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
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小商厅或街边卖报纸的的都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种销售点应该都是定税的)。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每次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3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800每次收入额(>4000)×(1-20%)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
故其实际税率为,计算公式为:(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图书、报纸、杂志的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税率为13%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小商厅或街边卖报纸的的都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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