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充分认可,就是作家,有的还可以称为知名作家。作品发表的载体不是最重要的。建国前,如鲁迅、张恨水等有相当部分作品就是发表在杂志上的,有的是单篇,有的是连载,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
这和要看情况,如果收入不高的情况下,那么就是降低个税,如果收入高,合并汇算清缴就会加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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