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结题发表论文的补充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学报》是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的窗口,是本校教师展示科研和教学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平台。近年来,伴随我校科研实力的增强,学报刊登论文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发表各类基金项目的论文数量已占发表论文总数的70%以上,学院的科研水平通过学报得到了很好的展示。为进一步发挥好学报的窗口作用,有力地促进我院教师科技成果的传播、交流和转化,保持学报的发展势头,学报以立足服务本校教师、服务本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基点,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给予科研奖励。本校自2005年以来,对在《学报》上发表论文的本校教师给予了科研奖励。此项奖励规定将继续实行(参见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津工师科发〔2009〕9号文件)。第二条 由我院教师主持的校级科研项目中的“重点项目(预研项目)”以及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直辖市)、部委、天津市教委科研处等各级各类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时应有1篇在《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报》上发表的与研究项目相关的论文,方可申请进行结题验收。第三条 对以上项目产文,学报将优先给予发表。对国家级项目产文,除优先发表外,还将免收版面费,并利用学报封二、封三等重要版面,对该项目进行宣传介绍。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