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桃园路11号 2、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五一路1号 3、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龙江中路22号 4、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路203号 5、常州中南司法会计鉴定所 机构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66号新龙大厦6楼 扩展资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参考资料来源:常州市司法行政网-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