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 行政处罚 ; (三)属于本机关 管辖 ;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机关管辖;(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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