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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人民公仆杂志社安徽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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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以什么样的胆略和气魄战胜困难,用什么样的境界谋划工作,以什么样的思想、作风和精神状态推动工作落实,用什么样的执行力和效能来保障和推进科学发展,这是一项重大课题。  一应忧患为官、勇担重任。坚定信念、勇担重任、认真履职、发奋进取,既是领导干部的一个政治态度问题,也是一个思想境界问题;既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勇气。这就要求我们以坚强的党性观念和组织原则,把握大势,总揽全局,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切实担当起保增长、促发展、维稳定、惠民生的重任。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无私无畏、责任为重,心系群众、关心群众,始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必须坚持讲政治、谋全局、抓大事,对上级的决策部署,严肃对待,严格执行,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对工作不等不靠、不推不拖,敢闯敢干、开拓创新,努力推进事业发展。  二应提高本领、科学发展。如何判断领导干部的水平和能力?别人看不到、想不到、认识不到的事情,看到、想到、认识到了就是水平高;别人做不了、做不好、做不成的事情,做到、做成、做好了就是能力强。总之,就是要坚持科学的思想、辩证的方法、灵活的手段,既增强发展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千方百计加快发展,以“为”化“危”;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破解难题,以“为”求“绩”。就是要不断增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把解决发展困难与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的能力和本领,不怕矛盾复杂,不怕任务艰巨,坚决办成别人办不了的事情,解决别人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应服务群众、求真务实。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公仆情怀,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做好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事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多到有问题、情况复杂的地方去,多深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实打实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真正把求真务实融入到工作和生活之中,脚踏实地干事业。必须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就业惠民、社保安民,下大气力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气力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要坚持把创业热情与务实精神结合起来,把积极作为与尊重规律结合起来,把抓好当前工作与着眼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定下来的事情,雷厉风行抓实施;部署了的工作,一抓到底见成效。  四应团结一致、拼搏进取。团结是境界、是修养、是品德,也是一种能力。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团结一致,以大局为重、以事业为重,求大同、存小异,多理解、多沟通、多信任,以党性原则、人格魅力和共同事业感召人、凝聚人、团结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增强班子的战斗力,着力建设富有创新精神和实干精神的高素质团队。善于集思广益、广纳群言,把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使班子成为一个坚强团结的集体。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促进上下级之间、班子之间和班子成员之间的和谐,确保上下一盘棋,合力谋发展。  五应激浊扬清、廉洁奉公。做官的底气和正气,在于有原则、操守和正确的价值观。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讲党性、明是非,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岗位是组织任命的。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两个务必”,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珍惜组织的信任,珍惜干事创业的平台,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守住骨气,弘扬正气,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任劳任怨、真抓实干,多想事业、少想名利,乐于吃苦、甘于奉献,以实际行动展现新时代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必须发扬艰苦奋斗作风,树立过紧日子观念,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必须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坚持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利,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领导干部是推动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和决定因素,其素质高低影响着本人的能力大小,影响着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影响着执政党的形象和执政地位。具体来说,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五项素质: 一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领导干部素质的重要内容,在领导活动中起着方向性的作用。讲政治和顾大局是政治素质的基本体现。 对讲政治的理解,要防止庸俗化,避免抽象化。每位领导干部都会遇到种种政治考验,譬如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政治观点是否正确,政治方向是否明确,是否能够遵守政治纪律,以及是否具有政治敏锐性,等等。做对了,就是讲政治;反之,就是政治素质不过硬。 个体和整体、局部和全局之间,既有一致的时候,也会有矛盾和冲突的地方。一切从大局出发,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大局,既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认识和实践的统一。识大体是顾大局的前提,然后才是在行动中顾全大局,也就是以宽广眼界胸怀全局,以宏观战略思维分析全局,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辩证思维谋划全局,做到瞻前顾后、统筹兼顾。以1947年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为例,当时陕北和山东解放区面临来自国民党方面的巨大压力,需要得到及时缓解,这是大局。所以刘伯承、邓小平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执行命令,付出了巨大代价,取得了战略意义上的胜利,使战争格局转向了战略进攻阶段。当然,顾大局不是完全不要小局,而是要在工作中注意创造性与统一性相结合。 二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责任来自于制度规定和岗位要求,但是仅仅靠制度规定是不够的。工作状态和工作业绩不仅取决于硬性规定,还与主观责任意识紧密相连。 勇于担当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所在。肩扛千斤,谓之责;背负万石,谓之任。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不回避、不推诿、不扯皮,能主动靠前请命,勇挑重担,有完成任务的能力和素质,这就是担当精神。在大家意见不统一甚至是反对意见占上风的时候,在面临大是大非考验的时候,不随波逐流,敢于站稳立场,同样也是担当精神。 带好队伍也是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给大家作出表率。同时,“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领导干部在率先垂范的同时,要掌握适当授权的领导艺术。事不必躬亲,但要创造条件,营造环境。如果自己什么都干,坚决不放手,很可能就会出现“强将手下多弱兵”的局面。应当注意发现每一名同志潜在的优势和长处,对其优势要善于运用,放到适当岗位进行锻炼;对其潜力要敢于压担子,加以挖掘;对其不足要善意地提出,加以引导,帮助改进;对其弱项要拿出时间和精力来教育培养,使他们尽快成长起来。要经常和大家谈心交流,了解情况,要关心同志们的疾苦,积极、热情地帮助同志们解决困难和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向上级反映,从而解除大家的后顾之忧,使大家能够轻装上阵,集中精力干好工作。 三要有强烈的进取精神。进取精神体现在良好的精神状态上。能否成就一番事业,保持奋发有为的进取状态至关重要,而良好的精神状态说到底与秉持什么样的信念有很大关系。南昌起义失败后,负责殿后的朱德这个最初“地位并不重要,也没有人听他的话”的指挥者,在关键时刻组织起南昌起义部队的剩余力量,凭借的就是“只要保存实力,革命就有办法”的信念。新时期的领导干部尤其需要一种激情和锐气,要有“因循守旧无出路,锐意进取天地宽”的认知,不能当安于现状的“太平官”。 进取精神体现在善于把握和利用机遇上。什么是机遇?好的时机、形势和事件就是机遇。但是这里的“好”是相对的,要辩证地认识。变化中有机遇,矛盾中有机遇,危机中也有机遇。思想解放才能把握住机遇。邓小平正是不固守对姓“资”姓“社”问题的僵化认识,才带领中国闯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态度积极才能把握住机遇,机遇总是垂青有准备的人。毛泽东指出,“脑袋里要经常装几个问题”。有了对问题、事物、现象、形势等日积月累的思考和行动上的准备,时机到了,就可以作出一番事业来。正所谓“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行动果断,才能把握住机遇。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大浪淘沙,形势逼人。“快鱼吃慢鱼”的现象在社会领域里同样存在,优势在抢抓机遇中形成,差距在失去机遇中拉开。 进取精神体现在工作中的不断创新上。在同样的机遇面前,在同样的基础和条件下,不同的工作思维所带来的结果截然不同。条件差、基础弱,只要不断创新思路、推陈出新,完全可以有大作为;条件再优越、形势再有利,如果不思进取、不敢进取,也会一事无成。 进取精神还体现在理性看待得失上。邓小平一生“三落三起”,被西方人誉为“永远打不到的东方小个子”,没有达观豁达的胸襟,不可能做到如此从容。领导干部对个人的进退留转有些考虑是人之常情。事实表明,一个干部只要踏踏实实地为党和人民工作,作出了成绩,组织和群众自有公论,是会受到公正对待的。 四要有浓厚的务实精神。求真务实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求真是务实的基础。真从哪里来?从调研中来,从对实际、对基层的了解中来。“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而且,“只有正确的调查,才有发言权”。前者是态度问题,后者是方法问题。首先要把开展踏踏实实的调研作为开展好工作的前提,在调研过程中摒弃先入为主的认识和主观的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调查离不开研究。调研不是对表面现象、情况、数据、信息的简单罗列和整理汇总,而是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在对具体事物和情况了解的基础上,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比较和分析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发展方向。 落实是务实的关键。世界上的事都是干出来的,不抓落实,就谈不上务实。目标管理有助于增强落实的实效,要正视我们面对的困难,分析我们面临的问题,把工作目的具体化为工作目标,把大目标分解为小目标,层层递进,逐步实现。细节管理有助于提高落实的质量,既要有“怀大志”的魄力,又要有能“做小事”的能力。时间管理有助于保证落实的时效,我们想问题、办事情,既要克服急于求成的心态,又要增强工作的紧迫感。 发展是务实的目的。珍惜发展机遇来聚精会神搞建设,不仅要看经济发展指标,而且要看人文发展指标。那些不切实际的乱铺摊子、乱上项目,甚至靠举债来搞“政绩工程”,其结果势必事与愿违,造成巨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加快发展,就越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强调真抓实干。 五要有诚信廉洁的品格。诚信是领导力的重要基石。一方面,这是领导工作本质的要求,岗位职级规定了领导干部和被领导者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但是要得到下级和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与认可,领导干部需要自己带头讲诚信,守信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另一方面,目前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面临着重建的重要任务,领导干部具有示范效应,因而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尤为突出。诚信的内在要求包括做事与做人两个方面,即做事要出于公心,高调做事;做人要公道正派,低调做人。 明朝大臣万钢曾经说:“天下守法度者最快活。”这句话很有道理。廉洁既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恩格斯提出要防止人民公仆的蜕变,一是防止人民公仆变人民主人,二是防止人民公仆变私仆。这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要做到“两个防止”,既要依靠主流的宣传教育,也要依靠制度建设,通过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等的设计和执行,实现制度管人。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 (责编/朱艳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第三十九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第四十条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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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是推动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和决定因素,其素质高低影响着本人的能力大小,影响着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影响着执政党的形象和执政地位。具体来说,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五项素质: 一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领导干部素质的重要内容,在领导活动中起着方向性的作用。讲政治和顾大局是政治素质的基本体现。 对讲政治的理解,要防止庸俗化,避免抽象化。每位领导干部都会遇到种种政治考验,譬如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政治观点是否正确,政治方向是否明确,是否能够遵守政治纪律,以及是否具有政治敏锐性,等等。做对了,就是讲政治;反之,就是政治素质不过硬。 个体和整体、局部和全局之间,既有一致的时候,也会有矛盾和冲突的地方。一切从大局出发,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大局,既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认识和实践的统一。识大体是顾大局的前提,然后才是在行动中顾全大局,也就是以宽广眼界胸怀全局,以宏观战略思维分析全局,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辩证思维谋划全局,做到瞻前顾后、统筹兼顾。以1947年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为例,当时陕北和山东解放区面临来自国民党方面的巨大压力,需要得到及时缓解,这是大局。所以刘伯承、邓小平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执行命令,付出了巨大代价,取得了战略意义上的胜利,使战争格局转向了战略进攻阶段。当然,顾大局不是完全不要小局,而是要在工作中注意创造性与统一性相结合。 二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责任来自于制度规定和岗位要求,但是仅仅靠制度规定是不够的。工作状态和工作业绩不仅取决于硬性规定,还与主观责任意识紧密相连。 勇于担当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所在。肩扛千斤,谓之责;背负万石,谓之任。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不回避、不推诿、不扯皮,能主动靠前请命,勇挑重担,有完成任务的能力和素质,这就是担当精神。在大家意见不统一甚至是反对意见占上风的时候,在面临大是大非考验的时候,不随波逐流,敢于站稳立场,同样也是担当精神。 带好队伍也是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给大家作出表率。同时,“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领导干部在率先垂范的同时,要掌握适当授权的领导艺术。事不必躬亲,但要创造条件,营造环境。如果自己什么都干,坚决不放手,很可能就会出现“强将手下多弱兵”的局面。应当注意发现每一名同志潜在的优势和长处,对其优势要善于运用,放到适当岗位进行锻炼;对其潜力要敢于压担子,加以挖掘;对其不足要善意地提出,加以引导,帮助改进;对其弱项要拿出时间和精力来教育培养,使他们尽快成长起来。要经常和大家谈心交流,了解情况,要关心同志们的疾苦,积极、热情地帮助同志们解决困难和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向上级反映,从而解除大家的后顾之忧,使大家能够轻装上阵,集中精力干好工作。 三要有强烈的进取精神。进取精神体现在良好的精神状态上。能否成就一番事业,保持奋发有为的进取状态至关重要,而良好的精神状态说到底与秉持什么样的信念有很大关系。南昌起义失败后,负责殿后的朱德这个最初“地位并不重要,也没有人听他的话”的指挥者,在关键时刻组织起南昌起义部队的剩余力量,凭借的就是“只要保存实力,革命就有办法”的信念。新时期的领导干部尤其需要一种激情和锐气,要有“因循守旧无出路,锐意进取天地宽”的认知,不能当安于现状的“太平官”。 进取精神体现在善于把握和利用机遇上。什么是机遇?好的时机、形势和事件就是机遇。但是这里的“好”是相对的,要辩证地认识。变化中有机遇,矛盾中有机遇,危机中也有机遇。思想解放才能把握住机遇。邓小平正是不固守对姓“资”姓“社”问题的僵化认识,才带领中国闯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态度积极才能把握住机遇,机遇总是垂青有准备的人。毛泽东指出,“脑袋里要经常装几个问题”。有了对问题、事物、现象、形势等日积月累的思考和行动上的准备,时机到了,就可以作出一番事业来。正所谓“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行动果断,才能把握住机遇。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大浪淘沙,形势逼人。“快鱼吃慢鱼”的现象在社会领域里同样存在,优势在抢抓机遇中形成,差距在失去机遇中拉开。 进取精神体现在工作中的不断创新上。在同样的机遇面前,在同样的基础和条件下,不同的工作思维所带来的结果截然不同。条件差、基础弱,只要不断创新思路、推陈出新,完全可以有大作为;条件再优越、形势再有利,如果不思进取、不敢进取,也会一事无成。 进取精神还体现在理性看待得失上。邓小平一生“三落三起”,被西方人誉为“永远打不到的东方小个子”,没有达观豁达的胸襟,不可能做到如此从容。领导干部对个人的进退留转有些考虑是人之常情。事实表明,一个干部只要踏踏实实地为党和人民工作,作出了成绩,组织和群众自有公论,是会受到公正对待的。 四要有浓厚的务实精神。求真务实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求真是务实的基础。真从哪里来?从调研中来,从对实际、对基层的了解中来。“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而且,“只有正确的调查,才有发言权”。前者是态度问题,后者是方法问题。首先要把开展踏踏实实的调研作为开展好工作的前提,在调研过程中摒弃先入为主的认识和主观的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调查离不开研究。调研不是对表面现象、情况、数据、信息的简单罗列和整理汇总,而是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在对具体事物和情况了解的基础上,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比较和分析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发展方向。 落实是务实的关键。世界上的事都是干出来的,不抓落实,就谈不上务实。目标管理有助于增强落实的实效,要正视我们面对的困难,分析我们面临的问题,把工作目的具体化为工作目标,把大目标分解为小目标,层层递进,逐步实现。细节管理有助于提高落实的质量,既要有“怀大志”的魄力,又要有能“做小事”的能力。时间管理有助于保证落实的时效,我们想问题、办事情,既要克服急于求成的心态,又要增强工作的紧迫感。 发展是务实的目的。珍惜发展机遇来聚精会神搞建设,不仅要看经济发展指标,而且要看人文发展指标。那些不切实际的乱铺摊子、乱上项目,甚至靠举债来搞“政绩工程”,其结果势必事与愿违,造成巨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加快发展,就越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强调真抓实干。 五要有诚信廉洁的品格。诚信是领导力的重要基石。一方面,这是领导工作本质的要求,岗位职级规定了领导干部和被领导者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但是要得到下级和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与认可,领导干部需要自己带头讲诚信,守信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另一方面,目前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面临着重建的重要任务,领导干部具有示范效应,因而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尤为突出。诚信的内在要求包括做事与做人两个方面,即做事要出于公心,高调做事;做人要公道正派,低调做人。 明朝大臣万钢曾经说:“天下守法度者最快活。”这句话很有道理。廉洁既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恩格斯提出要防止人民公仆的蜕变,一是防止人民公仆变人民主人,二是防止人民公仆变私仆。这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要做到“两个防止”,既要依靠主流的宣传教育,也要依靠制度建设,通过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等的设计和执行,实现制度管人。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 (责编/朱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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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勇祥中国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流体传动及控制学家。1942年4月28日生于浙江宁波。1964年毕业于浙江大学。1964至1979年浙江大学助教、讲师。1979年为德国亚琛大学液压气动研究所洪堡学者,1981年获联邦德国亚琛大学工程博士学位。1995年获香港科技大学名誉工学博士学位、1997年获香港城市大学名誉工学博士学位。1981年浙江大学讲师、副教授、流体传动研究室主任,1983年为浙江大学教授、机械工程系流体传动研究所所长。1985年起任浙江大学副校长,1988年至1995年任浙江大学校长。1993年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1994年任中国科学院常务副院长。1990年当选为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技术科学部)院士。1994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1986年至1996年任中国科协副主席。1990年至1994年任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主席。1989年至1992年任国际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主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现任中国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华海外联谊会副会长、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香港)委员、香港创新科技委员会委员、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理事长、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顾问、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兼职教授、山东大学顾问教授、上海大学顾问教授、蒙古共和国乌兰巴托大学兼职教授。  在机械工程特别是流体传动与控制、高等工程教育等领域做出过重要贡献,曾在欧、美和中国等国获得20项专利,在国内外发表过250多篇重要的科学研究和工程教育论文及二本科学著作。在前人的基础上,他创造性地提出了“系统流量检测力反馈”、“系统压力直接检测和反馈”等新原理,并将其应用于先导流量和压力控制器件,改变了已沿用100多年的弗利明-琴肯流量控制原理和40多年来传统的维克斯先导型压力控制原理,取得了“二通插装式电液比例流量控制装置”及“电液比例压力控制装置”等五项发明专利,使大流量和高压领域内的稳态和动态控制精度获得显著提高。并运用这些原理和机-电-液一体插装技术相结合,推广应用于阀控、泵控和液压马达等,成功地研究开发了一系列新型电液控制器件及工程系统,该技术被认为是八十年代以来电液控制技术重要进展之一。被德、日、瑞等多国列入教材、手册专著。1997年获联邦德国鲁道夫??狄塞尔金质奖章。1998年获洪堡奖章,2000年获联邦德国星级大十字勋章。他研究开发的电液比例技术被国家科委列为火炬计划A类项目推广。他还主持开发研究了相应的CAD、CAT支撑系统,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工业部门,推动了我国机械工业的技术进步。这些项目曾获1988、1989年国家发明二等奖、三等奖和光华科学基金特等奖,教委、浙江省、机电部一等奖等多项奖励。他创建的浙江大学流体传动与控制研究所已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流动站。作为博士生导师他已先后培养了30名博士、25名硕士以及5名博士后。1984年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称号,1982、1985年二次被评为浙江省劳动模范,1989年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由于他在教育方面的杰出成就,曾获1989年国家高等教育奖。

你问的是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是什么级别刊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创刊于1999年,是由国家行政学院主管,面向发行的的CSSCI南大期刊(双月刊)。国际刊号:1008-9314,国内刊号:11-4079/D。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给刊物划分级别,所谓的刊物级别只是期刊行业的一种认识和一些社会机构推出期刊目录。虽然没有划分,可有些评审部门对期刊级别有要求,期刊的级别高,适合晋升的级别也是相对较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收录:万方收录(中)、知网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中国人文社科学报优秀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等。《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其中主要栏目有:政治与行政、政治与公共管理、21世纪中国经济、法治经纬、学者视野、调查与思教、决策咨询与参考、比较与借鉴。

人民公仆杂志社执行政级别

法律分析:区政府副区长是厅级行政级别,可能是正厅还有可能是副厅,主要看这位副区长是否是区委常委或常务副区长。区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区人民政府领导,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区长有多种类别,级别也各不一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四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编辑本段国家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1994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有如下规定: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公务员有哪些行政级别(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旦耿测际爻宦诧为超力,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国家行政级别: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科员、办事员。地方行政级别:在科级和科员之间增加股级(正、副职)。

国家行政学院人民公仆杂志社副社长是什么级别

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各部委级别一致,正部级,院长高配,由国务委员兼任,常务副院长由正部级官员出任,可以是中央委员或候补委员。

教授只是职称,还要看他有没有兼任学校的行政职务。国家行政学院是正省部级单位,院长一般有国务委员或者国务院秘书长兼任,这个是高配副国家级;

何家成为副院长,就是正部级了,那么院长肯定就是副国家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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