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第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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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列入本办法进行管理的样书、样报、样刊、样带、样片(以下简称样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杂志)、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等出版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含音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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