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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研究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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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研究生编辑部

再烂的学校都有金子发光,在牛的学校也有一堆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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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得太复杂了!!简要地说,清华作为理工类院校 法学研究 比起其它文科院校而言是有限的国际法靠武汉大学 民商 靠北大 法大 和 人大 均可当然 清华 作为知名院校 还是有很多学生关注法学院的 千万不要轻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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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研究生编辑部面试

去图书馆买几本书 我最喜欢政法大学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我前天刚从法大复试回来。不知道你是今年参加复试么,如果是的话那么以下就是废话了——经历了比任何人指点都重要。如果不是,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如果你想了解官方信息,登录研招办的网站吧(),上面有《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和《200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英语听力、口试考生须知》。不过,需要提醒你的是——历年的计分方式不太一样,但权重大致不会变。重要程度以此如下:初试成绩最重要,否则连入门资格都没有;其次专业课面试,只要这方面不出太大问题,复试就基本上没问题了;再次,专业课笔试,范围不会超过指定教材,只要把教材看熟即可;最后才是英语口语和听力,基本上拉不开差距,大家水平都很烂,但还是要精心准备,听力听一下雅思真题,口语与同学好好交流。

法硕(法学)复试有英语面试,一般考英语听力口语能力,很可能有一部分专业问题;法硕(法学)复试一般从分值比例上看,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总成绩分为三部分,即初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外语听力成绩。

研究生法学编辑部

楼上说得太复杂了!!简要地说,清华作为理工类院校 法学研究 比起其它文科院校而言是有限的国际法靠武汉大学 民商 靠北大 法大 和 人大 均可当然 清华 作为知名院校 还是有很多学生关注法学院的 千万不要轻敌

1:先给你普及下法学相关的研究生的分类。有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是学术硕士,具体下面分为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法理学等;法律硕士是专业硕士,分别有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只能是本科是法学的学生报考。你本科非法学,可以报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非法学),但是你若是考法学硕士,要面临的竞争会比较大,因为考法学硕士的基本是本科就是法学专业的。2:上海大学的法学考研难度一般,不是很大;复旦大学难度比较大;上财大,因为其在财经方面具有就业优势,故而吸引了很多本科是会计之类的同学的报考;3:这个我已经在1已经说明了4:法学研究生是不是难就业这个问题,要看你怎么看了,法学就业本身就不是很好的。原因大概有:全国法学院遍地开花,法学生太多,其次,学法学的若是要从事法律职业,是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不了这个考试,就不能从事法律职业,不少学生过不了司法考试,导致了其在毕业时候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就业当然是难的。5:你现在才大一,若是你十分喜欢法学,决定了以后就是要考法学方面的研究生的,可以先看下民法,刑法,法理等专业书籍。不建议直接看法理学,法理学十分的抽象,东西是十分的理论化。刑法倒是比较有意思的不知道有没有解决你的问题?

有前途

其实这个问题我也在想,关键还是在自己吧,什么事情都有好有坏,这也一样,但是现在还不仅要求学历还要考过了司法考试,所以说,不容易啊!

法商研究编辑部

1 中国法学 * [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6号(100035)] [编辑部电话: 010-66139120] [htty] 2 法学研究 * [北京沙滩北街15号(100720)] [编辑部电话: 010-64035471] [E-mail: Z] 3 中外法学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四院(100871)] [编辑部电话: 010-62751689] [E-mail: ] 4 政法论坛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100088)] [编辑部电话: 010-62229778] 5 法律科学 [西安市长安南路西北政法学院(710063)] [编辑部电话: 029-5385160] 6 比较法研究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院内(100088)] [编辑部电话: 010-62015577-2728] 7 法学家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编辑部电话: 010-62511292] 8 法学评论 * [武汉市武昌珞珈山(430072)] [编辑部电话: 027-7882712] 9 现代法学 [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编辑部电话: 023-65861199-256] 10法学 * [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学院(200042)] [编辑部电话: 021-62253918] 11政治与法律 *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200020)] [编辑部电话: 021-53067220] 12 法商研究 [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1号(430074)] [编辑部电话: 027-7801620-2355] 13 公安大学学报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00038)] [编辑部电话: 010-63404433-2224] 14 犯罪与改造研究 [北京市德外祁家豁子9803信箱(100029)] [编辑部电话: 010-62367792] 15 人民检察 [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甲4号(100043)] [编辑部电话: 010-68848807] 16 人民司法 [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100745)] [编辑部电话: 010-65134293] 17行政法学研究 [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路11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100089)] [编辑部电话: 010-62015577-2965] 18 中国监狱学刊 [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41号(071000)] [编辑部电话: 0312-5022991-8229] 19 民主与法制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00034)] [编辑部电话: 010-66186234] [; ] [E-mail: mzyfz@ ]参考资料:

按照杂志社给定的地址投稿,好像还可以用e-mail的另外你要发表学术文章评奖应该对杂志社是有要求的吧?核心刊物还是优秀刊物?这个是不一样的,最好说一下要什么样的可以优先考虑下你们学校的学报

法学研究编辑部

如下:《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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