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报条件(一)具有突出贡献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展现我县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二、申报材料(一)申报报告:各乡镇文化站向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报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各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五)申报材料要求: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2、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并达到技术要求;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三、申报程序(一)各乡镇根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意愿,对具备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推荐名单,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对各街道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扩展资料: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参考资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_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