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第三条 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第十五条修改为:“
霓虹灯。霓虹灯是城市中最美丽的一种灯,它是通过多变的造型和亮眼的光彩,给现代人用于各种艺术的照明。它的形式是通过各种各样的颜色变化,来产生非常炫彩的颜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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