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所需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维护、管理经费及电费的正常支出,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的研究,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灯光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移交或处理投诉举报,并于处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
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第七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使用,装灯率应当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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