究方法有其特别之处,一是利用广播、电视,坚持记录整理贵阳与昆明两地的天气和温度;二是利用现成的科研成果《中国气候图集》找出有代表性的重庆、北京的气温情况来同贵阳、昆明相比较;三是从书上查证昆明与贵阳1、4、7月和10月的平均气温,进而综合分析得出结论。  这类文章虽然没有前三类的亲自实践得到论据,但它毕竟是通过作者精心地收集整理资料,综合分析提出了新的观点,新的见解,所以也承认它是科学小论文。  特别提醒的是,写科学说明小论文是,千万不要提出一个问题后就赶忙查资料,再不加分析地原本照抄、作出解释,这样没有新意,没有新的见解的文章只能算是一般性科普文章,不能称为科学小论文,更不能培养自己研究问题的能力。  三、科学小论文的选题  写作小论文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研究的对象,考虑研究什么问题,这就是选题。有人说,选择好题等于完成小论文的一半,可见小论文选题的重要性。  有的同学说,大自然的奇妙现象太多了,研究什么好呢?有的同学说,大自然的事物我都已看惯了,没有发现什么新奇现象。再说,我想研究的东西别人已经研究过了,写了没多大意义。  实际上,只要你明白了选题的基本原则,掌握常见的几种选题方法,而且在日常学习、生活和科技活动中做个有心人,就一定能发现值得探讨的题目。  科学小论文选题的方法很多,个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适时选择。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选题方法,供同学们选题时参考。  1、偶然发现法。一个星期天,松滋的胡长城同学在屋后的小沟边玩耍。沟里有许多小蝌蚪游来游去。忽然,他发现有一个小蝌蚪与其它蝌蚪不和似的,孤独地在一边游。他用小树枝把那脱群的蝌蚪拔到成群的蝌蚪中去,不一会儿,它又孤独地游到一边去了。他感到奇怪,就用瓶子将他和另外成群的几个小蝌蚪分别装起来,放在家里饲养观察。最后,不合群的小蝌蚪成了青蛙,其它长成了癞蛤蟆。通过长期观察,它弄清了青蛙和癞蛤蟆的幼子之别,写出了一篇优秀小论文。  这种选题没有事先考虑,只是对偶然发现的一瞬即逝的现象产生了兴趣,从而抓住不放,追根求源。  2、课堂延伸法。小学自然课《动物与环境》中,同学们研究了蚯蚓与光、温度及水分的关系,弄清了蚯蚓喜欢阴暗、超市、温暖的环境,而且学会了用差异法进行试验以判断失误因果联系。课后,你可用学过的方法研究蜈蚣、蟋蟀、蚂蚁等小动物的生活环境,你可以继续研究蚯蚓的其他奥秘:如蚯蚓有眼睛吗?蚯蚓张耳朵吗?蚯蚓的再生能力、松土能力等。  3、问题探究法。苍蝇这个小东西真讨厌,它是传染疾病的罪魁祸首呢!但他也真怪,它经常接触各种细菌而自己却为什么不会的病呢?  睡觉可以解除疲劳,恢复精力,那整天在水里悠闲游荡的鱼类也睡觉吗?  ……  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你肯定会有一些不懂的问题,你能不能把它作为小论文的研究对象呢?  湖南省道县五年级学生毛登圣,一天和几个同学一起在学校附近的竹林里玩,为竹子里面究竟是空的还是装有什么东西而争论不休。  细心的毛登圣一直把这个问题记在心里,它课余查资料,做实验,用大量的证据得出了结论:竹子里面不是空的,装有空气,有氧、氮、二氧化碳等气体。据此写的《竹子里面有什么》小论文,荣获了第一届全国青少年科学小论文竞赛一等奖。  4、教师指导法。如果你饲养了一只小动物或栽培了一些花卉,项研究它们但又不知从哪方面入手,你可去请教老师,让老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和条件选择课题。  如果你参加了学校的科技小组,你可以把研究的设想告诉老师,请老师确定研究的题目,你再围绕题目去观察、实验。  如重庆市人民小学生物小组的同学们在老师的指导下,选择了一些考察、研究课题,完成了《重庆黄角树特性调查》、《愿胜天水库的水常绿》等多篇小论文,并多次获得全国青少年小论文一等奖。  5、成语、谚语科学验证法。成语大多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但有的是来自寓言故事、民间传说,也有些是约定俗成的。其中少数成语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你可以用科学的方法去辨析和验证。  “水滴石穿”这个成语是大家熟悉的,意思是水不住地滴下来,能把石头滴穿,比喻只要坚持不懈,力量虽小也能做出看来很难办到的事情。但常识告诉我们,“水滴”只不过是一滴液体,他力量很小,冲击速度也不算太快,怎么能把坚硬的岩石滴穿呢?成员同学从对这个成语的科学性产生怀疑开始,通过做模拟实验和查阅资料,验证了这个成语的科学性。  “春东风,雨祖宗”是一句流传得比较广泛的气象谚语。一位同学3月份一个月的气温、风向、天气情况作了详细观察记录,然后利用科学统计法得出了这句谚语的适用范围,为气象预报提供了参考基数。  “葵花朵朵向太阳”这还有假吗?但湖南蒋林波同学对这一定论发起了挑战。他通过两年的实验观察,以令人信服的论据得出了“葵花并不是总向太阳转”“向日葵跟着太阳转应该是指花蕾期,到开花后,就不转动了”的结论。  由此看来,即使对早已被公认的结论,也要认真地研究,不要人云亦云。只有这样,才能有所创新。  特别要注意的是,选题时要考虑主客观条件。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选题时要弄清楚自己的长处是什么,短处是什么,自己对研究的问题是否有兴趣,有没有这个能力把它研究清楚,自己是否达到了这个知识层次和认识水平,自己受否有毅力去完成这个题目以及是否具备研究这个问题的实验器材、场地等。  如果完成《探索一种蛇的奥秘》这个题目,研究前就必须掌握有关蛇的基础知识,具备捕捉蛇的本领,能够区别有毒蛇和无毒蛇,掌握被毒蛇咬伤的救护方法。此外,还要具备饲养蛇的器具等。否则,还是换一个更切合主客观条件的选题为好。  四、小论文的取材与分析  选题确定后,就可进行取材与分析了,具体内容为制订研究计划,收集整理资料,深入实地考察,进行观察实验,分析各种材料,归纳得出结论。  (一)取材  1、直接观察。就是用眼睛仔细去看,它是人们对自然现象在自然发生条件下进行考察的一种方法。  观察时要认真仔细,不放过任何细微末节。云南庄跃平同学利用2_0_天时间详细观察了家鸽孵化的全过程,几乎每天都有新发现,连小鸽子身上一粒黑点、眼皮上的皱纹都没放过,所以写出的小论文《家鸽孵化的观察》真实可信,内容丰富。同时,观察时要做好详细记载,否则就不可能得到真实的第一手材料了。  2、动手实验。实验方法是人为地干预、控制所研究的对象,它比观察更利于发挥同学们的能动性去揭示隐藏的自然奥秘。  昆虫的后腿有什么作用?湖北的张俊同学先后捉来了蝗虫、蚂蚱、蟋蟀等十几种昆虫,分别将它们的后腿切断,通过反复实验,观察比较,发现了昆虫的许多特殊功能。  3、实地考察。包括调查、访问、实地勘探等方式。考察前,必须明确考察目的,准备好必需的工具、仪器、药品、生活用具等。考察过程中,一定要把时间、地点、过程及考察的结果随时随地详细地记录清楚,有时还要采回必要的标本、样品,将比较重要的现象拍照,这些都是很有用的第一手材料。  4、查阅资料。有些材料由于时间、空间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亲自去观察、实验、考察,这就得查阅书刊或请教老师、家长等,这种间接地获取的材料叫第二手材料。有些问题是你的知识水平、能力和条件所不能解决的,而这个问题又是你的选题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你就得去查资料,把它弄清楚。  (二)分析  取得材料后,就要进行分析研究,从中选出可以作为论据的材料,还要根据论点进行去粗去精,去伪存真,按照科学的态度进行整理分析,并得出自己的论点和看法。  首先,应审核各种材料的真伪虚实,有些查阅到的材料是早已过时的观点,有些解释只适合某范围内,有些材料没有普遍性,有些材料在记录时有错误或本身就是自己虚构的,这样的材料应坚决不用。  其次,要注意材料的典型性,也就是选择的材料要能说明问题,不要多,而要精,与论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应舍弃。  第三,将选择的材料进行归类,研究他们之间的共同点与不同点,以及相互联系,然后概括得出结论即论点。论文论点是从对材料的分析\研究中产生的,不能先定论点,后找适合证明论点的材料如熊小佳同学研究蚯蚓的视力,她选择了4个材料(1)用木棍\红领巾、铅笔等在蚯蚓面前晃动的现象;(2)蚯蚓面对各种食物的反应;(3)蚯蚓放在“屋”门口的反应;(4)请叫爷爷得出关于蚯蚓是否有眼睛的材料。它通过前三个实验分析,初步判断蚯蚓没有眼睛,是靠嗅觉找到食物,靠感光细胞找到阴暗的地方。第四个材料更加证实了她的推论,使得论点论证充分,有较强的说服力。  五、科学小论文的撰写  对材料的整理分析完成后,就可以开始撰写了。写作虽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应按提出问题、作出假设、研究分析、得出结论的步骤进行。一般来说,科学小论文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标题  标题是小论文的“眼睛”,好的标题确切简明,富有吸引力,能给读者以新鲜的感受和深刻的印象,起画龙点睛的作用。  所谓“确切”,就是小论文的标题必须概括文章的中心内容,使人一目了然,不能离题或扣题不紧,更不能用夸大的字眼。所谓“简明”是指标题要精炼,既要概括全面,又能突出主题,做到言简意骇。  开头  开头的方式多种多样,依研究内容、自己喜欢的写作风格而定,但一般应开门见山地提出你讨论的问题,你是怎样想到要研究这个问题的。  《为什么说贵阳是祖国的第二春城》一文开头:”我住在贵阳,常听人们说'昆明是春城,贵阳是第二春城'。至于为什么,我也弄不明白,我决心记录天气预报,看贵阳真是第二春城吗?”由常言产生验证其科学性的欲望。  有些文章的问题是在偶然观察中产生、发现的,你也可以开头先根据时间顺序叙述其过程,再适时提出问题。  正文  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部分。它包括对提出问题做出假设、观察、实验、考察过程、发现的现象、判断、推理得出结论等,这是小论文的核心部分。  应注意的是:研究步骤要写得详略得当,实验过程、数据的来历、现象要写清楚,叙述时应有一定的顺序。数据材料要准确,可设计成能说明问题的表格、图解,必要时可附上拍摄的照片、采集的标本等,以增强说服力。获得的结论要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并且和论据保持一致性,论据要有严密的逻辑性。文字要简洁生动,层次清晰,条理分明。  结尾  小论文的结尾应写你得出的结论和对某一问题的建议。  《蚯蚓的视力》一文结尾:“噢,我明白了,蚯蚓是不折不扣的瞎子,它是靠嗅觉来寻找爱吃的食物,用感光器来辨别光的强弱。”以得出结论作为结尾,同开头提出问题相呼应,收到良好效果。  小论文的初稿完成后,还要反复修改。看开头是否简明扼要,论据是否典型真实,论证是否符合逻辑,论点是否新颖一致,段落是否衔接自然,语言是否通顺准确等。改好后再让同学和老师帮助修改,逐步完善。最后誊清寄往报刊发表或参加各级小论文竞赛。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证据法学论文电子证据

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规定:电子证据,亦称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制订,2007年修订)。在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里,只规定了七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有“视听资料”,无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分类。其余两大诉讼法的情况也是如此。传统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表现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制订在1991年,当时的中国法律实务界几乎没有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摡念。到现在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是否可以把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在法学界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的。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作为民事证据的权威司法解释,其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这里,是把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其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从高法的以上两个有关民事、行政证据的司法解释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把计算机数据这一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来看待的。司法解释不能突破立法的框架,在诉讼法证据法对电子证据没有规定之前,勉强把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种归类却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3、我国《合同法》(1999年)。其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合同法的规定看,是把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也就是书证。这与高法的上述司法解释将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是完全不同的。

分类不同,试听资料是属于物证,而电子证据是另设的一个证据类别

电子证据规则规定有详细内容

证据法证据价值论文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方面,应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应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内容予以合理吸收和采纳,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设计理念的三个“相结合”  首先为了有效的实现保障人权的理念,明确地吸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规则;就应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赋予追诉机关一系列的特殊侦查手段和措施;就应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地位和权利。其次,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要避免过去“超职权主义”模式下的“程序工具主义”所导致的程序虚无主义。实体公正主要是要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程序公正主要是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取证合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而程序公正本身就直接体现着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正是因为程序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凸显“案结事了”的实质意义。  目前存在的突出的实践问题依旧是“重实体、轻程序”,应当进一步确定程序法定原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制度。坚决防止为了所谓的迅速“破案”违反法定程序,不择手段地“发现”事实和打击犯罪。再次,要坚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相结合。只有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防止冤枉无辜的现象,才能树立国家的司法权威,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要让案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就必须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原则、质证原则和交叉询问方式,对所认定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二、证据应从“事实说”走向“材料说”  由于理论界对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定义在逻辑上的质疑,如果证据必须都是“真实的”,不真实的“事实”不属于证据;那么,一是通过何种方式或渠道才能知道或确定某一“案情”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不得而知;二是既然证据是“真实的”,为何还要“查证属实”,二者之间的逻辑顺序应当如何演进;三是证据与“定案根据”两个概念间的种属关系应做如何理解。而证据的“材料说”则很好的解决这一逻辑悖论。首先,“证据材料”可以真,也可以假,真实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案件事实,而假的证据材料则可予以排除;其次,从证据种类的角度来看,作为证据材料的一种,鉴定只能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鉴定意见可以真也可以假,而不应称其为“结论”越俎代庖取代或否定法官的认证;再次,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到“定案根据”符合正常的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最后,程序上只有“用于”证明案件的材料才可称为证据,不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只是“材料”,并非证据,即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严格证明和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明责任的强化  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条金线就是:主张者必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如果在审判结束后,没有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即说明控方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就有被宣告无罪的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抗辩,或者抗辩证据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抗辩证据,而证明负担转由被告人承担。辩方如果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提供证据证明其无罪或罪轻,这是其享有的基本辩护权利,而不是法定的举证义务。这就要求在制度上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目的在于,通过控方提供证据,使得法官内心确信控方的主张是真实可信的。当然,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来承担。  四、证据规则的法定化  首先,应当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就要求严禁司法人员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要求侦查机关的讯问方式正当、合法、文明、人道,并且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讯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处于正常的陈述环境,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和扩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在陈述之前有被充分地告知有罪陈述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这就要求作为诉讼主体依法享有辩护权等广泛的诉讼权利并受法律保障。  其次,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取证问题在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下都可能发生,而设立排除规则的目的旨在排除通过酷刑等手段获取的不可采证据,从性质上属于针对滥用侦查权的一种程序性制裁措施,从而使得证据的取得方法的正当性决定证据可采性有了实质性的程序意义。我国在法律上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单独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程序。《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机关、程序、后果和措施。建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能够予以合理的吸收并可稍作扩大解释,不应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将排除规则的适用期间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法庭上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控方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处理。以保障任何人,特别是被追诉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并抑制将来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维护程序法治与正当程序价值。  五、证明标准的具体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证明标准是对定案证据充足度在宏观上的要求,如何具体把握和认定什么是“清楚”、“确实”、“充分”,并没有具体地说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作了详细规定:“(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上述几项具体条件充分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质证原则、逻辑法则、经验法则、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等基本的证据法原理,应当将该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合理成分纳入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当中,并将其作相关调整后,作为一般原则性条款来规范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认定。  六、证人的保障机制  依照质证原理,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展开质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都要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通过交叉询问,才能攻讦对方证据的弱点或缺陷。而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极少出庭作证已是公开的事实,证人不出庭作证显然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为了保证证人毫无顾虑的参与庭审,必须制订相关的保护措施来保障和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如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遮身不遮音”的方式作证;庭审期间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对于证人因出庭所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予以解决;对于证人在诉讼期间请求予以保护,公检法机关应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等等。

现存的证据法理论基础的主张大概有三:认识论、价值论、以及双重基础论。传统的认识论实际上是“目的论”意义下的“认识论”,它所坚持的是一种“以查明案件事实”为价值诉求的“一元价值论”,而价值论者批判矛头所向其实正是“一元价值论”,而双重基础论者所主张的观点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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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诉讼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行政诉讼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国家公诉:由公安机关负责搜集证据,当然你自己有证据更好无证据,可以说官司就没的打了。

诉讼中的事实不外乎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所谓已知事实就是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所谓未知事实就是证明对象,即有待于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案件事实。诉讼中的事实不仅是指有待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还包括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意义上的事实。司法实践中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和前提不仅取决于证明对象是否充分,更取决于是否均有证据证明。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是能折射出案件事实的“镜子”,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既有同一性亦存在明显区别。  第一是诉讼价值不同。案件事实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适用法律的根据。凡案件事实,均是已发生、过去的事实,不可能重复,也不可能再造。事实只对当事人是真实的、有意义的,对于别人,已过去的事实无从把握,只有拿到法庭上当呈堂证供的证据才有可能再现事实。法律只有通过证据,才能看到事实、认定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律并不是以案件事实为依据,而是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你杀了人,如果没有你在犯罪现场的证人,推论不出你的杀人动机,找不到有你指纹的杀人凶器,你就没杀人。而如果你没杀人,所有的证据都莫名其妙地齐全,你就杀人了。前段时间被纠正的赵作海命案误判就是如此。正因为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区别,给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用证据复原或再造“事实”的空间,什么是案件事实似乎并不重要,能被法庭认可的“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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