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2008年3月28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SPPA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本会是由全市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和组建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是为企业协调和服务的中介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面向行业、坚持服务、形式多样、多做实事”的方针,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委,业务主管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委、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一)宣传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并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的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三)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行风行规的评议和行业自律的检查,维护行业形象。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可向政府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四)受政府委托,进行全市性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国内外有关医药的科技、经济管理、市场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培训服务。(五)加强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协会会刊《上海医药》和《医药内参》。定期编辑出版协会的“简报”和“市场与技术简讯”。不定期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六)受政府委托,协调和拟定除政府管理价格和经营者定价以外的药品价格,并对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制止价格垄断,平抑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七)积极推行名牌战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年度的行业名优产品的培育和评选。组织行检行评,推荐行业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名特优新产品。(八)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新产品成果鉴定和推介工作。召开一年一次行业性技术工作年会,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九)组织开展行业内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革以及加强管理等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组织药包、生化、药辅、制剂和制药机械等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性交流研讨活动和论文、成果的发表、评选工作。开展有关GMP、《药品管理法》和专利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推动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十)组织举办新药推广介绍及行业药品展示会、博览会、展销会及有关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名、特、优、新产品。出版“新药名品简介”,为扩大药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活跃医药市场、推动医药经济发展服务。(十一)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学习、经验交流、学习先进和培训研讨等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增长知识、拓宽思路,加快行业生产经济发展。(十二)推进行业自律,推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风气。(十三)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适合社团法人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调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二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行业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开业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的经济组织和实体;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意愿;(三)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四按协会章程,准时缴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通知和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的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对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和优惠权;(四)有要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本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要求的权利;(五)有取得本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本会组织专家咨询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四)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报表;(五)自觉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可以除名:(一)拖欠会费两年,经催交仍不缴纳的;(二)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单位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四)具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五会员向本会自行递交书面退会函件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六)审议并通过会员和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