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法院、检察院所谓的“去政治化”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司法机关以法律为准绳,排除案外因素的影响,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影响。因此,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是要脱离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排斥在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之外,而恰恰相反,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 现代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党政治。执政党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上起着重大作用,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选择怎样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执政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更为直接的关键性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建立了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讲、大张旗鼓地讲。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是我们不能动摇的根本政治原则。二、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领导人民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离不开党的领导。 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我国目前正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更趋复杂,加之有些制度尚未成熟,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工程,是一个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探索、在实践上不断突破的艰巨任务。因此,对于司法的体制性改革,必须经周密论证,使制度设计既要注意总体上符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也要使改革的力度与经济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符合。对于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体制改革更是如此,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实施。 司法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制度创新。改革归根到底是制度创新,不仅涉及资源的重新配置,更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的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种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更需要党的强有力领导。因为党的领导不仅是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统一性的保证,更是做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注意司法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相配套、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的保证。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因此,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高党领导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