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信访局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信访局是在部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它的工作是处理行政监察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来信来访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承办部领导批示的由信访局主办或协办的信访案件;督促、检查、催办交给下级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向各级监察机关和其它部门转办信访案件; 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和对监察工作的建议、批评等; 对行政监察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二条 处理信访案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监察部工作任务的要求和信访工作的特点,监察部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和监督检查两手抓的方针,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严肃政纪服务。 处理信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靠各级政府和行政监察机关处理问题;对管辖范围以外的信访问题要及时转办。 对信访人负责到底。认真阅办来信,坚持文明接待,做到件件有交代,并注意防止检揭举发人受到打击报复。 坚持群众路线。保证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民主权利;宣传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实事求是,秉公办案。遵守本部制定的有关检查办案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调查研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注意筛选信息,及时综合反映。分析研究、充分使用各种信访材料,向领导提供来自各方面的情况和案件线索,当好领导耳目。 密切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反对推诿、扯皮、敷衍、拖拉的作风。 以受理和督办为主。用主要精力抓好受理立案和督办检查两个环节。第三条 信访局的机构设置及分工 局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反映、文书档案处理、信访业务研究、对外联系、行事务等工作;按照行业分工和行政区划分设的各业务处,采取信访合一的做法,分别负责处理本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案件。第四条 重要来信来访的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必须及时摘要报送部领导阅批: 对厅局级以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检举揭发上列监察对象以外但案情重大的、集团性的或性质恶劣的案件; 反映监察对象在签订和执行对外经济合同中有贪污、索贿、受贿,出卖经济情报和渎职行为及其它重大问题的案件; 厅局级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对行政监察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内容比较重要或内容特殊,需要报送部领导阅批的其它问题。 对于需要呈报领导的重要信访案件,有些可以在呈报前进行必要的了解或核实。第五条 对重要来信来访情况的呈报形式 一般采取简报、摘报和原件上送三种呈报形式: 《监察信访简报》。主要是综合反映信访工作的重要信息、工作动态、典型案件等。对内容不宜扩散或业务性较强的,可用特刊或增刊式印发。 《来信来访摘报》。主要是摘要报送需要请领导同志批办的单件重要信访案件。 原信送阅。对内容重要而文字简练、清晰或内容特殊不宜扩散的来信,可呈送原信。第六条 分别呈报重要信访的原则 写给监察部的来信无指定收信人的,按来信反映问题的内容和部领导的分工,分别报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批示;涉及两个以上主管单位的分工或业务分工不清的,报送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部长批示。 写给部长的来信,按本条第一项的办法报送。 写给副部长的来信,一般写给谁的就报给谁批示。 群众来访的要案,依照上述三项办法,酌情分别报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批示。第七条 信访案件的转办方式 由部领导批示立案查处的重要案件,需要请中央各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查处的,一般以部或部办公厅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或省(区、市)人民政府交办。批交省级以下的人民政府或监察厅(局)查处的,可由部办公厅或信访局的名义交办。 来信来访的内容需要引起重视,但不必报部领导阅批的案件,信访局可以直接向有关地方监察厅(局)交办;也可以直接转其他部门处理。交办、转办案件时,一般采取由信访局直接发函或转关《来信来访摘报》的形式。 一般信访案件,均用“监察部信访专用章”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