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一本杂志,杂志社要联系好出版社,出版社确定好的同时,编辑部要把杂志编辑出来。也就是说,编辑部负责提供杂志内容,出版社负责印刷出来,杂志社负责发行和推广。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你的概念有点混淆,我来解释一下:一般来说,杂志都属于新闻出版局管理,在上面是新闻出版署,这就是管理单位,出版局除了管理期刊社以外,还管理出版社,期刊社和出版社统称为出版单位。出版社主要出版图书,
那么不可能主办单位都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而有可能是一些外国企业、组织和机构。因此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也指这些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企业、组织和机构,这些机构也可以办杂志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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