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
两个都可以发表。
由市级或各城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已经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费用,应当纳入同级政府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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