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美国的罗依·莫里森 (Roy·Morrison) 在《生态民主Ecological Democracy) 》一书中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这一概念[1]。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伦理形态[2]。它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 以自然规律为准则, 以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政策为手段, 致力于构造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其要义为:第一, 生态文明绝不拒绝发展, 而是要更好地发展。通过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的根本转变, 提高人类开发利用自然和修复保护自然的能力,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健康地发展。第二, 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包含着自发的生态文明。现今、未来的生态文明应是自觉的生态文明, 不仅要有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理念, 还必须以科技发展为基础, 自觉地转变生产生活方式[1], 提升民众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道德素质。第三, 生态文明是可持续发展的文明, 即人类的可持续和自然的可持续二者相统一。人类所有利用环境、开发资源的活动都必须以环境可承载和可恢复、资源可接替为前提, 必须兼顾后代的利益。人类活动对自然影响的程度不能导致自然生态系统功能的失调和降低, 要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可持续。