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要坚持的原则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军民融合。军民融合是把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而不是把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更不是把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凌驾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上。正如党的报告所要求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坚持勤俭建军”,军民融合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当然,这不能简单理解为“有多大经济实力就建多大军事力量”,而应积极理解为国防建设围绕经济建设、为经济建设提供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实行军民融合式发展,既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从经济建设中获得更加深厚的物质支撑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经济建设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获得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军民融合。既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要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违背这个规律,就会损害生产力发展。在军民融合工作中,军队、政府、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等主体各有各的职能视角和利益驱动,对军民融合的理解会有所不同,各执某些侧面。譬如,在军队看来,军民融合就是国家为军队提供丰厚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后劲;在政府部门看来,军民融合就是寓军于民、勤俭建军;在军工企业看来,它们就是军民融合的主要载体,不需要其他载体;在民营企业看来,它们才真正是军民融合中的“民”。这些看法都有一定的片面性。要克服这些片面性,就必须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制定和完善法律,对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精细的调整。在坚持实行军队专业化的同时推进军民融合。在推进军民融合中坚持实行军队专业化,除了上文提到的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意义外,还有遵守现代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意义。我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全世界所有国家普遍加入的日内瓦四公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公约,确立了“区分原则”,要求在军事行动中把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分开、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分开,保护平民,不攻击非军事目标。我们在推进军民融合过程中,可以理直气壮地指出,我们尊重和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军民融合决不妨碍遵守国际人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