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
政府职责;3、对安全的领导和管理;4、设施和活动的合理性;5、防护的最优化;6、限制对个人造成的危险;7、保护当代和后代;8、防止事故;9、应急准备和响应;10、采取防护行动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如下:1、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成立于1959年,隶属于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下设辐射防护监测研究室、辐射效应研究室、核医学研究室、《中国辐射卫生》杂志编辑部、科技开发服务部和所办公室。固定资产原值:3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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