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第七条 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
二类和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分别有147种和44种。206种疫病按照易感动物种类细分为人畜共患病、牛病、马病、猪病、禽病、羊病、水生动物病、蜂病以及其他动物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配套法规《
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未经检疫,不准入境。《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动物,除已列明的类别外,还指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及其它动物(包括受精卵、胚胎等);其中的“鱼”是指淡水鱼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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