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首页 论文期刊知识库 问题

党内法规制度研究期刊

发布时间:

党内法规制度研究期刊

一般不吃血,因为血是生命的灵魂所在另外;有许多动物被列入不洁动物之列,是禁止食用的。比如倒嚼不分蹄,或者分蹄,不倒嚼的牲畜还有一些食腐肉或杂食的鸟类有翅膀的爬行动物及无鳞的鱼类特别是自死的动物都不可吃祭过佛像等偶像的食物不可吃

法律分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党内法规,二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所以,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特定的,只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一、党内法规制定权限 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制定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党内法规的起草主体、制定主体、审批主体都界定得很清楚,其中包括“两个层级”和“多元主体”,故不存在相关主体缺位的问题。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发挥其部门和各地方党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这些界定不过是思考制定权限问题的一个层面而已。换言之,就是这些主体界定得清楚不清楚是一回事,而这种主体设置合理不合理、合情不合情则是另一回事。从这个视角看问题,在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上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对此,笔者仅以“中央党内法规”这个层级为例,就其制定权限和审批权限做些简要的分析。 (一)关于“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 《制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中央党内法规”这个层级的主体只能是“党的中央组织”。接下来,又明文规定并列举六项为党的中央组织的专属制定权。当然,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的,但细分析起来还是确有值得商榷之处。这是因为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有六个之多,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中央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其中,“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虽然这六个组织都属于党的中央组织,但根本就不是一个层面上的组织,其各自的地位和作用是大不一样的,如果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上不加区别而笼统地放在一起相提并论的话,那是很值得推敲的。 (二)关于“中央党内法规”的审批权限 根据《制定条例》的精神,按照职权,中央党内法规的审批有三个层级的主体。第一个层级为“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那么谁来界定、如何界定哪些才是“党的重大问题”呢?第二个层级是“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显然,这三个审批主体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从权力的授受关系看,中央委员会的审批权是决策性的,而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审批权只是执行性的,故不可在这里将三者混为一谈,一概而论。第三个层级为“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这里姑且不论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指什么,也不论“根据情况”又是哪些,只是党内法规制定无小事,无论如何由几个人来审议批准任何党内法规都是有些不妥当的,很容易造成邓小平所说的“权力过分集中”。 综上所述,结论是这里回旋余地太大,故不利于党内法规建设。既然如此,应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实际上,制定权限和审批权限都涉及一个“权”字,其对策思路就只能是从规范有关权力入手,即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不是把制度关进权力的笼子。具体地说,就“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和审批权限来说,前者应当变目前党的六个中央组织为党的两个中央组织,后者应当变目前的三个层级为两个层级,即除了党的根本大法—党章的制定和审批以外,其他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权和审批权只能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中央委员会这两个党的中央组织和层级,且这样做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全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顺便审议批准一下党内法规有什么不可行的呢?至于其他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只能作为党内法规的起草主体而存在。退一步讲,即便这些组织拥有某些党内法规的制定权,也不能拥有其审批权。应当说,党内立法也有个权力分解问题,要尽可能体现起草权和制定权的分离、制定权和审批权的分离。

党内法规研究期刊

科研课题的好坏究竟该如何衡量?这个主要靠多读。另外读一篇文章的时候看看年代和引用率。一般来说被业界承认的文章引用率都比较高。比如在计算机视觉领域,5年内引用500次以上的文章肯定是教科书级的经典。另外,读的时候记得抱着一颗公正但愤青的心,要像审稿人一样,用批判的眼光去阅读领域内著名期刊的文章,但每一次批判必须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我见过两类比较糟糕的人,一类是盲目崇拜权威,只要是xx作者写的文章,他就五体投地地拜膜。另一类是盲目批判,自己的研究根本没法提,却人云亦云地数落领域里所有大小牛们的缺点。如何查看自己的科研课题在国外以及国内被研究的程度?你至少要通过老师、同行了解到自己领域最重要的一些出版物(期刊,会议)。当然,也不能只盯着一两个期刊,看的时候可以稍微杂一点,相关领域的也可以抓来看看。该通过哪些渠道可以查国外的论文呢?Google Scholar。很好查文章。找到文章还能顺便按着作者或者reference继续查,还能导入BibTex。非常方便。一般学校都有买数据库,如果没有的话,在google scholar里注意右下角的 All xx versions。经常在版权数据库之外,作者本人会在自己网页上挂出paper供大家免费下载。感觉你提的问题还都比较初级,我觉得在这个时候没必要特别小心。走一点弯路是正常的,谁学自行车没摔过跤啊~ 只要阅读量上来了,后面很多问题你自己自然会有深刻理解。比如八页文章,能保证一天一篇或者两天一篇,坚持仨月肯定有显著效果。

一、以“民主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  领导干部是一级地方和单位组织的掌权者,无论是基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还是反映发展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要求,民主都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核心法则。民主也是影响和决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的核心要素,领导干部选拔过程充分体现民主,任用结果充分反映民意,可以认为是获得公信度的必要条件。近些年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扩大民主方面取得了值得肯定的进展。民主的范围进一步拓展,群众参与面扩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在少数候选人中选拔干部”的情况;民主内容的进一步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四权”予以明确;民主的效能进一步增强,相关群众意见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然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还存在民主“虚位”的问题。一是某些民主程序及规则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例如,产生考察人选的民主推荐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起始环节,但在许多地方及单位的实际上操作中,事实上存在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或潜规则,即民主推荐之前便由个别或少数领导内定人选,民主推荐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形如虚设;又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选任过程中,不同程度上存在“一把手”专权或独裁现象,“一把手”意志压抑甚至取代了民主,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流于形式。二是干部群众的“四权”尚未落实到实处。群众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环节只参与过程而不知结果。早在2000年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所提出的“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至今仍在“探索”之中;选拔过程中考察阶段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参与人员,局限于同级或下级领导干部范围,一般群众的参与权受到限制;而且,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仍具有传统的封闭性、神秘性特征,公开的范围不广、内容不多,初始提名、酝酿和决策等关键环节基本上是封闭操作,一般群众由于缺乏信息而难以行使监督权。三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本身,在涉及相关群众和参与人员民主权利的问题上,还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导致某些环节的实际操作出现偏离民主的做法。  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需要从多方面强化民主性建设。  首先是在选拔任用各环节扩大民主。选拔任用全过程涉及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这些环节都有一个如何扩大民主的制度完善问题,也都有一个如何落实参与者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问题。其中,扩大初始提名的民主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初始提名这一环节达不到规范、民主的要求,即使在其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执行再严格,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还是有缺陷的”。[1]事实上,“近年来查处的用人腐败案件,很多涉及这一环节”。在这一环节需要明确提名主体、规范提名形式及程序、合理界定提名责任,并着重加强该环节的民主和监督,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以预防出现“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  其次是强化选人用人的问责制度。问责是民主应有之义。中央于2010年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其它3个相关法规文件,标志选人用人的问责有了法制基础,这套问责制度应该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际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由于《责任追究办法》主要适用于对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程序和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而对领导干部任用之后(包括“出事”之后)反映出的用人失误问题缺少问责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补充研究和制定针对后一种情况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选拔任用“事中”、“事后”配套的完备的问责制度,使之产生令人敬畏的威慑力,从动机上抑制和从结果上避免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再次是重视程序和规则的细节设计。选拔任用各环节的细节往往会直接影响成效。例如,在民主推荐和考察环节,所安排的“划票”场所是否隐秘,个别谈话的内容是否保密,所给定的思考时间是否宽裕,诸如此类的细节,见微知著地反映出民主程序只是一种形式还是具有真实意义,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推荐、考察结果的真实性。  此外,加强选人用人者思想认识上的民主意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属于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相关群众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其中。党管干部并不意味着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可以代替或代表群众决定领导干部,而是指按照制度规定以及民主参与方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既然是公权行为、制度行为和民主参与行为,选人用人者就不能以个人意愿凌驾于公共利益、群众意愿之上。  二、以“公正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结果公信度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曾提出著名论断——“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公正性无疑具有重要价值意义。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两个分析性概念,程序公正是指选拔过程的政策、程序、规则等规定的公正性,结果公正指的是最终任用结果的正当性。对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来说,公信度直接取决于结果公正性,而结果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又依赖程序公正性——尽管程序公正并不完全保证结果公正,而且,由于存在认知上的“公正过程效应”,参与者即使面对不如愿的结果,如果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不如愿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是提高其公信度的重要条件。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选拔任用各环节一系列有关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方法及规则。这些以党内法规文件形式确定的程序、方法及规则,对于促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提高公信度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公正问题。  其一是选拔任用某些条件的不公平问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一般包括政治要求、能力要求、任职年限、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以及年龄等,其中年龄条件存在一些质疑。对于年龄条件,从机会平等角度来看似乎有失公平,从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来说又有其合理性。存在的不公正问题主要在于:许多地方和单位硬性规定青年干部的指标,而且为了标“青”立异,追求年轻化攀比,刻意物色80后领导干部,个别地方甚至提拔出90后处级干部。这一问题在网络舆论中引起了强烈的公众批评,直接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其二是考察评价的有失公正问题。对民主推荐及党委研究后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是选拔任用的一个主要环节,考察方法包括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要求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由于考察评价被考察对象缺乏具体标准,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局限于相关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工作量大,大量的工作又要求组织部门派出的二到三位考察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完成,这就客观上难以保证考察所获信息情况的全面性、深入度和准确性,进而有可能产生考察结论的公正性问题。  其三是民主测评的真实性问题。民主测评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性制度安排,也是相关群众在考察环节行使参与权的主要途径。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如果制度设计不够精细,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达到理想效果,民主测评同样如此。民主测评是人对人的评价,而当一个人对他人进行评价时,主观上或多或少地会有个人价值偏好、关系亲疏、利害关系等非公正因素参杂其中,客观上还会受诸如首因效应、近因效应、晕轮效益、投射效应、从众效应、刻板效应、情感效应、暗示效应等自身心理效应的影响。在这些主客观因素影响下,如果再加上对被评价者的情况不了解或不太了解,民主测评的结果就有可能失真,由此一定程度上导致评价和考察的不公正。  研究和解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公正性问题可以有两种思路:  一种是制度建设思路,通过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此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的机制,解决程序公正性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八字方针”,可以说是当今人事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遍法则,既是国外先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般规则,也是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确立一条基本原则。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机制,要求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各有侧重地贯穿、渗透于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程序及规则之中。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的规定上注重平等原则,尽可能避免以年龄为硬条件,对于非常规破格提拔青年干部应制定更高的德才标准,力求选人用人条件的公平性。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原则,有关选拔任用程序、规则、选人用人标准以及被选人选、考察对象的信息,尽可能完整地预先公布于众,切实做到程序公开透明、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开透明,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使群众实现知情权的同时更好地行使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在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阶段,进一步扩大竞争性选拔的范围,扩大差额幅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探索多样化竞争性选拔方式,积极发挥竞争在领导干部选拔中的效用,并使群众在参与竞争性“择优”的选择过程中产生参与效力感(这种参与效力感能提高选拔任用的公信度)。  另一种思路是研究和解决选拔任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息公正问题。经济、政治、社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常常会导致选择或决策行为失误,甚至出现事与愿违的“逆向选择”。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选人者掌握选任过程的绝大多数信息,参与群众了解的信息量既少且滞后,候选人对自身的情况掌握上具有充分的信息优势,选人者、群众、候选人对选拔任用过程发生的各种信息的知情范围和程度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4]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多种信息不对称情况。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环节,群众可能对选拔任用条件及任职要求不了解、对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太不知情,而组织部门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信度和效度也难以评定;在考察环节,征求意见谈话中获得的某些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辨识,考察人员对被考察对象情况掌握得不完整、不深入、不准确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运用相关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并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此类问题的技术方法。例如,事先向参与推荐、测评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对参与推荐、测评者进行必要的评价行为能力培训,安排推荐、测评者在隐秘的环境条件下和充裕的时间条件下进行推荐、划勾,由此从细节设计上保障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达到真实性最大化、偏差度最小化。  三、以“科学性”保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信度  科学性是一个广泛使用、却又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其一般内涵是指在认识事物联系与发展的规律性基础上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选拔任用的科学性是指按照人才评价、识别、选拔的一般规则和客观要求来选任领导人才。笔者认为,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包含规范性、制度化、先进性三个要素,规范性是指选拔任用的标准、程序及规则的确定性,制度化是指选拔任用的各种规范形成结构化规制并依制行事,先进性要求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具有优越性并与时俱进。  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历程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不断提高。尤其是近10多年来,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内的20多项党内法规文件,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诸多环节以及问责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在选拔任用的实践探索中——无论是竞争性选拔任用还是常规性选拔任用,都对某些传统方法进行了改革与创新,相对先进的人才测评和选拔的技术手段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制度的先进性特征有所显现。  尽管如此,由于制度本身仍处在破旧立新的变迁过程中,现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科学性还存不少不足之处。  一是规范性不够细化、严密和周全。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的7项要素(被任用干部形象、干部标准及政策、制度、实际做法、政党制度、执政党形象、干部群体形象)中,选拔任用的“实际做法”要素居于首位。[5]虽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基本环节都有了党内专项法规或专门条款,但某些环节的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定,缺少实施细则,某些流程或事项的操作甚至缺少必要的规定,如选拔任用标准、提名的程序及规则等,这就使得实际做法中出现一些“暗箱操作”的空间。  二是制度本身缺少配套的保障措施和约束机制。某些单项制度及其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的保障性配套措施以及刚性的约束性规定,保障性配套措施缺位会使制度实施中出现弹性空间,同时也会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效,而刚性约束机制的缺乏可能使制度实施中的弹性空间偏离预期方向。尤其是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如何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责任主体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不履行责任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这势必会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制度与时俱进的先进性特征不明显。科学的制度应该具有时代先进性特征。一直以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关注的是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强调顺应国情,注重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另一方面,这一思维定势和改革路径依赖,往往忽视了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时代特征审视,遮掩了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国际视野,使得制度在革旧鼎新中反映时代特征的先进性相对不足。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性建设应该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系统、深入研究选拔任用的规律及理论。笔者在查阅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文献中发现,发表在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并不多,而且数量不多的相关论文中,绝大部分发表于非核心期刊,主要由在校研究生和组织部门实际工作者所撰写,由学者撰写的有理论分量论文少之又少。这一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以往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主要依靠的是来自于实践探索及经验的“实践理性”。笔者认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与其它体制改革一样,除了来自于实践探索及其经验的“实践理性”之外,还需要来自于理论研究及其成果的“理论理性”,有必要深入研究改革的时代特征及发展趋势、选人用人一般规律等普适性论题,同时借助于参与民主理论、程序公正理论、竞争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标准理论、人才测评理论、人事心理学理论等多学科的相关理论工具,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设计。  二是适当借鉴外部选人用人的优胜之处。无论是国内外的企业界,还是先进国家的公共部门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系统,在选人用人方面都会有一些优胜之处,而优胜之处往往反映了当今时代特征、规律和发展趋势,也是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在选人用人实践中的有效应用。结合我国的政治国情和党政组织特点,适当借鉴他国和企业界的优胜做法,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先进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建设。如前所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性制度,但这套制度体系内部的相互衔接、配套还有待于完备,有些制度规定还需要细化,制度及规定的执行中还存在偏离规范的问题,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约束机制还有待于完善和强化。因此,后续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深化改革,仍然需要从科学性视角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一、标引细则(一)要直接、准确、客观地反映公文论述的主题。(二)选用的词 ,一般应是本词表的正式主题词,其书写形式应与词表中的词形一致。(三)选词时,应首先选用切合公文主题概念的专指性较强的主题词。(四)当没有专指性较强的主题词时,应选用与主题概念关系较密切的正式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组配标引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优先考虑概念组配,即相组配的主题词之间存在概念相交或概念限定的关系。2、当词表中没有合适的主题词进行概念组配时,可进行字面组配。3、组配结果应概念清楚、准确。(五)若词表中无合适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时,应选用直接上位主题词标引。(六)若仍无合适直接上位主题词进行标引时,方可选用本词表以外的适当词(称自由词)进行标引。自由词标引应遵循下列原则:1、选用的自由词应符合本词表的选词原则。2、标引时,应在自由词后加“△”标记,同时标引出相应的上位主题词。3、使用频率较高的自由词须填写“主题词增、删、改记录卡”。4、选用人物、年代、组织机构、地区等专用名词作为自由词标引时,人物名称用全称,年代用阿拉伯数字,组织机构、地区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加“△”标记。(七)主题词的标引位置。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要求,主题词应们于抄送机关上方,词与词之间要有一个汉字的距离。(八)主题词的标引数量。每件公文所选用的主题词数量一般应在10个以内。(九)主题词的排列次序。一般次序为: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形式的主题词在后。在单主题公文中,反映公文中心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分述内容主题词在后;在多主题公文中,反映公文内容的各主题词按其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标引的地区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年代和人物名称等,置于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后、文种之前。若地区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年代和人物名称等同时出现在同一公文中,则按地区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年代和人物名称的顺序排列。公文的文种轩于最未位。在转(印)发类型的公文中,被转(印)发的公文文种可不作为主题词标引;但如果被转(印)发的公文属于党内法规,其名称(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应作为主题词标引。二、标引程序(一)主题分析。主题分析的目的,在于确定公文的主题,据此准确地提炼出主题概念。它是通过审读公文、分析公文的主题类型、结构和确定公文主题标引方式来进行的。审读公文。主要通过审读公文内容,特别是公文的标题、摘要或按语、关键性的句子、结论性的意见,来了解公文发布的意图,从而确定公文的主题(即中心思想),并用精炼的一句话或几句话表述出来。分析公文的主题类型。公文的主题类型分为单主题和多主题。单主题是指一件公文只有一个主题。多主题又称并列主题,是指一件公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题。领导同志讲话、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等公文大多为多主题公文。分析公文的主题结构。即分析公文主题的主要成分和次要成分及其相互关系。主要成分是公文主题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次要成分是对公文主题主要成分的说明以及主要成分所处的时间、空间,所属文件类型等。如某某省关于1995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工作报告,这是一个多主题公文,有三个并列主题:“税收大检查”“财务大检查”“物价大检查”,这是公文主题的主要成分,“1995年”“工作报告”是次要成分。确定公文主题标引方式。公文主题标引方式有概括标引、重点标引和全面标引。不同的标引方式决定公文主题标引的不同深度。标引人员可根据公文的特点和工作需求,确定公文主题标引方式。(二)主题概念转换。主题概念转换也叫查表选词。由主题分析而确定的主题概念是自然语言形式的词,须依照公文主题标引细则,将主题概念的转换分为直接转换和间接转换。直接转换是指主题概念可以从《公文主题词表》中没有与主题概念直接村对应的主题词,须进行组配标引,或上位词标引、自由词标引。(三)主题标引结果审核。这是减少标引误差,提高标引质量的一个措施。审核的主要任务:一是公文主题概念的提炼是否全面、准确,有无遗漏隐含的主题概念;二看公文主题概念转换所选用的词是否确切地反映了公文的主题内容,是否符合公文主题标引细则;三看同类型公文,同类型主题所选用的主要主题词是否一致;四看标引记录是否有遗漏。三、标引实例(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不是211大学。目前211大学已经不再评选,已经统筹为双一流大学建设。“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以及一批重点学科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在高等教育改革特别是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成为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其中,一部分重点高等学校和一部分重点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校和学科的先进水平,大部分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成绩,适应地区和行业发展需要,总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虽然211大学和985大学已经统筹为新的双一流大学建设,但是211大学依然受到广泛关注,毕竟能够入选211工程的大学,说明其办学实力已经得到了社会和教育部门的认可,也算是比较好的大学了。广东省共有4所211大学,分别为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以及华南师范大学,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广东省并不属于211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Guangdong-University-of-Foreign-Studies),简称“广外”,坐落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是广东省属重点大学。入选国家“2011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高校“、亚洲大学生集体行动交流计划(“亚洲校园”计划),是向联合国提供高端翻译人才的全球19所大学之一、全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创始单位、世界翻译教育联盟的首创单位、国际大学翻译学院联合会和国际译联联席会员,是华南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外国语言文化、对外经济贸易、国际战略研究的重要基地。学校的前身是广州外国语学院和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外国语学院于1964年11月设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是原国家教委(现教育部)直属的36所大学之一。广州对外贸易学院成立于1980年12月,是原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直属院校,为全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创始单位之一。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年10月,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划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师资队伍截止2020年6月,学校有事业编制教职工总数2047人,专任教师1385人,其中教授、副教授比例达到88%,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比例达到45%。教师队伍中,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55人(其中在职10人),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2人,入选中宣部2019年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1人,入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2人,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3人,获国家外专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资助1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创新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22个,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8人,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4人、“珠江学者”讲座教授4人,“青年珠江学者”6人,入选广东“特支计划”4人、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1人、广东省理论宣传青年优秀人才2人、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1人、省级培养对象44人次,入选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23名,(先后)聘用“云山学者”328人。此外,学校还聘有77位客座教授和近100位长期外教。院系概况截止2020年6月,学校下辖25个教学单位,1个独立学院(南国商学院),有67个本科招生专业,分属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八大学科门类。教学建设截止2021年3月,学校有33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4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有8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含11个专业),20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含24个专业),5个省级重点专业。共有28个外语语种,是华南地区外语语种最多的学校。特色专业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3个):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国际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波兰语、日语、印地语、朝鲜语、泰语、越南语、汉语言文学、法学、翻译、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保险学、意大利语、葡萄牙语、波斯语、印度尼西亚语、马来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新闻学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非通用语种群(越南语、朝鲜语、泰国语、印尼语等4个语种)、英语、法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服务外包领域)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0个):非通用语种群(越南语、朝鲜语、泰国语、印尼语等4个语种)、英语、法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日语、金融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俄语、西班牙语、汉语言、新闻学、法学、税收学、国际商务、意大利语、审计学教育部普通高校外语非通用语种本科人才培养基地(1个):非通用语种教学与研究中心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4个):经济学、审计学、印度尼西亚语、意大利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税收学、电子商务、金融工程、阿拉伯语、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外文学、软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学科建设截止2020年6月,学校现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和7个省级重点学科。拥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2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5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的几轮学科评估中,我校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5个一级学科入选广东省“冲补强”提升计划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学科。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广东省“211工程”三期重点建设学科(2个):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二级学科)一级学科广东省攀峰重点学科(2个):外国语言文学、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广东省优势重点学科(2个):工商管理、法学二级学科广东省特色重点学科(3个):国际关系、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政治学理论一级学科广东省“冲补强”提升计划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学科(5个):外国语言文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学、中华文化国际传播科研机构截至2020年6月,学校拥有1个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加拿大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区域创新国际战略研究中心);5个教育部备案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非洲研究院、国际移民研究中心、印度尼西亚研究中心、拉丁美洲研究中心、欧洲研究中心),8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外国文学文化研究中心、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翻译学研究中心、粤商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跨国并购与创新战略研究中心、金融开放与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区域法治研究院),3个广东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语言工程与计算重点实验室、双语认知与发展实验室、语言与人工智能重点实验室),1个广东省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广东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区域一体化研究中心、国际服务经济研究中心),1个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1个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党内法规研究中心),4个广州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州国际商贸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广州市绿色经济与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广州国际城市创新传播研究中心、广州华南财富管理中心);1个广州市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重点实验室(非通用语种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并设立了国际服务经济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省社会组织研究中心、广东大学生创新创业研究中心、广东省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研究中心、广东省高校基层党建工作研究基地等20多个校级研究机构。此外,学校还设有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智库机构——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太平洋岛国战略研究中心,积极为“一带一路”建设等提供咨询服务;学校牵头组建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教育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外语研究与语言服务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广东省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规划项目。学校承担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等一系列重大、重点项目。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获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馆藏概况截止2020年6月,馆藏纸质文献资源总量为05万册,中外文纸质报刊1712种,2385份,中外文电子书75万种,中外文电子期刊3万种,中外文电子数据库152种,自建数据库7种,并实现35个外语语种馆藏文献采购、编目、流通和检索的网络化集成管理。自建数据库包括:广东研究文献资源中心、超星电子图书服务平台、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研究数据库、外国文学文化研究数字化电子图书库、广外学术典藏库、梁宗岱著述与研究专题数据库等。合作交流截至2020年6月,学校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波兰、葡萄牙、芬兰、冰岛、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老挝、韩国、朝鲜、智利、秘鲁、巴西、古巴、墨西哥、哥伦比亚、以色列、埃及、佛得角及香港、澳门、台湾等58个国家和地区的465所大学和学术文化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学校开办了6所海外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日本札幌大学孔子学院、俄罗斯乌拉尔大学孔子学院、秘鲁圣玛利亚天主教大学孔子学院、佛得角大学孔子学院、埃及艾因夏姆斯大学孔子课堂及葡萄牙波尔图大学孔子学院。此外,学校还与英国利兹大学合作举办英语教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与英国雷丁大学合作举办英语教育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在管理国际化方面,学校实施海外高校挂职学习项目,启动六年来,共派出8批合计40名干部到海外高校挂职。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论文

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离不开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政党内部的行为规范,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依据是宪法法律,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依据是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  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的意义,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好地按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1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这是对党内法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重要地位的准确定位,是我们党对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关系的科学把握,有利于更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首先,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离不开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规范和高级形态,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我们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加强党的建设,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党内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去年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运行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目标,实现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的自身建设、党的机关运行有章可循。这将更好地为我们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其次,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决定》在论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中,特别强调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包含党内法规在内的各领域规范的有机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宪法为统帅构成的有机系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其基本构成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外,还包括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我们要注意把握法律规范与其他政治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关系,重视法律与政治社会功能的衔接和整合,除了进一步完备法律规范、充分发挥法治作用外,也要充分发挥其他政治和社会规范的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另一方面,党内法规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政党内部的行为规范,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方面的实际运用和具体体现。执政党的党内法规作为政党内部的约束性规定,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对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根据党内法规制定的有关要求,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与国家的法治精神是一致的、相容的,而不是冲突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没有任何法外特权。  第三,完善党内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力量在党。一方面,党内法规和宪法法律是有机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内容规定和制定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党的理念和主张成为国家法律后,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违反法律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加强党内法规建设,要做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样有利于二者相互促进,既发挥党内法规在引领国家立法方面的作用,又夯实法律体系为党内立法打下法制基础。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约束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这一约束对象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其拥有相应的公共权力或影响力,触犯法律的社会危害更大。必须在宪法法律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制度约束,才能更好地保障国法免于被权力践踏的危险。因此,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有重要保障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进程中发挥着特殊的引领作用。  2 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决定》强调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迫切需要。  第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与此同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到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有1部党章、2部准则、22部条例,还有近百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但由于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诸多主客

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主张的常用文体。它不同于记叙文以形象生动的记叙来间接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也不同于说明文侧重介绍或解释事物的形状、性质、成因、功能等。总之,议论文是以理服人的文章,记叙文和说明文则是以事感人,以知授人的文章。议论是作者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说服,以表明自己的见解、主张、态度的表达方式,通常由论点 、论据、论证三部分构成。议论文题目分为论题,论点,寓意型。论题型为作者观点但以简洁为主,所以中心论点一般不能直接抄论题,论点型,论点型一般没有观点倾向性,例如:君子之交淡如水。寓意型一般与论题论点并存且不能直接作为中心论点要还原本意。[1]语言特点①准确、严密。②概括性和简洁性。③使用修辞,体现其用词鲜明、生动和感情色彩。

党内法规研究期刊北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时代背景下,探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更加协调有效路径尤为必要。  一、以三项原则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  1、党内法规制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原则。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规定,坚持遵循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党章和宪法精神要求。  2、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相辅相成原则。党内法规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巨大规范和导向作用,这就要求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必须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从而使两者有效发挥作用,共同促进国家法治建设。  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保持连续性原则。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都不能随意中断,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制定前,原有制度不应随便中止失效;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应保持与原有制度承继关系。  二、以三项机制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  1、建立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党内法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联系,通过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工作中需要双方协作和配合的重要问题,共同开展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重大问题的立法调研和论证,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调整党政机关公共权力行使、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责任和分工。  2、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要适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展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制度,界定有关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权限范围,建立党内法规合法审核制度,对出台的党内法规合法性、规范性、程序性严格审查把关。  3、适时将成熟的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要认真分析党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哪些可以继续由党内法规来规定,哪些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并适时地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党内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向人大或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及时上升为国家法律和国家意志。  三、以三个重点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  1、重视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清理。深入推进《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落实,重点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协调、不适应和不衔接的问题。  2、强化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针对当前一些地方性法规备案不主动、审查不及时、相关党内法规互相矛盾和冲突问题时有发生的现象,必须严格规范备案文件的报送,加强备案文件审查,加强备案工作督促检查。  3、加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价工作。对党内法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调研检查,考察评价党内法规核心条款的遵守情况和执行效果,改变重党内法规颁布,轻党内法规实施情况反馈的状况,及时提出修改和调整党内法规的意见建议。

一年。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将党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党内法规研究期刊获批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不是211大学。目前211大学已经不再评选,已经统筹为双一流大学建设。“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以及一批重点学科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在高等教育改革特别是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成为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其中,一部分重点高等学校和一部分重点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校和学科的先进水平,大部分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成绩,适应地区和行业发展需要,总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虽然211大学和985大学已经统筹为新的双一流大学建设,但是211大学依然受到广泛关注,毕竟能够入选211工程的大学,说明其办学实力已经得到了社会和教育部门的认可,也算是比较好的大学了。广东省共有4所211大学,分别为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以及华南师范大学,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广东省并不属于211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Guangdong-University-of-Foreign-Studies),简称“广外”,坐落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是广东省属重点大学。入选国家“2011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高校“、亚洲大学生集体行动交流计划(“亚洲校园”计划),是向联合国提供高端翻译人才的全球19所大学之一、全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创始单位、世界翻译教育联盟的首创单位、国际大学翻译学院联合会和国际译联联席会员,是华南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外国语言文化、对外经济贸易、国际战略研究的重要基地。学校的前身是广州外国语学院和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外国语学院于1964年11月设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是原国家教委(现教育部)直属的36所大学之一。广州对外贸易学院成立于1980年12月,是原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直属院校,为全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创始单位之一。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年10月,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划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师资队伍截止2020年6月,学校有事业编制教职工总数2047人,专任教师1385人,其中教授、副教授比例达到88%,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比例达到45%。教师队伍中,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55人(其中在职10人),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2人,入选中宣部2019年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1人,入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2人,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3人,获国家外专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资助1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创新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22个,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8人,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4人、“珠江学者”讲座教授4人,“青年珠江学者”6人,入选广东“特支计划”4人、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1人、广东省理论宣传青年优秀人才2人、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1人、省级培养对象44人次,入选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23名,(先后)聘用“云山学者”328人。此外,学校还聘有77位客座教授和近100位长期外教。院系概况截止2020年6月,学校下辖25个教学单位,1个独立学院(南国商学院),有67个本科招生专业,分属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八大学科门类。教学建设截止2021年3月,学校有33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4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有8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含11个专业),20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含24个专业),5个省级重点专业。共有28个外语语种,是华南地区外语语种最多的学校。特色专业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3个):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国际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波兰语、日语、印地语、朝鲜语、泰语、越南语、汉语言文学、法学、翻译、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保险学、意大利语、葡萄牙语、波斯语、印度尼西亚语、马来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新闻学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非通用语种群(越南语、朝鲜语、泰国语、印尼语等4个语种)、英语、法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服务外包领域)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0个):非通用语种群(越南语、朝鲜语、泰国语、印尼语等4个语种)、英语、法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日语、金融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俄语、西班牙语、汉语言、新闻学、法学、税收学、国际商务、意大利语、审计学教育部普通高校外语非通用语种本科人才培养基地(1个):非通用语种教学与研究中心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4个):经济学、审计学、印度尼西亚语、意大利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税收学、电子商务、金融工程、阿拉伯语、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外文学、软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学科建设截止2020年6月,学校现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和7个省级重点学科。拥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2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5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的几轮学科评估中,我校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5个一级学科入选广东省“冲补强”提升计划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学科。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广东省“211工程”三期重点建设学科(2个):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二级学科)一级学科广东省攀峰重点学科(2个):外国语言文学、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广东省优势重点学科(2个):工商管理、法学二级学科广东省特色重点学科(3个):国际关系、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政治学理论一级学科广东省“冲补强”提升计划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学科(5个):外国语言文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学、中华文化国际传播科研机构截至2020年6月,学校拥有1个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加拿大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区域创新国际战略研究中心);5个教育部备案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非洲研究院、国际移民研究中心、印度尼西亚研究中心、拉丁美洲研究中心、欧洲研究中心),8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外国文学文化研究中心、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翻译学研究中心、粤商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跨国并购与创新战略研究中心、金融开放与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区域法治研究院),3个广东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语言工程与计算重点实验室、双语认知与发展实验室、语言与人工智能重点实验室),1个广东省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广东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区域一体化研究中心、国际服务经济研究中心),1个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1个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党内法规研究中心),4个广州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州国际商贸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广州市绿色经济与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广州国际城市创新传播研究中心、广州华南财富管理中心);1个广州市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重点实验室(非通用语种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并设立了国际服务经济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省社会组织研究中心、广东大学生创新创业研究中心、广东省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研究中心、广东省高校基层党建工作研究基地等20多个校级研究机构。此外,学校还设有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智库机构——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太平洋岛国战略研究中心,积极为“一带一路”建设等提供咨询服务;学校牵头组建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教育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外语研究与语言服务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广东省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规划项目。学校承担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等一系列重大、重点项目。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获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馆藏概况截止2020年6月,馆藏纸质文献资源总量为05万册,中外文纸质报刊1712种,2385份,中外文电子书75万种,中外文电子期刊3万种,中外文电子数据库152种,自建数据库7种,并实现35个外语语种馆藏文献采购、编目、流通和检索的网络化集成管理。自建数据库包括:广东研究文献资源中心、超星电子图书服务平台、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研究数据库、外国文学文化研究数字化电子图书库、广外学术典藏库、梁宗岱著述与研究专题数据库等。合作交流截至2020年6月,学校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波兰、葡萄牙、芬兰、冰岛、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老挝、韩国、朝鲜、智利、秘鲁、巴西、古巴、墨西哥、哥伦比亚、以色列、埃及、佛得角及香港、澳门、台湾等58个国家和地区的465所大学和学术文化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学校开办了6所海外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日本札幌大学孔子学院、俄罗斯乌拉尔大学孔子学院、秘鲁圣玛利亚天主教大学孔子学院、佛得角大学孔子学院、埃及艾因夏姆斯大学孔子课堂及葡萄牙波尔图大学孔子学院。此外,学校还与英国利兹大学合作举办英语教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与英国雷丁大学合作举办英语教育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在管理国际化方面,学校实施海外高校挂职学习项目,启动六年来,共派出8批合计40名干部到海外高校挂职。

一、以“民主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领导干部是一级地方和单位组织的掌权者,无论是基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还是反映发展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要求,民主都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核心法则。民主也是影响和决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的核心要素,领导干部选拔过程充分体现民主,任用结果充分反映民意,可以认为是获得公信度的必要条件。近些年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扩大民主方面取得了值得肯定的进展。民主的范围进一步拓展,群众参与面扩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在少数候选人中选拔干部”的情况;民主内容的进一步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四权”予以明确;民主的效能进一步增强,相关群众意见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还存在民主“虚位”的问题。一是某些民主程序及规则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例如,产生考察人选的民主推荐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起始环节,但在许多地方及单位的实际上操作中,事实上存在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或潜规则,即民主推荐之前便由个别或少数领导内定人选,民主推荐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形如虚设;又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选任过程中,不同程度上存在“一把手”专权或独裁现象,“一把手”意志压抑甚至取代了民主,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流于形式。二是干部群众的“四权”尚未落实到实处。群众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环节只参与过程而不知结果。早在2000年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所提出的“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至今仍在“探索”之中;选拔过程中考察阶段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参与人员,局限于同级或下级领导干部范围,一般群众的参与权受到限制;而且,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仍具有传统的封闭性、神秘性特征,公开的范围不广、内容不多,初始提名、酝酿和决策等关键环节基本上是封闭操作,一般群众由于缺乏信息而难以行使监督权。三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本身,在涉及相关群众和参与人员民主权利的问题上,还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导致某些环节的实际操作出现偏离民主的做法。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需要从多方面强化民主性建设。首先是在选拔任用各环节扩大民主。选拔任用全过程涉及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这些环节都有一个如何扩大民主的制度完善问题,也都有一个如何落实参与者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问题。其中,扩大初始提名的民主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初始提名这一环节达不到规范、民主的要求,即使在其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执行再严格,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还是有缺陷的”。[1]事实上,“近年来查处的用人腐败案件,很多涉及这一环节”。在这一环节需要明确提名主体、规范提名形式及程序、合理界定提名责任,并着重加强该环节的民主和监督,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以预防出现“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其次是强化选人用人的问责制度。问责是民主应有之义。中央于2010年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其它3个相关法规文件,标志选人用人的问责有了法制基础,这套问责制度应该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际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由于《责任追究办法》主要适用于对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程序和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而对领导干部任用之后(包括“出事”之后)反映出的用人失误问题缺少问责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补充研究和制定针对后一种情况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选拔任用“事中”、“事后”配套的完备的问责制度,使之产生令人敬畏的威慑力,从动机上抑制和从结果上避免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再次是重视程序和规则的细节设计。选拔任用各环节的细节往往会直接影响成效。例如,在民主推荐和考察环节,所安排的“划票”场所是否隐秘,个别谈话的内容是否保密,所给定的思考时间是否宽裕,诸如此类的细节,见微知著地反映出民主程序只是一种形式还是具有真实意义,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推荐、考察结果的真实性。此外,加强选人用人者思想认识上的民主意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属于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相关群众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其中。党管干部并不意味着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可以代替或代表群众决定领导干部,而是指按照制度规定以及民主参与方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既然是公权行为、制度行为和民主参与行为,选人用人者就不能以个人意愿凌驾于公共利益、群众意愿之上。二、以“公正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结果公信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曾提出著名论断——“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公正性无疑具有重要价值意义。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两个分析性概念,程序公正是指选拔过程的政策、程序、规则等规定的公正性,结果公正指的是最终任用结果的正当性。对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来说,公信度直接取决于结果公正性,而结果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又依赖程序公正性——尽管程序公正并不完全保证结果公正,而且,由于存在认知上的“公正过程效应”,参与者即使面对不如愿的结果,如果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不如愿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是提高其公信度的重要条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选拔任用各环节一系列有关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方法及规则。这些以党内法规文件形式确定的程序、方法及规则,对于促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提高公信度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公正问题。其一是选拔任用某些条件的不公平问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一般包括政治要求、能力要求、任职年限、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以及年龄等,其中年龄条件存在一些质疑。对于年龄条件,从机会平等角度来看似乎有失公平,从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来说又有其合理性。存在的不公正问题主要在于:许多地方和单位硬性规定青年干部的指标,而且为了标“青”立异,追求年轻化攀比,刻意物色80后领导干部,个别地方甚至提拔出90后处级干部。这一问题在网络舆论中引起了强烈的公众批评,直接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带来了负面影响。其二是考察评价的有失公正问题。对民主推荐及党委研究后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是选拔任用的一个主要环节,考察方法包括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要求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由于考察评价被考察对象缺乏具体标准,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局限于相关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工作量大,大量的工作又要求组织部门派出的二到三位考察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完成,这就客观上难以保证考察所获信息情况的全面性、深入度和准确性,进而有可能产生考察结论的公正性问题。其三是民主测评的真实性问题。民主测评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性制度安排,也是相关群众在考察环节行使参与权的主要途径。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如果制度设计不够精细,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达到理想效果,民主测评同样如此。民主测评是人对人的评价,而当一个人对他人进行评价时,主观上或多或少地会有个人价值偏好、关系亲疏、利害关系等非公正因素参杂其中,客观上还会受诸如首因效应、近因效应、晕轮效益、投射效应、从众效应、刻板效应、情感效应、暗示效应等自身心理效应的影响。在这些主客观因素影响下,如果再加上对被评价者的情况不了解或不太了解,民主测评的结果就有可能失真,由此一定程度上导致评价和考察的不公正。研究和解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公正性问题可以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制度建设思路,通过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此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的机制,解决程序公正性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八字方针”,可以说是当今人事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遍法则,既是国外先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般规则,也是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确立一条基本原则。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机制,要求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各有侧重地贯穿、渗透于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程序及规则之中。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的规定上注重平等原则,尽可能避免以年龄为硬条件,对于非常规破格提拔青年干部应制定更高的德才标准,力求选人用人条件的公平性。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原则,有关选拔任用程序、规则、选人用人标准以及被选人选、考察对象的信息,尽可能完整地预先公布于众,切实做到程序公开透明、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开透明,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使群众实现知情权的同时更好地行使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在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阶段,进一步扩大竞争性选拔的范围,扩大差额幅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探索多样化竞争性选拔方式,积极发挥竞争在领导干部选拔中的效用,并使群众在参与竞争性“择优”的选择过程中产生参与效力感(这种参与效力感能提高选拔任用的公信度)。另一种思路是研究和解决选拔任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息公正问题。经济、政治、社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常常会导致选择或决策行为失误,甚至出现事与愿违的“逆向选择”。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选人者掌握选任过程的绝大多数信息,参与群众了解的信息量既少且滞后,候选人对自身的情况掌握上具有充分的信息优势,选人者、群众、候选人对选拔任用过程发生的各种信息的知情范围和程度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4]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多种信息不对称情况。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环节,群众可能对选拔任用条件及任职要求不了解、对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太不知情,而组织部门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信度和效度也难以评定;在考察环节,征求意见谈话中获得的某些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辨识,考察人员对被考察对象情况掌握得不完整、不深入、不准确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运用相关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并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此类问题的技术方法。例如,事先向参与推荐、测评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对参与推荐、测评者进行必要的评价行为能力培训,安排推荐、测评者在隐秘的环境条件下和充裕的时间条件下进行推荐、划勾,由此从细节设计上保障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达到真实性最大化、偏差度最小化。三、以“科学性”保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信度科学性是一个广泛使用、却又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其一般内涵是指在认识事物联系与发展的规律性基础上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选拔任用的科学性是指按照人才评价、识别、选拔的一般规则和客观要求来选任领导人才。笔者认为,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包含规范性、制度化、先进性三个要素,规范性是指选拔任用的标准、程序及规则的确定性,制度化是指选拔任用的各种规范形成结构化规制并依制行事,先进性要求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具有优越性并与时俱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历程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不断提高。尤其是近10多年来,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内的20多项党内法规文件,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诸多环节以及问责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在选拔任用的实践探索中——无论是竞争性选拔任用还是常规性选拔任用,都对某些传统方法进行了改革与创新,相对先进的人才测评和选拔的技术手段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制度的先进性特征有所显现。尽管如此,由于制度本身仍处在破旧立新的变迁过程中,现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科学性还存不少不足之处。一是规范性不够细化、严密和周全。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的7项要素(被任用干部形象、干部标准及政策、制度、实际做法、政党制度、执政党形象、干部群体形象)中,选拔任用的“实际做法”要素居于首位。[5]虽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基本环节都有了党内专项法规或专门条款,但某些环节的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定,缺少实施细则,某些流程或事项的操作甚至缺少必要的规定,如选拔任用标准、提名的程序及规则等,这就使得实际做法中出现一些“暗箱操作”的空间。二是制度本身缺少配套的保障措施和约束机制。某些单项制度及其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的保障性配套措施以及刚性的约束性规定,保障性配套措施缺位会使制度实施中出现弹性空间,同时也会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效,而刚性约束机制的缺乏可能使制度实施中的弹性空间偏离预期方向。尤其是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如何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责任主体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不履行责任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这势必会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制度与时俱进的先进性特征不明显。科学的制度应该具有时代先进性特征。一直以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关注的是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强调顺应国情,注重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另一方面,这一思维定势和改革路径依赖,往往忽视了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时代特征审视,遮掩了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国际视野,使得制度在革旧鼎新中反映时代特征的先进性相对不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性建设应该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系统、深入研究选拔任用的规律及理论。笔者在查阅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文献中发现,发表在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并不多,而且数量不多的相关论文中,绝大部分发表于非核心期刊,主要由在校研究生和组织部门实际工作者所撰写,由学者撰写的有理论分量论文少之又少。这一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以往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主要依靠的是来自于实践探索及经验的“实践理性”。笔者认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与其它体制改革一样,除了来自于实践探索及其经验的“实践理性”之外,还需要来自于理论研究及其成果的“理论理性”,有必要深入研究改革的时代特征及发展趋势、选人用人一般规律等普适性论题,同时借助于参与民主理论、程序公正理论、竞争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标准理论、人才测评理论、人事心理学理论等多学科的相关理论工具,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设计。二是适当借鉴外部选人用人的优胜之处。无论是国内外的企业界,还是先进国家的公共部门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系统,在选人用人方面都会有一些优胜之处,而优胜之处往往反映了当今时代特征、规律和发展趋势,也是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在选人用人实践中的有效应用。结合我国的政治国情和党政组织特点,适当借鉴他国和企业界的优胜做法,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先进性。三是进一步加强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建设。如前所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性制度,但这套制度体系内部的相互衔接、配套还有待于完备,有些制度规定还需要细化,制度及规定的执行中还存在偏离规范的问题,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约束机制还有待于完善和强化。因此,后续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深化改革,仍然需要从科学性视角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科研课题的好坏究竟该如何衡量?这个主要靠多读。另外读一篇文章的时候看看年代和引用率。一般来说被业界承认的文章引用率都比较高。比如在计算机视觉领域,5年内引用500次以上的文章肯定是教科书级的经典。另外,读的时候记得抱着一颗公正但愤青的心,要像审稿人一样,用批判的眼光去阅读领域内著名期刊的文章,但每一次批判必须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我见过两类比较糟糕的人,一类是盲目崇拜权威,只要是xx作者写的文章,他就五体投地地拜膜。另一类是盲目批判,自己的研究根本没法提,却人云亦云地数落领域里所有大小牛们的缺点。如何查看自己的科研课题在国外以及国内被研究的程度?你至少要通过老师、同行了解到自己领域最重要的一些出版物(期刊,会议)。当然,也不能只盯着一两个期刊,看的时候可以稍微杂一点,相关领域的也可以抓来看看。该通过哪些渠道可以查国外的论文呢?Google Scholar。很好查文章。找到文章还能顺便按着作者或者reference继续查,还能导入BibTex。非常方便。一般学校都有买数据库,如果没有的话,在google scholar里注意右下角的 All xx versions。经常在版权数据库之外,作者本人会在自己网页上挂出paper供大家免费下载。感觉你提的问题还都比较初级,我觉得在这个时候没必要特别小心。走一点弯路是正常的,谁学自行车没摔过跤啊~ 只要阅读量上来了,后面很多问题你自己自然会有深刻理解。比如八页文章,能保证一天一篇或者两天一篇,坚持仨月肯定有显著效果。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不是211院校。但是实力非常强,是国内著名的语言类高校。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