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禁止任何形式的杂志报纸刊号转让!私下的转让,一旦被发现将被查处;以前的非法转让无效,也不存在因经济纠纷而导致再次的非法转让!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1、依法设立: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
收藏杂志创刊号的价格现在是50-200元不等,根据出刊的年份来定
当然不能了,但是可以采取合作的形式,吸纳社会优秀资源,杂志社还是要严格把关,直接监管。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第六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
卖是不能了,送亲戚朋友倒还可以。内部销售,如果不被发现,没有不宜传播的内容,应该也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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