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法典化。从战国时李悝制定的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开始,基本历朝历代都有一部法典。比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秦律>。汉朝制定的(汉律)。曹魏末年开始制定的《晋律),隋文帝制定的(开皇律》(开皇律》使得中国封建法典的体例开始定型。唐代制定的贞观律》、永微律)12篇、开元律》等,在唐代法律中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典当首推<唐律疏议》。宋的《宋刑统》,明朝(大明律》,清(大清律例》。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从(法经》开始,历代编纂的法典的基本结构均是以刑为主,但也同时包含有关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即使是基本法典以外的法律形式,也往往不是以调整的对象和性质来区分门类,进行编纂,而多是按时间顺序编辑成册,结构上往往是综合性的。3伦理性 在司法方面,执法原情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统治者提倡原情断狱”,力争做到 法情允协”。 如汉春秋决狱,如以执法严苛著称的朱元璋也曾为孝子屈法。从大量的案例看,执法原情实际就是社会伦理进一步深入到案件审判活动中的过程。4法律一体多元。古代中国境内的法律统一于中华法系的整体,并且境内都按当朝律典等行事。不过对于少数民族和特别地区会有与主体法律不同的法律。如唐代对于西域的栗特人按入籍和不入籍有不同的法律管理制度。元代法制就是包括了蒙古法、汉法以及部分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清朝,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回律》、《蒙古律例》等,这些法律对维护国家的统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5法具有理想性。中国古代的立法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理想化的倾向,往往把一种理想化的、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主要起到是一种正确的导向的作用,与事实上的民间生活脱节,并未得到民间的认可。并且受儒家理想主义道德哲学的影响,中国古代立法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真正的实施,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政治装饰品更主要的是为了体现王朝的合理性和有效性。6 法自君出,式样互补。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法律传统的最大特点是法自君出,同时由君主所制定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如孔子在(论语》中就曾总结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征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如秦始皇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历代的基本法典——律,需要由皇帝出面以”钦定“之名义来颁布,在平常之日,君主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诏令、敕谕,均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历代以律典作为其基本法典外,又分别辅之以令、格式、例、敕等法律形式,构成比较全面和细致的法律体系。7法的文化属性是公法文化。中国法律主要是刑法与官僚机构组织法及行政执行法,即使行政执行法也以刑法为最后的归宿”具有浓厚的公法属性,除此之外,张中秋也认为其一,即使是调整婚堋、钱债、田宅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则也有“公法“的性质:而这种“”公法“又有“刑法化”的特点。其二国家权力的发达也导致中国传统法律”公法化"和“刑法化”。8法的体系具有封闭性。四千年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虽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变化发展,但相互间的转承关系仍十分明显,特别是从西周开始,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历史渊源、结构形态、观念术语以及精神原则上,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诚可谓沿革清晰。封闭性的另外一个体现就是,中华法系的排异性,因为立法者往往自以为其法典完全无缺,能包括一切法律事项,并严禁他人之解释及比附,并且以自我法律为中心轻视外国法律文化,称呼他们为化外人、蛮夷,排外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