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图书、报刊应当载明版本记录。期刊在封面上不得以总序号代替年度号,不得以要目代替或者压过刊名。出版单位使用的书号、刊号,不得相互代替。第十四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
第十三条 除列入市邮电部门统一征订目录的报刊外,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从外省市出版社或发行单位购进图书报刊在本市销售的,必须在销售前向市书刊市场管理处申报并交验有关出版、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图书(含年历、台历、图片等,下同)、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报刊、图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
第一条 为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的发行(指图书报刊的批发、零售、
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制、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
156 浏览 5 回答
125 浏览 5 回答
164 浏览 6 回答
212 浏览 6 回答
203 浏览 5 回答
299 浏览 5 回答
220 浏览 5 回答
337 浏览 5 回答
258 浏览 5 回答
128 浏览 5 回答
238 浏览 5 回答
271 浏览 1 回答
106 浏览 4 回答
124 浏览 5 回答
97 浏览 5 回答
134 浏览 5 回答
261 浏览 5 回答
326 浏览 5 回答
142 浏览 5 回答
252 浏览 5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