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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直接补贴是农业支持的世界性通行做法。从2004年起实施的直接补贴是我国农业政策的重大突破。从直接补贴政策实践看,地方政府的补贴负担与其粮食安全不对称,补贴模式存在着农户补贴所得与粮食生产不对称,农户补贴所得与优质品生产不对称等现象。这些现象导致了直接补贴政策的非公平性。补贴政策的非公平降低了直接补贴政策应有的效率。调整补贴政策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是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特别迫切的现实问题。本文认为,从补贴资金筹集和使用制度入手,完善直接补贴政策的组织系统、选择与粮食安全高度相关的农户即期粮食生产补贴模式、适度地增加补贴投入和扩大补贴范围是提高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和效率的关键。 关键词:直接补贴 公平 效率 受WTO农业协议的约束,直接补贴政策已经成为农业保护政策通行做法。从2004年起,我国农业保护政策重大突破就是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实施直接补贴政策。我国直接补贴政策的预期目标是提高农户种粮收入、维护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安全,从而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拟从实践的角度对直接补贴政策实施中的公平与效率进行尝试性探索。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表现 直接补贴政策公平与效率的含义 直接补贴政策的公平一是指一个生产年度内,凡是符合直接补贴范围的粮食生产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补贴;二是指地方政府负担的直接补贴资金与其辖区所需要的粮食安全程度成同方向关系。直接补贴政策的效率则是指直接补贴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户收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提高国家粮食安全程度和推动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表现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表现之一是补贴资金发放公平有利于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即政策实施公平能够促进政策效率的提高。如果补贴政策实施公平,农户的生产项目只要是符合直接补贴范围,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收入,不符合直接补贴范围的生产项目就不能够获得补贴收入,为了获得直接补贴收入,农户的生产活动就必须与直接补贴范围高度一致。这样,农户生产项目选择与直接补贴政策的初衷就紧密地结合起来了。农户的生产项目选择与直接补贴范围的一致性首先是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和生产量。生产粮食越多,获得的补贴收入也越多。其次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深化粮食的“清洁生产”。农户生产的优质品越多,获得的补贴也多。为了获得优质品补贴,农户不仅会自觉地增加优质品生产,减少劣质品生产,而且还会自觉地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实施“清洁生产”。由此可见,直接补贴实施公平,能够提高直接补贴政策的效率,从而有助于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如何实现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公平性要引起特别重视。 直接补贴政策中公平与效率关系表现之二是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非公平性,会极大降低直接补贴政策应有的效率,阻碍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即政策实施非公平导致政策效率下降。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的非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的地方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负担与其辖区的粮食安全保证需要“背离”。直接补贴资金来于粮食风险基金。从1994年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从1999年起,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粮食风险基金负担比例是1:5,缺口部分按1:1分担。在这样的直接补贴资金负担体制下,地方政府辖区内生产的粮食越多,其承担的补贴资金也越多,地方政府辖区生产的粮食越少,其承担的补贴基金也越少。生产粮食多、对国家的粮食安全做出贡献大的地方政府也是其承担国家粮食安全负担越重的地方政府。生产粮食少、负担补贴资金少的地方政府却享受着与生产粮食多、承担补贴资金也多的地方政府同样程度的粮食安全系数。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补贴资金效益外溢到了非主产区。根据经济学一般原理,如果地方政府补贴资金的外溢性不能获得补偿,那么,地方政府的理性行为是补贴资金不到位或尽量地减少补贴资金支出。在比较利益下,生产粮食农户收入因缺乏补贴收入下降后,农户会自觉地减少粮食生产。最终结果就是国家的粮食数量安全受到威胁。直接补贴的初衷——稳定粮食生产目标难以实现。 二是种植粮食的农户不得补贴,不种植粮食的农户得补贴。直接补贴运行一般是在生产开始前发放给农户。在具体发放补贴办法上,安徽、吉林所代表的模式是或者按照农户申报的粮食种植面积或农户计税土地面积发放、或者是按照农户以往几年交售的粮食数量或计税常产发放,不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数量挂钩的方法。如果按照农户申报种植面积补贴,一种情况是一部分农户的种植面积并没有严格地按照所获得的补贴资金数量种植相应的粮食数量,更有一些农户是获得申报补贴后,根本没有按照补贴范围种植粮食。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农户由于各种原因,尽管在开始生产前没有申报,在实际生产上种植了符合补贴范围粮食产品没有获得补贴。这样,获得补贴的农户没有完成应该种植的产品,没有获得补贴的农户却种植了符合补贴的产品。补贴并没有补贴给真正应该获得的农户。如果按照计税面积补贴,无论是种植什么项目,农户都可以凭借其使用耕地数量获得相当的补贴。有多少地能获得多少补贴,不管耕地是否种植了粮食作物。补贴获得量完全取决于耕地量,与粮食生产与否、多少无任何关系。 直接补贴的范围是粮食生产。种粮食有补贴,不种粮食就没有补贴。上述补贴模式所选择的补贴方式实施的结果就是补贴发放了,但没有按照直接补贴政策所设定的补贴范围补贴给应该补贴者。补贴并没有让真正的粮食生产农户收入提高。补贴政策的运行对粮食生产农户不公平,也低效率。这时,无论是种粮农户收入的提高、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结构调整深化,还是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预期目标都难以实现。 三是农户的“亲环境”粮食生产补贴缺失。实施“清洁生产”是提高我国粮食国际竞争力的特别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粮食安全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质量安全。而粮食“清洁生产”的实现一般是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为前提的。农户减少使用化肥、农药自然要减少产量,降低收入。如果农户因“清洁生产”而减少的收入没有获得相应补贴,农户就会终止“清洁生产”。到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可能提高,农业生产环境不可能改善。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整和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非公平性对直接补贴政策目标实现的效率有相当显著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克服直接补贴政策设计和运行中所出现的非公平性,力求公平,并尽可能地提高政策运行效率是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改革直接补贴基金制度 粮食安全是国家整体概念,而不是局部性地方概念。所以,粮食风险基金就要按照国家整体性原则统一筹集和使用。首先是中央政府把我国的粮食安全总量按照各地方政府辖区人口数量分解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其辖区粮食安全数量所决定的直接补贴资金上交到中央政府。然后,中央政府下拨直接补贴资金到直接补贴政策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根据各地区的粮食生产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率实际具体地发放补贴资金。生产粮食多的主产区多发放,生产粮食少的非主产区少发放。直接补贴资金制度这样设计,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缺口问题,保证粮食风险基金数量安全,并进而彻底地克服直接补贴资金安全问题;也克服了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直接补贴资金负担不公平问题,充分地体现粮食生产中的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从根本上克服粮食安全贡献率与补贴资金负担责任的不对称性。 完善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提高直接补贴政策效率 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是直接补贴政策实施以及效率的重要组织保障。一般而言,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从2002年以来直接补贴政策实践过程看,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尚处于不完善状态。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不完善最突出表现是执行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二个方面。执行系统具体地操作直接补贴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直接补贴政策的效率高低。信息反馈系统负责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效率和所存在问题的及时监测,以便于提高直接补贴决策系统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所以,执行系统的不完善对直接补贴政策效率的影响尤为突出。目前,各地区直接补贴政策的执行系统基本上都是由财政、税收、物价(计划)、农业和粮食等多部门联合、县乡村三级干部全体出动模式。虽然这些部门确实都涉及到直接补贴政策,但涉及到并不一定都要参加。有一些部门是不适合承担直接补贴主体资格的。在具体实践上,由于各参加部门更多地是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因此,这种模式运行效率偏低,运行成本十分不经济。所以,建立科学、高效的执行系统是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鉴于直接补贴资金的特殊性和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由农村信用社为依托的直接补贴政策执行系统是比较可行而又经济的。信息反馈系统则由目前的统计机构执行则是比较合适的。 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项目 直接补贴范围的大小既取决于直接补贴政策的预期目标,也取决于补贴能力。就我国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而言,直接补贴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就我国直接补贴能力而言,直接补贴的范围又不可能太大。在这二方面条件约束下,结合我国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直接补贴范围还是有扩大空间的。在可扩大的直接补贴范围中,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是应该首先选择的。理由有五:一是对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补贴有利于国家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直接补贴目标的实现。二是直接原因就是农户实施“亲环境”粮食生产必须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农户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后,粮食产量也随之减少,农户粮食生产收入因此而降低。如果不对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所减少的收入予以适当补贴,农户就不会继续粮食的清洁生产,国内居民日益增长的粮食质量安全需求就不能满足。三是对农户的粮食清洁生产补贴是国际上直接补贴最新趋势。四是对农户的粮食清洁生产补贴符合农业多功能理论的要求。五是我国粮食生产的土壤资源污染已经相当严重。我国耕地中因工业和化肥农药污染的比重已占全国耕地的20%多。在粮食生产的土壤资源污染中,农业生产自身污染已经占35%-40%。在国际绿色壁垒日益趋升的形式下,粮食继续污染生产,别说是难以提高我国粮食的国际竞争力,就是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难以维持。对农户“亲环境”生产补贴,从即期看既给农户增加了收入,又有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从远期看则有助于保持农业生产潜力,防止未来农产品生产能力和农户收入的下降。 选择体现农户即期生产对国家粮食安全实际贡献率的模式 直接补贴方式的选择对补贴政策的公平和效率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实施的直接补贴方式概括起来基本上是二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量挂钩的补贴,一种是不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量挂钩的补贴。比较这二种补贴模式的结论是:不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量挂钩的补贴方式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非公平现象。按农户计税面积补贴的结果是不管耕地是否种植粮食都可以获得补贴。按照只有粮食生产农户才可以获得直接补贴原则,这对粮食生产农户不公平。而按种植面积补贴时,农户即期实际种植粮食面积与所得补贴的面积不一定完全一致。得补贴的不种植粮食,不得补贴的反而种植粮食。这对真正种植粮食的农户也不公平。按以往几年交售粮食量补贴时,农户即期交售的粮食量大于补贴数量得不到直接补贴。补贴获得量与其粮食生产数量不对称,真正生产粮食的农户收入不能提高。这些农户因应得而得不到补贴收入会减少未来的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效率也因此而受到了冲击。而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挂钩的补贴则比较好地实现了直接补贴政策运行中的公平与效率。至于补贴是按农户即期的粮食生产面积,还是按农户实际交售粮食数量则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所以,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尽量选择与农户即期的粮食生产挂钩的直接补贴模式,以便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直接补贴政策应有的作用。 在可能的空间内增加直接补贴投入,减少农民 直接补贴改善粮食生产农户比较收入的程度取决于补贴力度的大小。补贴力度越大,粮食生产农户比较收入改善程度也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补贴力度越大对提高粮食生产农户收入越有利。如果按照1998-2001年我国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数3775亿元为补贴资金。设补贴效率为100%。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我国乡村人口78241万计算。这些直接补贴资金能够使农民人均收入增加37元。直接补贴收入占该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如果把“九五”期间农民收入平均增长和直接补贴收入加一起也不如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5%的增长率。事实上我国每年的直接补贴资金并没有达到3775亿元。要实现城乡收入均衡增长,就直接补贴而言,还需要加大直接补贴投入,提高补贴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从我国财政负担能力和财政支出结构看,适度提高直接补贴力度可行也可能。但提高直接补贴的收入效率的根本还在于减少农民。不从根本上减少农民,增加直接补贴支出的收入效率也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已有或增加的补贴支出都要适应直接补贴范围变化新趋势,尽量地提高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支持力度。
1.《论美国新闻界对政府的政治监督》,载《政治学研究》1987年第1期; 《论民主与人——关于民主价值、实质和精神的思考》,载《时代论评》创刊号1988年第11期;《新华文摘》1989年第2期全文转载;《人民日报》1989年4月3日摘要; 《论公共权力的强制力》,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5期;《中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1996年第1期全文转载; 《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载《天津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十大趋势》,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1期,《新华文摘》1998年第6期论点摘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1998年第4期全文转载. 《中国九十年代以来的政治改革》,载《中国公共行政评论》[美]2003年3-4期;英文: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 Since 1990s on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003 3/4; 《政治文明的主题:人类对合理的公共秩序的追求》,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3年第12期全文转摘; 《互联网对国家的冲击与国家的回应》, 载《政治学研究》2001第2期;《新华文摘》2001年第九期转摘;《当代文萃》2001年第5期全文转载; 《超越政治学——对民主的经济、道德和认知价值的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1999年第6期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0年第1期摘要;《理解代表——关于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分析》(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第6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3期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2005年第1期全文转载。《调研与决策》2005年第2期部分转载;《认真对待共和国——关于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的思考》(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第4期;获由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社举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征文评比二等奖,2005年8月16日;《公共问题背后的公民观念——从政治学的视角看待社会公共问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政府:一个公正社会不可或缺的角色——关于政府再分配职能正当性的思考》(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从管制转向服务:中国政府的管理革命--中国行政管理改革30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获首届张友渔奖一等奖。
本书从原理、体系与实践三个层面出发,以政治学的视阈为基本研究途径,在辨析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尝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和基本框架。
摘要: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走过的历程,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央地方关系重塑、政府与企业、社会和市场关系调整、行政决策和监管体制创新与完善等领域所取得的积极进展和主要成效加以概括综合,继而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尚未解决且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加以研究探讨,在此基础上,展望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未来发展趋势和路径选择。 关键词:行政体制改革;改革开放;研究综述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先后进行了六次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改革不断深入且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行政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的艰巨性、风险性加大,改革的环境更为复杂。 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一)政府机构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政府机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且易于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已经顺利完成了五次政府机构改革。在这些改革中,1998年开始的第四次机构改革成效尤为突出:通过大幅精简政府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数量,国务院部委从原有的40个减至29个,部门内设机构精简了1/4,移交给企业地方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达到200多项,公务员数量从2万人减至6万人,同时,调整和撤销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直接管理经济的专业部门,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基本适应的政府组织体系。 (二)政府职能转变稳步推进 转变政府职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和核心任务。1988年开始的第二次机构改革,首次提出应该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1993年开始的第三次改革,提出应该按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要求,将政府职能转向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1998年开始的第四次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应该集中在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2003年开始的第五次改革和当前正在进行的第六次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明确提出政府职能转变应该集中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趋于一致。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职能的重心发生改变,从过去注重政治和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和发展上来。二是积极推进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也就是政府在继续完善经济调节职能和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注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三是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从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手段从单一的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四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需要,对政府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理顺了职责关系,行政部门职责交叉重叠、权责不清、协调不力、多头管理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在此方面,卢志钊、崔晓惠等人进行了比较深刻的论述。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得到初步协调 中央与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沈荣华教授认为,正确调整央地关系的关键和核心在于能够合理划分不同层次政府之间的财力和职能。如果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缺乏合理明确的划分,央地关系不协调问题就会成为影响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从而限制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 范绍庆、殷志红等人对中国央地关系的调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总共进行了六次大的行政体制改革,央地关系的调整已初见成效:一是通过合理界定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定位,初步解决了不同层级政府职能上下一般粗的问题;二是根据不同层次政府的地位和作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基本合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职权,初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在投资、金融、财税及社会保障、工商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使得某些重点领域内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得到了合理调整,并且初步解决了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三是深化了财税体制改革,1994年分税制后,中央财政收入得到较大提升,财权有所上收,中央财力得到较大加强。同时也切实赋予了地方各级政府与其承担事权相匹配的财权。 (四)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理顺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政府职能转变,而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等问题。王蕾、孔庆书等人认为,目前中国在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关系调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一是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深化了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效落实了企业自主权,同时政府通过财税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引导企业生产、竞争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创造了包括公有制经济在内的不同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减少了对资源配置和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将经济管理职能的重心转到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上来;三是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放权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性民间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五)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政府都在积极实践和探索,加快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进展。 突出表现在:一是加强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初步建立了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三是谋求行政权力的有效制衡,建立健全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实了法定质询、罢免的具体程序,创设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易于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政府预算、审计、财务监督,初步做到了权责明确、监督到位和问责有力。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责交叉重复,行政执法体制中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严重 国家行政学院唐铁汉、李军鹏等人认为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社会组织自治能力较低,许多本可以交由社会管理的事务仍需由政府承担。在中国行政体系内部,机构设置过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推诿扯皮,多头管理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一些好的决策部署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出于种种动机往往通过指标考核、项目经费等方式要求下级政府设置与之对口的部门,政府层级过多,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降低了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和行政效率。 (二)受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政府职能转变仍未到位 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微观干预依然较多,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速而直接代替企业招商引资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实行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对不同经济主体实行区别对待政策,严重违背了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少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仍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官僚主义倾向严重,行政水平不高。政府管理透明度较低,往往通过内部会议和内部文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公众缺乏应有的知情权。 (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之间某些职权划分仍然不科学、不规范、合理化程度不高,使得当前既存在中央权威与统一性不够,中央宏观政策在地方难以得到很好执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问题,也存在中央管的过多过死,发挥地方自主性和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地方权力下放不均等且已经形成梯度分权格局的问题,这种格局导致了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不平等、不公正,从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都产生了不利影响。李树花认为,中央及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没有理顺,条块矛盾突出,上级政府通过垂直管理等方式上收下级政府权力过多,造成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和手段不完整,有责无权,上下级政府关系不顺,而且对某些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以后,由于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使得许多垂直机构与地方政府冲突不断。 (四)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 行政体制改革需要理顺政府内部的各种权责关系,而政府内部关系的理顺是以政府外部关系的理顺为前提的。政府与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关系不理顺,政府职能和权力边界就很难界定清楚。以往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非常重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性,比较注意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此尽管这项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但这方面的改革毕竟在积极探索,不断向前推进。 (五)民主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确立 具体表现在:一是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受“官本位”思想影响,现实行政决策过程中仍然存有严重的不负责任倾向、盲目性和随意性,领导者偏好个人独断专行,忽视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致使行政决策易于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少地方盲目攀比经济增速而不惜牺牲资源和环境,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禁不止等等;二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任务还没有完成,虽然行政审批事项得到大幅削减,但仍存有大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在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行政人员行政道德普遍缺乏,官僚主义倾向严重,动辄拖办、不办时有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效率;三是行政问责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一方面,现实中的行政问责与监督往往局限在政府内部,排除了公众和社会的参与;另一方面,也存在政府预算、审计、财务监督不到位,权责不明确,权责不清,有权无责等问题。最终导致了行政执行过程中问责无力和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的大量发生并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三、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前景展望 (一)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 行政体制改革要真正推进,必须同步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就是运用相关法律机制来规范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央地关系、行政权力等。一要处理好政府机构设置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可以考虑修改行政预算法,规定政府、政府各部门的一切收入,均应进入财政预算内统一管理,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不得随意设置收费和罚款项目。同时对党政公务开支严格加以限制,从而有效限制政府随意收钱以扩充机构和乱养人;二要处理好政府职能转变与依法行政的关系,魏建一认为,中国的政府职能应当顺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将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能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和履行政府职能,从而真正做到由法律授权,实现 “职能法定”;三要处理好央地关系调整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寇铁军认为,应从宪法和法律等层面上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事务,规定各自的税收,并以此来规定各自的支出责任,建立一种中央向地方科学、公正和透明转移支付的规则和程序;四要处理好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应把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化、简约化采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涉及行政问责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问责和监督应由人民、人民委托的人大、以及新闻舆论来进行。 (二)强化民主行政,加强行政民主化建设 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就必须以政治以及行政民主化为基础,同民主制度有机结合。比如在政府对即将解决的重大事务作出行政决策时,都应首先进行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然后在广泛民主参与的基础上对各方加以集中,最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行政决策的客观公正、合理性和可行性。比如在健全行政问责和制约监督机制时,应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韦朋余认为,可以“创造条件让人民有效地监督政府”,一是创造让人民知情的条件,推行行政透明化;二是创造让人民参与的条件,建立真正的“公民社会”;三是创造让人民表达的条件,广开言路,加速推动行政民主化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科学行政,进一步明确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专家学者在深刻总结以往改革经验教训,研究借鉴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理论指导。首先要科学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现实目标,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总体上应尽快实现向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转变,加快推进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公共部门的民营化,公共管理的企业化,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公共运营的信息化。同时,国家行政学院薄贵利教授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目标不仅需要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且需要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应该界定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民主政治相配套,既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又兼顾中国实际的行政体制。然后在科学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现实目标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研究制定一个清晰的可以管长期的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和实施步骤,制定的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和实施步骤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行政运行的规律。进而通过一届届政府的努力,分步操作,最后把它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