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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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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制度,规范科学技术评价活动,正确引导科学技术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评价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机构、人员、成果的科学技术评价。第四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必须有利于鼓励原始性创新,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第五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是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七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等;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价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被评价方是指申请、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第八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作为受托方进行。第九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任务书。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一)评价对象与内容;(二)评价目标;(三)评价方法、标准与具体程序;(四)评价报告的要求;(五)评价费用及支付;(六)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七)其他必要内容。评价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评价合同中的评价目标、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受托方应根据评价对象、内容及评价目标,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方也可以直接遴选、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作为受托方,由受托方独立进行评价活动。第十二条 受托方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按时提交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归档保存。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的名称或名单;(二)委托方名称;(三)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四)评价原则、方法及标准;(五)评价程序;(六)评价结果;(七)合同约定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与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附录的信息资料可以作为附件。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评议产生。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及重要机构、人员等的评价以及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价专家有不同评价意见的,应当如实记载,并予以保密。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有关评价结果,必要时,也可以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方或其所在单位。被评价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是委托方进行科学技术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作为对被评价方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给予资助、连续资助或终止资助的依据。依据评价结果所做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行为方承担。被评价方要根据正反两方面的评价结果和建议,及时调整、改进自身的科学技术活动。第三章 评价专家遴选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评价专家库共享机制。第十九条 遴选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价活动的评价专家一般应从评价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必要时,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家及用户代表参加。遴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体现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实际研究与发展工作的专家参加。(二)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被评价方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价专家,并说明理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根据需要可以在评价前或评价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评价专家名单,以增强评价专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接受社会监督。(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第四章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应以满足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科学技术前沿重大问题的突破和解决为评价重点。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主要是针对国家或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含“工程”和“专项”)的设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为改进科学技术计划的决策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依据。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包括前期评价、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一)前期评价主要是对拟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定位、目标、任务、投入、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价,为战略决策、计划设计和组织实施提供依据。(二)中期评估主要是对科学技术计划执行中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为科学技术计划的后续安排和调整提供依据。(三)绩效评价主要是对科学技术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完成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组织管理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价,为科学技术计划的滚动实施、调整或终止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一般应选择独立的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作为受托方。受托方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计划,遴选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的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价工作。第二十六条 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绩效评价周期依据其实施期确定,对于实施期较长的科学技术计划一般每五年左右进行一次。第五章 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项目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根据各类科学技术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确定合理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方法,注重评价实效。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行全程评价,包括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结题后2至5年内进行后期绩效评价。一般性科学技术项目评价应侧重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实行年度进展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 战略性基础研究项目评价应以解决经济、社会、国家安全以及科学自身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为导向,突出国家目标与科学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以科学前沿的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对国家重大需求的潜在贡献以及优秀人才培养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应当从研究经验丰富、学术眼光敏锐、战略意识强和知识面广的专家中遴选产生,并注重吸纳在一线从事高水平研究、熟悉同类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的专家参加。(二)立项评审应按照相应科学技术计划的目标要求,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项目的学术创新性、科学和社会价值、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应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针对目标和任务的实施与完成情况作出评价。(三)后期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及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综合评价。第二十九条 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项目评价应以保障科学研究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原始性创新为导向,注重对科学价值和人才培养的评价。(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熟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前沿发展、学术眼光敏锐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专家中遴选产生。(二)立项评审应采用同行评议的方法,重点从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目标设定、研究方案等方面作出评价,不过分强调项目的预期成果等。(三)应将立项评审作为评价工作重点,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性的“非共识”研究项目,应重点评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署名的不同评价意见和被评价方的申辩理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应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和后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成果产出的质量和对原始性创新的贡献及潜在价值。第三十条 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潜在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二)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三)重大应用研究项目的后期绩效评价主要从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关键技术的突破与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技术标准研制、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还应考察学术论文的质量。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评价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导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应从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企业家以及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二)重大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评价应当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全程评价。根据需要,评价结果可以提供给其他投资方。(三)立项评审应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带动产业技术升级、引导新兴产业形成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或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配套集成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应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对合同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实现情况作出评价。(四)对重大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后期绩效评价以市场评价为主,采用定性评价法和经济计量法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评价。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评价应以研究解决国家战略性公益事业发展的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增强科学技术为重大社会公益问题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服务的能力,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保障为导向,以技术支撑及服务体系的先进有效性,共享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潜在的社会效益等作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由从事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的专家、管理专家及用户代表组成。(二)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应充分考虑社会公益性的特点,重点从技术支撑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共享度、社会效益及服务效果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三)应根据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的长期性、服务性、共享性特点,对公益性研究工作实行长期跟踪考察,注重社会公益领域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技术服务体系的建立。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条件建设与支撑服务项目评价应以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等提供科学技术条件支撑和公共服务为导向,以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应从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条件建设工作的专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和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二)根据科学技术资源和条件的特点,分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其中条件建设类项目评价应注重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和资源(包括自然和人文资源、数据、标准、信息、设施等)的准确性、完整性、共享性、应用率、技术的先进有效性、运行与维护的高效性、提供服务的能力等;支撑服务类项目评价应注重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和资源信息的完整性、开放度、集成度与共享度,服务手段的先进性、有效性、规范性,以及服务的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三)对科学技术条件建设和支撑服务项目实行长期跟踪考察,注重社会效益及服务效果,通常不能以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情况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第六章 研究与发展机构评价第三十四条 研究与发展机构应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立现代研究与发展管理制度为导向,以机构的发展目标与定位、研究与发展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条件建设与服务水平、运行机制与创新环境建设以及科学技术产出绩效等方面为评价重点。第三十五条 研究与发展机构评价应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作为受托方进行评价。对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等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的评价,应当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评价。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与发展机构应根据其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特点,选择合理的评价方式和标准进行分类评价。(一)基础研究机构评价应以原始性创新能力与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为评价重点,主要评价学科专业方向设置的科学性、学科带头人及人才群体的整体水平和培养能力、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情况、科研条件共享、成果及论文产出的水平以及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地位和影响等。(二)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评价以其对国计民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和服务能力为评价重点,主要评价其发展方向与国家需求的一致性、科学技术创新与服务能力、人才队伍整体水平、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产生的社会效果、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完善程度、共享水平及服务质量等。(三)技术开发类机构评价以其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能力为重点,主要评价其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能力、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贡献以及经济效益等。这类机构的评价应以市场评价为主。第三十七条 以政府财政资助为主的研究与发展机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委托评价,评价结果应与政府财政的投入水平相适应。第三十八条 研究与发展机构的评价应当定期进行,评价周期一般为3至5年。第七章研究与发展人员评价第三十九条研究与发展人员评价以促进形成“公平、公开”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导向,以其代表性产出和业绩、创新潜力和职业道德等为评价重点。第四十条评价专家应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中遴选产生,并应当邀请被评价人员所在单位的人员参加。第四十一条研究与发展人员评价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分类评价。(一)对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人员评价应重点考察其创新研究能力和潜力、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学术影响等。(二)对从事应用研究工作的人员评价应重点考察其对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创新与集成能力和潜力、工作业绩、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等。(三)对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的人员评价应以市场评价为主,重点考察其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一般不以学术论文发表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四)对从事条件保障与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评价应重点考察其为研究与发展活动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工作质量、工作责任心、服务的满意度等,一般不以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成果、专利为主要评价指标。第四十二条对研究与发展人员的评价应采取个人评价与群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人员在研究群体中所发挥的作用。人员评价应主要评价带头人的创新能力和潜力、把握研究与发展方向的能力、研究与发展水平、实际贡献、组织协调能力等。群体内部人员的评价可由带头人进行。第四十三条对研究与发展人员的评价应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结合岗位聘用确定评价周期,一般为3至5年。第八章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以科学价值或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评价重点。第四十五条委托方应根据需要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作为受托方对成果进行评价。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对被评价方自行提出的要求组织成果评价。第四十六条委托方应减少直接组织的成果评价数量,特别是面向市场的应用技术类成果的评价数量。一般科学技术项目结题验收后不再对成果另行评价,但重大项目或有重要创新、重大价值的成果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评价。采用专家推荐制提交评价的成果,应当由三名以上熟悉该领域的专家联合或分别向委托方署名推荐产生。第四十七条成果评价应当遴选一定比例的同行专家作为评价专家。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可视情况邀请境外同行专家参与成果评价。第四十八条成果评价应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评价标准,进行分类评价。(一)基础研究成果应以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和重大创新,以及新发现、新理论等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作为评价重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被引用情况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二)应用技术成果应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和应用推广中取得新技术、新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以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以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作为评价重点。软科学研究成果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第四十九条被评价方应当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档,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证明材料。提供给评价专家的与被评价成果相关的各项资料中应隐去成果完成单位名称和完成人的姓名。第五十条对申报国家或地方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进行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成果评价结果应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严禁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建立健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的信誉制度。评价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受托方应对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评价意见、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委托方应当建立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第五十三条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管理专家、科学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受理并处理对评价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申诉和举报。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委托方、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委托方、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后,应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无署名、无联系方式、没有具体事实的举报,委托方或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十五条委托方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受托方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委托方可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评价委托或取消评价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被评价方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评价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委托方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被评价资格、终止项目合同或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等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修改、完善或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机构、人员及成果等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现行有关评价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修改。第六十条其他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1页 共14页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XX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第2页 共14页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XX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3页 共14页

参考文献格式:[1]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技术成果管理的完善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技术成果的定义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是指集团公司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第三条技术成果主要内容1、列入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科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2、完成公司批准下达的科技创新计划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3、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成果;4、集团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横向)项目所获得的技术成果;5、集团公司员工在有公开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和专著、译著、工具书等;6、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先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技术成果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五条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技术成果管理细则集团公司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项目的征集与计划、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申报奖励、成果汇编、成果档案、成果保密及推广工作。第六条技术项目的申报与评审1、技术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2、技术项目评审对象:科技成果、工法、小革新等“五小”、企业标准、优秀设计、优秀标书、优秀施工方案、优秀论文、优秀作业指导书等;3、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企业级工法申报书》、《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表》、《技术项目推荐表》、《“五小”推广应用情况评估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资料,经所在单位(部门)认真、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集团总经办,总经办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评审要求的,总经办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评审时间、地点、专家名单;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及时反馈意见并退回;4、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研制报告(2)技术报告(3)工程运用证明(4)经济效益分析(5)企业标准(其中(1)、(2)、(3)、(4)为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提供的资料,第(5)项则根据科研项目的种类提供);5、企业级工法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工法的技术内容(2)工程运用证明(3)效益分析(4)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6、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与推广(1)“五小”申报条件:A、成果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施,证明其先进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B、每季度申报的成果须是近阶段之内研制的成果。C、申报资料齐全,数据详实。包括报表、图纸说明书、图片、标本、模型、实物,经济效益对比分析或社会效益依据。(2)“五小”推广方式:各制造部门应在每月底及时提交“五小”成果的应用及推广情况月度评估报告。集团总经办每季度对各制造部门的“五小”成果进行汇总评估,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对全年度“五小”应用推广情况进行年度评审。7、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A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B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现实;C应用技术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D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E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8、技术项目评审资料由集团总经办整理后归档,交档案室统一登记、保管。第七条技术成果的登记1、项目立项合同书、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获奖证书、工法证书、专利等有关复印件和资料,及时报集团总经办存档备案;2、集团总经办每年12月对集团公司所有各部门整年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标准规范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以各部门年度技术指标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供集团人力资源部参考。第八条技术成果奖励申报各级奖励的技术成果,应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各申报、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好申报材料,经集团总经办审核后,按《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第三章其他第九条集团公司在此制度之前颁布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规定、通知等,按此制度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补充。第十一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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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更好。1、建校历史金陵科技学院是一所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前身是1980年成立的新中国第一所职业大学——金陵职业大学和1958年成立、1984年复建的南京农业专科学校。2002年6月经教育部和省市政府批准,两校合并筹建金陵科技学院,2005年3月正式成立。南京晓庄学院始于1927年3月陶行知先生创办的晓庄试验乡村师范学校;2000年3月,原南京师范专科学校、南京教育学院、南京市晓庄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成为南京晓庄学院。南京晓庄学院是以师范专业为特色的公办院校,近几年的表现尤为突出。2、排名对比根据排名得知,金陵科技学院在全国排名第508名,省内排名第37名。在江苏省是第二批招生,通常说金陵科技学院是二本大学。所以从排名上来看,这是一所不错的二本大学,在江苏这样教育资源相当丰富的省份来说,能够排名度37名,说明属于中上流大学。根据排名得知,晓庄学院排名第483名,省内排名第35名,同样在江苏也是第二批招生,所以也是一所二本大学,从排名上来看,晓庄学院更胜一筹。3、学科对比金陵科技学院设有17个二级学院,现有58个本科专业,其中最好的专业为会计学、服装设计与工程、动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据了解就业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左右。多数说在建设公司、监理公司、设计院、装饰公司,也有去国企央企,本科毕业实习期4500左右。南京晓庄学院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教育领域为晓庄学院毕业生主要去向选择,其中师范生进编率近70%,学校荣获“江苏省就业工作先进单位”。90年来,学校为社会培养输送了10多万名基础教育师资和各 类专门人才,其中涌现出数百名中小学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和教育管理 者,被誉为“中小学教师的摇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陵科技学院百度百科—南京晓庄学院

我就是这个专业的 还不错 可以考虑

当然是南京了

1、金陵科技学院的理工科专业(计算机、软件、建筑学、土木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机械、电气等)、会计、财务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这些专业肯定比南京晓计划学院好。2、南京晓庄学院的基础学科专业(数学、应用数学、英语等)、师范类(小学教育等)肯定比金陵科技学院强。两个学校整体上来说,金陵科技学院强一些。

苏州科技大学论文管理办法最新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是民办大学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四年,地处古城苏州的西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学院1999年筹建、2000年9月开始招生,2005年按照教育部〔2003〕第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2005〕第40号文件精神,改设为独立学院,是江苏省内成立较早的独立学院之一。望采纳

苏州科技大学是二本院校,在本科第二批录取。

科研文献管理办法最新

做科研看的大都是英文论文,因此我向大家推荐的文献管理软件是Endnote。其他如noteexpress等我也用过,不过从个人使用上感觉,后者更适合管理中文文献,而前者在管理英文文献上更胜一筹。毕竟endnote和著名的ISI检索系统(就是SCi)是一家公司的产品,因此其与ISI的联机检索是最好的了。而且现在很多数据库如SD,ACS,Wiley等都与endnote建立了citation的关联,在下载文献的同时可以直接将题目导入到endnote里面,比手工输入方便的多:)好了,现在进入正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相信这个道理大家都会认同。面对浩如烟海的文献,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管理工具,相信仅凭个人的记忆来进行分类管理是相当地困难。我看过以前论坛里有人发帖说是按照文献类型进行分类,而后用文件夹管理。说实话,我开始也是用的这个方法,但弊端也很快就出来了。首先是找文献的过程非常麻烦,一层层文件夹点下去头都大了;其次,很难建立一个完善的分类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很难判断文献的唯一属性。举个例子,有的人喜欢按照专题分类,有的人喜欢按照实验小组分类,同样研究材料,有人喜欢按照原料分类,有人喜欢按照表征分类,有人喜欢按照反应分类。。。那么,面对多重标准,一篇文献到底应该放在哪个文件夹呢?(千万不要说CtrlC+V,每个文件夹放一个)。所以,我最后还是把这些麻烦的工作交给了endnote,毕竟电脑比人脑耐心而且不会出错。下面说说具体的方法。首先是已有文献的管理。如果大家电脑里面已经有了很多pdf论文,那么先请小费点时间到ISI上把这些文献查找出来,然后将这些文献导入到endnote中。就是界面下方的save to Endnote Refman那个按钮。这里建议大家先把选中的文献放到marked list里面最后集中导入(这样快一些),同时导入时别忘了选中导入abstract(具体用途见后文)。等文献都导入到endnote之后,再将每个pdf文档作为附件放到相应的题录中。对于那些ISI上检索不到的论文(很多学校ISI检索年限有限,像我的学校98年之前都查不到:(),只好靠手工一点一点敲进去了。这里虽然费点事,但可以为以后的阅读和论文写作节约很多时间的。而后是文献的检索。还是在ISI上检索,如果学校里面有SD,ACS等大数据库的也可以在里面检索(不过个人觉得还是在ISI上检索全面一点)。至于要检索哪些论文可以参考一下我以前的帖子,这里不再罗唆了。还是同上面一样,检索后导入endnote,然后有条件下全文的可以下载全文作为附件。这时,你应该拥有了一个包含很多题录的endnote的library了。下面要做的就是文献的分类整理。这里面推荐实用endnote XI以后的版本,因为里面增加了一个非常非常实用的功能:group群组管理。就像QQ的群一样,大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建立group(最多可以建50个,相信对于大多数人应该够用了),而后把文献分门别类的拖入各自的group中。这里的方便之处在于同一个题录可以归属于多个group(在group下面的题录相当于是链接),这样,就可以建立“双重”乃至“多重”标准对文献分类了。像我就按照研究小组,衬底材料,合成方法等建立了多个group。文献分类好了,但如果不经过阅读做笔记,那还是属于电脑的,只有经过个人的消化,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这时,我的方法是在endnote里进行阅读作笔记。从Endnote里面阅读文献的摘要,初步判断文献的相关度和重要程度。而后在下面note档里面用简短的语言作些描述和评价。然后最好在note前面作上一个表面看过的标记(我是用@符号表示看过,*表示重要,需要阅读全文),因为时间长了很难记住哪些是重点。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文献筛选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摘要判断文献的重要性。我觉得这还是很需要个人的实践的,文献读得越多,对文献的理解越深,判断力也会越强。简单的说,就是依靠你课题重点关注的关键词和你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论文写作时discussion中需要解释的现象这三方面来寻找关注的论文。当文献都已经做完笔记之后,大致可以判断出哪些可以略读,哪些需要精读了。那么精读那些重点文献吧。我个人建议还是用word做个较为详细的笔记比较好。把文献中经典的句子,重要的数据和讨论记到word里面,有助于日后的论文写作。这时,endnote的作用又可以体现出来了,就是它与word的关联作用。可以将文献作为reference插入到word里面,免得日后再找文献时不知道引用出处。大致先写这么多,以后我再想到什么继续补充进来。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觉得好的话就不要吝惜给我几颗星星吧:)PS:回答一下一些虫友提的问题,补充一下我现在所知道的一些数据库文献的endnote导入方法SD:在检索到文献后的页面上方出现export citation,点击后进入导入页面ACS和Wiley:在检索文献后点击abstract进入摘要界面,然后点击Download Citation 进入导入界面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科研经费来源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科研经费管理第四条 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第五条 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按项目来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保证按合同(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5%的科研劳务费(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转拨科研项目合同和其它相关资料。第十条 除经费划拨单位有明文规定外,管理费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为:学校提取10%,用于补充学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业务费40%,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差旅费、科研项目申报、检查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鉴定、宣传、赞助、扶贫等支出;有关管理部门提取事业基金50%,主要用于接待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咨询费以及管理人员值班加班、奖励等支出。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一)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二)对已结题纵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科技部国科发字[2005]462号文件、重庆市科委渝科委发[2006]1号文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财教[2007]30号文件、教育部社科[2006]2号文件以及相关部门的文件执行,结余经费超过相关部门的规定额度,超额部分将按原渠道上缴。对结题不结账的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由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将其经费余额划转学校并注销其项目。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经费的分配:(一)技术转让的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管理,其经费在扣除中介费后,分配按表1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表1 技术转让经费分配表 项目组65% 学校35%     事业基金 项目组科研基金 学校科研基金 学院基金 风险基金 管理费 30% 35% 15% 10% 5% 5% (二)如果学校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或技术效益分红,其经费分配按表2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表2 技术入股收益分配表 项目组60% 学校40%    事业基金 项目组科研基金 学校科研基金 风险基金 管理费 30% 30% 20% 15% 5%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进行的成果转化收益,项目组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学校与科研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职责,以保证转化成果产业化的有效实施。(四)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费:以“先收费后使用”的原则,按每年5~5万元/项的标准收取使用方费用。第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格式:[1]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

科学研究的成果通常都是以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等形式呈现。只有在发表、出版和评价科研成果中保持诚信才可能对公众提供可靠的知识,科技才能发展进步。在撰写与发表研究成果时,有些作者往往忽略在文献引证、样本制备、数据处理、署名与贡献对等的诚信责任问题。阅读和标注参考文献是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中一项重要工作。参考文献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为作者的论点提供支撑,也表明作者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还为审稿人鉴别论文价值提供了依据。为确保引用准确,标注参考文献一定要是论文观点的原始出处,不要引用综述类论文的转述,转述的观点往往参入了转述人的曲解。转引也是对论文原始作者的不尊重。科技论文的作者要特别注意,对于那些对自己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启发思路和支持观点的已有研究成果,应当用引证的方式给予标注。如果某研究成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却有意隐瞒,会被视为“剽窃”,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即便是粗心的疏漏,而不是有意的剽窃,也会被确认为学术不端,受到相应的处罚。论文中凡涉及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文字、数据、方法以及观点)的地方均应在论文后部的参考文献中或加以注释,参考文献按该引用成果在论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当你在论文中引用了别人的文字、数据或观点,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被认定为抄袭。论文作者的引文行为也要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能为了迎合编辑部的要求、迫于学术权威的压力或者为了阿谀权威而引证;也不能以自诩为目的、带偏见的相互吹捧、为支持或打击某一学者而不正当引证;更不能为自己或他人寻求经济利益而引证;为了形式上提高引文的质量,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将实际上是二次文献的转引,不查阅原始文献而标注为直引等。还包括仅仅是为增加引文数量的不当引用等现象,例如:真实的研究工作并不需要,而只是为了提高引用率,扩大自己的影响,作者之间的利益交换等,为了提高彼此的引用率,不必引用而故意引用; 也包括个别学报为了提高影响因子,动员作者引用自己学报发表的论文; 小团体之间的不当相互引用,并不体现真实的引用率和论文质量等。故意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大量实际上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造成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来欺读者; 为逃避被指责为抄袭,在直接引用他人的相关文献后,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而是将文献笼统地列在参考文献中; 研究过程中不注重科技查新,故意不查阅对自己研究不利的文献,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文献。为了突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故意不提及别人已有的研究成果等。

科技文献信息管理办法最新版

参考答案: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是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于2000年6月12日组建的一个虚拟的科技文献信息服务机构,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工程技术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图书馆、中国医学科学院图书馆。网上共建单位包括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心设办公室,负责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技术成果管理的完善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技术成果的定义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是指集团公司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第三条技术成果主要内容1、列入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科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2、完成公司批准下达的科技创新计划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3、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成果;4、集团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横向)项目所获得的技术成果;5、集团公司员工在有公开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和专著、译著、工具书等;6、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先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技术成果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五条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技术成果管理细则集团公司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项目的征集与计划、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申报奖励、成果汇编、成果档案、成果保密及推广工作。第六条技术项目的申报与评审1、技术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2、技术项目评审对象:科技成果、工法、小革新等“五小”、企业标准、优秀设计、优秀标书、优秀施工方案、优秀论文、优秀作业指导书等;3、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企业级工法申报书》、《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表》、《技术项目推荐表》、《“五小”推广应用情况评估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资料,经所在单位(部门)认真、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集团总经办,总经办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评审要求的,总经办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评审时间、地点、专家名单;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及时反馈意见并退回;4、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研制报告(2)技术报告(3)工程运用证明(4)经济效益分析(5)企业标准(其中(1)、(2)、(3)、(4)为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提供的资料,第(5)项则根据科研项目的种类提供);5、企业级工法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工法的技术内容(2)工程运用证明(3)效益分析(4)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6、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与推广(1)“五小”申报条件:A、成果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施,证明其先进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B、每季度申报的成果须是近阶段之内研制的成果。C、申报资料齐全,数据详实。包括报表、图纸说明书、图片、标本、模型、实物,经济效益对比分析或社会效益依据。(2)“五小”推广方式:各制造部门应在每月底及时提交“五小”成果的应用及推广情况月度评估报告。集团总经办每季度对各制造部门的“五小”成果进行汇总评估,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对全年度“五小”应用推广情况进行年度评审。7、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A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B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现实;C应用技术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D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E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8、技术项目评审资料由集团总经办整理后归档,交档案室统一登记、保管。第七条技术成果的登记1、项目立项合同书、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获奖证书、工法证书、专利等有关复印件和资料,及时报集团总经办存档备案;2、集团总经办每年12月对集团公司所有各部门整年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标准规范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以各部门年度技术指标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供集团人力资源部参考。第八条技术成果奖励申报各级奖励的技术成果,应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各申报、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好申报材料,经集团总经办审核后,按《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第三章其他第九条集团公司在此制度之前颁布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规定、通知等,按此制度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补充。第十一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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