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照明的相关管理事务。市财政、电力、城乡规划、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绿化、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苏州市城市照明工程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 邮编:215005 Email:
第三条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房地、公用、园林、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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