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
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第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杂志于1995创刊原家建材局主管主办现由经济报集团主管建材工业版社主办内外公发行属央级综合指导类科技期刊目前全墙材革新、建筑节能领域核刊物内际标准刊号:SSN1006-9135 CN11-3732/TU邮发代号:2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以下统称墙改)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土地、乡镇企业、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墙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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