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发起形式以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是《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进行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2016年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