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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系的核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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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系的核心是

司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要求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具体到司法系统来说,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我们应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经验,但是笔者不赞成在司法公正问题上提出“与国际接轨”的口号。只要国人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我们一定可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科学合理的司法公正体系和相应的保障机制。

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的构成: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扩展资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我们始终坚持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行政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其他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是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司法者以公道正直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公开地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高度统一的良性状态,这种正义效果不以时空和执法者的改变而改变。司法公正包括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司法效果公正三个方面内涵。其核心价值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制度性的特征。  司法公正所包含的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司法制度公正是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公正是司法制度公正的必然结果。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决定什么样的司法行为和司法效果。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工作目标是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恰恰正是司法公正核心价值所在,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精髓。  第一、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本质,决定了司法工作以良好的政治效果为司法公正提供政治保障和实现的可能。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性质,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司法领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的繁荣进步和公平正义。一方面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确立,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大局;另一方面,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中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地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以此推动党的各项事业特别是司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以利民便民的良好社会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和动力源泉。这就要求必须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保障民生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这正是党的事业在司法工作中的根本体现。党的事业最终目标是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把司法权在内的一切权利用在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把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既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依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以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司法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法律性本质,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把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和衡量标准。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违法者受到惩处,让受害者得到保护。以此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办案中既要注重实体公正,又要确保程序公正;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又要注重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由此可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回答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和实施效果等重大问题,从政治效果的层面上提出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从社会效果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为民的衡量标准,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层面上规定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所以,“三个至上”科学内涵的有机统一完全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要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政法干警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改革共识;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中央政法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将这项制度落实好。

通过查看新华网上原文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

适时增设巡回法庭,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探索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和律师服务平台,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作用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检察院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意见,应当及时作出安排;检察院飞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律师关于司法部门、司法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对反映的情况应当有书面回复;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责任追究。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努力完善律师职业环境,提高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起诉质量,防治‘带病’起诉。

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 答: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开通VIP,免费获得本文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分享收藏下载转存打开文库App,查看更多同类文档 相关推荐文档 核心素养是什么 十九大报告中的法治内容 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热门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东京审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好评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最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精品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是打击犯罪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司法者以公道正直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公开地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高度统一的良性状态,这种正义效果不以时空和执法者的改变而改变。司法公正包括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司法效果公正三个方面内涵。其核心价值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制度性的特征。  司法公正所包含的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司法制度公正是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公正是司法制度公正的必然结果。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决定什么样的司法行为和司法效果。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工作目标是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恰恰正是司法公正核心价值所在,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精髓。  第一、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本质,决定了司法工作以良好的政治效果为司法公正提供政治保障和实现的可能。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性质,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司法领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的繁荣进步和公平正义。一方面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确立,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大局;另一方面,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中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地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以此推动党的各项事业特别是司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以利民便民的良好社会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和动力源泉。这就要求必须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保障民生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这正是党的事业在司法工作中的根本体现。党的事业最终目标是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把司法权在内的一切权利用在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把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既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依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以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司法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法律性本质,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把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和衡量标准。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违法者受到惩处,让受害者得到保护。以此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办案中既要注重实体公正,又要确保程序公正;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又要注重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由此可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回答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和实施效果等重大问题,从政治效果的层面上提出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从社会效果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为民的衡量标准,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层面上规定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所以,“三个至上”科学内涵的有机统一完全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根据《宪法》的规定,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那么法律实施的核心是:正义正义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期盼正义、维护正义,是所有善良人的共同心声,实施正义行为,不做非正义的事,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正义要求我们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公正地对待他人和自己。人们只有心怀正义,才可能驱除内心的贪婪、自私和恐惧,敢于同不良的社会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只有维护正义,才能使邪恶无处藏身。维护正义,也就是维护社会的规则和秩序。维护正义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道德义务。制度的正义: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正义,正义因制度而有保证。有了正义和正义制度,即使处在社会最底层的群体,也可以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即使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群体,也能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会成为被遗忘的角落。正义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人民得以生存和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我国现有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公平的对待,必须有正义的制度来保证。制度是以公开宣布的程序和规则组成的系统。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程序与规则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每个人都能从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也都受正义制度的约束。良好的法律都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的,都体现着正义的原则,正义是法律的核心。

我国司法制度核心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 答: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开通VIP,免费获得本文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分享收藏下载转存打开文库App,查看更多同类文档 相关推荐文档 核心素养是什么 十九大报告中的法治内容 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热门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东京审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好评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最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精品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内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共产党“行动指南“、共青团“核心价值“、“实体经济”基础指导和“无产阶级“执政的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科学发展、文化经济、持续发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成的核心体系。2、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由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组成。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以12个词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中国人民的首创精神,是一切发展的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发展不可脱离的核心体系,共同生存发展的准则。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司法者以公道正直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公开地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高度统一的良性状态,这种正义效果不以时空和执法者的改变而改变。司法公正包括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司法效果公正三个方面内涵。其核心价值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制度性的特征。  司法公正所包含的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司法制度公正是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公正是司法制度公正的必然结果。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决定什么样的司法行为和司法效果。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工作目标是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恰恰正是司法公正核心价值所在,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精髓。  第一、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本质,决定了司法工作以良好的政治效果为司法公正提供政治保障和实现的可能。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性质,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司法领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的繁荣进步和公平正义。一方面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确立,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大局;另一方面,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中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地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以此推动党的各项事业特别是司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以利民便民的良好社会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和动力源泉。这就要求必须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保障民生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这正是党的事业在司法工作中的根本体现。党的事业最终目标是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把司法权在内的一切权利用在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把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既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依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以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司法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法律性本质,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把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和衡量标准。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违法者受到惩处,让受害者得到保护。以此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办案中既要注重实体公正,又要确保程序公正;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又要注重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由此可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回答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和实施效果等重大问题,从政治效果的层面上提出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从社会效果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为民的衡量标准,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层面上规定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所以,“三个至上”科学内涵的有机统一完全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三,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的内容: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要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政法干警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改革共识。  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中央政法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将这项制度落实好。

通过查看新华网上原文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在上海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试点要求。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中央政法单位,及时出台关于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及配套工资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编制管理等方面改革意见,明确改革方向和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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