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
(六)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自我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辐射源、辐射场所和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第十二条 停止生产、销售、
外照射防护基本方法有以下四种:1、缩短受照时间;2、增大与辐射源的距离;3、设置防护屏障;4、控制照射强度和面积。辐射防护的基本措施如下:1、缩短接触污染物的时间;2、防止表面受污染;3、
主要刊登我国辐射防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论文报告,并交流国内外学术动态。 《辐射防护通讯》是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主办的、突出动态性和信息性的综合类技术期刊,是国内最早的辐射防护专业期刊之一。
文稿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论点明确,资料可靠,文字精炼,层次清楚,数据准确,图表规范,必要时应做统计学处理。论著、综述、讲座等(包括图表和参考文献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6000字,短篇论著不超过2000字。
(一)符合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单位及其使用单位可填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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