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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征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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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征订通知

《中外公路》(原《国外公路》)创刊于1980年,双月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长沙理工大学(原长沙交通学院)主办。是介绍国内外交通技术、公路信息的中央级技术类科技期刊。主要栏目:国内外公路概况;国外考察见闻;路线设计;路基与路面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结构计算;养护与管理;工程监理;智能运输系统;新材料新工艺;材料试验与应用;公路景观与环保;科技信息、科技动态等。本刊属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交通部优秀科技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统计源期刊、湖南省一级期刊、湖南省优秀科技期刊。发行量大,影响面广。本刊读者对象主要为从事公路、铁路、建筑、市政、水利、机场、矿业、石油等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大中专院校师生。?2007年《中外公路》仍为双月刊,大16开,页面将增至200页左右,每期定价00元,全年6期合计00元。

在网上找自己喜欢的杂志,查看订阅号,再到邮局去定。

报刊杂志征订通知

好像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从法理上看是不合理~~

邮政是公共事业!谁来做 现在只有邮政 不过你不要着急 在未来的几年里邮政会把自己的事业做砸地 到时候该有这样的公司诞生的。

学校杂志征订通知

教育部

找学校教务处负责人

个人办份杂志要经过的程序 ★●★★怎样申请刊号 █ █ 经常接到电话和邮件咨询,一些朋友有热情、有理想,但申请刊号困难,有20几年都没有申请到正式刊号。而我国在2003年的报刊整顿过程中,大量刊号急寻出路,年底共空出刊号近400个,2003年我国目前每年新出刊进400中,(数据来源《传媒》杂志,有投资报告也有数据是600种,(包括关闭后新办和新增),2003年中统计,全国期刊总数量9029种,(而19文件前只有8889种,期刊数量十年增长三成,平均每年新增300种。) ⊙—⊙情况如此,为什么还是非常紧张,因为我在2001年与朋友写过一份2万字的期刊收购报告,知道其中错综复杂。也通过北京朋友了解一些情况,我将部分了解,通过网友问答形式整理。 ★●★★申请刊号的关键 █ █申请刊号的关键是寻找一个能负政治责任和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由其出面申请。为什么大家申请难,就是没有主管单位 ★●★★什么是主管单位 在我国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有如下副厅以上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学校、研究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国有企业)。 ⊙—⊙或正县一级 政府机构以上,(包括政协、人大、法院、检察院)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如地市的新闻霭婢郑

港口设备杂志征订通知

第五条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港口类论文可以刊登发表在如下期刊:《中国交通建设》,《中国水运》,《远洋运输》,《航运通告》,《运输经济》,《港口管理》,《航运安全》等。大连海事大学,中交建设集团,上海港务公司,大连港,中交一航院,长江航运局等都办有公开发行的杂志,中交水归院,规划院也有,你可以投稿。

检察工作杂志征订通知

法律分析:据我院检察工作特点、成立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领导 小组。落实责任、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统筹协调,确保“三同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第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报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建议的分类统计,定期对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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