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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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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的概念是什么

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著录参考文献可以反映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和论文具有真实、广泛的科学依据,也反映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都有继承性,现时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今人的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一般都是前人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的继续和发展;因此,在论文中涉及研究的背景、理由、目的等的阐述,必然要对过去的工作进行评价,著录参考文献即能表明言之有据,并明白交待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论文审阅者、编者和读者评估论文的价值和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宣告了人权、法治、自由、分权、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基本原则。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文献: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所谓文献,文,是文本记载,献,就是口头相传的。文献的基本要素是: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一定的载体;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人们通常所理解文献是指图书、期刊、典章所记录知识的总和。可方便地检索和查找有关图书资料,以对该论文中的引文有更详尽的了解。文献是记录、积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

法律文献概念是什么

《语书》第一部分:源自《秦简》,是南郡守腾在秦始皇二十年对县、道官员发布的告示。是关于秦代公布和执行法律的文书。汉、隋、唐(旧唐)各自的《刑法志》:主要介绍法律刑罚。《吴安君分家契》:介绍天复八年( 908 )关于家产继承的一个法律事例《天圣令》:存世10卷,分别为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等唐宋法律。《明成化年间徽州府祁门县文卷抄白》:强占山土印阻木植等法律案例《故唐律疏议》:又称《律疏》,长孙无忌等十九人负责编定。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继承了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 《永徽律疏》:唐朝法典,还有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阅读之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太祖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法典。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简称《宋刑统》。共三十一卷二百一十三门。创建了“折杖法”,对民、商的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还有张斐《律注要略》、薛允升《汉律辑存》、《法缀》( 宝贵的明代法律文献目录)等文献。

在新中国成立后,两大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然后很好地解决了社会上一些矛盾。

是指有历史意义或研究价值的图书、期刊、典章等,是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结果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媒介。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引证解释 有关典章制度的文字资料和多闻熟悉掌故的人。《论语·八佾》:“ 夏 礼吾能言之, 杞 不足徵也; 殷 礼吾能言之, 宋 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朱熹集注:“文,典籍也;献,贤也,” 宋陆游《谢徐君厚汪叔潜携酒见访》诗:“衣冠方南奔,文献往往在。” 专指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元杨维桢《送僧归日本》诗:“我欲东夷访文献,归来中土校全经。”清 袁一相《睢阳袁氏(袁可立)家谱序》:“虽长老无存,文献莫考,而耳闻目见颠未可述,吾之忠贤子弟,其益绍前烈,共思葛蕾之诗。” 清王士禛《香祖笔记》卷九:“余邑先辈,文献无徵,每以为恨,故于羣书中遇邑人逸事逸文,辄掌录之。”鲁迅《书信集·致曹白》:“不过这原是一点文献,并非入门书。”徐迟《哥德巴赫猜想》:“由于这些研究员的坚持,数学研究所继续订购世界各国的文献资料。”[1]文献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也可以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文献称为情报工作的物质基础。起源(1)“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认为“文,典籍也;献,贤也”。[2]所以这时候的文指典籍文章,献指的是古代先贤的见闻、言论以及他们所熟悉的各种礼仪和自己的经历。《虞夏书·益稷》也有相关的引证说明“文献”一词的原意是指典籍与宿贤。(2)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将文与献,作为叙事与论事的依据:“文”是经、史历代会要及百家传记之书;“献”是臣僚奏疏、诸儒之评论、名流之燕谈、稗官之记录,在他的影响之下,关于文献的认识,便只限于一般的文字记载,不能表达为文字记载的东西,则不能称之为文献。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法律文献的概念界定是什么

楼上答的很全了

《语书》第一部分:源自《秦简》,是南郡守腾在秦始皇二十年对县、道官员发布的告示。是关于秦代公布和执行法律的文书。汉、隋、唐(旧唐)各自的《刑法志》:主要介绍法律刑罚。《吴安君分家契》:介绍天复八年( 908 )关于家产继承的一个法律事例《天圣令》:存世10卷,分别为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等唐宋法律。《明成化年间徽州府祁门县文卷抄白》:强占山土印阻木植等法律案例《故唐律疏议》:又称《律疏》,长孙无忌等十九人负责编定。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继承了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 《永徽律疏》:唐朝法典,还有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阅读之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太祖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法典。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简称《宋刑统》。共三十一卷二百一十三门。创建了“折杖法”,对民、商的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还有张斐《律注要略》、薛允升《汉律辑存》、《法缀》( 宝贵的明代法律文献目录)等文献。

不是

法律文献概念的理解是什么

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针对不特定人群并可反复适用的社会规范,在国家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具有程序性,规定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专门术语。有些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容与法律的精神;有利于区分不同的定义,准确把握;有利于表达内涵,通过法律概念的定义,能够清晰、明了的表达法律内涵,不赘述;有利于科学立法,建立框架体系。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是指有历史意义或研究价值的图书、期刊、典章等,是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结果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媒介。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引证解释 有关典章制度的文字资料和多闻熟悉掌故的人。《论语·八佾》:“ 夏 礼吾能言之, 杞 不足徵也; 殷 礼吾能言之, 宋 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朱熹集注:“文,典籍也;献,贤也,” 宋陆游《谢徐君厚汪叔潜携酒见访》诗:“衣冠方南奔,文献往往在。” 专指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元杨维桢《送僧归日本》诗:“我欲东夷访文献,归来中土校全经。”清 袁一相《睢阳袁氏(袁可立)家谱序》:“虽长老无存,文献莫考,而耳闻目见颠未可述,吾之忠贤子弟,其益绍前烈,共思葛蕾之诗。” 清王士禛《香祖笔记》卷九:“余邑先辈,文献无徵,每以为恨,故于羣书中遇邑人逸事逸文,辄掌录之。”鲁迅《书信集·致曹白》:“不过这原是一点文献,并非入门书。”徐迟《哥德巴赫猜想》:“由于这些研究员的坚持,数学研究所继续订购世界各国的文献资料。”[1]文献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也可以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文献称为情报工作的物质基础。起源(1)“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认为“文,典籍也;献,贤也”。[2]所以这时候的文指典籍文章,献指的是古代先贤的见闻、言论以及他们所熟悉的各种礼仪和自己的经历。《虞夏书·益稷》也有相关的引证说明“文献”一词的原意是指典籍与宿贤。(2)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将文与献,作为叙事与论事的依据:“文”是经、史历代会要及百家传记之书;“献”是臣僚奏疏、诸儒之评论、名流之燕谈、稗官之记录,在他的影响之下,关于文献的认识,便只限于一般的文字记载,不能表达为文字记载的东西,则不能称之为文献。

法律文献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宣告了人权、法治、自由、分权、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基本原则。

在新中国成立后,两大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然后很好地解决了社会上一些矛盾。

不是

《语书》第一部分:源自《秦简》,是南郡守腾在秦始皇二十年对县、道官员发布的告示。是关于秦代公布和执行法律的文书。汉、隋、唐(旧唐)各自的《刑法志》:主要介绍法律刑罚。《吴安君分家契》:介绍天复八年( 908 )关于家产继承的一个法律事例《天圣令》:存世10卷,分别为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等唐宋法律。《明成化年间徽州府祁门县文卷抄白》:强占山土印阻木植等法律案例《故唐律疏议》:又称《律疏》,长孙无忌等十九人负责编定。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继承了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 《永徽律疏》:唐朝法典,还有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阅读之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太祖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法典。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简称《宋刑统》。共三十一卷二百一十三门。创建了“折杖法”,对民、商的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还有张斐《律注要略》、薛允升《汉律辑存》、《法缀》( 宝贵的明代法律文献目录)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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