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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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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据学术堂的了解,论文摘要写作应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练,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

第一,避免出现谦词、关联词、感叹词、疑问词等。第二,摘要属纯客观介绍,一般用第三人称。第三,本科毕业论文摘要一般不用分段。第四,摘要应避免和论文引言、结论部分重复。第五,摘要要结构严谨避免冗杂,用简洁话语表述即可,一般不用长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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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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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经济法学相关论文摘要

浅析经济法的适用特征摘 要:作为一个新的法律现象,经济法具有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特征。在适用主体方面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为辅;在对应的程序上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相结合;在诉讼特征上以公益诉讼为主,私益诉讼为辅。与任何部门法一样,经济法也不可能仅依靠义务人自觉遵守的方式付诸实施,必须依靠国家之手适用到实际生活中。国家专门机关对经济法的适用过程,就是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的适用关系着经济法的价值和立法者意图能否实现等问题,关系着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因此意义重大。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将经济法特征归纳为适用主体、相关程序和诉讼模式等三个方面。  一、适用主体:行政执法为主,司法适用为辅  传统的部门法大多是通过司法机关(法院)适用的,如宪法(法国等国家除外)、民商法和刑法。刑法适用的环节较多,包括侦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等阶段。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学界尚存争议,适用问题也相对复杂。但如果从控制行政权的角度去理解,行政法的外延及适用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以《行政处罚法》为例。该法是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必须遵循的规范,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它的实施一方面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觉履行(守法),另一方面要依靠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如果离开法院仅依靠行政机关的自觉行为或行政复议来执行,其目的极难实现。因此,行政法的适用者也主要是法院。与传统部门法的适用方式不同,经济法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为辅,或者是以二者相互结合的方式适用到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在:首先,经济法规定的经营者经营资格或条件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自由竞争时期,任何人都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国家无权也无需对其入市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限制。但是现代国家基于公共资源、竞争、消费者利益或劳动者利益等因素,对一些行业进行了限制,个人或组织的经营权利不再是一种自然权利。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建筑法、食品卫生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相关行业都规定了从业资格和经营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取得相应的经营权利或法人资格。但是,要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权,必须经行政机构的许可。所以,经济法对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必须依靠行政机关执行。其次,行政机关有权依据经济法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例如,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对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工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商务部可以对涉嫌倾销行为调查。再如美国司法部、欧盟委员会和法国的竞争审议委员会都有权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调查。[1](P67)再次,行政机关在一定权限内可以对违反经济法行为进行处理。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制止垄断—23—行为,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禁止垄断法做出排除措施命令或罚金等裁决,德国反卡特尔局对卡特尔行为享有调查、扣押证据和直接裁决的权力。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也有权对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等行为进行处罚。最后,经济法虽然主要依赖行政机关主动执行,但是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行政机关依据经济法做出裁决后,如经营者不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如果对行政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做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进行审查,可以做出维持、变更或撤消行政机关裁决的判决(但不得直接做出处罚)①。二是对经营者的违反诸如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或环境保护法等行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原告请求,依据经济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如美国联邦法院根据司法部请求对微软公司的制裁。[2](P9—23)但是,从总体上看,经济法的适用仍然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只起着辅助作用。这种特点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经济法的特性。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它既保障经济自由,又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限制自由;既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先,又不损害个体利益;既保障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又允许国家适度干预;既尊重经济规律,又将国家意志

经济法学论文 论经济法上的知情权 摘要:人类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时期,经济法上知情权开始产生。它包括投资者知情权、直接劳动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和国家经济信息知情权。经济法上知情权是劳动力权的权能之一,具有经济法的特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确立对经济法上知情权的保护对保障社会个体劳动力权的实现、企业财富的创造和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知情权;劳动力权 一、经济法上知情权的缘起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或称知悉权、了解权、得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知情权于工业时代中后期开始兴起,它作为公众对工业时代统治阶级信息垄断的反叛工具而产生。20世纪中后期,工业时代逐渐接近尾声,以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为首,全球正拉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革命的序幕,信息时代开始到来,信息在政治、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信息被作为一种可以生产创造财富的物质,甚至与能源、材料并列,被科学家们称为组成世界的三种基本物质,整个世界正在信息技术产生的巨大的生产力的推动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人都希望及时准确地获得应有的信息,而信息技术的发达又使信息的传播更通畅,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独立性日益凸现。 知情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概念,首先是作为一种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权利进入人们的视角的。一般认为,它是由美国的肯特库珀(Kent Cooper)在1945年1月23日的一次演讲中首先提出。在当时的语境中,它是指民众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战之后,许多国家在人权法案、宪法层面上确认、解释知情权,并通过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以落实宪法所确认的知情权。20世纪以来,知情权开始在国际范围内得到确认,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先后确立了知情权的人权地位。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境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也通过各种方式确认了知情权的基本人权地位。 而民法领域的知情权,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于合同等债的关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合同中的告知义务、瑕疵担保义务、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等等。这些权利正逐渐从一项从权利,从附随于债权、家庭权、继承权的民事权利向法定的独立权利转变。在理论研究上,民法学者开始对民法知情权开始进行归纳,研究。在立法实践上,各国也开始对知情权进行明确地保护,如《德国民法典》第444条清楚地规定了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告知有关出卖标的物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情况。”我国《合同法)202条也明确规定了贷款人的知情权:“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济法上的知情权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它的产生与生产的社会化,协作化、信息的生产力作用以及经济生活中信息分布不均的现象密不可分。在个体小生产中,财富的生产、收获、消费和再生产都是单个个体自身的循环。其中用创造财富所需要的信息也是自己进行采集,为自己所有,和其生产成果一样,都是自给自足的,因此,这一时期并不存在经济法上的知情权。工业革命之后,社会分工开始细化,机器大生产促使了劳动的社会化。在微观经济中,人们首先共同参与到企业这个法律拟制实体进行分工合作,担任投资决策者、直接生产者和经营管理者,共同劳动,创造财富。在得到剩余的分配后,人们开始将部分用作生活消费以弥补劳动的消耗,进行再生产的积累。在这一循环生产过程中,信息作为决策依据的基础作用贯穿始终并担当着与财富创造密切相关的角色,各个参与者对这些信息都应当享有知情权。在企业协同创造财富的进程中,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是企业中经营管理者提供给投资者报告其经营状况及资本增值、保值或减值状况的数据资料,它同时起到了证明经营管理者是否已尽善管的劳动义务和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劳动的依据两方面的作用。投资者的知情权是企业中投资决策者和经营管理者协同合作创造剩余价值的重要条件,同时,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是企业分配剩余价值的基础。众所周知,财务会计信息是对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计量报告。无论是资本投入者,还是劳动力投入者,他们对于分配利润的基数都应享有知晓的权利。而在消费领域,商品信息是消费者进行消费决策的依据,生活消费直接关系到人们劳动生产能力、创造财富能力的维持和再生长。而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被隐瞒的商品信息容易造成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失败,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劳动生产能力的保存和发展。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促进自身创造财富能力生长的基础。在宏观经济中,经济国家进行统筹计划、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调控反思性劳动,制止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对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的过度滥用,以保障国民经济财富的可普遍、可持续生产和增长。在这一过程中,国家需要获取大量的国民经济信息,占有充分的信息资源,以保证调控反思性劳动的顺利进行。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计划、监管以及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来引导和协调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和快速地发展。国民经济信息提供了关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系统而详细的数据,是制定这些规划、计划、政策和实施监管行为的重要依据,经济信息知情权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反思性劳动的重要保障。 在立法实践中,由于信息对经济的基础作用,经济法上知情权的产生和发展几乎是与协作劳动和社会化大生产同步进行的。英国是最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也是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 对经济法上知情最早的立法保护也是源于英国。由于英国当时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只是股东的受托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当时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基于财产所有权。如1702年英国法院在Gery v.Hopkins判决中认为,公众公司的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交易文件记录,根据议会制定的法令,是以公司股份购买者的名义保存下来的,因此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股东应该获取这些文件资料。随着公司法理论的进步,1745年的另一个判例一Rex v.Frater—nity of Hostman,该案判决认为,作为法律所承认的集合体的共有财产,集合体的账簿对集合体成员来说也是一种利益,因为它能够作为证据表明成员在集合体中有自己的财产权或者法律赋予他们的一些特权,或者曾指引他们正确地行使那些特权,公司的账簿同样地对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来说也具有上述利益。所以,公司的每一成员有权为了任何与其有关的缘由来查阅公司的账簿,即使这些缘由和公司的其他事项之间存在冲突也不受影响。随着工业革命在世界各国展开,股东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也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得到普遍确立。人类社会进入到2O世纪后,经济生产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企业取得了绝对的强势地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日益严重,这一变化催生了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消费者知情权源于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的《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咨文中首次提出消费者的四大权利,获得消费安伞的权利,取得消费咨询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和合法申诉的权利。之后,各国都纷纷确立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经济学家米切尔(Mitchel1)为首的学者们开始倡导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他们认为,在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资源,因此,职工也就是直接劳动者也应当参与对公司的治理。而德国也颁布了规定职工享有决策参与权的《共同决定法》,设立了职工监事。直接劳动者既然享有了对企业的决策参与权,当然也应当享有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否则也无法真正行使决策的权利。如韩国的《工人参与及合作促进法案》中就规定,雇主应在劳资咨询会上报告下列事项:经营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季度生产计划和执行状况、认识计划和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从另一个层面而言,直接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应享有对剩余的索取权。对于剩余的索取也需要了解企业剩余计量和整体财务状况,直接劳动者在这一意义上也应享有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都规定了职工对于退休金计划及职工福利的知情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和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 职工薪酬》也规定了对裁员补偿标准和职工薪酬有关信息的披露,从而保障了直接劳动者对其所应享有的剩余的知情权。而国家的经济信息知情权产生于20世纪3O年代左右,由于频繁的经济危机的出现,再加上受凯恩斯干预论的影响,国家开始作为经济国家登上历史舞台。国家进行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反思性劳动,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可普遍地发展,需要获取国民经济的整体信息,相继地西方各国建立了国家核算体系和官方统计机构。建国之初,我国即于1962年即颁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63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我国现行的《统计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凋查所需要的情况。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摘要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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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已逐渐成为一种各国不得不面对的客观事实,而因其对各国的影响而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对此,发达国家多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资本、人才、技术的自由流动,带来了市场的扩大、效率的提高,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注意经济全球化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造成的威胁,全球化进程不平衡造成的贫富分化,对人类环境的更大破坏,以及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而产生的各种国际矛盾和冲突。这两种不同的态度也反映到了各国对经济全球化所采取的不同对策上:前者调整政策,修订法律,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地参与到全球化之中;而后者则多采取谨慎、批判的态度,贸易保护主义、排外浪潮屡见不鲜。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也是目前各国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影响到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而我们要在这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则首先必须认识到这一进程对传统制度、秩序的影响,以采取相应的举措和规范。  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可以追溯到1978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一书。但是,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化一词才真正被广泛使用。一般认为“,全球化”是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限制,而成为全球性的。这种“全球化”多表现在经济领域,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全球化多指的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范围涉及从国际分工与世界经济体系的建立,到货物、服务、技术、资本、信息、人员的跨国流动,环境保护,打击国际犯罪、移民,劳动保护等许多领域。经济全球化主要指“市场”和“市场经济”的一体化,是以市场经济为特点的跨国界经济交流与交往。其形成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各种因素长期以来共同发展和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资本和市场天生具有的不断扩展、膨胀的本质促使之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如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卫星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全球性、无国界市场成为可能。另外,跨国公司在生产、贸易、金融和投资领域的蓬勃发展,已成为经济活动全球化的推动力量。值得肯定的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积极地开放政策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二、与经济全球化相关的几个国际经济法问题上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国际经济关系这样那样的变化,必然要求新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加以调整,这是一个客观规律。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经济主权,作为国际法意义上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是指国家有完全的自由制定自己的经济发展计划、运行规则、制度规范,而不受制于他国的权利。上面提到过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它必然要求全球运用统一的市场规则。反映在法律中,即要求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化(这也便是学者们所争论的法律全球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人为障碍,保证正常的经济流转,达到效率最大化。而达到这种趋同化的运作方式便是改变国内法律规范中与全球经济活动规则相冲突的部分。否则,将被抛到全球经济增长的边缘,永远与贫穷为伴。“自我封闭”的后果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明证,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也不例外。目前,反映经济全球化这一主题的有关条约的缔结(如WTO),给缔约国发挥经济主权提出保留的空间就越来越少了。这说明,要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必须服从它的统一化规则,经济主权应作出一些让步。但法律的这种趋同化并不意味着主权的侵蚀和丧失。如何客观地看待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权?首先,国际商业交易的根本特点在于涉及不同法律的适用问题。以国际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当代国际经济关系及其调整,都离不开跨国、跨法域的前提。这说明,无论国际关系发展如何,无论各国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到什么程度,无论人权多么重要,至少在国家或法域存在的条件下,一国主权不会消失。否认了主权,就无法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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