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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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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杂志主编

覃寿恭(1875—1938),字达方,西凉湖乡人(今属赤壁神山人0。光绪二十八年(1902)与史寿彭、弟寿坤同榜中壬寅科举人。寿恭随即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授法政科举人,任度支部财政学校教授。民国建立,受聘为湖北军政府秘书。1914年—1915年任北京第一届国会参议院参议员。 袁世凯称帝时,覃毅然辞职隐居上海,后一度受聘任上海第二特区法院书记官,1930年任湖北省政府秘书处编辑。后为北平国立法政学校教员,又执教于湖南法政学校,1938年报月病逝于里舍。覃不仅是一位法学界名人,还是一位经济学家,著有《商业政策》、《经济政策要论》、《日、法产业结合法令汇编》等书。魏东博士、律师(1966年1月—),男,重庆市开县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担任《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编委会主任和主编。曾在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眉山县公安局(现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四川省开县公安局(现为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刑警队、四川省卢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国家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等单位工作。1993年3月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9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11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作为刑法专家和刑事辩护专家,魏东博士成功地承办了五十余起具有全国或者全省影响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和专家咨询工作,获得了司法界、律师界、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其中,魏东博士承办的李某手机欠费涉嫌案、张某涉嫌挪用巨额资金案、向某涉嫌金融案、王某涉嫌取出口退税案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都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有效地促使相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无罪释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高度评价。魏东博士承办的周某挪用资金5亿元案、李某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1.9亿元案等特大案件,是具有全国影响的特大案件,通过魏东博士的有力辩护都使相关犯罪人依法受到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相关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魏东博士所获荣誉及社会职务简况:(1)魏东博士被列为全国知名法学家。2004年,被评选为四川大学“214重点人才工程计划”人选;现在仍然兼任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律适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受聘担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国家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预防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法学会会员。个人名字被收录进入法律网“知名法学家”名录表,个人在全国律师界、法学界具有较大知名度。(2)魏东博士个人学术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公开出版律师业务类、法学类学术专著45部,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权威期刊等法学刊物上公开发表律师业务和法学论文110余篇。其中:个人学术专著7部、主编学术专著9部;主持或参加高校法学研究生教材、本科教材3部。学术成果中有11篇优秀论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国家级权威刊物转载;有《教唆犯研究》、《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等10多部(篇)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省厅级表彰奖励,先后获得过“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个人学术专著被全国各大书店和图书馆广泛收藏展示。(3)魏东博士于2002年被评选为“优秀律师”。(4)魏东博士曾四次获得公安部门“嘉奖”和表彰。2000年获四川省公安厅“嘉奖”;1995年被四川省公安厅评为“先进个人”并获“嘉奖”; 1996年获四川省眉山县公安局“嘉奖”;1997年被四川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宣传工作先进个人”。魏东博士主持或参与了下列司法机关的专家咨询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彭山县公安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魏东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先后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了数十件重大法律事务。还擅长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融资、公司、合同等法律事务和大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事务(包括BOT/TOT项目),具有娴熟的诉讼业务技能,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近10亿元。本人律师业绩受到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在同行业中具有良好声誉。魏东博士主持或参与了下列大型企业的法律事务(含法律顾问):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中铁十九局四川分公司、四川电力公司、成都市高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利通实业有限公司(美国独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味道长东坡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江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2、陈光中 浙江永嘉县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3、贺卫方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曾担任职务: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主要著作包括: 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 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 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等。

李步云,男,1933年生,湖南娄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1949年11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0年10月入朝参战,1952年6月负伤回国,1955年1月转业到地方工作。曾任部队团政治处民运干事,县人民政府科员等职。1957年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62年本科毕业,1965年研究生毕业。1967年2月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至今。曾任该所研究员,法理学研究室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2000年10月起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现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讲师,国家行政学院等十余所大学的教授。曾先后去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丹麦、挪威、印度、斯里兰卡、新加坡、日本等10多个国家讲学或考察。现已出版专著(含独著、合著、主编)20余部,发表论文150余篇,有13项科研成果获奖。代表作有《新宪法简论》、《走向法治》、《法理学》、《法理探索》等。1978年,他在人民日报发表的《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被公认为是法学界突破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1979年,他撰写的《论以法治国》一文,在国内第一次提出并系统地论述了这一治国方略;后来又撰写了一系列论文阐述这一治国方略。他是法学研究所先后三次为党中央政治局讲授法制课的课题组成员;1998年还亲自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曾到50多个省部级单位为领导人讲授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在人权领域,他提出了相当系统和深刻的理论体系,其中很多观点已被学术界认同和政府采纳。在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和人权理论等学术领域,他被公认为是我国的学术带头人,在国内外都享有很高声誉。 1980年7月到1981年7月,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研究人员。后回社科院工作。曾到纽约大学任访问学者。曾担任《法学研究》主编、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先后到美国、英国、意大利、挪威、荷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做学术访问交流。2000年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法治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2004年,担任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这是一位为法治和人权奔波了大半生的法学家。

法学家杂志主编是谁

1、江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2、陈光中 浙江永嘉县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3、贺卫方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曾担任职务: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主要著作包括: 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 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 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等。

覃寿恭(1875—1938),字达方,西凉湖乡人(今属赤壁神山人0。光绪二十八年(1902)与史寿彭、弟寿坤同榜中壬寅科举人。寿恭随即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授法政科举人,任度支部财政学校教授。民国建立,受聘为湖北军政府秘书。1914年—1915年任北京第一届国会参议院参议员。 袁世凯称帝时,覃毅然辞职隐居上海,后一度受聘任上海第二特区法院书记官,1930年任湖北省政府秘书处编辑。后为北平国立法政学校教员,又执教于湖南法政学校,1938年报月病逝于里舍。覃不仅是一位法学界名人,还是一位经济学家,著有《商业政策》、《经济政策要论》、《日、法产业结合法令汇编》等书。魏东博士、律师(1966年1月—),男,重庆市开县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担任《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编委会主任和主编。曾在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眉山县公安局(现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四川省开县公安局(现为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刑警队、四川省卢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国家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等单位工作。1993年3月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9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11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作为刑法专家和刑事辩护专家,魏东博士成功地承办了五十余起具有全国或者全省影响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和专家咨询工作,获得了司法界、律师界、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其中,魏东博士承办的李某手机欠费涉嫌案、张某涉嫌挪用巨额资金案、向某涉嫌金融案、王某涉嫌取出口退税案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都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有效地促使相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无罪释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高度评价。魏东博士承办的周某挪用资金5亿元案、李某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1.9亿元案等特大案件,是具有全国影响的特大案件,通过魏东博士的有力辩护都使相关犯罪人依法受到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相关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魏东博士所获荣誉及社会职务简况:(1)魏东博士被列为全国知名法学家。2004年,被评选为四川大学“214重点人才工程计划”人选;现在仍然兼任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律适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受聘担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国家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预防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法学会会员。个人名字被收录进入法律网“知名法学家”名录表,个人在全国律师界、法学界具有较大知名度。(2)魏东博士个人学术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公开出版律师业务类、法学类学术专著45部,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权威期刊等法学刊物上公开发表律师业务和法学论文110余篇。其中:个人学术专著7部、主编学术专著9部;主持或参加高校法学研究生教材、本科教材3部。学术成果中有11篇优秀论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国家级权威刊物转载;有《教唆犯研究》、《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等10多部(篇)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省厅级表彰奖励,先后获得过“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个人学术专著被全国各大书店和图书馆广泛收藏展示。(3)魏东博士于2002年被评选为“优秀律师”。(4)魏东博士曾四次获得公安部门“嘉奖”和表彰。2000年获四川省公安厅“嘉奖”;1995年被四川省公安厅评为“先进个人”并获“嘉奖”; 1996年获四川省眉山县公安局“嘉奖”;1997年被四川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宣传工作先进个人”。魏东博士主持或参与了下列司法机关的专家咨询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彭山县公安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魏东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先后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了数十件重大法律事务。还擅长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融资、公司、合同等法律事务和大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事务(包括BOT/TOT项目),具有娴熟的诉讼业务技能,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近10亿元。本人律师业绩受到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在同行业中具有良好声誉。魏东博士主持或参与了下列大型企业的法律事务(含法律顾问):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中铁十九局四川分公司、四川电力公司、成都市高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利通实业有限公司(美国独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味道长东坡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

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并主办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1980年1月创刊,系月刊。主要发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新和最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创刊以来,《中国社会科学》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和学术规范。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法学期刊的学术机构。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中国法学杂志社目前主要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法学》,并与上海市法学会合作创办了连续性的法学学术理论书刊--《东方法学》。《法学研究》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精品意识,实行"双百方针",重视基本理论的研究,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建立、完善和更新我国法学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倡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实证研究,扶持弱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养和扶持年轻作者,开展学术批评,倡导学术规范。

法学家编辑部主编

主  管吉林大学主  办吉林大学编辑出版《当代法学》编辑部社  长姚建宗主  编霍存福国内发行吉林省报刊发行局地  址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  编130012标准刊号ISSN 1003-4781CN 22-1051/D《当代法学》杂志创刊于1987年,是一本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法学学术性理论刊物,国内刊号CN22--1051/D,国外刊号ISSN1003—4781,邮发代号12—342;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创刊近20年来,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刑诉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的工作者搭建一个学术研究的平台,构建起对国内外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人才脱颖而出,是它一直所秉持的办刊宗旨。 《当代法学》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杂志自己的特色。主要栏目有:“百家思潮”---传播和评价在学科领域里具有重要价值和普遍影响的尤其是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学说、思想;“前沿探索”---探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新兴、热点问题;“学科论要”---就关乎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陈词立论;“新视界”聚焦传统法律职业研究的盲点,阐幽发微;以及“方法钩玄”、“比较与借鉴”、“立法聚焦”、“实务求真”等十几个栏目。 1992年以来,《当代法学》一直被评为全国法律类核心期刊。并且是CSSCI来源期刊。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法学杂志副主编

1、《行政行为新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版)(合著)2、《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独著)3、《行政法新论》(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第一版)(二人合著)4、《行政诉讼法教程》(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第一版)(副主编)5、《依法行政通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第一版)(撰稿人)6、《中国宪法学》(山东教育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撰稿人)7、《诉讼法词典》(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7月第一版)(撰稿人)8、《行政诉讼法条文释义》(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第一版)(撰稿人)9、《实用诉讼法》(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8月第一版)(撰稿人)10、《实用农业管理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撰稿人)11、《法学案例与评析》(济南出版社1992年7月第一版)(撰稿人)12、《三·五普法知识手册》(山东画报出版社1996年11月第一版)(撰稿人)13、《利剑与天平—法律》(中国华侨出版社1995年12月第一版)(撰稿人)14、《中国法学家辞典》(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10月第一版)(编委)15、《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撰稿人)16、《行政法的中国之路――应松年教授教授七秩华诞贺寿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撰稿人)17、《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2月版)(撰稿人)18、《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撰稿人)19、《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第一版)(撰稿人) 1、《分类管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载《中国行政管理》1987年第4期,核心期刊;2、《试论行政授权》,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6期,核心期刊;3、《省级人大及政府立法权限》,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5期,核心期刊;4、《美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载《国外法学》1988年第6期,核心期刊;5、《谈谈我国古代的行政立法》,载《中国行政管理》1988年第11期,核心期刊;6、《论保障受处罚人基本权利原则》,载《法学》1997年第10期,核心期刊;7、《行政立法中的不相抵触原则》,载《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11期,CSSCI期刊;8、《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载《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核心期刊;9、《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3年第5期全文转载,CSSCI期刊;10、《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载《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1期全文转载,CSSCI期刊;11、《论我国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载《法学天地》1988年第2期;12、《国家行政机构设置刍议》,载《政法学刊》1987年第3期;13、《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特点刍议》,载《中国监察》创刊号1988年第1期;14、《关于经济行政案件处理中的几个问题》,载《山东法学》1987年第3期,核心期刊;15、《试论省级人大和政府立法权限划分》,载《山东法学》1988年第1期,核心期刊;16、《论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载《山东法学》1988年第4期,核心期刊;17、《建议创立司法学》,载《湖南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18、《投诉,救济与国家》,载《外国法学译丛》1988年第3期;19、《转变中的行政法》,载《外国法学译丛》1987年第3期;20、《不管制与行政法》,载《外国法学译丛》1989年第1期;21、《论我国消费者利益的法律综合保护》,载《消费者》1988年第4期;22、《法国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原则》,载《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2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问题》,载《律师与法》1988年第7期;24、《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载《北方论丛》1999年哲社综合版,核心期刊;25、《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若干问题探析》,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核心期刊;26、《公职权初探》,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核心期刊;27、《析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载《法制日报》2002年12月26日;28、《公共行政视角下监督行政的新变化》,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核心期刊;29、《公职权的涵义及法律属性》,载《理论学刊》2004年第4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6期全文转载,核心期刊;30、《公职权的涵义及构成要素》,载《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31、《立法授权原则探析》,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核心期刊;32、《病历档案管理与保护患者隐私权》,载《档案学通讯》2004年第4期,CSSCI期刊;33、《〈行政许可法〉中值得探究的几个问题》,载《山东省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34、《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无效标准》,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35、《剖析两类典型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载《当代教育科学》2004年第17期;36、《论公职权》,载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37、《论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 期;38、《行政权力权利化研究》,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核心期刊;39、《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40《行政行为构成要素之检讨》,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4期;41《准行政行为理论之检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42、《简评清末宪政》;载《齐鲁学刊》2005年第6期,核心期刊;43、《析各类纠纷处理中的行政手段》,载《中国法制报》1987年6月15日;44、《行政给付的性质界说》,载《东岳论丛》2006年第1期,核心期刊;45、《浅析行政给付中的行政行为》,载《河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46、《授权立法的正当性质疑》,载《文史哲》2006年第3期,CSSCI期刊;47、《法律保留原则的发展趋势》,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48、《行政给付的功能》,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2期,核心期刊;49、《行政受益权研究》,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核心期刊;50、《授益行政的义务主体及义务属性》,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51、《无权行政及其救济研究》,载《西南法学评论》第四卷第1-6页,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3月版;52、《关于司法解释界限的理性思考》,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53、《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与走向》,载《上海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54、《行政权力权利化研究》,载《行政法的中国之路――应松年教授七十华诞贺寿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55、《行政法的嬗变:由公法到公私法融合》,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并被收入《行政法的源与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论文集》,CSSCI期刊;56、《授权立法正当性缺陷的矫正机制》,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CSSCI期刊;57、《论行政行为的形式》,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CSSCI期刊;58、《论无权行政的法律界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CSSCI期刊;59、《论“规定行政措施”的法律规制》,载《齐鲁学刊》2007年第3期,CSSCI期刊;60、《时间的控权功能探析》,载《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3期,CSSCI期刊;61、《论行政行为的补正》,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5期,CSSCI期刊;62、《质疑“规定行政措施”》,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CSSCI期刊;63、《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及法制化探析》,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CSSCI期刊;64、《国外行政执法档案公开制度评介》,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2期,CSSCI期刊;65、《行政法中的私法适用研究》,2005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并被年会综述(载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2期)做观点介绍;66、《电子政务发展中的几个法律问题》,2006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并被年会综述(载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6年第3期)做观点介绍;67、《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2007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68、《行政法中适用私法应遵循的原则》,载《政法论丛》2007年第5期,核心期刊;69、《“司法权威”与“学术权威”的竞存:由“专家意见书”的几点悖论引发的思考》,载《河南公安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70、《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CSSCI期刊; 1、《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山东大学项目,参加人,2001-2003年;2、《构建和谐社会与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司法部2005年“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编号为05SFB5005,独立承担;3、《解读法的不可直接对抗性》,山东省教育厅2007年第三批科研发展计划项目,项目编号为S07WA03,独立承担;4、《卫生执法的经济学分析》,山东大学校内交叉学科研究课题项目,主持人;六、获奖情况:1、《立法授权原则探析》(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获山东省第十五次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2007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法保护》获中国法学会2007年度行政法学优秀论文二等奖;3、《行政权力权利化研究》(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获山东省第十六次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4、《和谐执法机制的内在机理》获山东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度理论研讨会一等奖;5、《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独著)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类三等奖,证书编号2007R30082;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法学杂志社主编

刘佑生,男,湖北洪湖人,1951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1973年至1975年学习并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曾任中央党校理论教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影视中心主任、《人民检察》以及《方圆》杂志社主编、《检察日报》社社长、总编,兼任中华法制新闻协会副会长。现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著有《实用司法逻辑》、《总编检察》《执法新闻界》等专著,主编《职务犯罪综述》等书,在中国法学杂志发表法学论文多篇,曾发表法学、新闻学、逻辑学及新闻作品约300万字。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回答 董服民,又名董服明,祖籍浙江台州玉环,1962年2月出生于浙江宁波第一大岛——象山县南田岛。 中文名 董服民 出生地 象山县南田岛 出生日期 1962年2月 职业 法律编辑 性别 男 别 名 董服明 人物简介 西南政法学院 曾先后就读象山四都学校、东门中学、樊岙中学、鹤浦中学。1980年,以文科395分的高分考取当时全国唯一的重点政法院校——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7月,毕业分配至福建省司法厅工作。一年后,调回浙江省司法厅,从事当时刚创刊的全国第一本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律师刊物——《律师与法制》编辑、记者。自1985年10月至2006年12月,21年里,采访足迹遍及大江南北,公开发表报告文学、通讯报道、法学论文共计100多万字,并多次获奖,被浙江省司法厅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2007年,任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浙江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月刊《法治研究》杂志社社长、执行主编。 任职经历 法治研究 2000年,任《律师与法制》杂志副主编; 2001年,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副高); 2004年,任《律师与法制》杂志社主编,兼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2006年,取得一级律师职称(正高); 2007年,任《法治研究》杂志社执行主编; 2008年,任浙江省法学会副秘书长,《法治研究》杂志社社长、执行主编; 2010年,任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1年10月,被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 2011年12月,兼任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主要著作 《律师与法制》 主编《律师与法制》(国内外公开发行); 主编《法治研究》(国内外公开发行); 主编《大案名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1-4集(浙江大学出版社); 主编《大案名案律师论辩实录》(群众出版社); 主编《律师名案论辩与实务研究》(群众出版社); 主编《最新律师实务研究》(群众出版社); 主编报告文学集《在法庭上》(律师与法制杂志社); 主编报告文学集《浙江名律师》(律师与法制杂志社)。 更多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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