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存在即合理”的理论分析,物业管理行业的存在有其必然的合理性。房地产行业是在平面的土地上,建造出立体的居住建筑,每栋建筑内又建造出多个相对独立的房屋,然后将各个房屋出让给购买者,房地产行业的行业职责就算终止了。因为按照严格意义上的经营性质划分,房地产行业属于零售行业,尽管其中也有诸多的服务项目,如代为办理房屋贷款、代为办理公证、代为办理保险等,但其核心经营目的就是将各个房屋出让出去,就如同家电厂商销售各类电器、汽车厂商销售轿车一样。然而,房屋又有别于其他销售产品,有其产品特殊性。房屋依附于整栋建筑楼体,整栋建筑楼体包含多个房屋,因而房屋属于特殊性质的综合性的消费实体,而非单一性的。当人们在购买了汽车或电器后,这些消费品的所有权就转移到了购买者名下,不牵涉有多个所有权人。一辆汽车或一台电视仅仅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存在。也就是说,我在购买了这辆汽车或这台电视后,这辆汽车或这台电视的所有权仅仅为我本人独自拥有,是不会牵涉到他人(这里指的“他人”是与我无任何财产共有关系的人,配偶、子女不包含在内)共同拥有的。而房屋建筑则不然,一个居住物业内并非只有一家产权所有者,而是集合着众多的产权所有者。原本开发企业应该属于是这个居住小区独一的产权所有者,但他们将拥有的产权分散地转让给了各个购房者,令各个购房者共同成为了小区的产权所有者。此时,可能会有人质疑说:“你的说法并不准确,每个购房者拥有的是自身购买房屋的产权。”请不要忘记,开发企业在销售单套房屋时,并不是以实际使用面积销售的,而是按建筑面积销售的。这就是说,开发企业另外将一些诸如电梯、楼梯、庭院、设备房、小区道路等等许多小区内公共部分的面积也分摊到每个购房者购买的房屋的面积当中了。当然,不可否认,有些开发企业并没有将居住小区所有的建筑部分完全转让出去,如地下车库,那么我们会说,开发企业与各个购房者共同拥有整个小区;但一个居住小区为多产权人的本质特性并没有任何改变。这是房屋最主要的特性。另外,我们说电器或汽车等普遍的消费品均有一定期限的保修期,过了保修期,销售厂商大多采取的是终身维修制。众所周知,保修期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保修期则意味着购买者需要向销售厂商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享受维修养护服务。房屋建筑也有保修期,每个购房者在购房后都会得到一份质量保证书,详细列明房屋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保修时限。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像购买电器和汽车一样,要求保修单位予以保修。然而,这中间有三个特殊性问题:一是,在房地产业,承担保修责任的是开发企业,但实施保修行为的却是承建商。这其间涉及了比较复杂的合同关系。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有保修合同关系,承建商与开发企业有保修合同,而承建商与购房者并没有保修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当购房者需要保修时,只能找开发企业,而不是承建商。然后由开发企业找到承建商负责为购房者履行保修责任(单就这一点来说,开发企业都是无意承担的)。 这类情形也许并不是房屋这类消费品独有,但就上面提到过的,房屋一般都没有终身维修这项服务。就是说,如果房屋在过了保修期后,开发企业或承建商将不再提供维修服务。二是,上面我们提到的只是针对每个购房者自身房屋内的保修问题,没有涉及共有部分的维修。因为是所有购房者共有的财产,所以面临保修时,究竟谁去提出保修要求才具有效力?而过了保修期,虽然每个购房者均缴纳有专项维修资金,又有谁去寻找维修人员维修呢?这似乎是个难题。第三,抛开每个购房者房屋内的设施设备不说,共有部分的设施设备不单存在保修维修问题,还存在着日常养护问题。如电梯,一般少则一周,多则一月就需要检修养护一次,否则就会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一旦出事,可能就关系到一人或多人的生命。而即便在保修期限内,开发企业或承建商都是没有养护责任的。上面这些阐述,虽然较为简单粗略,但基本上摆明了在房地产行业后续存在的一些日常实际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并不完全,居住小区还有许许多多琐碎问题存在,诸如安全、卫生、绿化等方方面面问题,我们无法一一列明,只是提供几项重要的涉及到每个购房者的问题。这些问题显然都需要有一个企业来解决,而且是能够长期驻守小区的,由此得以为我们论证物业管理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些必要的理论基础。在现今中国社会,平房逐步退出历史,人们都搬进了楼房之中。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也唤醒了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升,物业管理已经成为日常生活需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的,物业管理企业正是基于上述的实际需要应运而生,他是市场化细分的产物。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存在,这些问题就不再是无人过问的问题,就是有人解决的问题。任何一个行业都不可能脱离于社会而存在。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基础就是社会的广泛需求。本人原创,非经许可,严禁转载,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