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危害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暴力概念界定的暴力行为,“网络”二字恰恰说明了这一暴力行为发生的重要途径,即网络虚拟世界平台。网络暴力这类信息通常具有恶意、攻击性、残忍凶暴等特性,违反了社会道德价值观,也超出了公共行为的基本约束底线。尽管这类信息往往是针对某一事件而言,但其信息内容已经超出了事件客观评价的合理限度。一、网络暴力概述(一)网络暴力特征形式特征人有七情六欲,心情不佳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负面情绪宣泄也是合理的。但是负面情绪的宣泄往往受到来自于社会法规、道德准则和人际交往习惯的约束。而网络虚拟世界给了网民平等的话语权,并且除去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行为约束,因此人们更容易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进行负面情绪释放,语言文字的暴力就是其中极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必须承认,目前这一暴力形式在国内网络上几乎随处可见,尤其是各类浏览量较高的网站论坛,语言文字暴力屡见不鲜,事实上,它往往也是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的重要组成,它对于网络暴力影响的扩大和危害程度的加强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性质特征谣言是一种子虚乌有的言论,但不得不承认,往往谣言的编造者能够抓住网民的关注焦点,使得谣言迅速铺开,造成严重的影响。网民在这一过程中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谣言的泛滥导致了网民信任感的减退,民众在谣言泛滥的环境中极易出现规模性的恐慌,甚至产生社会动荡。网络暴力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都源自于谣言。但与谣言相关的网络暴力则基本都沿循了,“谣言制造者散布谣言,吸引网民进行盲目传播,谋取不法利益”这一规律。不少网络暴力尽管初始与谣言并不相关,但在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谣言不断涌现导致事件真相反而被模糊了。当某一事件所引发的矛盾变得十分显著时,网民关注的焦点已经不再是事件的本来面貌,而是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因此网络暴力事件常常并非仅有一种网络暴力形式,多半是多种形式综合性出现。 网络暴力防治对策(一)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并非一个新兴概念,事实上,早已有国家提出并推行这一制度。当前国内的某些网站也开始尝试自主实行实名制,然而却颇受质疑。争论的焦点归纳而言就是,个人信息的安保、民意反馈的限制、全面监管难度以及基层网吧对于上网身份核对把控的严格度。 第一是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准确理解问题。有的人误以为网络实名制就是必须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应用真实姓名,而实际并非如此。这一想法应当归属于“前台实名”的种类,但应用更为广泛的一种模式是“后台实名”,即网民可以自定义自身的网络虚拟世界用户名,但是网络技术后台可以查阅到该用户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这与写作中的笔名有所类似,但与其不同的是还附带了技术和法律限制。这是为了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只有在合理合法手段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才能被查阅。 第二是民意反馈受限的问题。首先应该正视的一点是,真实的民意所向并不畏惧公开表达,实名制恰恰能够预防借由民意达到不法目的的情况出现。目前国内已有关于政府职能履行和官员贪腐的民意监管反馈渠道,但进一步完善来说,还可以建立非实名的网络举报论坛,以保障舆论监督的质量和举报主体的安全,这一构想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相关法规而言,都是可以实现的。第三,网络实名制的监管问题,就当前的技术水平而言,实现监管的难度并不大,譬如通过技术手段将上网门槛调整为实名制申请,否则无法进行浏览之外的网络活动。(二)实施有效监督机制对于网络暴力问题,有的学者错估了其严重性,导致出现了一种当前立法已经足以应对网络暴力问题的论调。事实上,网络暴力的法律约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解决方式也并不只局限在如何进行暴力发生后的救济。而是应当建成一套完善的预防网络暴力、控制其暴力行为和暴力行为后救济的法律体系。由此纵观当前的国内立法,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的落脚点都在于暴力行为后救济上,对于预防和控制的法规设置尚属空白。解决问题的最优模式应当是进行足够的预防和事态控制,而非在发生后进行补救。(三)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不得不承认,网络暴力的预防离不开公民道德培养。网络暴力的产生来源一般是心理问题,常常是日常生活中的消极情绪累积而导致的。因此,必须要开展道德,特别是网络道德的针对性教育,全面提升我国公民素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